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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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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5篇)
2023-02-01 03:53:04    小編:ZTFB

總結是把一定階段內的有關情況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導性的經(jīng)驗方法以及結論的書面材料,它可以使我們更有效率,不妨坐下來好好寫寫總結吧。優(yōu)秀的總結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篇一

1、簡述夏商的王位繼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繼承意義遠遠超過財產的繼承。在夏商,王位繼承制度是兄終弟接與父死子繼并行。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財產由其弟繼承;若無弟,則傳給其子。商代末期,父死子繼基本上代替了兄終弟及,但也出現(xiàn)了嫡長子繼承的現(xiàn)象。這一制度影響西周嫡長子繼承制的形成。

2、簡述西周時期的禮的主要內容。

在西周時期,周禮實際上對社會起著一種法律的調節(jié)作用,完全具備法的性質。西周的“禮”大體上可以分為精神原則和禮儀形式兩個方面:

作為抽象的精神原則,“宗”、“孝”、“節(jié)”、“義”、“仁”、“恕”等都是“禮”的基本內容。

從精神原則上看,“禮”的核心在于“親親”和“尊尊”,強調等級、名份差別;從具體的禮儀形式上看,“禮”通常有“五禮”、“六禮”、和“九禮”之說?!拔宥Y”是指吉、嘉、賓、軍、兇等五個方面的禮儀;“六禮”是指冠、婚、喪、祭、鄉(xiāng)飲酒、相見等六個方面的禮儀。

3、簡述西周時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西周時期的“五刑”制度沿襲了夏、商以來的主要內容。所謂“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大辟這五種刑罰。前四者為肉刑,大辟為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額頭刺字并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腳;宮刑,指破壞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輕至重,構成了中國早期比較完備的刑罰體系。

“明德慎罰”是西周統(tǒng)治者的法律主張。所謂“明德”,指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謂“慎罰”,指主張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要審慎、寬緩。明德慎罰的觀點實際上是強調教化與刑罰相結合。西周統(tǒng)治者以此觀點作為處理立法和司法事務的指導理論。

4、簡述《呂刑》的主要內容。《呂刑》也成為《甫刑》,是西周時期呂侯所作。其主要內容是:記錄了“五刑”、“五罰”、“五過”的有關內容。所謂“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大辟這五種刑罰。前四者為肉刑,大辟為死刑?!秴涡獭逢P于“五刑”的規(guī)定很多,達三千多條。“五罰”即贖刑。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問時,就罰罪犯出銅贖刑。“五過”,即赦免,以“五罰”懲處仍有疑問者,又是過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5、簡述西周時期的禮刑關系。

禮和刑是西周法的兩個基本方面。從宏觀上看,西周時期的“禮”與西周時期的“刑”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社會規(guī)則。兩者相互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社會法律體系。其中,以禮為主,以刑為輔?!岸Y”是積極的、主動的典范,是禁止惡于未然的預防;“刑”是消極的處罰,是罰惡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說,“禮”總是從正面主動地提出要求,其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對處于被動狀態(tài),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刑法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靶獭钡墓δ?,重在制裁。

6、論述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及其歷史意義。

西周時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現(xiàn)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罰”兩個方面。

“以德配天”說是西周君權神授說的具體表現(xiàn)。西周統(tǒng)治者繼承和發(fā)展了商代的神權法思想,認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屬于誰,要看誰能擁有使人民歸順的“德”。

“明德慎罰”是西周統(tǒng)治者的法律主張。所謂“明德”,指主張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謂“慎罰”,指主張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要審慎、寬緩。明德慎罰的觀點實際上是強調教化與刑罰相結合。西周統(tǒng)治者以此觀點作為處理立法和司法事務的指導理論。

其歷史意義表現(xiàn)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影響深遠。它不僅在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以及宏觀法制特色的形成、發(fā)展過程中發(fā)揮了直接的指導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國傳統(tǒng)政治理論之中,被后世各朝統(tǒng)治者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則和正統(tǒng)標本。西漢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學派發(fā)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針,成為中國古代最具影響力的一種法律觀念。

二、春秋戰(zhàn)國

1、簡述李悝及其《法經(jīng)》。

李悝,魏國人,是法家學派的鼻祖。公元前五世紀,魏文侯重用李悝為相,實行變法改革。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的成文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結合魏國的情況制定了《法經(jīng)》?!斗ń?jīng)》共有六篇,包括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法經(jīng)》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簡述鄧析及其《竹刑》。

鄧析是春秋時期鄭國的大夫,是一位與子產同時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鄭國辦私學傳授法律知識,并經(jīng)常幫助他人進行訴訟。公元前530年,鄧析綜合國內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后來鄧析因政治紛爭而被當政者殺害,但“竹刑”在社會流轉后最終被官方接受,成為鄭國的正式法律。

3、簡述《法經(jīng)》的結構、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

結構:《法經(jīng)》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將《盜法》、《賊法》立于篇首,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從整體上看,《法經(jīng)》是一部“諸法合一”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主要內容:《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guī)定定罪量刑的通則和原則的法律,相當于現(xiàn)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于現(xiàn)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歷史地位:首先,《法經(jīng)》是戰(zhàn)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zhàn)國時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其次,《法經(jīng)》的立法技巧已經(jīng)走向成熟,可以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jīng)》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fā)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tǒng)帥,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jīng)》六篇的主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所繼承。

4、論述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活動的情況及其歷史意義。

春秋時期的法制變革,主要體現(xiàn)在公布成文法活動方面。是中國法律史上一次劃時代的變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鄭國的“鑄刑書”、鄭國鄧析的“竹刑”和晉國的“鑄刑鼎”等事件。

(1)鄭國的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向全社會公布。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史稱“鑄刑書”。

(2)鄭國的鄧析綜合了國內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竹刑流傳社會后最終被官方接受,成為鄭國的正式法律。

(3)晉國的趙鞅將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正

式公布成文法活動,史稱“鑄刑鼎”。

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動是對奴隸制法律觀念、法律制度以及傳統(tǒng)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動客觀上為封建政治經(jīng)濟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提供了條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進步;第四,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動,為戰(zhàn)國時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發(fā)展與完善積累了經(jīng)驗,并標志著以封建社會關系為內容的成文法律體系開始走向中國法律的歷史舞臺。

三、秦朝

1、簡述秦律的“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規(guī)定。

“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劃分是秦代的兩種訴訟形式。秦代的訴訟形式已有明確的劃分,依據(jù)訴訟主體的地位,一般可以分成兩種: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對罪犯提起公訴,相當于今天的公訴;二是當事人直接對罪犯起訴,相當于今天的自訴。所謂“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的劃分,是指秦朝根據(jù)告訴狀的不同,把犯罪分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兩類?!肮媸摇笔侵浮百\殺傷、盜他人”等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犯罪。對于此類犯罪,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向官府告發(fā);所謂“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內部的侵害行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無權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四、漢朝

1、簡述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兩漢時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為律后,刑律一直為秦漢時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針對特定事件特定對象臨時發(fā)布的詔令。(3)科。是一種針對特定犯罪而設的單行的刑事條例。

(4)比。又稱決事比。是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與近代的類推相似。

2、簡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漢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漢文帝和漢景帝時代,社會矛盾已趨于緩和,為刑制改革創(chuàng)造了有利的社會條件。而緹縈上書更是促進了刑制改革。

漢文帝下令廢除肉刑。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漢景帝繼位后,在文帝的基礎上對刑罰制度作了進一步的改革。將文帝時劓刑的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的笞五百改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為笞二百,笞二百為笞一百。并規(guī)定笞杖的長寬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這使得刑制改革邁進了一大步。

3、試述漢代司法“儒家化”的情況及其影響。

在漢代司法的儒家化的過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無正文或雖有條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時,根據(jù)《春秋》經(jīng)義斷案,實際上賦予《春秋》經(jīng)義極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觸角首先伸向司法領域,后又通過“決事比”的方式滲入立法領域。經(jīng)過皇帝的認可,《春秋決獄》成為司法實踐的依據(jù),它起到了一種“判例法”的作用,而體現(xiàn)在該書中的儒家道德原則變成了法律原則。春秋決獄成為漢代的一種司法制度,其實質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這實際上是漢代儒

家依憑皇權的力量在法制領域進行的一場扭轉乾坤的變革。

事實上,漢代儒家士大夫不僅根據(jù)《春秋》之經(jīng)義斷獄,而且用儒家經(jīng)典解釋律典,使律典中的條文符合儒家的經(jīng)義。這樣,當律學著作得到統(tǒng)治者的確認后,法律也就儒家化了,當時的《大杜律》、《小杜律》成為了司法實踐的依據(jù)。

從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看,無論是引經(jīng)決獄還是引經(jīng)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驟。它們?yōu)楹笫赖摹凹{禮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全面登上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舞臺。

4、論述西漢前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的變化。

漢代法律指導思想的變化大體經(jīng)歷了三個過程。

一是漢初的政治形勢與黃老學派“無為而治”的思想。漢朝建立后,統(tǒng)治者總結了秦朝滅亡的教訓,認識到輕徭薄賦、省減刑罰、讓人民休養(yǎng)生息乃是爭取民心,使社會安定和經(jīng)濟發(fā)展的必要措施。漢初所推崇地道家學派是黃老之學。黃老學派在思想上兼綜道家與法家學說,主張治國應德刑并用,但須以德為主,先德后刑,刑罰要輕緩,法令要省減,反映了一種重德輕刑的主張?!爸氐螺p刑”是“無為而治”的一種表現(xiàn),漢初統(tǒng)治者采取這一治國主張,為當時的政權穩(wěn)定、經(jīng)濟恢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是“獨尊儒術”的原因與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統(tǒng)治者放棄了“無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這種政策與當時統(tǒng)治者的加強中央集權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學說對有關加強中央集權、抑制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傾向、鞏固社會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學說取代黃老學說被漢朝統(tǒng)治者采納成為歷史的必然。董仲舒在這一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被漢武帝采納。至此,儒家思想成為封建統(tǒng)治者的正統(tǒng)思想,影響中國近兩千年的歷史。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響。法律的儒家化實際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開始于漢初。在漢代司法的儒家化的過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決獄”。春秋決獄成為漢代的一種司法制度,其實質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事實上,漢代儒家士大夫不僅根據(jù)《春秋》之經(jīng)義斷獄,而且還擴大范圍,根據(jù)其它的儒家經(jīng)典斷獄。從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看,無論是引經(jīng)決獄還是引經(jīng)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驟。它們?yōu)楹笫赖摹凹{禮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全面登上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的舞臺。五、三國兩晉南北朝

1、簡述從“具法”到“名例律”的演變。

“具法”首先出現(xiàn)在戰(zhàn)國時期的《法經(jīng)》中,位于篇末,具有現(xiàn)代法典總則的功能?!斗ń?jīng)》中其余五篇為分則?!斗ń?jīng)》確立了當時的法典的體例結構為:總則在后,分則在前。中國的封建法典以《法經(jīng)》為源頭,比如秦律就繼承了這種體例。到了漢代,《九章律》又在繼承《法經(jīng)》六篇的基礎上與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這種結構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顯得不盡合理。三國時期,《曹魏律》將《法經(jīng)》中的“具律”改為“刑名”,仍具有總則的性質,并將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統(tǒng)帥的分則各篇?!稌x律》在其基礎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齊定律時,《北齊律》最終將總則性質的“刑名”及“法例”合為一篇,稱之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為總則統(tǒng)帥其余各篇?!懊伞钡拇_立,在法典結構上最終形成了總則在前分則在后的模式。從此,總則名稱及總則與其它各篇的關系被固定下來,為后世歷代的封建立法所繼承,使法典結構更加完善。

2、簡述《北齊律》的法典特點。

《北齊律》共12篇949條?!侗饼R律》的主要特點表現(xiàn)在:

一是在體例上將“刑名”、“法例”合為一篇,稱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作為總則統(tǒng)帥其余11篇。這種體例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12篇的規(guī)模及篇名也基本上為隋唐宋代法典所繼承;

二是在內容上,首次將嚴重危害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重大犯罪歸納為“重罪十條”,至隋唐被確立為“十惡”,成為封建法典中一項核心內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三是在封建刑罰體系的確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基本確立了封建制五刑。《北齊律》集中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封建立法經(jīng)驗,使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內容進一步完善,在中國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而著稱,體現(xiàn)了較高的立法水平,成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成就最高,對后世封建法典影響最直接、最深遠的法典。

3、簡述死刑復奏制度的形成。

死刑是各種刑罰中最重的一種。因此,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司法權力。秦漢時期,對于死刑復奏制度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郡主即有權決定判處死刑而無須奏請皇帝事先批準。

至三國時期,這一行為開始受到限制。為了減少錯殺無辜,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將死刑權收歸中央。魏明帝曾規(guī)定,除謀反、殺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須上奏皇帝。南朝自宋開始,死刑奏報皇帝批準已經(jīng)漸成慣例。至北魏時,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guī)定。從此,地方的死刑決定大權控制在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死刑奏報制度正式形成。它規(guī)定,凡屬死刑必須奏報中央批準。否則,違反者,以殺人罪論處。這一制度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繼承。

4、簡述“十惡”、“八議”及“官當”制度。

隋朝在《開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惡”制度。所謂“十惡”是:謀反、某大逆、謀叛、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作為封建法律集中打擊的對象?!笆異骸奔懈艣r了嚴重侵犯國家根本利益、危害封建統(tǒng)治秩序重點打擊的十種重大犯罪。規(guī)定,凡犯此“十惡”者,不僅對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罰予以嚴厲制裁,而且要株連家族,沒收財產。即使是貴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議”和贖刑的優(yōu)待。

《魏律》正式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史稱“八議”入律。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鞍俗h”制度起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治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xiàn)。至此以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主要內容,歷經(jīng)1600余年而相延不改。

“官當”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種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xiàn)在《北魏律》與《陳律》中?!侗蔽郝伞芬?guī)定,每一爵位可抵當徒罪二年;《陳律》規(guī)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贖刑結合使用。準許以官當徒兩年,其余年限服勞役等等。這表明當時封建特權法有了進一步發(fā)展。

5、論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典內容的變化。

該時期法典內容的變化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的確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制度表現(xiàn)出封建特權法的鮮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議”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陳律》中的“官當”制度的確立?!鞍俗h”制度規(guī)定8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不得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肮佼敗敝贫仁欠饨ㄉ鐣试S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權制度。這表明了當時封建特權有了進一步發(fā)展。二是“重罪十條”的產生?!侗饼R律》首次規(guī)定了“重罪十條”,并置于篇首,作為重點打擊的對象。所謂“重罪十條”,是指危害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的十種重罪的總稱。三是刑罰制度的改革。該時期的刑罰制度規(guī)定了絞刑、斬刑等死刑制度;規(guī)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廢除了宮刑制度。

四是“準五服制罪”制度的確立?!稌x律》與《北齊律》相繼確立了“準五服制罪”的制度。規(guī)定根據(jù)服制將親屬按遠近分為五等,以此確定繼承與瞻養(yǎng)等權利義務關系,并據(jù)此確定親屬間是否犯罪及犯罪時的定罪量刑標準。

六、隋唐

1、簡述《永徽律》的主要篇目?!队阑章伞?2篇,502條。包括:(1)《名例》相當于現(xiàn)在的刑法總則篇,集中體現(xiàn)了唐初的法律指導思想,體現(xiàn)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2)《衛(wèi)禁》維護皇帝安全和國家主權的內容;(3)《職制》規(guī)定官吏職守,懲治官吏貪贓;(4)《戶婚》保證國家徭役來源,維護封建家庭婚姻關系;(5)《廄庫》維護官有財產不受侵害;(6)《擅興》軍隊征調、指揮、軍需供給和興造工程,保證皇帝控制軍隊;(7)《賊盜》嚴刑鎮(zhèn)壓謀反、謀大逆、惡性殺人、害人罪,打擊各類盜罪;(8)《斗訟》包括斗毆和訴訟兩方面;(9)《詐偽》懲治欺詐和偽造行為;(10)《雜律》不便列入其他分則的統(tǒng)歸本篇,拾遺補缺;(11)《捕亡》追捕逃犯、逃兵、逃丁、逃奴婢的法律;(12)《斷獄》關于審判、判決、執(zhí)行和監(jiān)獄管理方面的法律。

2、唐律中關于處理涉外案件的原則。

唐朝中的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也就是“化外人”原則。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國人?!盎馊恕痹瓌t規(guī)定,“諸化外人有犯,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即凡屬一個國家的外國人互相侵犯,依照該國的法律處理;中國人與外國人或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互相侵犯,則適用唐朝的法律。這一規(guī)定既維護了唐王朝的國家主權,又反映了唐朝統(tǒng)治者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大國風度。

3、簡述《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華法系的基本特點和歷史地位?!短坡墒枳h》簡稱《唐律》,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有代表性與典型性的封建法律。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其主要特點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是“禮法合一”。唐律把封建倫理道德力量與政權法律統(tǒng)治力量結合起來,法的強制力加強了禮的約束作用,禮的約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懾力量,真正做到了禮與法的統(tǒng)一,有力地維護了唐代統(tǒng)治。

二是科條簡要。唐代沿襲隋制,實行精簡、寬平的原則,定律12篇502條,并為后世所繼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備了科條簡要、寬簡適中的特點。

三是語義精確、立法技術高超。唐律在律文內容上,所涉廣泛,但多而不亂,文字簡約,卻保證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術語的使用準確而規(guī)范。在體例篇目上,結構嚴謹,排立有序,篇目之間聯(lián)系清晰。其語言之精確,結構之嚴謹,立法技術之高超為舉世公認。

唐律的歷史地位及影響表現(xiàn)在:唐律是我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襲秦漢立法成果,吸收漢晉律學成就,使唐律表現(xiàn)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對宋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唐律的影響超越了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朝鮮的《高麗律》的篇章內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寶律令》大都參用唐律??梢姡坡稍谑澜绶ㄖ剖飞弦舱加兄匾牡匚?。

4、論述《唐律》中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原則。

一是區(qū)分公罪、私罪原則。唐律規(guī)定,官員犯罪首先要區(qū)分是屬于公罪還是私罪,然后根據(jù)犯罪性質及主觀惡性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原則是公罪從重,私罪從輕。

二是老幼廢疾減免刑罰刑原則。唐律中雖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但提出了四個年齡段分別承擔不同刑事責任的原則,同時還規(guī)定,犯罪時雖未老疾,事發(fā)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fā)時長大,依幼小論。

三是同居相隱不為罪原則。唐律規(guī)定,大功以上的直屬親屬可以互相包庇隱瞞;下人也可為主人隱瞞罪情,并可通風報信;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處罰。

四是自首減免原則。唐律規(guī)定,如果犯罪行為尚未被發(fā)現(xiàn),主動自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也被告發(fā)才去自首,只能減輕刑事處罰。

五是再犯累犯加重原則。唐律中的再犯是指犯罪已被告發(fā)或已被決配而又犯新罪者;累犯是指構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唐律規(guī)定,對再犯采取加重處罰,對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則。

六是共犯區(qū)分首從的原則。唐律規(guī)定,兩人以上犯罪稱為共犯,提議者為首犯,其余為從犯。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區(qū)分首從的標準不一樣。若家長與家人共犯,不管家長是否為提議者,均以首犯論處。對于共犯的處理原則是,提議者依律斷處,隨從者減一等處罰。七是類推原則。唐朝規(guī)定可以適用類推原則。其具體辦法是:對那些應當減輕或免除的犯罪,可舉出重罪條款以比較輕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得以減輕;對那些應當加重處罰的犯罪,則可以舉出輕罪條款比較重罪,使犯人受到較重的刑罰處罰。

八是化外人處罰原則。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國人。它規(guī)定凡屬一個國家的外國人互相侵犯,依照該國的法律處理;中國人與外國人或不同國家的外國人互相侵犯,則適用唐朝的法律。

七、宋、元

1、簡述《宋刑統(tǒng)》在體例上的變化。

《宋刑統(tǒng)》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tǒng)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等條文都分類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與唐律相比,其特點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

一是其篇目、內容與《唐律》大體相同,也是12篇502條;

二是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是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是《宋刑統(tǒng)》刪去了《唐律》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

2、簡述元代“四等人”制度。

關于元代“四等人”制度。元代統(tǒng)治者懷有強烈的民族偏見,公開實行民族歧視政策,使法律帶有民族壓迫的顯著特征。他們依據(jù)不同民族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統(tǒng)治的民眾)最低。元代還規(guī)定,國家機構的主要職務必須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當。

3、宋代刑罰制度的變化及對后世的影響。

宋代的刑罰改革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是頒布了折杖法。即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分別折換為臀杖和脊杖。二是規(guī)定了刺配刑。“刺配刑”目的在于寬貸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濫用,既復活了肉刑,又沒有發(fā)配地近遠之限,造成了惡劣地影響。

三是確定了凌遲刑。凌遲是以利刃殘害犯人肢體,然后緩慢至死的殘酷刑罰。宋仁宗時增加的凌遲刑,用以懲治荊湖地區(qū)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從北宋至南宋,適用愈益廣泛,后將凌遲與絞、斬并列,至清末才被廢除。

對后世的影響:宋代的刑罰制度對后世影響極壞,如,刺配對后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議;凌遲自宋廣泛使用后,一直為后世統(tǒng)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廢除。這些刑罰制度對后世王朝復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惡劣的推動作用。

八、明朝

1、明代“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含義。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是明代刑罰適用原則的一個特點。這是用明律比較唐律得出的結論。

所謂“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規(guī)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處罰。如對謀反、大逆、謀叛、劫囚、強盜等之類直接危及專制統(tǒng)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別對“盜賊”、“亂臣賊子”不僅據(jù)律加誅,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謂枉誅濫罰??梢?,明代明顯加重了對危害統(tǒng)治階級政權犯罪處的罰。

輕其所輕,是指明律在對有關禮教風化之類的犯罪較唐律都減輕了處罰。如對“事關典禮及風儉教化”一類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權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對“凡屬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列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僅杖八十。這就明顯體現(xiàn)出了明律為突出“重其所重”,而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的意圖。

2、明代司法機構的變化。

明代司法機構的變化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一是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明代中央司法機關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來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體系。(1)刑部增設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2)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擴大了監(jiān)察組織和職權,犯罪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機構的變化。地方設三級司法機構,分為省、府、縣三級。省級有專門司法機關“提刑按察使司”。府縣仍是知府、知州、知縣兼理司法。三是廠衛(wèi)特務司法機關。廠衛(wèi)之制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它幾乎凌駕于司法機關之上。其機構先后有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等。其司法特權主要有:一是偵察緝捕權。二是監(jiān)督審判之權。三是法外施刑之權。對廠衛(wèi)的行為,司法機關一般不敢過問。

九、清朝

1、清朝的會審制度。

清代的會審制度在明代的基礎上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審、朝審等比較規(guī)范的會審體制。主要有①九卿會審;②秋審;③朝審;④熱審四種制度。

九卿會審:清律規(guī)定,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全審機構合同審理并奏請皇帝裁決。

熱審:熱審是清前期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快放在監(jiān)笞杖“輕刑”案犯,以體現(xiàn)所謂“恤刑”。

秋審: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復奏制度,號稱“秋審大典”。因在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國家大典”。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jiān)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共同審理。

朝審:朝審是清朝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jiān)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的組織方式大體與秋審相同,時間晚于秋審。

2、簡述清朝少數(shù)民族立法及其意義。清代為鞏固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加強中央對民族聚居區(qū)的行政與司法管轄,從立國伊始,就在政治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審慎自理民族問題。

在政治上,根據(jù)需要,對各民族采取不同的下策對蒙古、西藏等民族上層實行拉攏下策對漢族實行安撫與鎮(zhèn)壓,對其它弱小民族以武力壓服為主,安輔懷柔為輔。

配合其政治上的需要,清朝還制定了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欽定西藏章程》等單行法規(guī)。此外,還頒布了《理落院則例》,規(guī)定了對少數(shù)民族事務的管理制度。同時,中央理藩院還專門設有理刑司,專管各族地區(qū)司法機關上報案件和審查少數(shù)民族死刑案件。

從清朝《理藩院則例》等法規(guī)所反映的情況看,清朝政論在民族問題上采取的下策是明智而有成效的。就民族立法的深入性、廣泛性而言,清朝的成就確實超過前代許多。

從歷史上看,這些民族性的立法在客觀上促進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社會制度的發(fā)展和進步,也為治理多民族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jīng)驗。

十、清末

1、論述清末變法修律的內容、特點、影響。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內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現(xiàn)行刑律》。這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這是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罰典。1911年正式公布,預定宣統(tǒng)五年正式實施,但未正式實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實施; 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頒布了《欽定大清商律》等法規(guī); 五是修訂了主要的訴訟法規(guī)。如《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等; 六是訴訟體制發(fā)生了變化。調整了司法機關,改革了訴訟制度等。清末變法修律的特點: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同時又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tǒng)。即“參酌各國法律”進行變法修律,但又不能違背“中國數(shù)千年相傳之禮教民情”。這是清朝變法修律的基本特點;

二是在內容上表現(xiàn)出封建專制傳統(tǒng)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內容與先進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時存在;

三是在法典編纂上,改變了“諸法合一”的傳統(tǒng)形式,明確了各部門之間、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或起草了有關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guī),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四是清末變法是清統(tǒng)治者為維護其統(tǒng)治地位,在保持君主專制政體的前提下被迫進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變法的影響:一是導致了中華法系的解體;二是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四是在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十、民國

1、論述民國北京政府的制憲活動。

北京政府的制憲活動及主要的憲法文件的制定經(jīng)過了以下幾個階段: 一是《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流產階段。袁世凱于1912年制定《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組成國會并組織起草憲法草案,史稱《天壇草案》。后為了限制袁世凱當上大總統(tǒng)的權力,國會于1913年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共11章。但由于袁世凱的破壞,國會解散,《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未及公布便成了廢紙。

二是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的出臺。袁世凱組織了“中央政治會議”作為立法機關,后又組織了“約法會議”這個機構,修改《臨時約法》。制定出了《中華民國約法》。時稱“袁記約法”。共11章61條。這部約法對人民的權利和自由附加了種種限制條件,但卻為袁世凱實行獨裁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三是曹錕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1922年直系軍閥控制北京政權,曹錕為達到當上總統(tǒng)的目的與國會議員之間達成丑惡交易,在“天壇憲法”的基礎上僅用一周時間便制定完成的憲法,稱為《中華民國憲法》。共13章141條。是中國近代史上首部頒行的憲法。其特點是,以資產階級共和國粉飾軍閥獨裁,以資產階級民主自由掩蓋獨裁統(tǒng)治。

2、論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容、特點、歷史意義?!吨腥A民國臨時約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帶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性文件。共7章,56條。規(guī)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權利義務。是中國歷史上惟一帶有民主共和性質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其主要內容:一是《臨時約法》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使民權主義確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則通過法律的形式進一步集體化;二是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的政治體制和政治原則;四是體現(xiàn)了資產階級憲法中民主自由原則,規(guī)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項自由和權利;五是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

其特點:《臨時約法》的特點主要表現(xiàn)在從各方面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改總統(tǒng)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二是在權力關系問題上,擴大了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三是在程序性條款上,規(guī)定了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其歷史意義: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shù)千年來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制度和資產階級民族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愿望和意志,在當時,是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的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

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篇二

中國法制史復習總結

一、名詞解釋:

1、“六禮”[p29] “六禮”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條件,依次包括納采(男方請媒人向女方送禮品求婚)、問名(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廟,請示吉兇)、納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納征(又稱納幣,男方使人送聘禮到女方)、請期(商請女方擇定婚期)、親迎(男子奉父命親去女家迎接,男先歸,候于門外)。

2、“七出”[p29] 在西周時期,婚姻解除的過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種種理由迫使婦女陷于被遺棄的悲慘境地是為“七出”,所謂“七出者: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p>

3、“五聽”[p30] 西周時期法官審訊的一種方法,通過察言觀色,以注意當事人表情,分為“辭聽”(理屈則言語錯亂)、“色聽”(理屈則面紅)、“氣聽”(無理則喘息)、“耳聽”(理虧則法官話聽不清)、“目聽”(無理則雙目失神)五種,故稱之為“五聽”。

4、《法經(jīng)》[p51] 《法經(jīng)》共有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網(wǎng)法》、《捕法》、《雜法》、《具法》,是當時最完備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漢律的藍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實際上為判例法,既可補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規(guī)定,是秦朝的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審判,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在法定時間內請求復審,起源于秦,繼承與漢的案件復審制度,漢代以三月為限。

7、“親親得相首匿”[p116] “親親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可以減免刑罰。

8、《張杜律》[p124]《晉律》頒行后,張斐、杜預兩大律學家為之作注,經(jīng)朝廷批準,頒行天下,與《晉律》具有同等效力,稱之為《張杜律》。

9、“準五服以制罪”[p128]即對于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根據(jù)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對以尊犯卑者處罰愈輕,對以卑犯尊者處罰愈重;服制愈遠,則與此相反。

10、“翻異別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時,該案即不得再由原審法官審理,而必須更換法官。不僅如此,回避的范圍不僅限于法官,原審官署亦必須回避,甚至原羈押場所也要回避。

11、《大誥》[p220] 《大誥》是一部以懲治官吏犯罪和豪強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刑事特別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產物。朱元璋在位期間,堅持律、誥并行的方針,后又將《大誥》重要條目載入律中,使《大明律》的處刑明顯加重。直到明中葉,才將律后附誥廢而不用。

12、“秋審制度”[p251] 秋審是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會審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舉行而得名。有《秋審條例》

為規(guī)范,是一種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重視人命,恤刑執(zhí)法的審判制度,是封建統(tǒng)治經(jīng)驗成熟的一種

體現(xiàn)。

13、“朝審制度”[p251]

除秋審外,對刑部判決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斬監(jiān)候或絞監(jiān)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叫朝審。朝

審由中央各部院長官負責進行,時間略遲于秋審,于每年霜降后十日進行,冬至前復審完畢。

14、“賄選憲法”[p312]“豬仔國會”為掩蓋接受賄賂的劣跡,炮制出了《中華民國憲法》于1923年10月10

日公布,共13章141條,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憲法”,被譏為“賄選憲法”。是以民主的詞

藻掩蓋軍閥專政的實質,并以中央與地方分權為借口,平衡軍閥之間的關系。

15、平政院[p314]

大總統(tǒng)之下設平政院,為北洋政府設置的行政法院,審理行政官吏之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就行政訴訟法及糾彈事件行使審判權,設院長1人,評事15人,不設地方相應機構。

16、六法體系[p321]

六法體系是國民黨政府的法律體系,由它在各個時期頒布的各種基本法律、單行法和判

例、解釋例構成,“六法”包括憲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及

相關判例、解釋例等。

17、“馬錫五審判方式”[p370]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一種革命根據(jù)地的訴訟方式,體現(xiàn)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案的精神,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辦案的精神,對新中國的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

二、簡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設立婚姻管理機關

(2)限定最遲結婚年齡

(3)實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經(jīng)過“六禮”

(6)貫徹“同姓不婚”原則

(7)規(guī)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條件

2、《法經(jīng)》的主要內容及特點:[p51-54] 內容:

共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網(wǎng)法》、《捕法》、《雜法》、《具法》,是當時最完備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漢律的藍本。其規(guī)定了侵犯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種主要罪名及

其刑罰,內容涉及殺人、賭博、越制等廣泛的領域,刑罰多種多樣,并且有了使用刑罰的一

些原則。

特點:

一、《法經(jīng)》以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為首要任務。

二、《法經(jīng)》是維護和鞏固封建政權的工具。

三、《法經(jīng)》體現(xiàn)了重刑主義的精神。

四、《法經(jīng)》維護了新的封建等級。

五、《法經(jīng)》在編纂體系上開創(chuàng)了編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體系,改變了過去單項詔令、法規(guī)重疊不齊、規(guī)范不一的局面。

總而言之,《法經(jīng)》具有實行重刑、維護封建等級,以維護封建政權和保護私有財產為

基本任務等特點。

3、文景刑罰改革的意義[p104]

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發(fā)展進步的產物,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首先,正式廢除了肉刑。肉刑作為奴隸制時期主要刑罰制度,是一種極其野蠻的酷刑,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不僅使刑罰制度由極端野蠻向相對人道轉變,消除了奴隸制法律制度的殘余影響,推動了封建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而且有利于生產力的發(fā)展與經(jīng)濟的恢復。

其次,明確規(guī)定了勞役期刑與笞刑刑制。漢朝的法定刑罰主要為財產刑、勞役刑、笞刑及死刑,縮短了勞役期刑,減輕了笞刑強度。這不僅使刑罰制度進一步向寬緩方向發(fā)展,也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總之,西漢文景時期的刑罰改革,是我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國社會從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罰由殘酷向文明轉化的重要標志,是刑罰制度發(fā)展史上的巨大進步。盡管改革有爭議和反復,但改革逐步實現(xiàn)了其目標,總的趨勢還是前進了一大步。

4、“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內容及特點:[p116]“親親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可以減免刑罰。

“親親得相首匿”是貫徹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結果,對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為此后歷代封建法典所繼承。

5、“準五服以制罪”的含義及原則[p128]“準五服以治罪”即對于親屬之間的相互犯罪,根據(jù)五種喪服所表示的遠近親疏關系來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對以尊犯卑者處罰愈輕,對以卑犯尊者處罰愈重;服制愈遠,則與此相反。在這里,實際體現(xiàn)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綱五常的道德觀念,反映了“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父權、夫權思想,強調了上下尊卑、貴賤、親疏的封建等級秩序。因此,它是刑罰確立的標準。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進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現(xiàn),并對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6、唐律中“類推”與明朝相比有何異同[p155]唐律中“類推”,就是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最類似條款比照定罪的規(guī)定。《名例律》云“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意思為在免除刑事責任時,可以舉重罪以比照輕罰,對輕罪之處理辦法自然明確;在決定應負刑事責任時,可以舉出輕罪已比較重罪,對重罪之處自然明確。

而明律中《大明律》規(guī)定:“若斷罪無正文,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明確確立了“比附”類推的原則,這是對唐律的一個發(fā)展。

7、“同居相隱不為罪”的內容及意義[p156]

唐《名例律》規(guī)定:“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泄露其事及語消息,亦不坐?!奔聪嗷ブg可以隱瞞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為罪犯通風報信,令其隱蔽逃亡時,亦不負刑事責任。

同居相為隱的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和倫理道德,并進而鞏固以專制家長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處理與明有何異同[p156]唐《名例律》規(guī)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依法律論。”《疏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斌w現(xiàn)了唐朝在處理涉外案件時使用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而明朝《大明律》規(guī)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體現(xiàn)了明朝在處理涉外案件時采取的僅是屬地主義原則。

9、《欽定憲法大綱》內容及評價:[p262] 內容:

《欽定憲法大綱》包括兩部分內容,分別為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

“君上大權”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對帝國的最高統(tǒng)治權;皇帝的神圣尊嚴不可侵犯。

二、皇帝作為行政、立法、司法的各項權利之上的權利,分別行使最高行政權、召集和解散

議會之權,總攬司法權等。

三、皇帝擁有統(tǒng)帥海陸軍的權利和外交權等

“臣民權利義務”概括性的規(guī)定了民眾享有的權利以及應承擔的義務。其權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議會議員的權利;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權;訴訟權;財產不受無故侵犯權;非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受逮捕、監(jiān)禁及處罰。其義務包括依法納稅、服兵役、遵守國家法律等。

評價:

《欽定憲法黨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政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對當時人們思想起了不小的沖擊。但其未給人民帶來民主權利,只是使君權憲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滿,立憲派也大失所望。

它雖帶有濃厚的封建性,與舊有的傳統(tǒng)法典不同,打破了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規(guī)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10、《中華民國民法》的特點:[p328]

《中華民國民法》為實體法,采用大陸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五編,直接規(guī)范人民私權利之各種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編訂體系,在提倡“國家本位”維護私有財產的同時,又竭力維護禮教綱常。

三、論述:

1、唐律的主要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主要特點:

(一)“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

所謂“一準乎禮”,即完全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jù)。唐律實現(xiàn)了“禮”與“法”的合流,為封建綱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體表現(xiàn)有三,其一,以禮為立法依據(jù);其二,以禮為量刑標準;其三,以禮注釋經(jīng)典。由于唐律使禮與律密切結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漢以來經(jīng)久不衰的引經(jīng)決獄之風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終結。

(二)以形為主,諸法合體。

中國法典自《法經(jīng)》始,經(jīng)秦漢發(fā)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同時包括民事、婚姻、繼承以及行政訴訟等方面法律法規(guī)?!短屏洹分贫ê?,雖然將行政法規(guī)作為獨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復和滲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訴訟仍作為刑法典的部分內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結構特點。

(三)科條簡要,繁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

唐律充分吸取前代王朝的立法經(jīng)驗和法學研究的成果,以《名例》篇為綱,《衛(wèi)禁》、《職制》等十一篇為目,體系合理,結構有序,條條相扣,彼此關照,雖僅五百零二條,但已將各種不利于封建統(tǒng)治的行為基本納入。鑒于罪行無邊而律條有限,其《雜律》篇又特作出“不應得為”等規(guī)定,以便司法官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引此為據(jù)??傊?,唐律文字簡要,概念

規(guī)范,邏輯嚴謹,疏議明確,立法技術空前完善。

歷史地位:

唐律不僅是唐朝實行統(tǒng)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對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產生了深遠影響。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統(tǒng)》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為藍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與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響不僅限于中國國內,而且還擴大到亞洲的許多國家。朝鮮《高麗律》的篇目、內容與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編纂的《大寶律令》以唐律為藍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頒布的《刑書》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內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響。

由于唐律的內容科學、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

2、《臨時約法》主要內容、特點及意義

主要內容:

1)關于國體的規(guī)定?!杜R時約法》確定中華民國為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規(guī)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這兩條規(guī)定確定了人民在國家中的主權地位,否定了幾千年一貫的封建專制制度。約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保鞔_了中華民國的主權范圍,這條規(guī)定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國內反動勢力的分裂活動,維護中國的獨立、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

2)關于政體的規(guī)定。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機構,《臨時約法》根據(jù)資產階級的三權分立原則規(guī)定:“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tǒng)、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tǒng)治權”;參議院由各地方所選派之參議員組成,行使決議全國法律、預算、決算、稅法、幣制、公債等立法權并有彈劾大總統(tǒng)和國務員之權;臨時大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tǒng)行使總攬全國政務、公布法律、發(fā)布命令、統(tǒng)帥軍隊等行政權;法院由臨時大總統(tǒng)和司法總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行使審理民、刑訴訟等司法權。

3)關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民主自由權利,《臨時約法》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qū)別”;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財產、營業(yè)、言論、著作、刊行、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請愿、陳訴、訴訟、考試、選舉、被選舉等權利;人民有依法納稅和服兵役之義務。

4)關于保護和發(fā)展資本主義經(jīng)濟的規(guī)定。確認保護私有財產和發(fā)展資本主義的方針,《臨時約法》規(guī)定:“人民有保護財產及營業(yè)之自由”,從而宣告了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經(jīng)營資本主義商業(yè)的自由。

主要特點:

1)實行責任內閣制?!杜R時約法》規(guī)定:總統(tǒng)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tǒng)負其責任”,“國務員于臨時大總統(tǒng)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fā)布命令時,須副署之”,以便用內閣牽制袁世凱對臨時大總統(tǒng)權利的行使。

2)擴大參議院權利,相對縮小臨時大總統(tǒng)的權利?!杜R時約法》規(guī)定:大總統(tǒng)在行使宣戰(zhàn)、媾和、締結條約、任命國務員等重大權利時,必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參議院有彈劾臨時大總統(tǒng),以便用參議院限制袁世凱對臨時大總統(tǒng)權利的行使。

3)規(guī)定嚴格的修改程序。《臨時約法》規(guī)定:“本約法由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tǒng)之提議,經(jīng)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這種嚴格的修改程序是為了防止袁世凱擅自更動和破壞《臨時約法》。

重要意義:

《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僅有的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成果,宣判了中國幾千年來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資產階級的愿望和利益,確立了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各項原則和制度,代表了中國社會發(fā)展的趨勢,順應了人民群眾的民主主義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進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決獄”判決案件

附:春秋決獄佚文評析

附:《論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淵源與歷史價值》

《試述唐律的歷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實踐》

《試評臨時約法的歷史地位及其影響》

《春秋決獄佚文評析》

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篇三

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全)

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一)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

(一)內容:

1、背景:

(1)為謀求長治久安,繼承了夏商以來的神權政治學說;

(2)為了修補神權政治學說中的缺漏,確定周王朝新的統(tǒng)治策略,進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主張。

2、“天”涵義:

(1)夏商以來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統(tǒng)治者的新認識:認為“上天”只把統(tǒng)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tǒng)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為君臨天下的統(tǒng)治者應該“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體要求:統(tǒng)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與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罰”: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觀之下,周初統(tǒng)治者提出的具體法律主張。

(2)要點: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通過道德教化的辦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應該寬緩、謹慎,而不應一味用嚴刑峻罰來迫使臣民服從?!唧w要求:“實施德教,用刑寬緩”。注意:“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體內容:“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禮”的秩序去生活,從而達到一種和諧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長治久安。

(二)影響:

1、代表了西周初期統(tǒng)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國方針;

2、解決了為什么商湯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論問題,為西周社會的發(fā)展確定了基本的方向;

3、說明當時的統(tǒng)治者在政治上已趨成熟。

4、在這種觀念指導下,西周統(tǒng)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zhèn)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國政治理論中,被后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漢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fā)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tǒng)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出禮入刑的禮刑關系

(一)禮的內容與性質:

1、禮: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guī)范的總稱。

2、禮的起源:原始社會祭祀鬼神時所舉行的儀式;

3、禮的發(fā)展: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fā)展。尤其周朝,禮制的內容和規(guī)模都有了空前的發(fā)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4、禮的含義:

(1)是抽象的精神原則。

可歸納為:(a)“親親”——即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有應以君主為中心。

————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guī)范。:(2)是具體的禮儀形式。

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祀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注意: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唧w表現(xiàn):

(1)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2)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二)“禮”與“刑”的關系:

1、“出禮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罰,對一切違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2)“禮”:正面、積極規(guī)范人們的言行。

(3)兩者的關系:——《漢書·陳寵傳》:“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的法律特權。

(1)“禮不下庶人”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2)“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

三、西周的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一)契約法規(guī)。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zhí)一份。

(1)注意:“質”、“劑”有別——“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較短契券;(2)“質”、“劑”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2、借貸契約。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為了保證債的履行,要求當事人訂立的契約;(1)“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2)“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zhí)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屬非禮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個;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比較低的地位;

2、婚姻“六禮”——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1)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

(2)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3)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4)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5)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

(6)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終成立。

3、婚姻關系的解除——“七出”(又稱“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

——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其中:

(1)不順父母(公婆)是“逆德”;(2)無子是絕嗣不孝;(3)淫是亂族;(4)妒是亂家,(5)有惡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會離間親屬;(7)盜竊則是反義。

注意:夫家不能離異休棄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離異休棄——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其中:

(1)“有歲娶而無歲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但休騎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與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

(2)“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以后變的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煙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歲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繼承制度:“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1)王位的繼承必須是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2)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

注意:這種繼承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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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鑄刑書與鑄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xiàn)的打破舊傳統(tǒng)、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一)原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遷,傳統(tǒng)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體制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相沖突;

2、形式上保守,內容上陳舊,已不能適應社會變革的新形勢,無法滿足適應新的社會關系發(fā)展要求;

(二)具體活動

1、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zhí)政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竹刑。鄧析是鄭國大夫,與子產同時代的思想活躍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綜合當時鄧國內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注意:鄧析的“竹刑”屬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

3、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zhí)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三)意義

1、對舊貴族操縱和使用法律的特權是嚴重的沖擊,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一次重大

勝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tǒng),明確了“法律分開”這一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原則,對于后世封建法制的發(fā)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二、《法經(jīng)》與商鞅變法

(一)《法經(jīng)》——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戰(zhàn)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制定

1、主要內容——共六篇:《盜法》,《賊法》,《網(wǎng)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中:

(1)《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產的法律規(guī)定;

——注意: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將此兩篇列為法典之首。

(2)《網(wǎng)法》(又稱《囚法》)——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guī)定;

(3)《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guī)定;

(4)《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原則的規(guī)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總之,《法經(jīng)》規(guī)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

2、基本特征:

(1)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

(2)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

(3)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3、歷史地位

(1)戰(zhàn)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從體例上看,《法經(jīng)》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fā)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tǒng)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3)其主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繼承與發(fā)展;

因此,無論從其歷史作用還是對后世的影響來看,《法經(jīng)》都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為極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變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是戰(zhàn)國時期封建法制發(fā)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變法主張——運用法律手段達到建立強大封建政權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張與秦國“富國強兵”的要求結合起來;

2、基本情況: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過兩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貫徹到了政治、經(jīng)濟以及其他社會領域。

3、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強調法律規(guī)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又一進步。

(2)頒布系列法令。

a:獎勵耕織——凡悉心耕織,多打糧食、多織布者,免除其勞役或奴隸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機經(jīng)商以及怠于農事而致窮困的人,則要將其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

b:鼓勵發(fā)展小農經(jīng)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頒布《分戶令》;

c:獎勵軍功——頒布《軍爵律》,規(guī)定有軍功者按其功勞大小賜爵,設置了從公士到徹侯等二十一級爵位,凡斬敵首者按級晉爵,投降敵人及反叛國者處以重刑。

注意: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終極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規(guī)定除國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沒有軍功即取消其爵祿和貴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a——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

b——“輕罪重刑”。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重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反對赦宥,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d——鼓勵告奸。鼓勵臣民相互告發(fā)奸謀,規(guī)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e——實行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奸、舉盜的責任;

f——行軍事連坐、家庭連坐;

4、歷史意義

是一次極為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一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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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

(一)罪名

1、危害皇權罪

(1)謀反——最嚴重的犯罪;

(2)操國事不道——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fā)動政變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蹤、住所、言行機密;偶語詩書、以古代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1)侵犯財產方面——主要是“盜”,被列為重罰,按盜竊數(shù)額量刑;

a:一般意義上的盜

b:共盜、群盜

共盜——五人以上共同盜竊

群盜——聚眾反抗統(tǒng)治秩序,屬于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賊殺、傷人

注意:這里的“賊”與今義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晉張斐所說的“害良日賊”、“無變斬擊謂之賊”,即殺死、傷害好人,以及在未發(fā)生變故的正常情況下殺人、傷人。此外,斗傷、斗傷、斗殺在秦代亦屬于侵犯人身罪。

3、瀆職罪

(1)官吏失職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犯罪

(2)軍職罪

(3)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

主要有:

①“見知不舉”罪

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前者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叛,應輕而故意重判;后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

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違令賣灑罪——在《田律》中規(guī)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問》中,包括“琢事”與“乏徭”;

“琢事”——已下達征發(fā)徭役命令而逃走不報到;

“乏徭”——到達服徭地點又逃走;

注意:《徭律》還規(guī)定,主管官吏征發(fā)徭役延的,也要加以處罰;

(3)逃避賦稅——為防止逃避口賦即人口稅,規(guī)定隱匿成年男子,以及申報廢、疾不實,里典、伍老要被處刑(《秦律雜抄》);

4、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1)關于婚姻關系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關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等;

——注意:

(1)秦律禁止殺子,特別是禁止殺嗣子。秦律對家庭內部亂倫行為的懲罰同樣十分嚴厲——《法律答問》中說:“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

(2)秦代法律所規(guī)定的罪名極為繁多,且尚無系統(tǒng)分類,更未形成較為科學的罪名體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為以上五類

(二)刑罰。主要包括8大類——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jīng)濟刑、株連刑;

其中:前5類相當于現(xiàn)代的主刑,后3類相當于現(xiàn)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罰

1、笞刑——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后的刑罰;

2、徒刑——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制其服勞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但實際勞役也決不止于為宗廟取薪擇米;

③隸臣妾,將罪犯及其家屬罰為官奴婢,男為隸臣,女為隸妾,其輕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為伺察寇盜,其刑輕于隸臣妾;

⑤候,即發(fā)往邊地充當斥候,是最輕等級;

3、流放刑——包括遷刑和謫刑,將犯人遷往邊遠地區(qū)的刑罰,其中謫刑適用于犯罪的官吏,但兩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輕。

4、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源于奴隸制時代,秦時沿用且十分廣泛;大多與城旦春等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①棄市——殺之于市,與眾棄之;

②戮——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后斬殺;

③磔——裂其肝休而殺之;

④腰斬;

⑤車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殺——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

⑧梟首——處死后懸其首級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滅三族;

⑩具五刑——《漢書·刑法志》所說:“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p>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頭發(fā)和胡須、鬢毛;

(2)“耐”與“完”——一刑二稱,僅剃去胡須和鬢毛,而保留犯人的頭發(fā);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經(jīng)濟刑——“貲”,對輕微罪適用的強制繳納定財物的刑罰,包括:

(1)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

(2)“貲戌”,即發(fā)往邊地作戌卒;

(3)“貲徭”,即罰服勞役。

注意:贖刑也可歸入這一范疇,但它不是獨立刑種,而是一種允許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繳納一定金錢或服一定勞役來贖免刑罰的辦法。從“贖耐”、“贖黥”、“贖遷”,到“贖宮”、“贖死”,均可贖免。

8、株連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稱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處某種刑罰是,還同時將其妻子,兒女等家屬沒收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罰適用原則——秦統(tǒng)治經(jīng)長期的司法實踐,總結前代的經(jīng)驗,根據(jù)犯罪主體、客體、動機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罰適用原則

1. 刑事責任能力的規(guī)定——凡屬未成年犯罪,不負刑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標準,低于六尺五寸的為未成年。

2. 區(qū)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故意誣告者,實行反坐,主觀上沒有故意的,按告不審從輕處理。

3. 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把贓值劃分為一百一十錢、二百二十錢與六百六十錢三等,依據(jù)不同等級的贓值,分別定罪。

4. 共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在處罰侵犯財產罪上共犯罪較個體犯罪處罰從重,集團(5人以上)較一般犯罪處罰從重。

5. 累犯加重原則——本身已犯罪,再犯誣告他人罪,加重處罰,除耐為隸臣外,還要判處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處罰。教唆未滿15歲的人搶劫殺人,雖分贓僅為十文錢,教唆者也要處以碎尸刑。

7. 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凡攜帶所借公物外逃,主動自首者,不以盜竊論處,而以逃亡論處。如隸臣妾在服刑期間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補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動消除犯罪后果,可以減免處罰。

8. 誣告反坐原則——故意捏造事實與罪名誣告他人,即構成誣告罪。誣告者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的處罰,反過來制裁誣告者。

三、漢代文帝、景帝廢肉刑

背景:(1)西漢建立后,重視總結秦亡教訓;

(2)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會條件;

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

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繼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內容

(1)把黥刑(黑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fā)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義,也有由輕重的現(xiàn)象——因笞刑數(shù)太多,使受刑之人難?;蠲?。景帝繼位后,作進一步改革,重定律令:

(1)將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

(2)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

(3)頒布《笙令》,規(guī)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節(jié),行刑不得換人;

2、刑制改革的意義——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四、漢律的儒家化

1. 上請與恤刑。

(1)漢高祖劉邦七年下詔:“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薄ㄟ^請示皇帝給有罪貴族官僚某些優(yōu)待;

(2)宣帝、平帝相繼續(xù)定上請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孫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請”優(yōu)待。

(3)東漢時“上請”適用面越來越寬,遂成為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從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適用。為官僚貴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們免受應有的懲罰;

——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1)年80歲以上的老人,8歲以下的幼童,以及懷孕未產婦女、老師、侏儒等,在有罪監(jiān)禁期間,給予不戴刑具的優(yōu)待

(2)老人幼童及連坐婦女,除犯大逆不道詔書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監(jiān)禁

注意:給老幼以優(yōu)待,以不危害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為限。

2. 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時期確立,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有負刑事責任

(1)來源于儒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理論,對卑幼親屬首匿

尊長親屬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2)尊長親屬首匿卑幼親屬,罪應處死的,可上請皇帝寬貸

注意:反映出漢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響后世封建立法。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四)一、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制的發(fā)展變化

(一)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

1、《魏律》——鑒于漢代律令繁雜,魏明帝下詔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稱為《魏律》或《曹魏律》)

(1)將《法經(jīng)》中的“具律”改為“型名”置于律首;

(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

注意:此舉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tǒng)和科學上進了一大步。

2、《晉律》頒發(fā)行與張杜注律——西晉泰始三年,晉武帝詔頒《晉律》(又稱《秦始律),對漢魏法律繼續(xù)改革

(1)精減法律條文,行成20篇602條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

(3)對刑律分則部分重新編排,向著“刑寬”、“禁簡”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

注意:在《晉律》頒布的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總結了 歷代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經(jīng)驗,經(jīng)晉武帝批準頒行,與《晉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晉律》亦稱“張杜律”。

3、《北魏律》的制頒——吸收漢晉立法成果,采諸家法典之長,“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齊律》的制定——全面總結歷代立法經(jīng)驗,歷經(jīng)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充實了刑法總則;

(2)精煉了刑法分則,使其成為11篇——禁衛(wèi)、戶婚、擅興,違制、詐偽、斗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注意:《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

5、法律形式的變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2)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帶有刑事法律性質,不同于隋唐時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格)

(3)比——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法典內容的變化——禮法結合進一步發(fā)展,禮、法更大程度上實現(xiàn)了融合1、“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確立

(1)“八議”——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時,以《周禮》“八辟”為依據(jù),正式規(guī)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對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實行減免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包括:

a——議親(皇帝親戚)

b——議故(皇帝故舊)

c——議賢(有傳統(tǒng)德行與影響的人)

d——議能(有大才能)

e——議功(有大功勛)

f——議貴(貴族官僚)

g——議勤(為朝廷勤勞服務)

f——議賓(前代皇室宗親)

注意:從此此后,“八議”成為各代刑律的重要內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惡之后即規(guī)定了八議制度。

(2)“官當”——允許官吏以官職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xiàn)在《北魏律》與《陳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規(guī)定:每一爵級抵當徒罪2年

b——南朝《陳律》規(guī)定更細,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贖刑結合使用。

注意:這表明當時封建特權法有了進一步的發(fā)展。:

2、“重罪十條”的產生——北齊在《北齊律》中首次規(guī)定的十種重罪的總稱,分別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毀壞皇帝宗廟、山陵與宮殿);

(3)判(判變);

(4)降(投降);

(5)惡逆(毆打謀殺尊親屬);

(6)不道(兇殘殺人);

(7)不敬(盜用皇室器物及對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禮制服喪);

(9)不義(殺本府長官與授業(yè)老師);

(10)內亂(親屬間的亂倫行為);

——《北齊律》規(guī)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p>

注意:把“重罪十條”置于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量。

3、刑罰制度改革

(1)規(guī)定絞、斬等死刑制度

(2)規(guī)定流刑——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為基數(shù),以距都城2500里為第一等,至4500里為限,同時還要施加鞭刑;

(3)規(guī)定鞭刑與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與杖刑(后北齊、北周相繼采用);

(4)廢除宮刑制度——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4、“準五服制罪”的確立——《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的制度。以喪服為標志,區(qū)分親屬的范圍和等級

——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1)確定繼承與贍養(yǎng)等權利義務關系;

(2)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jù)——斬衰親服制最高,尊長犯卑幼減免處罰,卑幼犯尊長加重處罰。袒免親為服外遠親,尊長犯卑幼處罰相對從重,卑幼犯尊長處罰相對從輕。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5、死刑復奏制度——奏皇帝批準執(zhí)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為唐代的列刑三復奏,打下了基礎。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又體現(xiàn)了皇帝對民眾的體恤。

三、西周至秦漢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從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時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

b——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

c——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

d——基層設有士師、鄉(xiāng)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2)秦漢時期的廷尉——最高審判權掌握者:皇帝

a——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b——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也是當?shù)厮痉ㄩL官,負責全郡案件審理,c——縣令兼理本縣司法,負責全縣審判工作;

d——基層設鄉(xiāng)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

(3)北齊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進一步提高尚書臺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與“二千石曹”執(zhí)掌司法審判,同時掌囚帳,為隋唐時期刑部尚書執(zhí)掌審判復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與監(jiān)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jiān)督

(2)漢代時期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jiān)督;

(3)西漢武帝以后設立司隸校尉,監(jiān)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jiān)督之職;

(4)魏晉以降,為抑制割據(jù)勢力,御史監(jiān)督職能有明顯加強——晉以御史臺主監(jiān)察,權能極廣,受命于皇帝,有權糾舉一切不法行為。

(二)訴訟制度

1、獄訟、“五聽”、“五過”、“三刺”與公室告。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稱為“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

(2)西周時期的“五聽”、“五過”與“三刺”制度。

①“五聽”——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zhèn)蔚奈宸N方式,具體內容: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

②“五過”——西周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內容: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時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叫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與“公室告”

a——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封建統(tǒng)治的犯罪,列為嚴懲對象,稱為“公室告”,官府對此必須受理。

b——把“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訴訟,稱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強行告訴的,還要給予處罰。

3、春秋決獄與秋冬行刑。

(1)漢代的《春秋》決獄——依據(jù)儒家經(jīng)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是僅僅依據(jù)漢律審案。其要旨:

——必須根據(jù)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

——強調審斷時應重視行為人在案情中的主觀動機,在著重考察動機的同時,還要依據(jù)事實,分別首犯、從犯和已遂、未遂來源:

(2)漢代的“秋冬行刑”——根據(jù)“天人感應”理論,規(guī)定春、夏不得執(zhí)行死刑

——對后世有著深遠影響,唐律規(guī)定“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審”制度亦溯源于此。

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五)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唐律疏議》——禮法統(tǒng)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訂過程——從《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淵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在此基礎上,參照隋《開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稱為《貞觀律》;

兩者均為12篇500條?!敦懹^律》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基本上確定了唐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對《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響。

2、《永徽律疏》(《唐律疏議》)的頒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將原《貞觀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為《永徽律》;

(2)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tǒng)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師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撰《律疏》30卷,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日”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

注意:由于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tǒng)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歷史地位:

(1)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jīng)驗,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盡可能引用儒家經(jīng)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jù);

(2)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全面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3)是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隋唐以后歷代法律中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統(tǒng)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種最嚴重犯罪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

(1)隋《開皇律》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加以損益,確定了十惡制度;

(2)唐律承襲此制,將“十惡”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體內容:

(1)謀反:謂謀危社稷,指謀害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

(2)謀大逆:指圖謀破壞國家宗廟、皇帝陵寢以及宮殿的行為;

(3)謀判:謂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

(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等尊親屬的行為。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為。

(6)大不敬:指盜竊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偽造或盜竊皇帝印璽、調節(jié)器配御藥誤違原方、御膳誤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無人臣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jīng)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門戶、分異財產,對祖父母、父母供養(yǎng)缺,為父母尊長服喪不如禮等不孝行為;

(8)不睦:指謀殺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等行為;

(9)不義:指殺本管上司、受業(yè)師及夫喪違禮的行為;

(10)內亂:指奸小功以上親屬等亂倫行為。

唐律中“十惡”制度所規(guī)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其一、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

其二、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

這些犯罪集中規(guī)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則各篇中對這些犯罪相應了最嚴厲的刑罰,而且,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等規(guī)定,且為常赦所不原。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賊盜、斗訟篇中)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qū)分——“謂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1)“謀殺”指預謀殺人;

(2)“故殺”指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指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于過失殺人;

(6)“戲殺”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基于上述區(qū)別,唐律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罰:

(1)謀殺人,一般殺人罪數(shù)等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于死刑,體現(xiàn)了對傳統(tǒng)禮教原則的維護;

(2)故意殺人,一般處斬刑;

(3)誤殺、斗殺,減殺人罪一等處罰;

(4)戲殺則減斗罪二等處罰;

(5)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

注意:“六殺”理論的出現(xiàn),反映了唐律對傳統(tǒng)殺人罪理論的發(fā)展與完善。

2、六贓——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

(1)“受財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為;

(2)“受財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財物,擔未枉法裁判行為;

(3)“受所監(jiān)臨”——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

(4)“強盜”——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5)“竊盜”——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jù)為己有的行為;

(6)“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授受財物的行為。

注意:六贓的分類與按贓值定罪的原則為后世所繼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贓圖》的配附。

3、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guī)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在限定的時間內受傷者死去,傷人者承擔殺人的刑責;限外死去或限內以他故死亡者,傷人者只承擔傷人的刑事責任。

注意:唐代確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傷人者的刑事責任,盡管不夠科學,但較之以往卻是一個進步。

(四)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開皇律》中所確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作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體規(guī)格與《開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為五刑中最輕一級刑罰,分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為五等,自徒一年至語三年,以半年為等差;

(4)流刑,分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嶄、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的原則——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a——公罪:是指在執(zhí)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失誤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處罰從輕;

b——私罪,包括兩種:

其一是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強奸等;

其二是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

注意:適用官當時,也要區(qū)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當1年徒刑。

(2)自首原則

a——嚴格區(qū)分自首與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舉發(fā)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發(fā)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稱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與自首性質不同,對自新采取減輕刑事處罰的原則。)

b——謀反等重罪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

c——規(guī)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贓物必須按法律規(guī)定如數(shù)償還;

d——自首不徹底的叫“自首不實”,對犯罪情節(jié)交待不徹底的叫“自首不盡”。

注意:《名例律》規(guī)定:“自首不實及自首不盡者”,各依“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敝劣谌鐚嵔淮牟糠?,不再追究。

e——其他規(guī)定:輕罪已發(fā),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審問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擊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統(tǒng)地發(fā)展了傳統(tǒng)刑法的自首原則;影響到了后世。

(3)類推原則——即對律文無明文規(guī)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輕罪處罰規(guī)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注意: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fā)達。

(4)化外人原則——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五)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禮法合一”——承襲和發(fā)展以往禮法并用的統(tǒng)治方法,使得法律統(tǒng)治“一準乎禮”,真正實現(xiàn)了禮與法的統(tǒng)一;

2、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立法科條簡要,寬簡適中;

3、立法技術完善——在立法技術上表現(xiàn)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對宋元明清產生了深刻影響。

——唐律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越南的《刑書》。

注意:唐律不僅在本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六)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刑統(tǒng)》與編敕

1、《宋刑統(tǒng)》——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tǒng)》,簡稱《宋刑統(tǒng)》。

(1)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tǒng)類》;

(2)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a——與《唐》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b——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c——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d——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2、編敕

敕——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jù);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jīng)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式的一種立法過程,是宋代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其特點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立于《宋刑統(tǒng)》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二)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規(guī)定:處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實際上便稱為配役。為補死刑和折杖后的諸刑刑差太大,有輕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種類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為一種非常復雜的刑名。

3、凌遲——死刑的一種,始于五代時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種酷刑。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三)契約與婚姻法規(guī)

1、契約立法。

(1)債的發(fā)生——所生之債占多數(shù),還有其他形式引發(fā)的債權,在買賣之債的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上,強調雙方的“合意”性,維護家長的財產支配權;

(2)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

a——絕賣:一般買賣

b——活賣: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

c——賒賣:采取類似商業(yè)信用或預付方法,而后收取出賣的價金

注意: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

有效。

(3)租賃契約——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雇

(4)租佃契約——地主與佃農簽定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與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5)典賣契約(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賭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6)借貸契約——因襲唐制,對借與貸做了區(qū)分

借——指使用借貸

貸——指消費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并規(guī)定:“(出舉者)不得還利為本,”不得超過規(guī)定實行高利貸盤剝。

2、婚姻法規(guī)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p>

(2)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3)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tǒng)屬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離婚方面,仍實行唐制“七出”與“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許變通

(四)戶絕與繼承——有較大靈活性

1、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

2、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注意:南宋又規(guī)定了絕戶繼承的辦法:

(1)“立繼”——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

(2)“命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點:以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

1、等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別: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專門負責

(2)漢人、南人訴案歸刑部,審判機關的正官由蒙古人擔任

(3)蒙古人與漢人犯罪同罪異罰

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七)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律例與大誥、會典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布天下的法典

a:特點:一改傳統(tǒng)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

b:歷史地位: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經(jīng)過了四個階段:吳元年草創(chuàng)——洪武六年詳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①吳元年左相國李善長等草創(chuàng),律文按唐律取舍編訂,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編定;

②洪武六年詳定,仿唐律12篇體例,經(jīng)朱元璋“親加裁酌”后頒布;

(特點:名例律置于最后,內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編纂體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

(特點:法典結構至此一變,基本條款仍同唐律,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立法技術也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備、科學。)

——注意:以后又將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誥》,選出147條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誥》——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guī),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時,為防止“法外遺奸”,手訂的四編《大誥》,集中體現(xiàn)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誥:原為周公東征殷民時對臣民的訓誡;

b——明大誥: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并加上因案而發(fā)的“訓導”,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

特點:

①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②濫用法外之刑——如族誅、瘃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數(shù)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tǒng)治效能。

注意: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guī),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編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開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

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于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體現(xiàn)

(2)清代的例——條例、則例、事例、成例

條例——專指刑事單行法規(guī),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jīng)皇帝批準后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

則例——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

事例——皇帝就某項事物發(fā)布的“上諭”或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成例(“定例”)——經(jīng)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guī)。

3、明清會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2)《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仿效《明會典》編定,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guī)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煦、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tǒng)稱《大清會典》。

(二)罪名、刑罰與刑罰原則

1、奸黨罪與充軍罪。

(1)“奸黨”罪的創(chuàng)設。朱元璋洪武年間創(chuàng)設,用以懲辦官吏結黨危害皇權統(tǒng)治的犯罪。

(注意:“奸黨”罪無確定內容,實際是為皇帝任意殺戮功臣宿將提供合法依據(jù)。)

(2)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qū)服苦役

2、從重從新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1)實行刑罰從重從新原則

(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對于賊盜及有關錢糧等事,不分情節(jié),一律處以重刑且擴大株連范圍;對于“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從輕處罰.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八)唐宋至明清時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唐宋時期的司法機關:唐沿襲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下副長官,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2)刑部與審刑院

唐代——以尚書、待朗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等四司刑部有權參與重大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宋代——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復核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審核。其職能有所擴大,處理有關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

——宋審刑院是太祖時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關的控制設立的,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地方上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復審,再經(jīng)審刑院詳議,交由皇帝裁決。神宗時裁撤,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

(3)御史臺。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是中央監(jiān)察機構,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權監(jiān)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分設臺院、殿院、察院,統(tǒng)轄下屬的諸御史;

臺院——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執(zhí)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會的重大案件;

殿院——執(zhí)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及其他朝會、郊祀等;

察院——執(zhí)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

(4)唐代的“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發(fā)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

(5)地方司法機關,唐代地方司法機關由行政長官兼理,宋代地方州縣仍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之制。但從太宗時起加強地方司法監(jiān)督;

2、明清時期的司法機關——中央司法機構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體系。

(1)明代刑部增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主要負責:一是審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審核地方上報的重案(死刑應交大理寺復核);四是處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審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審機關;

(2)明代大理寺掌復核駁正,發(fā)現(xiàn)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請皇帝裁決;

依清律規(guī)定,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復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獄,同時參與秋審、熱審等會審,如發(fā)現(xiàn)刑部定罪量刑有誤,可提出封駁;

(3)明代都查院掌糾察--糾察百司,司法活動僅限于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案件,并無監(jiān)督法律執(zhí)行的原則;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國最高監(jiān)察機關;

注意:對重大疑難案件三法司共同會審,稱“三司會審”。

(4)地方司法機關。明朝地方司法機關分為省、府(直隸州)、縣三級,沿宋制,省設提刑按察司,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及巡撫)四級,其中州或縣為第一審級,有權決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報;

3、管轄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轄上,繼承了唐律“以輕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則,實行被告原則和軍民分訴轄制;

4、延杖與廠衛(wèi)。

(1)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jiān)監(jiān)刑,錦衣衛(wèi)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

(2)“廠”、“衛(wèi)”特務司法機關--明代司法的一大特點和一大弊政。

“廠”--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

“衛(wèi)”--皇帝任命親信“提督”廠衛(wèi)干預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廠衛(wèi)特務多達十佘萬,嚴重地干擾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廠衛(wèi)作出的裁決,三法司無權更改,有時還得執(zhí)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約束。

(二)訴訟制度

1、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jù)

唐——拷訊之前,必須先先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jù),未經(jīng)法定程序,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經(jīng)拷訊拒不認罪的,可根據(jù)證據(jù)定罪;

(2)刑訊的方法

a——必須符合標準規(guī)格的常行杖,以杖外其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b——拷囚數(shù)額的限制(三次、20天、200)

c——反拷、查明誣告

(3)禁止使用刑訊的兩類人:特權身份之人、老幼廢疾之人;

(4)《唐六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2、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與證據(jù)勘驗制度——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

3、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

(1)明代:九卿會審、朝審、大審

(2)清代:

a、秋審: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

b、朝審: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jiān)侯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組織、方式與秋審大體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舉行

——經(jīng)過秋審和朝審后,分四種情況:

情實——奏請執(zhí)行;

案情屬實、危害不大——減為流放、或充軍、或再押監(jiān)侯;

可矜——免于死刑,減為徒、流刑;

留養(yǎng)承嗣——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留養(yǎng)條件者按留養(yǎng)奏請皇帝裁決;

c、熱審:對發(fā)生在京師的苔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中國法制史復習筆記

(九)一、清末“預備立憲”

(一)清末變法修律--鴉片戰(zhàn)爭以后,在內外各種壓力之下,于20世紀初對原有法律制度進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

主要特點:

1、指導思想--自始至終貫穿“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tǒng)”的方針;

2、內容--封建專制主義傳統(tǒng)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堅行君主專制體制及封建倫理綱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論、原則、制度和法律術語;

3、改變“諸法合體”形式,明確實體法、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影響

1、標志著中華法系開始解體

2、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礎

3、引進、傳播、全面系統(tǒng)地介紹西方近代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識,促進法治觀念;

--注意:清末變法修律活動在主觀上講是一種被動的、被迫進行的立法活動,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觀上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中國近代發(fā)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欽定憲法大綱》與“十九信條”

1、“預備立憲”主要活動:新政--仿行憲政(赴日本考察,設考察政治館,后改為憲政編查館)--預備立憲--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各省設立諮議局--成立資政院--發(fā)布《重大信條十九條》

注意:最重要的活動:諮議局與資政院的設立,《欽定憲法大綱》和《重大信條十九條》的頒布

2、《欽定憲法大綱》

(1)性質: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2)結構:正文--“君主大權”;附錄--臣民權利義務:(3)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4)實質:確認君主絕對權力,體現(xiàn)滿族貴族維護專制統(tǒng)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條”

(1)武昌起義后清政府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風暴

(3)內容:形式上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仍然強調皇權至上,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

(四)諮議局與資政院

1、諮議局

(1)“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地方咨詢機關;

(2)實質:各省巡撫的附屬機構;

(3)宗旨--指陳通省利弊,籌計地方治安;

2、資政院

(1)“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

(2)御用機構,與現(xiàn)代社會的國家議會有根本的不同;

(3)一切決議須報請皇帝定奪,皇帝有權諭令停會或解散及指定欽選議員;

二、清末主要修律內容

(一)《大清現(xiàn)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現(xiàn)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過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修改,作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過渡性法典;

(2)主要內容及變化:

a--改律名為“刑律”;

b--取消六律總目;

c--對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d--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如凌遲);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國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著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

傳統(tǒng);

(2)制定中曾引發(fā)了禮教派的攻擊和爭議,結構上分總則、分則兩篇;(3)主要內容及發(fā)展變化:

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

總則、分則; 主刑、從刑;

近代刑法原則和制度(罪刑法定、緩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與《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

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篇四

思考題

1.清政府立憲舉措及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

答:清政府立憲舉措:自1840年鴉片戰(zhàn)爭至1901年,清政府面臨列強蠶食中國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國憲政,以期仿效謀富強國家,其目的有三: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統(tǒng)權。實施預備立憲是清廷不得巳而為之的結果。1906年,清政府設立考察政治館,次年改建為憲政編查館,作為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此后,進行了一些預備立憲活動。一是設立咨議局和籌建資政院。二是制定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并于1908年宣布立憲以九年為期。大綱的精義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獨攬統(tǒng)治權;臣民按照法律有應得的權利義務。清末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以維護封建專制主義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憤,同時也讓立憲派大失所望。三是《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則是在武昌起義的沉重打擊下,清政府為了渡過危機而臨時炮制的“憲法”。其采用責任內閣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權,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用君主立憲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統(tǒng)治地位,對人民民主權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騙性和反動性。

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意義:認識晚清預備立憲的保守性和欺騙性的同時,我們也要正確看待它的積極意義:一是加速了清朝的滅亡。預備立憲的措施加劇了中央與地方、滿漢之間、階級之間的矛盾,引起了社會的極大混亂,加速了它的覆滅。二是清政

府在實行”預備立憲”過程中,相應地對舊有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它縮小了皇帝與國會之間的權力比例,調整和改造了君主專制制度,直接沖擊了二千多年的專制政體,拉開了封建中國政治近代化進程的序幕。三是預備立憲傳播了憲政知識,進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啟蒙,培養(yǎng)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識分子,為我國近代憲政運動的發(fā)展奠定了群眾基礎。四是《欽定憲法大綱》所確立的君主立憲憲政制度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觀上對當時人們思想起到了不小的沖擊作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義的憲法有其值得肯定的價值。五是《欽定憲法大綱》它雖然帶有濃厚的封建性,但畢竟同舊有的傳統(tǒng)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傳統(tǒng)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結構,使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獨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規(guī)定了國家與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六是《欽定憲法大綱》的結構比較完整。具備了名稱、正文、附錄、實施日期。

2.中華法系“諸法合體”是如何走向“諸法分立”的?

答:中國的法制歷史源遠流長,從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封建法典《法經(jīng)》,到秦朝在《法經(jīng)》的基礎上制定《秦律》、漢朝《九章律》,隋朝《開皇律》、《大業(yè)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統(tǒng)》,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脈相承,形成以中華法系,中華法系在結構上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內容于一體,用刑罰方法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中,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規(guī)范異常發(fā)達,民事法律規(guī)范則處于從屬地位,形成了“重刑輕民”的規(guī)范格局。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隨著修律過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規(guī)的出現(xiàn),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傳統(tǒng)格局開始被打破,延續(xù)幾千年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傳統(tǒng)的中華法系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法典的“諸法合體,以刑為主”體例被西方式的由多個部門法共同組成的體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綱常倫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一本于禮”、“家族本位”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則的巨大沖擊,形成中西法律文化匯合的新特征。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參照了西方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模式,從而徹底改造了傳統(tǒng)中華法系的法律結構。如在修律中產生了中國首部憲法性文件,規(guī)定了中國法律史上從未有過的國會權力、權利義務等概念和內容。從1902年到1911年,通過大規(guī)模的立法活動,初步形成了以公法與私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架構,邁出了與世界法律接軌的第一步,為我國最終融入傳統(tǒng)大陸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礎。

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國法制“諸法分立”的進程沒有停止。民國時期,中國法制“大陸法系化”的進一步發(fā)展,基本形成了 “大陸法系化”的“六法全書”。新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兩大源頭:一是革命根據(jù)地法,二是蘇聯(lián)法。革命根據(jù)地法一方面受蘇聯(lián)法律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受當時國統(tǒng)區(qū)法律的影響。不過前者是公開的,后者是潛在的。蘇

聯(lián)法的前身是作為大陸法系成員的俄國法;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則自清末以來一直以大陸法系為師,內容上雖然不斷有變化,但形式、風格、組織、程序上自有難以逃脫的習性或胎記。因此,新中國法的兩個源頭都是大陸法系的,而大陸法系的一個特點就是“諸法分立”。

3.孫中山南京臨時政府在法制建設上的建樹。

答: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建樹頗多:

一是南京臨時政府制定具有憲法性質的政府組織法?!督M織大綱》,共4章21條。其特點主要是:(1)受美國憲法影響,基本上采用總統(tǒng)制共和政體;(2)中央國家機關權力分配實行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3)采取一院制的議會政制體制,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其歷史意義在于,作為政府組織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它使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一屆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樹立起法治的良好開端。

二是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臨時約法》?!杜R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也是當時國內資產階革命黨人、立憲派袁世凱為首的大地主買辦階級等各派政治勢力,在列強暗中干預下,相互斗爭妥協(xié)的產物。制定《臨時約法》的目的在力圖用法律制約袁氏,防范其專權,用以保衛(wèi)尊重的民國政體?!杜R時約法》共7章56條。根據(jù)孫中山民權主義為理論基礎,吸收吸收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憲法原則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內容:(1)《臨時約法》確認中華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國家的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和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誕生;(2)仿效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防止個人獨裁,徹底否定了君主集權專制政體;(3)具體規(guī)定了人民權利和義務和保有財產和營業(yè)的自由?!杜R時約法》的特點:

(1)規(guī)定的政權形式和權利關系是為了防止袁世凱專權獨裁;

(2)規(guī)定了修改《臨時約法》的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了嚴格的修改修改憲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參議院議員或臨時大總統(tǒng)提出,并經(jīng)參議員4/5以上出席,出席議員3/4同意后,才能進行?!杜R時約法》的歷史意義:(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廢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級特權制度,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首次將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賦予法律效益,是中國歷史上的一項偉大創(chuàng)舉。它確認了辛亥革命的積極成果,使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喚起了民主意識,為以后反對帝制復辟奠定了思想基礎。(2)它確立的民主法制原則,在中國法制史上也是創(chuàng)舉,在維護民主權利,一切依法辦事,徹底否定了封建法統(tǒng)。

三是頒布了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人權廢除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如解除“賤民”身分,禁止買賣人口;提高女權;取消官僚特權與革除官廳陋習。(2)發(fā)揚“國魂”革除封建陋習。禁煙禁賭;勸禁纏足;發(fā)布《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3)整飭吏治任人唯賢。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機關。為貫徹

三權分立,實現(xiàn)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裁判所”,后改稱“法院”;地方審判機構稱作“審判廳”,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干涉。(2)改革審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頒布《禁止刑訊文》、《禁止體罰文》,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3)采用律師制度。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擬《律師法草案》,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審制度、陪審制度。

南京臨時政府法制建設,臨時政府法制具有鮮明的反封建的進步性,給幾千年封建法制籠罩下的中國帶來了一線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權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權、司法獨立、法制原則等等開始深入人心,體現(xiàn)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觀,對提高人民民主覺悟,爭取人權,維護國家尊嚴,具有很大啟蒙作用,意義深遠。

中國法制史課后總結 法制史考點總結篇五

新祥旭考研:十年專注考研一對一輔導

一、中國法制史的總體框架

法律碩士(法學)和法碩(非法學)在法制史上的要求差別不大,這是不同于其他四門課程的一大特點。那么根據(jù)大綱的要求和歷年的考題來看,法制史的課程主要可以分為幾大部分,即夏商周階段的法律制度、秦漢法律制度、三國魏晉時期法律制度、唐宋法律制度、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改律及民國立法部分、革命根據(jù)地時期立法等幾大塊。而各個時期的重點知識又可以是從立法狀況、司法制度、機構設置、典型刑罰(如奴隸制五刑、封建制五刑等)等。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法制史的學科特點就是歷史性比較強,知識點比較分散,而且涉及到很多古代的知識,所以學起來比較費力。不過,法制史所占分值不高,而且考題比較簡單,這給我們的復習備考降低了點難度。

二、中國法制史的重點知識梳理

根據(jù)考試大綱,我們?yōu)?018級考生梳理法制史考試重點,希望同學們重點關注。

要想在學習法制史的過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這個歷史朝代爛熟于心,因為以歷史朝代為線索,才能對法制史的內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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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制線索:

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會動蕩,法制有所發(fā)展→戰(zhàn)國由禮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轉變→秦漢成文法體系全面確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發(fā)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時法制倫為人治的工具→清末變法修律,法制開始近代化。

重點知識

夏商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禹刑;湯刑。

二、刑事立法:奴隸制五刑

三、司法制度:監(jiān)獄。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明德慎罰”的立法指導思想;《呂刑》;九刑;周公制禮;禮與刑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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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立法:主要刑法原則;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契約;質劑,傅別;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禮,七出(去),三不去;嫡長子繼承。

四、司法制度:大司寇;獄,訟;五聽。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鄭國“鑄刑書于鼎”;鄧析“竹刑”;晉國鑄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論爭。

二、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戰(zhàn)國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導思想:“一斷于法”;刑無等級;輕罪重刑;法布于眾。

二、《法經(jīng)》:李悝變法與《法經(jīng)》的制定;《法經(jīng)》的內容、特點和歷史地位。

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連坐法;分戶令;變法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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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緣法而治”,“法令由一統(tǒng)”,嚴刑重法;云夢秦簡;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問,封診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主要刑名;主要罪名。

三、經(jīng)濟立法:農業(yè)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官營手工業(yè)管理立法;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訴訟制度;審判制度。

漢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漢武帝時“德主刑輔”與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的確立;“約法三章”;《九章律》與“漢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刑罰適用原則:上請,“親親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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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jīng)濟立法:鹽鐵酒專賣;抑商政策;對外貿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皇帝制度;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官吏管理制度;監(jiān)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訴訟與審判;春秋決獄;秋冬行刑。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曹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麟趾格;大統(tǒng)式;律法。

二、刑事立法:“準五服以制罪”;“八議”、“官當”;“重罪十條”;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登聞鼓直訴制度;死刑復奏制度;刑訊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開皇律》;《大業(yè)律》。

二、《開皇律》的主要成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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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立法寬簡、穩(wěn)定、劃一;主要法律形式;《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疏》,《開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統(tǒng)類》唐律的特點與歷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民事行為能力:所有權;契約;婚姻家庭與繼承。

四、行政立法:三省六部制:御史臺;官吏管理:科舉制度,考課,致仕。

五、經(jīng)濟立法:土地立法;賦役立法;禁榷制度;對外貿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司推事”;告訴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制度;法官責任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宋刑統(tǒng)》;編敕;編例;條法事類。

二、刑事立法:折杖法,刺配,凌遲;重法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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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立法:不動產買賣契約:典賣契約;財產繼承。

四、行政立法:國家政權機構的調整;官員選任與考課制度;監(jiān)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鞫讞分司制;翻異別推制;務限法;《洗冤集錄》;《名公書判清明集》。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犯罪與量刑;刑罰制度的變化。

三、民事立法:燒埋銀;婚姻與繼承制度的特點。

四、行政立法:中樞和地方行政機構;科舉制度的變化:監(jiān)察制度的發(fā)展。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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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況:“刑亂國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與“六部分篇”的體例;《大誥》的制定及其特點;《問刑條例》;《大明會典》。

二、刑事立法:奸黨罪;充軍;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點。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的變化。

四、行政立法:中樞與地方行政機構;官員選任制度;監(jiān)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廠衛(wèi);申明亭;會審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大清律例》;《大清會典》;則例;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的法規(guī)。

二、刑事立法:發(fā)遣;死刑制度;維護滿族特權的內容;文字獄。

三、民事立法:民事主體的變化;債權制度的發(fā)展;繼承制度。

四、經(jīng)濟立法:海禁政策與對外貿易立法;專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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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訴訟程序與審判制度;秋審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一、“預備立憲”:“預備立憲”的背景與“大權統(tǒng)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指導原則;《欽定憲法大綱》;諮議局與資政院:《十九信條》。

二、修律活動:修律的指導思想;修訂法律館《;大清現(xiàn)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點;禮法之爭;法院組織法與訴訟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點和歷史意義。

三、司法制度的變化:領事裁判權與會審公廨;司法機關的調整;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

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定、主要內容、特點及其歷史意義。

二、其他革命法令:有關保障民權、發(fā)展經(jīng)濟、文化教育、社會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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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機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立法活動的特點。

二、制憲活動與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

三、刑事立法:《暫行新刑律》:單行刑事法規(guī)。

四、司法制度:司法機關的體系;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指導思想;主要立法原則與立法階段;法律體系與《六法全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二、憲法性文件與憲法:《訓政綱領》;《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

三、刑事立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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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商事立法:“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中華民國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普通法院系統(tǒng);特種刑事法庭;訴訟審判制度。

工農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二、土地立法、勞動立法與婚姻立法

《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

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四、司法制度

抗日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一、《陜甘寧邊區(qū)施政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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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立法、勞動立法與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則的發(fā)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司法組織體制;馬錫五審判方式;人民調解制度。

解放區(qū)人民民主政權法律制度

一、憲法性文件:《陜甘寧邊區(qū)憲法原則》;《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

二、土地立法、勞動立法與婚姻立法:《五四指示》;《中國土地法大綱》;勞動立法;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則;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人民法院體制的完善;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qū)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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