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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2篇)
  • 時間:2023-11-23 18:03:19
  •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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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2篇)
2023-11-23 18:03:19    小編:ZTFB

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總結一下已經取得的成就和遇到的挑戰(zhàn)。如何運用邏輯和結構來組織一篇有條理的總結?以上范文只是供參考,你可以根據(jù)自己的興趣和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范文。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機構以提高能力、培訓技能、學歷教育和認證培訓為目的,需要有場地和師資的要求,需經教育主管部門認證并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后方可運營,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計算并報教育部門審批,增加課程或更改費用必須向教育署申請并獲得批準后方可更改。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fā)〔2014〕1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qū)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guī)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應遵循教育規(guī)律。鼓勵發(fā)展以培養(yǎng)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guī)范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lián)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第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合法、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huán)、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qū)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shù)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xù)。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shù)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shù)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yè)資格。

5.有一定數(shù)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shù)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shù),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xù),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校”或“×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4.擬開設專業(yè)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yè)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shù)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lián)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shù)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xié)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fā)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jù)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fā)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fā)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fā)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fā)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yǎng)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yè)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jù)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jù)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股權轉讓協(xié)議;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變更機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不按規(guī)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不按規(guī)定向學員退費的;

6.發(fā)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p>

2.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3.抽逃注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xù);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xù)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fā)現(xiàn)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fā)現(xiàn)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fā)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為了規(guī)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fā)生的不安全事故,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學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2、學校定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震、防擁擠、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fā)現(xiàn)和發(fā)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在每層樓梯口處標明“上下樓梯,請勿擁擠的警示。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頂木梁看斷裂蟲蛀,查圍墻看雨淋風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沖,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4、學校管電人員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報告和維修,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安全隱患,以防事故發(fā)生。

5、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學校和班主任、教師、家長、學生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并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6、對學校的安全責任區(qū)劃分實行上墻警示,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志。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整檔工作,一并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為加強學校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促進各項工作順利展開。電工必須提高安全意識,優(yōu)質服務于教學,服務于師生,特制訂本安全制度。

1、電工應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擅離崗位。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20元。

2、電工對全校教學區(qū)、生活區(qū)的電路設施要經常檢查、維修,確保校園電路使用安全和暢通。

3、對各教室、辦公室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若因沒有及時整改又沒有上報有關領導反映其原因的,將追究責任。每次罰款50元。

4、對學生宿舍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出來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24小時內解決不了的應上報有關領導并說明其原因,若沒有及時完成又不上報有關領導的每次罰款50元。

5、電工要對機房機械設備要經常保養(yǎng),對機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房工具不得私自帶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損壞工具的應及時反映并上報庫房進行更新,絕不能因為工具不付而影響本工作。如出現(xiàn)此情況示情節(jié)輕重進行罰款。

6、對全校用電嚴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電費,杜絕人情用電,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

7、發(fā)現(xiàn)學生或教師有偷電現(xiàn)象的,應及時反映有關領導處理。

第一條為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發(fā)展,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培訓質量,構建良好教育生態(tà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和《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云南省教育廳關于改進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云教發(fā)〔2018〕16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芒市行政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

第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管理制度。必須堅持擁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規(guī)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明確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學校類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收費和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七條校外培訓機構的人員隊伍應具有以下資質:

(一)應當配備專職校長(負責人)。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二)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副校長,協(xié)助校長工作。副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熟悉教學管理工作。

(三)應當有專兼職結合、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教師人數(shù)應當與學校的專業(yè)設置、在校學生人數(shù)相適應,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以上的教師人數(shù)應當不少于本機構聘任教師總數(shù)的15%。

(四)應當有專職行政、財務、教務、學生管理人員,其中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學歷背景或者從業(yè)經歷。

(五)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yè)技能資格;所聘退休人員、外籍人員等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學科設置、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獨立的校園和校舍。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應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及消防安全驗收,符合國家規(guī)劃、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要求。不得選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配備與學科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教學、實驗、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學同期進度。

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維持學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有穩(wěn)定的來源和可靠的保證,除具備以上規(guī)定的辦學條件外,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第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培訓進度、上課時間必須與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學、超標教學、強化應試教學。

第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審批機關和社會的監(jiān)督。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

第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業(yè)。

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聘任教師發(fā)生變化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聘任教師發(fā)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將新聘任教師的資格證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教職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切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堅決杜絕體罰、變相體罰、虐待、猥褻學生等行為。

第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保障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要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師生安全。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必須獲取餐飲經營許可等證照,工作人員須持有健康證。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監(jiān)督,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財務管理,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須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學雜費專用賬戶最低余額不得低于10萬元,并隨著物價上漲適當上調,學雜費專用賬戶余額低于最低余額標準的,由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補足。超過5萬元的大額資金流動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只能在審批范圍內開展培訓,不得私自擴大培訓范圍。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出現(xiàn)或參與宗教、迷信、賭博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依法管理機構網站、公眾號等,杜絕虛假宣傳,杜絕發(fā)布或傳播宗教迷信、謠言、虛假新聞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登記機關的年檢評估。校外培訓機構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年檢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檢為基本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檢為不合格的,暫停當年招生并進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校外培訓機構終止時,應妥善安置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終止辦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收到審批機關準予終止辦學的批準決定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提請芒市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未按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4.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超出公示項目及標準收費,不按規(guī)定收費或不按合同約定向學員退費的;

6.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培訓場所,或擅自新增培訓場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達標,或者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2.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p>

3.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發(fā)生較大安全事故,且培訓機構負有主要責任的;

6.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7.擅自變更舉辦者,或違規(guī)出售、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8.連續(xù)2年不參加年檢年報的;

9.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guī)定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芒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1、學生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學校、離開學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科任輔導老師必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生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學校。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生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室、樓梯間等教學場所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上下樓梯靠右行,輕步上樓慢步下,不得擁擠,不準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學生如有特殊病史,應向學校班主任報告,不得隱瞞。患有不宜進行劇烈體育活動疾病(如先天性心臟病)的學生,應告知班主任,培訓班進行備案并讓有關科任課教師知曉。

8、在學校學習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9、學生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10、提高食品衛(wèi)生意識,不買“三無”(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和路邊攤販不潔食品。

11、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氣設備。學生不得抽煙、玩火。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進入學校。

12、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學校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生家長來校要講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3、在學校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班主任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學校。禁止帶社會人員來校,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4、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

15、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隨便搬動課桌、椅。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機構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準把學員趕出教室。

3、規(guī)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fā)現(xiàn)學員無故缺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員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qū)負責人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員課間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yè)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員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得將學員趕出教室、機構。

2、教育學員遵守機構規(guī)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4、經常檢查我機構附近的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認真執(zhí)行《消防監(jiān)督條例》,確保機構財產和全體職工及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消防負責人應定期對機構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維修、安裝、裝修、使用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須有專人專業(yè)電工施工,嚴格。

4、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實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進行保養(yǎng)。不準亂拿亂用,不準任意挪動和損壞。對違紀者要追究責任。

5、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人人有責任報警及積極參與滅火救災工作。

6、職工和學員不得在工作場地、宿舍等處隨意安裝電器插座、拉線或使用電器設備。

1、學員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機構、離開機構,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員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輔導老師必須向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員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機構。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員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師里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學員如有特殊病史,應向老師報告,不得隱瞞。

7、在輔導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8、學員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9、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器設備。學員不得在校內抽煙、玩火。嚴禁學員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構。

10、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員家長來機構要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1、在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機構。禁止帶社會人員來班級,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2、學員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不準隨便搬動課桌、椅子。

第一條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進一步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和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的通知》(陜教規(guī)范﹝2018﹞4號)等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舉辦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符合本區(qū)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際需求,區(qū)教育和體育局(以下簡稱區(qū)教體局)具體負責轄區(qū)內校外培訓機構申報、審批、年檢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guī)范的章程和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

(三)有黨團組織開展活動的實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及管理人員。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shù)的1/3。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國家公職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一)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和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聯(lián)合舉辦者除應具備(一)(二)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各方出資情況、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自權利、責任、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lián)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六條培訓場所。

(一)場地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教學場所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面積的80%,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2.舉辦者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連續(xù)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在辦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全日制學校的場地辦學,不得使用簡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車庫和民居單元等進行辦學,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氣)站等有安全隱患場所100米以內選址辦學。

4.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采光、照明、通風、環(huán)保等應符合安全標準。培訓機構應配足安保人員、配齊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辦學場地應配有全方位的監(jiān)控設備,錄像存儲時間保存不得少于30天,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shù)量和保安室內按執(zhí)勤人數(shù)配備防衛(wèi)器械標準參照《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消防要求。

1.辦學場地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并提供《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2.辦學場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標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從業(yè)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等證照。

3.校外培訓機構可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4.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同一時段培訓學員數(shù)量相匹配的醫(yī)療急救包。

第七條師資隊伍。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除了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教學規(guī)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和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埔陨蠈W歷。

(二)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三)所聘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對應學段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從事語文、英語等語言類教學的教師,普通話等級須達到二級甲(含)等以上;從事藝術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專業(yè)等級資格證。

(四)聘用外籍人員必須要有公安部門備案證明,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城區(qū)開辦資金不少于30萬元,鄉(xiāng)鎮(zhèn)開辦資金不少于10萬元。

(二)舉辦者投入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等資產應全部登記在校外培訓機構名下,機構辦學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應資產。

第九條機構名稱。

(一)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fā)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幼兒園”“學院”和“大學”等字樣,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一校一名,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區(qū)教體局批準的名稱一致。

(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

(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和《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條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辦學章程,舉辦者須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辦學。章程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項:

1.機構名稱、辦學地點、舉辦者和舉辦者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fā)展定位、層次類型、培訓規(guī)模、培訓形式等。

4.機構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5.理事會、董事會及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

(一)組織建設。校外培訓機構的黨建工作歸屬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三名的,應當按照聯(lián)合組建、掛靠組建的思路開展活動。

(二)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

(三)執(zhí)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執(zhí)行機構,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jiān)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二條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賬戶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有以下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項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與辦學許可證中核定辦學內容一致,不得違背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開展培訓。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教材,舉辦者應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舉辦者向區(qū)教體局提出申請辦學報告,填寫《榆陽區(qū)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辦學場地證明資料,自有場地辦學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建筑平面圖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場地辦學的需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四)申請辦學報告(辦學宗旨、辦學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舉辦者身份證或機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校長及教學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會計身份證、學歷和從業(yè)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教師資格證(或專業(yè)等級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教材和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guī)承諾書。

(十二)聯(lián)合出資辦學的應提交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注明出資數(shù)額、方式、比例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區(qū)教體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則,由區(qū)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辦學許可證的填寫及期限。

(一)辦學許可證須填寫學校全稱,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類別情況。

(二)辦學許可證的期限應與辦學類型相適應。藝術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兩年內該機構年檢情況均為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3年;學科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當年年檢情況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2年。在許可期限內未被區(qū)教體局取消辦學資格的機構,其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xù)、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分類登記。

(一)校外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登記。

(二)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申請法人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辦學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業(yè)務范圍,應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內容一致。

第十八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變更、合并,須在財務清算后,由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區(qū)教體局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培訓機構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杜絕“一證多址”辦學行為。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核準。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須由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變更流程。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事項應向區(qū)教體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決定文件。

(三)新舊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說明。

(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本辦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名稱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交向登記機關申請的名稱核準通知書。

(六)名稱變更應先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后再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外,其他涉及辦學許可證事項內容變更的,由區(qū)教體局核準,并按規(guī)定到相應登記機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jù)機構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區(qū)教體局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校外培訓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校外培訓機構組織清算;被區(qū)教體局依法撤銷的,由區(qū)教體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二十三條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qū)教體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行為或未按時開展辦學的,一經查實,立即吊銷許可證,由區(qū)教體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后,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終止辦學的,要制定財務審計、債務清償、資產處置和在校學生安置方案,并在終止前6個月將終止辦學方案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在區(qū)教體局監(jiān)督下有序退出。被區(qū)教體局責令停止辦學的,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終止辦學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發(fā)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機構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做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掛牌名稱和辦學地址,必須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進度,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活動,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shù)”、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不得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活動開展,嚴禁將考試結果提供給省內外中小學校,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前培訓,超綱教學,培訓課程和培訓計劃須報區(qū)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課后作業(yè)。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xx)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fā)〔20xx〕1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qū)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guī)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應遵循教育規(guī)律。鼓勵發(fā)展以培養(yǎng)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guī)范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二章設置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lián)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1.有合法、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huán)、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qū)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shù)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xù)。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shù)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shù)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yè)資格。

5.有一定數(shù)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shù)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shù),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xù),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被颉啊義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擬開設專業(yè)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yè)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shù)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lián)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shù)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xié)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fā)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jù)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fā)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fā)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fā)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fā)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yǎng)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yè)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jù)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jù)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變更。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6.修改后的章程;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施設備、師資、教學計劃等);3.修改后的章程: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6.發(fā)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xù);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xù)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為了切實搞好我系學生校外實訓實習工作,結合我系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校外實訓實習的要求

實訓實習不僅是教學實踐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而且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接-班人的重要措施。實的要求是:了解社會,接觸實際,增強群眾觀點、勞動觀點和社會主義事業(yè)心、責任感,提高思想覺悟;鞏固所學理論,初步獲得本專業(yè)的實際知識,以利培養(yǎng)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各專業(yè)應根據(jù)上述要求和本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教學計劃,在實習前會同接受實習單位有關人員編寫實訓實習大綱和實習指導書。制訂本次實習的實施計劃,明確實習要求、內容、時間安排和方式。

二、領導組織

其職責是:

1.?做好學生實訓實習動員工作,做好實習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協(xié)調、指導、檢查實訓校外實習工作。

3.?研究、指導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建設。

4.?組織實訓實習經驗交流。

5.?精心組織學生實訓實習,提高實訓實習質量;

6.?做好實訓實習學生的考勤和成績考核工作;

7?.做好實訓實習工作總結。

三、實訓實習指導教師要求

1.?指導學生校外實訓實習,是高等學校教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具備任實習指導教師條件的,都應在系的統(tǒng)一安排下,積極承擔此項工作,并作為今后評審其任職資格的基本條件之一。

2.?實習帶隊教師對實習點的學生校外實習負全面管理責任,其他實習指導教師按照其分工負應有的責任。

3.?實習學生所在班級的輔導員在學生實習期間應隨班到現(xiàn)場組織學生政治學習,做好實習學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這既是搞好校外實習的重要措施,又是對學生輔導員、青年教師的培養(yǎng)措施。

4.?實習帶隊教師和指導教師應提前去實習單位,根據(jù)實習大綱和具體條件,制訂實習計劃,經實習基地領導小組或雙方領導核準后組織實施。

5.?實習指導教師要同實習單位選派的指導教師一起指導實習,審閱實習報告,進行成績考核;實習結束,聽取實習單位對實習工作意見,做好實結。

6.?實習指導教師要以身作則,言傳身教,要求學生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全面關心學生的思想、學習和生活,及時表揚好人好事,批評違紀現(xiàn)象,對情節(jié)嚴重的要及時向系匯報,給予處理。

7.?指導教師?在實習結束后寫出指導實習的工作報告,交所在系審核。

四、實訓實習學生要求

1.?按照實習大綱要求和實習計劃,認真實習,獨立思考,全面完成實習任務。

2.?虛心向工人、技術人員學習,增強群眾觀點、勞動觀點和社會主義事業(yè)心、責任感,發(fā)揚艱苦樸素、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優(yōu)良作風。聽從指導教師的安排,嚴格遵守實習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特別要遵守保密制度,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

3.?對于違反實習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的學生,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需會同實習單位視其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章制度嚴肅處理。

4.?學生在實習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與在校上課一樣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學生擅自不參加校外實習,除按照學校規(guī)定處理外,本次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計。

5.?經批準,學生因病不能參加實習或缺勤累計超過規(guī)定實習時間三分之一?,不得參加本次實習考核,可準予補實習。

五、實訓實習成績考核

1.?實習結束應進行考核,學生成績按優(yōu)、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定。

2.?考核成績由思想考核成績和業(yè)務考核成績兩部份組成。思想考核成績按學生對實習的認識、實際表現(xiàn)、遵紀守規(guī)情況和勞動態(tài)度評定;業(yè)務考核成績按學生的實習報告和業(yè)務考試成績評定。評定成績工作由指導教師會同實習單位選派的實習指導教師一起負責。

3.?實習考?核成績不及格,應重新參加實習,并交納重修費用。如時間無法安排,則延期畢業(y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院實訓基地是對學生進行專業(yè)崗位技術技能培訓與鑒定的實踐教學單位,是實現(xiàn)高等職業(yè)教育目標的重要條件之一,其教學基礎設施與工作狀況直接反映學校的.教學質量與教學水平,必須重視和加強實訓基地的領導、建設和管理。

第二條?學院實訓基地是高等職業(yè)教育機構中教學實體之一。必須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的基本規(guī)律,努力培養(yǎng)學生的專業(yè)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職業(yè)素質,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及教學水平。

第三條?學院實訓基地的建設要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設置、全面開放和資源共享的原則,努力提高辦學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第四條?為發(fā)展高等職業(yè)教育,促進高等職業(yè)教育實訓基地的建設與發(fā)展,全面規(guī)范實訓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章 實訓基地的基本功能與主要任務

第五條?實訓基地的基本功能為:完成實踐教學任務,承擔高等職業(yè)教育學歷、非學歷職業(yè)技術技能培訓;負責專業(yè)技術技能鑒定考核工作;進行專業(yè)研究、技術開發(fā)、生產及新技術的應用推廣等。逐步發(fā)展為培養(yǎng)高等職業(yè)教育人才的實踐教學、職業(yè)技術技能培訓、鑒定考核和高新技術推廣應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條?實訓基地的主要任務:

1?.根據(jù)培養(yǎng)目標的要求制定專業(yè)技術技能培訓教學大綱,組織編寫實訓教材。

2?.根據(jù)教學計劃的要求和專業(yè)崗位群的技術技能要求,制定實訓計劃和方案。

3?.按照專業(yè)崗位群的實際和教學大綱要求組織和實施模擬專業(yè)崗位技術培訓。

4?.依據(jù)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崗位需求的變化及新生工作崗位的定向,開發(fā)新的職業(yè)技術技能培訓項目與培訓內容。

5?.組織進行專業(yè)技術技能資格鑒定工作,頒發(fā)國家認可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

6?.承擔對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培訓。

第七條?實訓基地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開展高等職業(yè)教育的科學研究和專業(yè)技術應用研究,努力實現(xiàn)產學研相結合,在開發(f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

第八條?實訓基地要不斷充實與改進培訓內容,改革培訓方法,培養(yǎng)學生職業(yè)技術技能及獨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培養(yǎng)學生的職業(yè)道德和團結協(xié)作精神,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章 實訓基地建設

第九條?高等職業(yè)教育是“?培養(yǎng)生產、建設、服務、管理第一線的高級技術應用性人才”?。因此實訓基地的建設要突出以下特點:

1?.在實訓過程上要具有專業(yè)基本技術技能的仿真性。使學生按照未來專業(yè)崗位群對基本技術技能的要求,得到實際操作訓練。

2?.在技術要求上要具有專業(yè)領域的先進性。使學生在實訓過程中,學到和掌握本專業(yè)領域先進的技術路線、工藝路線和技術實際應用的本領。

3?.在內容安排上要具有綜合性。使學生通過實訓不僅掌握本專業(yè)的核心技術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與專業(yè)相關的技術和技能。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職業(yè)綜合素質的全面培訓。

4?.在環(huán)境和總體設計上要具有社會開放性。不僅能承擔高等職業(yè)學歷教育的基本技術技能實訓,而且能承擔各級各類職業(yè)技能的培訓任務,使學校實訓基地緊密與社會經濟發(fā)展相聯(lián)系。

第十條?學院既要重視和加強校內實訓基地的建設,又要重視和加強校外實訓基地的建設。校內實訓基地主要是對學生進行專業(yè)崗位群基本技術技能的模擬實操培訓,校外培訓基地則是對學生直接參加生產和實際工作進行現(xiàn)場培訓。校內、外實訓基地相輔相承,緊密結合,以全面培養(yǎng)學生實際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校級實訓基地主要是由學?;蛏鐣顿Y,面向本校師生,在技術和管理上更具有本校性質和專業(yè)特色的實訓基地。專業(yè)實訓基地主要是針對某一專業(yè)特殊需要,為本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服務的實訓基地。

第十二條?實訓基地建設要根據(jù)經濟發(fā)展和高等職業(yè)教育發(fā)展的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要強化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在建設的同時,盡快建立起自我運作、自我建設、自我發(fā)展的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實訓基地建設要通過學校自籌、實訓基地自籌、校企共建、學校與科研單位或行業(yè)聯(lián)合等多渠道籌集經費,走共同建設、共同發(fā)展的道路。

第四章 實訓基地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學院要加強對實訓基地的領導和管理,要建立定期檢查指導工作制度,解決實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幫助實訓基地做好建設、發(fā)展、培訓的各項工作。要根據(jù)實訓基地的特點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學特征,又具有社會專業(yè)實際工作特征的強有力的實訓基地組織管理機構。要選派數(shù)量適當、思想品質好、專業(yè)理論水平高、專業(yè)技術能力強和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實訓基地的管理人員和指導教師。以保證實訓基地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及實訓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十五條?實訓基地要建立科學、有效、嚴格的隊伍建設和人員管理制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及分工細則,有嚴格的考核辦法和獎懲制度,有落實的培養(yǎng)師資計劃和實施措施,實訓基地人員,特別是實習指導教師要有合理的學歷、技術職務和技能結構,以保證實訓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和實訓基地建設的不斷加強。

第十六條?實訓基地要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建設科學、健全、嚴格的實踐教學制度。建立健全規(guī)范且能嚴格執(zhí)行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規(guī)程等教學文件。要建立職業(yè)技術技能、職業(yè)綜合能力、職業(yè)素質有機結合的實訓教學體系,并具有組織實施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要建立教學質量檢查、監(jiān)督、保障、調控體系,并具有規(guī)范的教學過程運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學改革,不斷開發(fā)新的實訓項目,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以保證教學質量與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十七條?實訓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設備設施及物資管理制度。做到帳、物、卡相符,儀器設備維修及時,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建立儀器設備專人管理和技術檔案制度,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管理,不斷提高設備設施的利用率。

第十八條?實訓基地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法規(guī),法令及條例,建立實訓環(huán)境管理和勞動保護的管理規(guī)定,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程和文明生產措施。營造良好的育人環(huán)境。??第十九條?校外實訓基地要簽有合作協(xié)議,其管理按實訓基地所在單位相關規(guī)定及管理辦法執(zhí)行,但必須要有保證教學任務完成和教學質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校外實訓基地的調整與撤消,應經合作雙方同意。

第五章 實訓基地檢查

第二十條?要建立實訓基地檢查、驗收制度。實訓基地基本建成之后,要依據(jù)實訓基地建設方案和有關規(guī)定對各實訓基地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并對實訓基地運行及教學質量進行檢查。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fā)現(xiàn)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fā)現(xiàn)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fā)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為了規(guī)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fā)生的不安全事故,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學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2、學校定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震、防擁擠、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fā)現(xiàn)和發(fā)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在每層樓梯口處標明“上下樓梯,請勿擁擠的警示。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頂木梁看斷裂蟲蛀,查圍墻看雨淋風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沖,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4、學校管電人員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報告和維修,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安全隱患,以防事故發(fā)生。

5、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學校和班主任、教師、家長、學生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并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6、對學校的安全責任區(qū)劃分實行上墻警示,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志。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整檔工作,一并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為加強學校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促進各項工作順利展開。電工必須提高安全意識,優(yōu)質服務于教學,服務于師生,特制訂本安全制度。

1、電工應按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擅離崗位。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20元。

2、電工對全校教學區(qū)、生活區(qū)的電路設施要經常檢查、維修,確保校園電路使用安全和暢通。

3、對各教室、辦公室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若因沒有及時整改又沒有上報有關領導反映其原因的,將追究責任。每次罰款50元。

4、對學生宿舍線路、開關、用電器設備每周檢查一次,對反映出來的問題應在24小時內解決,24小時內解決不了的應上報有關領導并說明其原因,若沒有及時完成又不上報有關領導的每次罰款50元。

5、電工要對機房機械設備要經常保養(yǎng),對機房工具要妥善保管,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房工具不得私自帶回家作私用,因工作損壞工具的應及時反映并上報庫房進行更新,絕不能因為工具不付而影響本工作。如出現(xiàn)此情況示情節(jié)輕重進行罰款。

6、對全校用電嚴格抄表制度,按表收取電費,杜絕人情用電,發(fā)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

7、發(fā)現(xiàn)學生或教師有偷電現(xiàn)象的,應及時反映有關領導處理。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條為規(guī)范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促進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發(fā)展,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培訓質量,構建良好教育生態(tà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和《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云南省教育廳關于改進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云教發(fā)〔2018〕16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芒市行政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

第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保證教育質量。

第五條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或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管理制度。必須堅持擁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規(guī)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明確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學校類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收費和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七條校外培訓機構的人員隊伍應具有以下資質:

(一)應當配備專職校長(負責人)。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有政治權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二)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副校長,協(xié)助校長工作。副校長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熟悉教學管理工作。

(三)應當有專兼職結合、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教師人數(shù)應當與學校的專業(yè)設置、在校學生人數(shù)相適應,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以上的教師人數(shù)應當不少于本機構聘任教師總數(shù)的15%。

(四)應當有專職行政、財務、教務、學生管理人員,其中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學歷背景或者從業(yè)經歷。

(五)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yè)技能資格;所聘退休人員、外籍人員等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學科設置、學生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獨立的校園和校舍。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應通過房屋安全鑒定及消防安全驗收,符合國家規(guī)劃、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要求。不得選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配備與學科專業(yè)設置相適應的必要的教學、實驗、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學同期進度。

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和維持學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經費,有穩(wěn)定的來源和可靠的保證,除具備以上規(guī)定的辦學條件外,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第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培訓進度、上課時間必須與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學、超標教學、強化應試教學。

第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審批機關和社會的監(jiān)督。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

第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業(yè)。

第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聘任教師發(fā)生變化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聘任教師發(fā)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將新聘任教師的資格證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將教職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號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切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堅決杜絕體罰、變相體罰、虐待、猥褻學生等行為。

第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要依法保障培訓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要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師生安全。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必須獲取餐飲經營許可等證照,工作人員須持有健康證。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監(jiān)督,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guī)范財務管理,依法納稅。

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須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學雜費專用賬戶最低余額不得低于10萬元,并隨著物價上漲適當上調,學雜費專用賬戶余額低于最低余額標準的,由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補足。超過5萬元的大額資金流動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只能在審批范圍內開展培訓,不得私自擴大培訓范圍。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出現(xiàn)或參與宗教、迷信、賭博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依法管理機構網站、公眾號等,杜絕虛假宣傳,杜絕發(fā)布或傳播宗教迷信、謠言、虛假新聞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及登記機關的年檢評估。校外培訓機構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年檢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年檢為基本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檢為不合格的,暫停當年招生并進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隨意終止。校外培訓機構終止時,應妥善安置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終止辦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收到審批機關準予終止辦學的批準決定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門將提請芒市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未按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4.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超出公示項目及標準收費,不按規(guī)定收費或不按合同約定向學員退費的;

6.擅自變更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培訓場所,或擅自新增培訓場所的;

7.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達標,或者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2.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p>

3.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發(fā)生較大安全事故,且培訓機構負有主要責任的;

6.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7.擅自變更舉辦者,或違規(guī)出售、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8.連續(xù)2年不參加年檢年報的;

9.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guī)定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芒市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機構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準把學員趕出教室。

3、規(guī)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fā)現(xiàn)學員無故缺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員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qū)負責人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員課間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yè)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員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得將學員趕出教室、機構。

2、教育學員遵守機構規(guī)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4、經常檢查我機構附近的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認真執(zhí)行《消防監(jiān)督條例》,確保機構財產和全體職工及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消防負責人應定期對機構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維修、安裝、裝修、使用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須有專人專業(yè)電工施工,嚴格。

4、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實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進行保養(yǎng)。不準亂拿亂用,不準任意挪動和損壞。對違紀者要追究責任。

5、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人人有責任報警及積極參與滅火救災工作。

6、職工和學員不得在工作場地、宿舍等處隨意安裝電器插座、拉線或使用電器設備。

1、學員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機構、離開機構,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員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輔導老師必須向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員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機構。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員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師里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學員如有特殊病史,應向老師報告,不得隱瞞。

7、在輔導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8、學員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9、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器設備。學員不得在校內抽煙、玩火。嚴禁學員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構。

10、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員家長來機構要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1、在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機構。禁止帶社會人員來班級,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2、學員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不準隨便搬動課桌、椅子。

第一條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進一步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和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的通知》(陜教規(guī)范﹝2018﹞4號)等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舉辦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符合本區(qū)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際需求,區(qū)教育和體育局(以下簡稱區(qū)教體局)具體負責轄區(qū)內校外培訓機構申報、審批、年檢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guī)范的章程和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

(三)有黨團組織開展活動的實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及管理人員。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shù)的1/3。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國家公職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一)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和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聯(lián)合舉辦者除應具備(一)(二)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各方出資情況、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自權利、責任、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lián)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六條培訓場所。

(一)場地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教學場所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面積的80%,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2.舉辦者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連續(xù)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在辦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全日制學校的場地辦學,不得使用簡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車庫和民居單元等進行辦學,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氣)站等有安全隱患場所100米以內選址辦學。

4.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采光、照明、通風、環(huán)保等應符合安全標準。培訓機構應配足安保人員、配齊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辦學場地應配有全方位的監(jiān)控設備,錄像存儲時間保存不得少于30天,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shù)量和保安室內按執(zhí)勤人數(shù)配備防衛(wèi)器械標準參照《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消防要求。

1.辦學場地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并提供《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2.辦學場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標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從業(yè)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等證照。

3.校外培訓機構可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4.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同一時段培訓學員數(shù)量相匹配的醫(yī)療急救包。

第七條師資隊伍。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除了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教學規(guī)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和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三)所聘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對應學段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從事語文、英語等語言類教學的教師,普通話等級須達到二級甲(含)等以上;從事藝術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專業(yè)等級資格證。

(四)聘用外籍人員必須要有公安部門備案證明,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城區(qū)開辦資金不少于30萬元,鄉(xiāng)鎮(zhèn)開辦資金不少于10萬元。

(二)舉辦者投入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等資產應全部登記在校外培訓機構名下,機構辦學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應資產。

第九條機構名稱。

(一)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fā)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幼兒園”“學院”和“大學”等字樣,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一校一名,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區(qū)教體局批準的名稱一致。

(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

(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和《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條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辦學章程,舉辦者須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辦學。章程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項:

1.機構名稱、辦學地點、舉辦者和舉辦者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fā)展定位、層次類型、培訓規(guī)模、培訓形式等。

4.機構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5.理事會、董事會及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

(一)組織建設。校外培訓機構的黨建工作歸屬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三名的,應當按照聯(lián)合組建、掛靠組建的思路開展活動。

(二)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

(三)執(zhí)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執(zhí)行機構,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jiān)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二條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賬戶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有以下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項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與辦學許可證中核定辦學內容一致,不得違背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開展培訓。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教材,舉辦者應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舉辦者向區(qū)教體局提出申請辦學報告,填寫《榆陽區(qū)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辦學場地證明資料,自有場地辦學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建筑平面圖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場地辦學的需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四)申請辦學報告(辦學宗旨、辦學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舉辦者身份證或機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校長及教學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會計身份證、學歷和從業(yè)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教師資格證(或專業(yè)等級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教材和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guī)承諾書。

(十二)聯(lián)合出資辦學的應提交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注明出資數(shù)額、方式、比例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區(qū)教體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則,由區(qū)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辦學許可證的填寫及期限。

(一)辦學許可證須填寫學校全稱,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類別情況。

(二)辦學許可證的期限應與辦學類型相適應。藝術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兩年內該機構年檢情況均為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3年;學科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當年年檢情況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2年。在許可期限內未被區(qū)教體局取消辦學資格的機構,其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xù)、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分類登記。

(一)校外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登記。

(二)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申請法人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辦學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業(yè)務范圍,應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內容一致。

第十八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變更、合并,須在財務清算后,由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區(qū)教體局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培訓機構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杜絕“一證多址”辦學行為。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核準。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須由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變更流程。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決定文件。

(三)新舊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說明。

(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本辦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名稱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交向登記機關申請的名稱核準通知書。

(六)名稱變更應先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后再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外,其他涉及辦學許可證事項內容變更的,由區(qū)教體局核準,并按規(guī)定到相應登記機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jù)機構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區(qū)教體局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校外培訓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校外培訓機構組織清算;被區(qū)教體局依法撤銷的,由區(qū)教體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二十三條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qū)教體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行為或未按時開展辦學的,一經查實,立即吊銷許可證,由區(qū)教體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后,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終止辦學的,要制定財務審計、債務清償、資產處置和在校學生安置方案,并在終止前6個月將終止辦學方案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在區(qū)教體局監(jiān)督下有序退出。被區(qū)教體局責令停止辦學的,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終止辦學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發(fā)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機構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做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掛牌名稱和辦學地址,必須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進度,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活動,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shù)”、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不得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活動開展,嚴禁將考試結果提供給省內外中小學校,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前培訓,超綱教學,培訓課程和培訓計劃須報區(qū)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課后作業(yè)。

第三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退費辦法等內容。

(二)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三)開具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五)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按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公示舉報投訴電話,區(qū)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應及時妥善處理投訴。

第三十三條成立監(jiān)管機構。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應建立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其產生程序、人員組成及議事規(guī)則等,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應按照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校長須依法負責機構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wèi)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fā)性事件應急預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fā)生。

(三)探索成立民辦教育促進協(xié)會支持民辦培訓行業(yè)組織發(fā)展,構建行業(yè)自律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行業(yè)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yè)誠信制度,充分發(fā)揮行業(yè)組織在交流合作、協(xié)同創(chuàng)新、風險防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

(四)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jiān)管,堅持誰審批誰監(jiān)管的原則,防止重審批輕監(jiān)管現(xiàn)象發(fā)生,建立由區(qū)教體局牽頭,人社、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門參與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區(qū)教體局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jiān)管工作;市場監(jiān)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jiān)管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yè)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jiān)管工作;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監(jiān)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wèi)生、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wèi)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jiān)管工作;網管、文旅文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區(qū)教體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建立備案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逐年建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永久性信息庫,記載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層次、畢業(yè)學校、專業(yè)類別、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式、教師資格證號、專業(yè)技術職務編號、社保證編號、工作簡歷、獎懲情況、異動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二)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的,應當遵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三)校外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在區(qū)教體局審核備案后方可發(fā)布,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載明機構全稱、學校類別(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內容、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關鍵信息。

(四)校外培訓機構根據(j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收費標準須報區(qū)教體局和區(qū)發(fā)展改革和科技局備案,營利性培訓機構根據(jù)市場調節(jié)機制,確定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推行黑白名單制度。

(一)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區(qū)教體局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區(qū)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辦法認真組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工作,將年檢結果通過區(qū)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區(qū)教體局可以根據(jù)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單,并在區(qū)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

第三十六條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一)區(qū)教體局要會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記于相對應企業(yè)名稱下并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jù)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通過機構網站、微信公眾平臺和信息公告欄等渠道,及時公開和更新本機構的基本信息、教師基本情況、收費和退費制度以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

(三)積極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信用進行分級評估,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信用分級評估結果。

(四)區(qū)教體局應建立督導評估制度,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活動進行日常督導檢查,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七條建立資金監(jiān)管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依法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和會計賬簿;規(guī)范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辦學期間,校外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受贈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區(qū)教體局會同金融機構探索為所有培訓機構建立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一般賬戶資金用于培訓機構日常運轉,基本賬戶資金根據(jù)年檢結果予以發(fā)放,有效嚴防舉辦者攜款跑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三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guī)定的,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摹?/p>

(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需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法依規(guī)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用、解聘教師的。

第四十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由區(qū)教體局會同人社、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均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從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fā)〔2014〕1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qū)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guī)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應遵循教育規(guī)律。鼓勵發(fā)展以培養(yǎng)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guī)范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lián)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1.有合法、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huán)、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qū)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shù)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xù)。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shù)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shù)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yè)資格。

5.有一定數(shù)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shù)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shù),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xù),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校”或“×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4.擬開設專業(yè)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yè)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shù)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lián)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shù)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xié)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fā)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jù)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fā)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fā)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fā)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fā)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yǎng)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yè)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jù)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jù)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股權轉讓協(xié)議;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變更機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不按規(guī)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不按規(guī)定向學員退費的;

6.發(fā)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p>

2.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為確保消防安全,嚴防火災事故發(fā)生。我單位承諾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項、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二、制定消防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腊踩嘤枺岣咦苑雷跃饶芰?。使部門達到:具備檢查發(fā)現(xiàn)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的建設要求。

三、加強對現(xiàn)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四、在本單位公眾場所做到:提示公眾所在場火災危險性;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內沒火器、逃生設備器材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五、實行經理帶班制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定的.內容及頻次對本部門重點部位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落實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人員確保24小時在崗在位。

六、結合本賓館實際,制定完善滅火疏散預案,利用現(xiàn)有消。

防設施,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練。

七、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全體員工對消防法進行系統(tǒng)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知識。

八、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jiān)督檢查及本單位自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明確專人負責,積極投入資金,組織人力物力,嚴格按要求落實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發(fā)生火災事故。

九、發(fā)生火災事故,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承諾人:xxx。

承諾時間: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培訓是“培訓+培訓”,通過培訓,讓學員掌握一定的技能。國內培訓以技能培訓為主,以行為前培訓為主。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條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進一步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和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的通知》(陜教規(guī)范﹝2018﹞4號)等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舉辦者)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職業(yè)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符合本區(qū)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實際需求,區(qū)教育和體育局(以下簡稱區(qū)教體局)具體負責轄區(qū)內校外培訓機構申報、審批、年檢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

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舉辦者。

(二)有合法的名稱、規(guī)范的章程和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

(三)有黨團組織開展活動的實施方案。

(四)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及管理人員。

(六)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shù)的1/3。

(七)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八)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guī)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

(九)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計劃及教材。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國家公職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一)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2.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yè)經營和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無不良記錄。

3.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3.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聯(lián)合舉辦者除應具備(一)(二)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lián)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各方出資情況、辦學宗旨、培養(yǎng)目標以及各自權利、責任、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2.聯(lián)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shù)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第六條培訓場所。

(一)場地要求。

1.校外培訓機構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教學場所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面積的80%,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2.舉辦者自有場所辦學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材料;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連續(xù)租期不少于3年。

3.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租賃在辦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全日制學校的場地辦學,不得使用簡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車庫和民居單元等進行辦學,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氣)站等有安全隱患場所100米以內選址辦學。

4.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采光、照明、通風、環(huán)保等應符合安全標準。培訓機構應配足安保人員、配齊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辦學場地應配有全方位的監(jiān)控設備,錄像存儲時間保存不得少于30天,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shù)量和保安室內按執(zhí)勤人數(shù)配備防衛(wèi)器械標準參照《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消防要求。

1.辦學場地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并提供《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2.辦學場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張貼消防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標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其他要求。

1.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從業(yè)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等證照。

2.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寄宿學生。

3.校外培訓機構可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4.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同一時段培訓學員數(shù)量相匹配的醫(yī)療急救包。

第七條師資隊伍。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校長除了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教學規(guī)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2.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3.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經驗和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埔陨蠈W歷。

(二)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wěn)定的教師隊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三)所聘教師必須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音樂、美術、體育、信息技術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對應學段相應學科的教師資格證,從事語文、英語等語言類教學的教師,普通話等級須達到二級甲(含)等以上;從事藝術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專業(yè)等級資格證。

(四)聘用外籍人員必須要有公安部門備案證明,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辦學投入。

(一)舉辦者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城區(qū)開辦資金不少于30萬元,鄉(xiāng)鎮(zhèn)開辦資金不少于10萬元。

(二)舉辦者投入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受贈的財產及辦學積累等資產應全部登記在校外培訓機構名下,機構辦學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應資產。

第九條機構名稱。

(一)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fā)歧義的內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含有“幼兒園”“學院”和“大學”等字樣,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一校一名,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區(qū)教體局批準的名稱一致。

(二)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要求。

(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和《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十條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辦學章程,舉辦者須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辦學。章程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項:

1.機構名稱、辦學地點、舉辦者和舉辦者屬性。

2.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權益轉讓的辦法。

3.辦學宗旨、發(fā)展定位、層次類型、培訓規(guī)模、培訓形式等。

4.機構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5.理事會、董事會及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等。

6.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

(一)組織建設。校外培訓機構的黨建工作歸屬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三名的,應當按照聯(lián)合組建、掛靠組建的思路開展活動。

(二)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校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組成。

(三)執(zhí)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執(zhí)行機構,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四)監(jiān)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二條管理要求。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金賬戶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教師培訓及考核制度、信息公開和備案制度等。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有以下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學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項目及教材。

(一)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培訓項目,應當與辦學許可證中核定辦學內容一致,不得違背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開展培訓。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培訓項目相匹配的教材,舉辦者應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三)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除應當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信息網絡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舉辦者向區(qū)教體局提出申請辦學報告,填寫《榆陽區(qū)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申請書》,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辦學場地證明資料,自有場地辦學的需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建筑平面圖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場地辦學的需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建筑平面圖復印件。

(三)消防部門出具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驗收表。

(四)申請辦學報告(辦學宗旨、辦學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

(五)舉辦者身份證或機構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校長及教學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會計身份證、學歷和從業(yè)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九)擬聘教師身份證、學歷、教師資格證(或專業(yè)等級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校外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教材和簽署的教材合法合規(guī)承諾書。

(十二)聯(lián)合出資辦學的應提交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注明出資數(shù)額、方式、比例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區(qū)教體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審批結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則,由區(qū)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辦學許可證的填寫及期限。

(一)辦學許可證須填寫學校全稱,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類別情況。

(二)辦學許可證的期限應與辦學類型相適應。藝術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兩年內該機構年檢情況均為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3年;學科類培訓機構第一次發(fā)證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當年年檢情況合格的,再次更換新證時有效期應不多于2年。在許可期限內未被區(qū)教體局取消辦學資格的機構,其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xù)、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分類登記。

(一)校外培訓機構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須依法到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登記。

(二)校外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申請法人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辦學章程等材料。

(三)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業(yè)務范圍,應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內容一致。

第十八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的分立、變更、合并,須在財務清算后,由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區(qū)教體局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培訓機構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需經審批機關批準,杜絕“一證多址”辦學行為。

第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核準。

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地址、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須由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報區(qū)教體局批準。

第二十一條變更流程。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事項應向區(qū)教體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的決定文件。

(三)新舊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說明。

(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本辦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名稱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交向登記機關申請的名稱核準通知書。

(六)名稱變更應先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后再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外,其他涉及辦學許可證事項內容變更的,由區(qū)教體局核準,并按規(guī)定到相應登記機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

(一)根據(jù)機構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區(qū)教體局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校外培訓機構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校外培訓機構組織清算;被區(qū)教體局依法撤銷的,由區(qū)教體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二十三條終止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qū)教體局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行為或未按時開展辦學的,一經查實,立即吊銷許可證,由區(qū)教體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組織清算后,到相應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自行終止辦學的,要制定財務審計、債務清償、資產處置和在校學生安置方案,并在終止前6個月將終止辦學方案報區(qū)教體局批準,在區(qū)教體局監(jiān)督下有序退出。被區(qū)教體局責令停止辦學的,要按照相關要求做好終止辦學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外培訓機構發(fā)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機構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校外培訓機構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做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掛牌名稱和辦學地址,必須與辦學許可證核定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證等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進度,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開展培訓活動,不得違規(guī)舉行或組織與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掛鉤的“奧數(shù)”、等級評定、選拔性考試及學科類競賽活動,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提前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內容。不得影響中小學幼兒園正常教活動開展,嚴禁將考試結果提供給省內外中小學校,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前培訓,超綱教學,培訓課程和培訓計劃須報區(qū)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課后作業(yè)。

第三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和退費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jù)、退費辦法等內容。

(二)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8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

(三)開具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收費憑證。

(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集資。

(五)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課程,有關退費事宜按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公示舉報投訴電話,區(qū)社會力量辦學服務中心應及時妥善處理投訴。

第三十三條成立監(jiān)管機構。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應建立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督機構,其產生程序、人員組成及議事規(guī)則等,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應按照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校長須依法負責機構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消防、食品、公共衛(wèi)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fā)性事件應急預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fā)生。

(三)探索成立民辦教育促進協(xié)會支持民辦培訓行業(yè)組織發(fā)展,構建行業(yè)自律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行業(yè)自律約束機制和行業(yè)誠信制度,充分發(fā)揮行業(yè)組織在交流合作、協(xié)同創(chuàng)新、風險防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

(四)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jiān)管,堅持誰審批誰監(jiān)管的原則,防止重審批輕監(jiān)管現(xiàn)象發(fā)生,建立由區(qū)教體局牽頭,人社、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門參與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區(qū)教體局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jiān)管工作;市場監(jiān)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jiān)管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yè)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jiān)管工作;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監(jiān)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wèi)生、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wèi)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jiān)管工作;網管、文旅文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區(qū)教體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三十四條建立備案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逐年建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永久性信息庫,記載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政治面貌、學歷層次、畢業(yè)學校、專業(yè)類別、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式、教師資格證號、專業(yè)技術職務編號、社保證編號、工作簡歷、獎懲情況、異動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二)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的,應當遵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并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三)校外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須在區(qū)教體局審核備案后方可發(fā)布,發(fā)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載明機構全稱、學校類別(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內容、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等關鍵信息。

(四)校外培訓機構根據(jù)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收費標準須報區(qū)教體局和區(qū)發(fā)展改革和科技局備案,營利性培訓機構根據(jù)市場調節(jié)機制,確定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推行黑白名單制度。

(一)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區(qū)教體局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區(qū)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辦法認真組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工作,將年檢結果通過區(qū)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區(qū)教體局可以根據(jù)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單,并在區(qū)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

第三十六條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一)區(qū)教體局要會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記于相對應企業(yè)名稱下并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jù)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通過機構網站、微信公眾平臺和信息公告欄等渠道,及時公開和更新本機構的基本信息、教師基本情況、收費和退費制度以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

(三)積極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機制,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信用進行分級評估,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信用分級評估結果。

(四)區(qū)教體局應建立督導評估制度,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活動進行日常督導檢查,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七條建立資金監(jiān)管制度。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依法設置財務管理機構和會計賬簿;規(guī)范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辦學期間,校外培訓機構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受贈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區(qū)教體局會同金融機構探索為所有培訓機構建立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一般賬戶資金用于培訓機構日常運轉,基本賬戶資金根據(jù)年檢結果予以發(fā)放,有效嚴防舉辦者攜款跑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三十八條校外培訓機構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guī)定的,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校外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摹?/p>

(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九)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需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一)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二)未依法依規(guī)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用、解聘教師的。

第四十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由區(qū)教體局會同人社、民政、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均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從2019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fā)〔2014〕1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qū)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guī)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應遵循教育規(guī)律。鼓勵發(fā)展以培養(yǎng)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guī)范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lián)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第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合法、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huán)、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qū)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shù)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xù)。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shù)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shù)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yè)資格。

5.有一定數(shù)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xié)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shù)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shù),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xù),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校”或“×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擬開設專業(yè)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yè)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shù)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lián)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shù)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xié)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lián)合辦學協(xié)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fā)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jù)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fā)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fā)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fā)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fā)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yǎng)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yè)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fā)現(xiàn)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jù)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jù)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股權轉讓協(xié)議;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修改后的章程;

(二)變更機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修改后的章程: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不按規(guī)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不按規(guī)定向學員退費的;

6.發(fā)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模?/p>

2.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3.抽逃注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xù);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xù)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工作方針,積極、快速、有序、妥善處理“突發(fā)事件”,把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1、“第一時間”的原則。即“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有關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在“第一時間”啟動“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進入緊急處理程序。

2、“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培訓的安全工作責任到各專業(yè)、班組和個人。專業(yè)內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就必須負責處理。誰主持辦理“突發(fā)事件”,誰負責妥善處理,不推卸責任、不拖延緊急處理事件的最佳時間。

三、“突發(fā)事件”處理程序。

1、要及時采取干預和傷害救治措施,并在“第一時間”通知有關人員;。

2、找出“突發(fā)事件”發(fā)生的原因,做好證據(jù)收集工作;。

3、與受傷害人所在單位進行協(xié)商達成處理意見;。

5、妥善保存相關案件資料、數(shù)據(jù)(存檔)。

四、“突發(fā)事件”的種類及應急措施。

1、地震事件:發(fā)生地震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首先引導學生迅速逃離建筑物辦公樓、廠房),同時,主管培訓負責人要清點好學員數(shù),發(fā)現(xiàn)少學員時,責任人要立即進行搜救。同時,通知有關人員協(xié)助搜救。若有學員受傷應立即送往醫(yī)院救治。需要強調指出:地震波一般屬于橫波,人員逃離時非常困難。因此,在逃離過程中,如果不能跑出去,就立即臥倒往外爬或滾動或其他有效方式迅速逃離。

2、火災事故:發(fā)生火警,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迅速組織被困人員撤離,若一時撤離不出的,要迅速引導被困人員采取自救措施,等待救援人員救助。救火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撲救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2)火災第一發(fā)現(xiàn)人應查明原因,如是電源引起,應立即切斷電源。(3)火災發(fā)生后應掌握的原則是邊救火,邊報警。

3、惡劣天氣學員傷害事件:如遇大風、沙塵暴、大雨、冰雹、酷暑、大雪、暴風雪、低溫等惡劣天氣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學員安全管理,及時穩(wěn)妥安排好作息時間。一旦發(fā)生惡劣天氣學員傷害事件,要及時對受傷害學員實施救治,同時,通知有關領導和學員家長等。

4、高空墜落事件:學員發(fā)生高空墜落事件后,有關人員要在“第一時間”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當事人(根據(jù)傷勢情況)立即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有關人員還要保護好“突發(fā)事件”

發(fā)生的第一現(xiàn)場,負責收集相關信息與證據(jù),配合有關部門、人員調查事件發(fā)生原因;妥善處理好有關事宜。

5、建筑物突然坍塌、地面突然塌陷事件:發(fā)生建筑物突然坍塌或地面突然塌陷事件時,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將學員疏散到安全地帶。同時,把受傷學員迅速送往醫(yī)院救治。

6、學員失蹤事故:

各課程發(fā)現(xiàn)學員未出勤,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2)了解該學員最近社會關系、精神狀態(tài)或身體感情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4)制訂尋找計劃,組織人員到失蹤學員有可能去的地方去尋找,并保持與警方的聯(lián)系,電話應當安排人員值班,一天24小時暢通。

7、打架事件:發(fā)生學員打架事件時,處于現(xiàn)場的員工要立即勸阻拉架。若有學生被打傷,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要立即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救治。同時,通知學員家長,情況嚴重立即報警。有關人員要立即調查處理打架事件。

五、成立“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管錫毅。

副組長:李朋李晚。

成員:公司所有教職員工。

主要職責:

1、校長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學員安全工作;。

2、成員負責學?!巴话l(fā)事件”應急預案的落實,完成組長交辦的各項任務;。

3、領導小組成員及辦公室成員具體負責各種“突發(fā)事件”的處理、監(jiān)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并立即整改。

舉辦人:

日期: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教育培訓機構也有自身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為了使您的孩子在本培訓機構健康快樂的學習,本機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學生的安全,要求學生及家長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為此,本培訓機構與學生家長簽定“學生安全責任書”具體協(xié)議如下:

一.學生上,下課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家長將學生送到機構后必須交其代課教師,課程結束后經教師同意方可離校。如沒有家長接送,學生途中遇到任何不安全事故,本機構概不負責。

二.學生上課期間,必須嚴格遵守本機構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教師的指導下開展各項活動,如不聽從教師的安排擅自行動,若造成任何不安全后果,責任自負,本機構概不負責。

三.學生上課期間,不允許擅自外出購買各種用品,如若需要學習用品,一律由教師統(tǒng)一采購,禁止擅自行動。如沒經教師許可外出,造成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機構概不負責任。

四.學生上課期間,需自覺愛護公物,如故意損壞必須照價賠償,以及因損壞公物而造成的任何不安全事故,責任自負,本機構不承擔責任。

五.學生上課期間,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回家,必須向代課教師請假并出示請假條,經教師簽字允許后方可離校。如未經教師簽字允許,途中如遇任何不安全事故,責任自負,本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

附: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如學生就讀期滿,本協(xié)議自動失效。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機構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準把學員趕出教室。

3、規(guī)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fā)現(xiàn)學員無故缺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員家長。

1、校區(qū)負責人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員課間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yè)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員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得將學員趕出教室、機構。

2、教育學員遵守機構規(guī)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4、經常檢查我機構附近的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認真執(zhí)行《消防監(jiān)督條例》,確保機構財產和全體職工及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消防負責人應定期對機構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維修、安裝、裝修、使用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須有專人專業(yè)電工施工,嚴格。

4、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實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進行保養(yǎng)。不準亂拿亂用,不準任意挪動和損壞。對違紀者要追究責任。

5、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人人有責任報警及積極參與滅火救災工作。

6、職工和學員不得在工作場地、宿舍等處隨意安裝電器插座、拉線或使用電器設備。

1、學員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機構、離開機構,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員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輔導老師必須向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員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機構。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員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師里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學員如有特殊病史,應向老師報告,不得隱瞞。

7、在輔導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8、學員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9、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器設備。學員不得在校內抽煙、玩火。嚴禁學員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構。

10、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員家長來機構要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1、在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機構。禁止帶社會人員來班級,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2、學員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不準隨便搬動課桌、椅子。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fā)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fā)現(xiàn)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fā)現(xiàn)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fā)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為確保本培訓班的順利開辦和教學質量,特制定以下規(guī)章制度,望全體學員共同遵守!!!

一、學員們可以先來免費試聽1-2節(jié)課,確定學習時,必須先預交學費后再學習。

二、培訓期間,學員們務必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違紀者給予批評處理,嚴重者立即開除,并不退學費。

三、學員們不得半途而廢,為確保教學質量,中途停學者不退學費。

四、學員們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準時上課,每天不超過規(guī)定的學習時間;為不影響其他學員的學習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需要請假,則必須經過主管老師同意方可;學員無故曠課者,老師不再為其專門補課。

五、學員們未經老師同意,不得隨意動弄教學器材。教學器材全部屬于私人財產,有意損害者,加價賠償。

六、培訓期間出現(xiàn)其它事故,按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fā)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1、培訓對象為年齡在16——55周歲的青壯年農民。

2、培訓時間15天,課時按上級規(guī)定時間。

3、學員持農村戶口或身份證到我校報名培訓。

4、我校需按實際情況登記造冊,分班、分專業(yè)進行培訓。

5、培訓通過技能鑒定的,由勞動部門頒發(fā)《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6、培訓結束后,負責推薦就業(yè)。

1、學員要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提高思想素質和文化素質。

2、遵守基地各項管理制度,尊敬教師,團結同學,養(yǎng)成良好的道德修養(yǎng)和學習風氣。

3、學員要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樹立獨立思考、開拓進取、自強自立的精神,努力提高專業(yè)知識水平和工作實踐能力。

4、遵守課堂紀律、遵守考勤和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認真聽課,做好筆記,積極討論發(fā)言。

5、學員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按規(guī)定時間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開卷或閉卷考試要獨立完成,不允許有抄襲、偷看等作弊行為,并按時交卷。

1、教師要遵守培訓部的各項制度,熱愛教育培訓工作,做好繼續(xù)教育和各項組織、實施工作。

2、教師要熟悉教學計劃、課程安排、課時分配及班級學生情況,編排教學進度,按培訓班教學計劃授課。如有臨時變更教學計劃,教學部門要提前二天通知任課教師。

3、教師要按教學要求備好課,精心講授,講究教學方法,并注意培訓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應用能力。

4、教師要維持課室秩序和關心學生學習動態(tài),改進教學工作,認真做好作業(yè)批改和組織研討等工作。

5、培訓科根據(jù)教學培訓計劃,做好各類培訓班訓班學員的報名登記、住宿和教學管理。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職業(yè)培訓和就業(yè)政策,熱心為接受培訓的對象服務,不斷提高就業(yè)培訓合格率以及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

2、配備固定的培訓場地,有較高的師資隊伍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實訓師傅。有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有針對性、實用性、有效性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實訓計劃。培訓設備、設施、教材符合國家職業(yè)技能培訓要求。同時提供辦學資質證明,培訓項目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學設備、教學設施、教師簡介等資料。

3、實施培訓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縣人社局提交開班申請、教學大綱、教學計劃、課程安排表、培訓人員花名冊、教材,經縣人社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開班。

4、按教學計劃進行培訓,接受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勞動服務中心指導監(jiān)督。

5、自覺遵守《彬縣就業(yè)再就業(yè)培訓管理辦法》。

6、培訓課時按《咸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guī)范和加強就業(y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咸財社?!?012〕23號)規(guī)定執(zhí)行。

7、按要求將教學檔案材料分期分班裝訂成冊備查,指導、收集和整理申報培訓補貼資料。

(一)培訓教材。各定點培訓機構必須要統(tǒng)一使用國家正規(guī)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編教材的,必須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二)培訓時間。職業(yè)技能培訓:根據(jù)各職業(yè)(工種)的培訓要求,各定點培訓機構必須要嚴格按規(guī)定的課時組織培訓,其中:

a類職業(yè)(工種)培訓時間在120個標準學時以上;

b類職業(yè)(工種)培訓時間在240個標準學時之間;

c類職業(yè)(工種)培訓時間在360個標準學時之間。每天按7個標準學時計算。

(三)課堂教學和實習實訓。各培訓機構必須要嚴格按規(guī)定要求開設理論課程和實訓實操課程,不得隨意減少課時和實訓實操時間。

(四)考核考試。每期培訓結束前,必須要統(tǒng)一組織考試考核,并將考試考核試卷和學員考試考核成績一并歸檔備查。凡未經考試考核的學員,不得申請培訓補貼。

(一)對參加培訓的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定點培訓機構要建立培訓臺帳,詳細記錄受訓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lián)系電話、文化程度、培訓專業(yè)(職業(yè)、工種)、培訓時間、考試考核成績、收費和申領培訓補貼情況、培訓后就業(yè)單位、就業(yè)崗位、勞動合同簽定或企業(yè)用工證明以及用工單位的聯(lián)系方式等。

(二)建立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對每個參加培訓的學員實行電子注冊,建立學員學籍檔案,完整記錄學員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實訓實操技能水平、行為表現(xiàn)以及參加職業(yè)技能鑒定等個人信息,將每個學員的`基本情況記錄在案。

(三)建立學員考勤登記制度。對學員參加培訓上課和實訓實操進行考勤登記,每次上課都要求學員簽到,記錄學員每次學習的時間和內容。學員的考勤登記表作為申請培訓補貼的依據(jù)之一。

加強培訓資料和培訓人員檔案管理,每期培訓鑒定結束后,以班為單位收集、整理培訓資料和培訓人員的相關資料歸檔,做好跟蹤服務工作。歸檔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訓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聯(lián)系電話、文化程度、培訓訓專業(yè)(職業(yè)、工種)、培訓訓時間、培訓獲證編號等。

(二)教學情況:包括培訓課程安排、學時安排、任課教師、教材、教學大綱和教師教案等。

(三)學員學習情況:包括考勤登記、作業(yè)完成結論、作品完成結論、學習評語結論、理論課和實訓實操課考試考核成績等。

(四)開學、結業(yè)相關資料: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計劃和辦班批復;開班和結業(yè)典禮的領導講話;報送的信息、圖片及相關資料等。

(五)學員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情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培訓專業(yè)、培訓時間、家庭詳細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以及上崗就業(yè)的單位,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所簽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單位的聯(lián)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創(chuàng)業(yè)的,主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培訓專業(yè)、培訓時間、家庭詳細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創(chuàng)業(yè)地點、營業(yè)執(zhí)照等。

在培訓期間,所有學習上課的內容每一門課程結束時都要組織考試考核。在培訓班結束前10天,定點培訓機構要向人局提出職業(yè)技能鑒定的書面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tǒng)一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

(一)指導和督導。人社局是各定點培訓機構的業(yè)務主管部門,各定點培訓機構接受人社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人社局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將培訓合格率、培訓后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率以及學員滿意度作為考核評估的主要指標。人社局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tài)管理,凡出現(xiàn)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二)定期檢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組織人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在每期培訓班辦班過程中,人社局要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必要的培訓檢查。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藝術教學常規(guī)包括備課、上課、作業(yè)批改、課外輔導、考試測評、試卷分析等幾個方面,是管理的重要內容,特作如下規(guī)定,希遵照執(zhí)行。

1、備好課是上好課的基礎,是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的.關鍵。每個教師必須充分認識備好課的重要性,認真鉆研教材,認真、深入、充分地備好每一堂課。

2、備課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jù),以教材為本,從宏觀上明確本科的性質、目的和任務,教學內容的編排體系,知識結構,基本技能訓練的要求;微觀上必須明確每一課時的'目的要求、任務和具體內容。

3、備課要深入鉆研教材,正確地掌握和處理好教材的重點、難點,明確每一課時應傳授的知識和應掌握的技能。

4、備課既要備教材,更要備教法和學法。要從本班學生的實際出發(fā),科學地安排教學步驟,選擇適當?shù)慕虒W方法,充分體現(xiàn)“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訓練為主線,以發(fā)展為主旨”的教學原則,激勵學生當好學習的主人。

5、認真寫好教案。教案要整潔,條理清楚,能指導上課,不搞形式主義。教案以課時為單位編寫。教案的內容包括教學目的要求、重點、難點、課時安排,有教學過程(包括設計的問題),有板書設計,有練習設計。教學目的,要包括“思想教育”、“雙基要求”、“能力培養(yǎng)”三部分。無教案不得上課。

6、提倡寫教學后記,不斷總結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

1、課堂教學是實施素質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個教師必須認真上好每一堂課。

2、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充分,情緒穩(wěn)定,精神飽滿,教態(tài)親切自然,儀表端莊得體。

3、上課前應指導學員進行必要的預習,培養(yǎng)學員的自學能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4、教學目的要明確,講課時要圍繞中心內容,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層次分明,協(xié)調緊湊。教學時要面向全體學生,使各類學生都學有所得,特別要照顧后進生,力求使他們能掌握本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5、要積極改革課堂教學方法,貫徹啟發(fā)性原則,盡量采用電化教學手段,引導學生勤動腦,勤動口,勤動手,充分調動學生思維的積極性,使學員學得生動活潑,能舉一反三,靈活運用。

6、堅持用普通話教學。講課聲音清晰,響亮,表達意思明白,語言生動有趣,板書講究藝術,要求正確,清楚、端正,富于啟發(fā)性。

7、嚴格上課紀律,做到上課時不遲到,不會客,不接電話(特殊情況例外),不抽煙,不坐教,不拖堂。

8、結合本校課程實際,靈活調整短期插班學生課程,合理安排上課時間。

1、課內外作業(yè)的設計要遵循“精、活”的原則,既加強“雙基”的訓練,又要注重能力的培養(yǎng)。要注意作業(yè)的層次性與發(fā)展性,發(fā)展學生思維,提高實效。

2、作業(yè)要求嚴格,對作業(yè)要統(tǒng)一規(guī)范。要求學生做到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作業(yè)。注意培養(yǎng)和訓練學員養(yǎng)成細心審題,書寫工整,格式規(guī)范的良好習慣,要注明作業(yè)時間。還要培養(yǎng)學生改錯訂正作業(yè)的好習慣。

3、作業(yè)批改要認真、及時,要注明批閱日期。字體端正明了,作業(yè)錯誤要更正,批語要多鼓勵學生,指導學生自行改正。在電腦上批改的,可在作業(yè)后面寫上批改結果。

4、要做好批改記錄,要重視作業(yè)的及時講評,要對學生的作業(yè)了解全面,掌握典型,分析綜合。

5、建立優(yōu)秀學員表揚獎勵制度,培訓結束,要對表現(xiàn)較好的同學給予表揚獎勵,以激勵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yǎng)學生嚴謹?shù)闹螌W態(tài)度。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甲方:

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關培訓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基礎上,同意乙方學員 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學校所開的培訓課程。

根據(jù)教部頒發(fā)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xié)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培訓課目:

二、培訓時間:

乙方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舉行的 培訓課程,具體時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課程時間安排”為準。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開發(fā)、準備有關課程。

2、甲方指定專人為乙方培訓聯(lián)絡人,負責培訓相關事項的溝通。

3、甲方負責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配備優(yōu)秀的講師及助教。

5、甲方負責制作培訓講義,安排培訓相關事宜,實施培訓。

二)學員管理制度

1、學員行為守則

1)乙方應保證學員應嚴格遵循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

2)嚴禁學員在學校內吸煙、喝酒,隨地吐痰,不得攜帶道具等危險品上學。

4)乙方學員應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毀壞喪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5)因學員自己遲到、早退、曠課導致的成績不及格,沒能拿到相應專業(yè)證書,學校對此不復任何責任,不退學費。

6)學員應遵紀守法,嚴峻遵循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掩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者,擾亂教學秩序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屢教不該、嚴重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

3、學員課堂守則

1)乙方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按時上課,曠課者學校不再進行相應補習,不退換學費。

2)學員應遵循課堂紀律,聽從教師的指揮,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外出,不得打鬧。凡因學員不聽規(guī)勸擅自離開本中心和故意打鬧導致出現(xiàn)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應珍愛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 、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容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對與未經老師允許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者,老師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應按相應價值照價賠償。

三)考勤和請假制度

1、學校負責乙方學員的考勤記錄,考勤由相應老師負責記載 。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出勤,對于曠課達到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甚至勸退。被勸退著學校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2、培訓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有事確需要學員回去辦事者,需學員家長或其負責人與學校教務接洽,由學校酌定。凡是學員本人接洽或直接離校的,學校一律不予允許,并按考勤規(guī)定記考。

3、學員請假,應由其家長或負責人向學校相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xù)和交驗病假條。對為按規(guī)定履行請假手續(xù)者,學校一律按曠課處理。

4、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學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導。經教導不改者要給予懲罰并通知家長。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但時間超過20分鐘者,均按曠課一節(jié)處理 。曠課累計達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不退還其所交任何費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學員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學員人身安全。

2、乙方學員之間應團結友愛,可于時間禁止追逐打鬧,嚴防發(fā)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學員上學、放學接送由各自家長負責,學校不負責任何接送工作。家長應負責學員上學、放學的安全相關工作,并配合學校對學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4、學校對乙方學員在校上課時間安全負責,對故意擾亂課堂教學者,學校有權進行制止、報警等相應的處理。在上課時間內,由于學員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損害的,學校進行賠償后可以向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者進行追償。對上課時間以外,由于學員本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導致的任何賠償責任,學校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5、學員家長應為學員購買乙方學員安全相關保險,對于學員家長堅持不為乙方學員購買相關安全保險的,發(fā)生安全事故后,學校不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五)家長接送制度

1、孩子培訓時原則上由乙方親自接送,并將孩子親自交給培訓老師。來培訓前請乙方注意查學員的口袋、書包,如發(fā)現(xiàn)有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彈子、碎玻璃等物品)應立即取出,并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不要帶貴重玩具、飾品、以免丟失;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學員身體及皮膚的飾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難需委托他人接送時,乙方要提前電話聯(lián)絡培訓老師,將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告訴培訓老師,被委托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學員接送人從老師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問題由接送人負責。由于家長的過錯,沒能及時接送學員上學、放學,或者家長或者學員在上學、放學的路上,發(fā)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耽誤課程一律按曠課記錄,課程所交學費不退回。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預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終止合同,甲方退還預收款。

七、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可補充相關協(xié)議,合同附件及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xié)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根據(jù)《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排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jiān)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業(yè)安全培訓工作。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縣安監(jiān)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jiān)管檔案。

第七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培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安全培訓、考核收費,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質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資質。

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jiān)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省安監(jiān)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資質的審批。

第十條??取得一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或縣安監(jiān)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山東省行政區(qū)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申請培訓資質的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資質作廢。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

(四)職業(yè)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tǒng)計、報告及職業(yè)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省以上安監(jiān)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yè)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yè)。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yè)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yè)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十九條??其他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huán)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yè)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xiàn)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其他從業(yè)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yè)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中其他從業(yè)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發(fā)證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必須按照省安監(jiān)局依照國家安監(jiān)總局規(guī)定編制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發(fā)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省安監(jiān)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工作:

(一)市和縣安監(jiān)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

(二)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

(三)中央駐魯企業(yè)、省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中央駐魯企業(yè)和部分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

(五)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安全助理的考核、發(fā)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區(qū)的市級安監(jiān)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工作:

(一)市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省安監(jiān)局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qū))安監(jiān)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人員頒發(fā)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證;安全助理頒發(fā)安全助理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頒發(fā)安全資格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頒發(fā)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yè)人員頒發(fā)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含ic卡)。

取得相應證件后,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再培訓。未按規(guī)定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原證件作廢。

證件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再培訓合格后,由原發(fā)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含ic卡)的式樣,由國家安監(jiān)總局統(tǒng)一規(guī)定。安全助理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監(jiān)局統(tǒng)一規(guī)定。

證件由省安監(jiān)局統(tǒng)一訂制、印制。

第三十一條??證件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fā)證部門申報,經原培訓單位、發(fā)證部門審查核實后,由持證人在當?shù)刂饕獔蠹埪暶鬟z失作廢,10個工作日后,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監(jiān)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進入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安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證件;特種作業(yè)人員須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從業(yè)單位所在地安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各級安監(jiān)部門要加強對其培訓情況和持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省安監(jiān)局對取得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條件、教學設施、教學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訓規(guī)模、培訓組織、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

第三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凡違反本規(guī)定者,依據(jù)《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yè)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yè)人員是指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所有臨時聘用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為加強公司的規(guī)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fā)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fā)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fā)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教學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yè)務強、技術精的優(yōu)秀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fā)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yōu),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fā)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chuàng)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tǒng)一由辦公室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置。

十、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十二、所有用具必須統(tǒng)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xù)。

十三、負責人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xiàn)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四、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于合理,以期達到最優(yōu)化。

十五、所有文印人員應遵守公司的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公司保密事項。

十六、文印人員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打字、傳真、復印任務,不得積壓延誤。工作任務繁忙時,應加班完成。辦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人員校對清楚。

十七、各部門所用的專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門自行制定格式,按規(guī)定報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印制。

十八、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九、所有員工要勤儉節(jié)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二十、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guī)范化管理,本公司員工應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著裝。

二十一、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得體、大方整潔。

二十二、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fā)生臭氣或有礙衛(wèi)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三、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二十四、飲水必須清潔。

二十五、洗手間、廁所及其他衛(wèi)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未成年學生對來自教師的性侵害行為之所以較少進行反抗,除了其敬畏教師、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其關于性方面的知識較為貧乏,關于預防性侵害的知識和技能較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

對學生進行適當?shù)男灾R教育和預防性侵害教育,早已列入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大綱。教育部于2007年3月發(fā)布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中要求,小學4-6年級要了解應對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初步了解青春期發(fā)育基礎知識,形成明確的性別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初中年級要學會應對性侵害等突發(fā)事件的基本技能,了解青春期常見問題的預防與處理,形成維護生殖健康的責任感,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識和預防措施,形成自我保護意識;高中年級要掌握預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識和措施,正確對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學習健康的異性交往方式,學會用恰當?shù)姆椒ūWo自己,預防性侵害,當遭到性騷擾時,要用法律保護自己。教育部于2008年12月發(fā)布的《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中規(guī)定,小學一二年級學生要知道“我從哪里來”的有關知識;三四年級學生要了解身體主要器官的功能,學會保護自己;五六年級學生要知道青春期生長發(fā)育特點、男女少年在青春發(fā)育期的差異、女生月經初潮及意義、男生首次遺精及意義、青春期的個人衛(wèi)生知識等;初中階段要學會識別容易發(fā)生性侵害的危險因素,保護自己不受性侵害;高中階段要了解婚前性行為嚴重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婚前性行為,了解艾滋病的預防知識和方法等。上述兩個《綱要》明確提出了各個年齡階段性教育的目標及內容,為中小學校進行性知識教育和預防性侵害教育提供了指導依據(jù)。

學校在對學生進行性教育的過程中,首先要著力讓未成年學生了解隱私權、身體自主權、性侵害的含義,讓學生明白身體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觸碰;自己的身體可以分為“可觸碰區(qū)域”和“不可觸碰區(qū)域”,對于“不可觸碰區(qū)域”,特別是隱私處,除父母為自己洗澡或醫(yī)生檢查身體等少數(shù)情形外,應當拒絕任何觸摸;對于讓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體接觸,無論對方是誰,都可以拒絕讓其觸碰或靠近;如果別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嚇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萬別害怕,一定要告訴父母、自己信賴的老師或其他成年人,否則事情只會變得更糟。其次,學校要讓未成年學生明白,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不僅嚴重損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嚴重觸犯了法律,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再次,學校還應當向未成年學生傳授防范性侵害、實施自我保護的知識和技能,例如教育學生,陌生人或熟人都有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外出、上學或回家的路上要結伴而行,不要在無人的地方停留;和異性獨處時不能關上房門,不要獨自去異性的宿舍;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飲料和食品;在他人欲對自己實施性侵害時要大聲呼叫,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自衛(wèi):用手指戳刺對方眼睛,用膝蓋頂撞對方襠部(前兩者可同時進行),用肘部猛擊對方胸部,伺機快速逃跑;一旦不幸遭受性侵害,要及時告訴家長或老師,同時不要急于清洗身體,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并按照有關部門的安排及時到醫(yī)院檢查、治療等。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guī)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實行統(tǒng)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可以由企業(yè)總部統(tǒng)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三)索取和查驗的文件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fā)票,或者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銷貨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五)選擇賬簿登記、單據(jù)粘貼、電子文檔等其中一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食品進貨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并追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qū)域,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五)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保持個人衛(wèi)生。

(一)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擺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貨架、用具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并定期進行保潔、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亂用。

(三)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并保持個人衛(wèi)生。

(六)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wèi)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wèi)生制度的監(jiān)督落實工作。

(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衛(wèi)生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從業(yè)人員個人衛(wèi)生狀況;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wèi)生和運轉情況以及周圍環(huán)境衛(wèi)生。

(八)發(fā)現(xiàn)問題,由衛(wèi)生管理人員跟蹤改正。

(九)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

(一)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yè)道德和法律、法規(guī)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yè)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yè)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檔案。

(五)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過期限使用健康證明。

(六)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嚴格執(zhí)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進貨查驗、記錄和檢查。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實行統(tǒng)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可以由企業(yè)總部統(tǒng)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小食雜店進貨時收取符合規(guī)定的“一票通”票據(jù)做為進貨憑證。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批發(fā)業(yè)務的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fā)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批發(fā)者采取電子化手段對進銷情況進行記錄,實現(xiàn)可追溯。記錄保存期限為該食品保質期滿后半年,無保質期食品保存兩年。

二、日常檢查和召回。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定期對在售食品進行檢查,對過期、變質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xiàn)不安全問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xiàn)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三、消費者投訴處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商品售后服務規(guī)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積極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xié)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四、食品信息公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監(jiān)管等信息,必要時通過廣播、電視媒體等途徑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接受有關單位檢查和消費者查詢。

五、日常衛(wèi)生管理。

1.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食品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經營場所應做到清潔、整齊,不準亂堆、亂放雜物,不得亂扔果殼、紙張,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經營場所每天一清掃,每月一大掃,保持地面、門窗、墻壁、天花板的清潔,不積塵、不積水、不積蜘蛛網。

3.商品陳列整齊有序,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擺放,不得與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混放。

4.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qū)應采取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保持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5.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qū)域,以明顯的標志區(qū)分或隔離。銷售區(qū)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禁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jù)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jié)、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七、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

3.從業(yè)人員人員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銀首飾;。

5.從業(yè)人員在經營場所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活動。

八、突發(fā)食品安全事故緊急報告及處理。

2.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jù)。

為了加強學校集會管理,確保集會安全有序進行,避免或減少突發(fā)安全事件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校內大型集會活動,是指學校、各部門、各年級和班級在校內所舉辦的各類學生集體活動。

1、藝術節(jié)、體育節(jié)、科技節(jié)、英語節(jié)等校級學生活動;。

2、一年級入隊儀式、三年級十歲成長禮、六年級畢業(yè)季、各年級**小舞臺文藝匯演等年級活動;。

3、專題報告會;。

4、各類慶祝、慶典活動及其它大型集會活動。

大型集會活動按照誰主辦(承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逐級申報審批和備案制度。校長室是常規(guī)集會活動的審批部門。

集會的舉辦部門應提前一周向學校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審查備案手續(xù)。

1、集會活動的總體方案。包括活動內容、規(guī)模、時間、地點、人數(shù)、參加活動的對象和主要領導。

2、集會活動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和實施方案以及突發(fā)事故處置預案。

3、集會場所的基本情況。

4、集會紀律要求。

(一)、成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1、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部門負責人、年級組長、班主任老師。

(1)全面負責學校各項大型集會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

(2)及時組織聽取大型集會活動策劃小組對每次活動的安排意見和安全措施、方案。

(3)負責檢查各項大型活動的準備工作。主要針對活動場地、活動器材、電器影像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確保安全,并提前做好活動準備。

(4)針對集會活動的各個工作崗位做好明確分工,安排好工作人員。

2、成立集會活動安全檢查組。

組長:部門負責人。

成員:相應集會工作人員。

(1)認真檢查督導各組安全工作的實施情況。

(2)檢查各樓梯口值班人員到崗情況,帶隊老師跟班上、下樓梯情況及活動場地各崗位人員到崗情況。

(二)活動流程。

1、活動前的安全工作。

(1)活動負責人召開相關工作人員安全會議,明確集會活動要求和流程及各自承擔的任務要求。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動員,強調集會紀律,行動要嚴格服從指揮。

(2)各班按照指定路線有序進場,到達活動場所,由班主任組織學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隊,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3)相關工作人員認真檢查現(xiàn)場設施、設備,做好活動前的場地布置工作。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處置,及時報告。相應樓道、出入口有指定教師負責疏散管理,嚴防擠壓、踩踏事故的發(fā)生。

2、活動時的安全工作。

(1)班主任現(xiàn)場維持紀律,要求學生遵守會場紀律,不喧嘩、不離開座位,

(2)安全門、樓梯疏散工作人員堅守崗位,安全門要求虛掩,不上鎖;樓道保持通暢。

3、活動后的安全工作。

(1)各班學生按照指定路線,有序離開會場,聽指揮,不擁擠。

(2)安全工作人員在各自崗位,做好本職工作,直至活動結束。

各級值班人員要在職在位,發(fā)現(xiàn)突發(fā)情況,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到場并妥善處置。

1、當事人或現(xiàn)場目擊者要迅速采取緊急措施,制止事態(tài)發(fā)展。立即組織師生開展自救和互救。根據(jù)需要,及時撥打“110”、“119”、“120”、“122”等報警求助電話。

2、立即通知值班領導、老師和及有關人員迅速到達現(xiàn)場,組織開展搶救工作。

3、值班人員迅速到達現(xiàn)場保護現(xiàn)場,維持秩序,保證安全通道暢通無阻,協(xié)助開展救助工作。門衛(wèi)值班室員引導有關的人員和車輛迅速到達事發(fā)現(xiàn)場。當發(fā)生火災時,義務消防人員迅速到達現(xiàn)場,搶救被困師生,展開滅火工作。

4、值班老師或任課老師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疏散撤離路線和順序,組織學生撤離。同時,按照先急后緩的原則,先組織撤離受到直接威脅的班級和人員,其它班級有序的快速撤離。確保無擁擠傷亡發(fā)生。

5、值班領導和老師按照分工到教學區(qū)及樓梯口組織疏導學生疏散和撤離。

6、要保證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暢通。并根據(jù)要求,對發(fā)生危險的地段進行封閉。

7、做好學生的思想穩(wěn)定工作,嚴禁大聲喧嘩,保持良好秩序。

8、根據(jù)突發(fā)事件的性質,對水、電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障各項物資的供應。同時,搶修受損設施。

9、通知有關人員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后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10、及時向上級匯報突發(fā)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和師生家屬,處理善后工作。

1、加強學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明白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安排專人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到達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持續(xù)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在室內有滅火器。做實驗時,教師務必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fā)生。

5、圖書館、實驗室、微機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7、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學校安排專人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8、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接任何家用電器。

9、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guī)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職責。

1.學生來學校上學可以采用步行,乘公交車或騎自行車的方式。

2.學生在來學校上學和周末回家的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確保交通安全。

3.騎車的學生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下車推行進入學校校園。

4.學生的車輛統(tǒng)一進入車庫統(tǒng)一停放整齊。

5.學生的車輛進入停放區(qū)域后應把車鎖鎖起來,自己妥善保管好車鑰匙。

6.每位學生只能停放一輛自行車。

7.班級停車區(qū)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學生車輛。

8.出門時,學生車輛統(tǒng)一推行出車庫。

9.在校園內嚴禁騎車,所有學生車輛有序推行出校門。

1.所有教職工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確保交通安全,做學生表率。

2.所有教職工車輛在學校門前提前減速。騎自行車和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員下車推行進、出校園;騎摩托車的人員應小心駕駛,以最低車速緩慢進、出校園。

3.開汽車的人員應主動避開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時間進出校園。

4.所有車輛在學校校園內禁止鳴號。

5.所有教職工車輛按照指定區(qū)域整齊停放。

6.所有教職工車輛應自行上鎖并妥善保管好車鑰匙。

7.停車區(qū)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教職工車輛。

1.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交通法律,做到安全行車、文明行車,杜絕發(fā)生交通事故。

2.愛護車輛,注意保養(yǎng)維護,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出車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返回后及時清洗,保持車輛整潔,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各部門用車由校長室或教行處統(tǒng)一安排。駕駛員接通知后方可出車,不得私自用車。

4.車輛如損壞、故障或發(fā)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立即處理,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

5.做好車輛年審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堅持安全法律知識學習,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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