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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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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通用15篇)
2023-11-12 07:24:24    小編:ZTFB

傳統(tǒng)文化的傳承與發(fā)展,使我們更加了解和珍視自己的民族文化和精神文明。拓寬知識視野,提高對任務的理解和把握是寫一篇完美總結的重要策略。以下是一些值得一讀的優(yōu)秀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啟示。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因工程設備材料轉讓糾紛一案(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杭西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業(yè)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依法申請撤訴,請核準。

此致

杭州市____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局。

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二

一.當事人:

李振江(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

二.調解人(與當事雙方無利益關系):

三.調解地點:

四.調解時間:

五.事由:

20xx-3-2乙方應甲方要求到甲方住處修蓋房屋,跌落導致頭部嚴重受傷;在西安市唐都醫(yī)院救治后與20xx-3-21出院回家繼續(xù)療養(yǎng);20xx-6-21到醫(yī)院復查,發(fā)現腦部仍有少量積水,主治醫(yī)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術。因手術費用較高,雙方就此產生爭議。(具體細節(jié)在此不作詳述,可參見病歷檔案及醫(yī)囑)。

六.結論:

20xx-7-30乙方再次復查,確診需要手術且病情隨時有可能惡化。但甲方不愿承擔相關醫(yī)療費用,而乙方又無經濟能力,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圍坐一起友好協(xié)商決定采用以下第項執(zhí)行:

2》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術費用:伍萬元整(含本屬于乙方的貳萬貳仟元),術后康復療養(yǎng)費用:貳萬元整;考慮甲方輕濟并不寬松,乙方的誤工費用就不算在其中了;共計人民幣:柒萬元??紤]甲方經濟并不寬松,但乙方病情確實有惡化風險,在生命大于一切的情況下:

1.甲方先一次性支付乙方手術費用:伍萬元;。

2.康復療養(yǎng)費用:貳萬元可以一到二個月內付清,最晚自協(xié)議生效后60天;。

3.至此之后,乙方病情如果再有變化或其它費用需要均與甲方再無任何關系;。

4.第二次手術成功與否,費用是否結余或有不足,均與甲方再無任何關系;。

5.乙方不能再以此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費用;。

6.此項后續(xù)費用報銷及領取事宜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再參與也不得干涉!

3》其它方案:

七.以上決議望當事雙方全力執(zhí)行!如有違約者;消積執(zhí)行者等其它有礙協(xié)議執(zhí)行的情況發(fā)生,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則依法仲裁??!

八.此協(xié)議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相沖突的地方依國家法律為準!

九.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當事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后即刻生效!!

十.此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永久有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手印:手?。?/p>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三

案由:解除收養(yǎng)關系糾紛。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收養(yǎng)關系。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鄒xx與李x(鄒小x養(yǎng)母)經人介紹于1985年結婚。李x由于身患疾病不能生育。1988年2月13日,李x私下從醫(yī)院抱回一個女嬰撫養(yǎng),故辦完一切手續(xù),造成既成事實后才告訴我,無奈我只能默認。但父女感情一直不好。

經過法院原告鄒xx與李x離婚養(yǎng)女鄒小x由李洪鮮撫養(yǎng)原告鄒xx每月承擔撫養(yǎng)費285元和學費。

由于原告鄒xx與養(yǎng)女鄒小x并無感情,況且李x也以鄒小x為借口,多次經原告鄒xx和原告鄒xx的家庭施加壓力,并蠻不講理,給原告鄒xx及原告的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無奈,10月20日,原告鄒xx曾起訴解除撫養(yǎng)關系。但因為鄒小x尚未成年而敗訴?,F被告鄒小x已經成年,況且原告鄒x也履行了一養(yǎng)父的撫養(yǎng)責任。因此原告鄒x特向貴院提出解除撫養(yǎng)關系之訴。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四

1、原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戶口所在地及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被告的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單位及地址、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戶口所在地、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

二、請求事項:

應簡明扼要地寫出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事實和理由:

1、糾紛的發(fā)生和主要經過等事實。

2、處理糾紛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關的證據。

四、寫明受訴法院的名稱、注明起訴的.日期并簽名蓋章。

五、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1、起訴書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必須清楚、端正,起訴書一式二份。

2、如訴訟用紙不夠,可另附與訴訟用紙大小相當的信紙,在狀紙左邊須留出(約三厘米)裝訂線。

2.起訴狀格式。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戶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單位地址、戶口所在地、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說明:1、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與狀紙同樣大小增加中頁。

2、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3、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的人數提交法院。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五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權轉讓款154132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x1x4元;。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支付。

事實與理由。

xxxx年原告與被告及曠越三人合伙出資經營xx市宏遠商務賓館,約定原告出資1x萬元,被告出資5x萬元,曠越出資25萬元,原告實際出資1x4132元,賓館由被告全權負責經營管理,原告、曠越兩人不參與經營管理,只參與分紅。期間曠越退出合伙,被告購買其所有股權。xxxx年11月x日原告退出合伙,與被告簽訂《股份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將自己所持的xx宏遠賓館股份以1x4132元全部轉讓給被告,股份轉讓金由被告于xxxx年11月5日開始支付,在xxx1年2月3x日支付兩萬元,余款在xxx1年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僅支付元一萬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終未予支付。

鑒于以上事實,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依據《民訴法》第1xx條之規(guī)定,向貴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望貴院依法秉公處理,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1年x月5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六

申請人:xxx,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xx農具社。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xxxx年5月3日,xx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xx農具社簽定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xié)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xxxx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xié)議:

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yè)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xié)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fā)生沖突,xx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xxx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qū)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fā)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權屬: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xx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xx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xx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5月22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為被上訴人支付剩余貨款****元,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日止。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違約金只支付至起訴之日,系認定、理解錯誤,該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對上訴人極不公平。

在立案時,由于立案庭要求必須明確違約金的數額以便于計算訴訟費用,所以訴狀要求對方支付確定數額的違約金。庭審當中,上訴人著重強調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日,一審法院卻認為雖然上訴人在庭審中提出該要求,但是當事人起訴狀中僅要求支付至起訴之日,同時在庭審中最后陳述階段也僅是表明堅持訴訟請求,因此判決支付違約金至該日。

這是一審法院對庭審活動的錯誤理解。庭審中當事人最后陳述階段的“堅持訴訟請求”,是經過庭審調查、舉證、質證、辯論等庭審活動作出的最后陳述,對本案而言,就是堅持庭審中已變更的訴訟請求。否則,就是否定了庭審活動的意義。

另一方面,一審法院的.該判決對上訴人極其不公平。一審起訴之前,被上訴人就惡意拖欠貨款,案件進入審理程序之后,被上訴人又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拖延審理時間。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判決期限就長達9個月,現在一審法院卻判決違約金僅支付至起訴之日,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利益,對上訴人明顯不公平。

二、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系未查清事實。

本案中,被上訴人的違約對上訴人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一方面,被上訴人惡意拖欠貨款,導致上訴人資金無法回籠,其鋼材生意已產生了重大經濟損失,另一方面,上訴人購買涉案材料款項的外債利息也越來越多。合同簽訂之時,雙方就是考慮到這種巨大損失,才共同約定違約方應支付日萬分之十的違約金,即該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在雙方的合理預期內約定的。

因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是合理的,法院應該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認定。

綜上,一審判決沒有查清事實,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現上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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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八

原告:黃小芳,女,漢族,1984年11月30日生,身份證號:420525198411302425,住址湖北省遠安縣花林寺鎮(zhèn)桃李村五組,電話13407155447。

被告:武漢艾格眼科醫(yī)院。

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竹葉山三村(發(fā)展大道403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左眼致殘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等27000元,殘疾賠償金2312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0元等合計70120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不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以上費用合計70120元。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二零xx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九

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轄區(qū)xx村委會x村村民,x年12月26日21時許,本村村民楊及家人因口角和我發(fā)生爭吵,隨后,楊及家人用木棒將我打傷,導致我受傷。受傷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醫(yī)院和大理州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87911.04元,還產生了其他相關費用。經大理滇西司法鑒定中心()臨床鑒字第339號鑒定意見書及臨床鑒字第34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我的傷情為輕傷,后續(xù)治療費4500——5000元。

鑒于對方的犯罪行為給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導致我產生了巨額醫(yī)藥費,對方至今也未積極墊付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為定紛止爭,順應目前我國的"大調解"居民,構建和諧社會,我懇請你們幫助,對本案的醫(yī)療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特此申請。

此呈。

申請人:李xx。

x

x年xx月xx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

原告:汪××,女,34歲,漢族,××省××市人,××廠工人,住該廠宿舍。

訴訟代理人:

被告:江×,男,41歲,漢族,××省××市人,個體經營戶,住本市市中區(qū)老街×號。訴訟代理人:

請求事項:

1.確認我對位于本市市中區(qū)老街×號、磚木結構、一樓一底房屋一幢的繼承權。請法院責令被告江×搬出老街×號。

事實和理由:

我的母親杜×君(家庭婦女)于19××年×月××日因腦溢血去世,留下早年自建的私房一幢,位于本市市中區(qū)老街×號,系磚木結構,一樓一底,總面積約60平方米。杜×君是我的養(yǎng)母。我的父親汪×魯原是××××廠工人,19××年病逝。汪×魯是杜×君的后夫(19××年結婚)。汪、杜均無親生子女。我是19××年過繼給汪×魯的,由于我原是汪×魯的親叔伯侄女,關系極為密切,親朋中都知道這一過繼關系,所以沒有另立契約。19××年×月我父汪×魯去世,當時下放在永川縣當知青的我,頂替他進入××××廠工作。這說明我們的父女關系是得到組織承認的。

父親去世后,我擔起了贍養(yǎng)母親杜×君的責任。盡管我工資低、家庭負擔重,但從19××年至19××年母親去世止,我每月至少供給她10元生活費。每次回家還要給三至五元零用錢。逢年過節(jié)另外還要給她些錢。由于母親由我贍養(yǎng),她的醫(yī)藥福利開支均由我所在的`單位負擔。這些情況,在我的檔案中有所記載。這也有力地證明了我與杜×君的母女關系。被告江×,我母親杜×君解放前作奶媽時曾經哺養(yǎng)過他。由于我母親沒有親生子女,對幼年時的江×十分疼愛,解放后曾在經濟上長期接濟他。江×成年后好逸惡勞,從師范學校退學后沒有正當職業(yè)。他利用我母親的善良,騙取她的同情,從19××年起借住在老街×號我母親家。由于他沾染惡習,常與不三不四的人來往,我母親很反感,多次要他搬走。然而江×以戶口已上在老街×號為借口,花言巧語哄騙我母親,一直賴著不搬。至今,江×仍占用老街×號樓上12平方米的住房一間。

今年7月20日我母親去世,22日地段居委會將我母親的住房、家具等暫時加封,并將我母親去世的消息分別通知我和有關的人。8月3日我去整理死者遺物,并詢問老街×號的房證去向時,江×對我進行阻攔和謾罵。這個與我家毫不相干的外人,居然提出了繼承杜×君遺產的無理要求,從而引起了這場糾紛。據我所知,杜×君的前夫(已于19××年去世)鄧×生早年曾收養(yǎng)過一個兒子,名叫鄧×賢。但杜×君19××年與我父親汪×魯結婚后,鄧×賢就沒有來過杜×君的住處。我也沒有見過鄧給杜寄錢來??傊?,鄧對杜沒有盡過贍養(yǎng)義務。至今,我也沒有聽說杜×君對其遺產有過任何形式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2款規(guī)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钡?1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备鶕鲜鲆?guī)定和我國繼承制度的有關原則,我有權繼承杜×君的遺產。請法院查明事實,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汪××。

19××年×月××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一

住址:皋蘭縣農機廠平房。

案由:皋蘭縣工信局告本人占有農機廠平房,請求法院判令本人立即交回原單位平房案。

答辯理由:

一、看了原告的起訴狀,本人做如下答辯:

1、本人不存在侵占農機廠平房的問題。本人家庭條件不好,當時于參加了縣經濟適用房的集資,借貸繳了首次付款,后余款無力擔負,加之期間我父親退休,本該有原單位繳的拖欠職工的養(yǎng)老金是我從農村信用社以貸款證從銀行貸款后墊繳的,(當時經貿委下文件,說以后連本帶息返還,可后來還了本不提息到至今)所以建房小組通知繳余款的時候我沒辦法就讓表弟把建房余款和我父親退休時的銀行利息和本金繳了,房子有表弟住了。

2、本人是享受了經適房名額,但當時的現實情況是本人沒有住處,一家老小都住農機廠平房,所以11月7日經貿委說不簽字就不給裝修鑰匙,本人也沒簽字(如果說簽字,本人向法院申請簽定)。

本人愿為以上答辯虛假承擔法律責任,并提供相關參與人名字希望法院了解落實情況,公正處理。

以上是我就原告對本人起訴的答辯說明,并補充:原告起訴本人的主體錯了,不是因為我不搬,而是簽了搬遷協(xié)議,不守信兌現。

二、本人的請求。

1、我的問題從開始就不難,本人不想把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所以自愿和原告協(xié)商解決。

2、希望工信局履行已經簽訂的《房屋搬遷協(xié)議書》給本人提供過渡房,和公租房的安置。如不提供過渡房,應該合理的給過渡費。

3、本人請求和工信局簽訂公租房協(xié)議,懇請法院見證。

4、以上兌現本人愿立即搬出農機廠,說道做到。

此致

皋蘭縣人民法院。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二

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賠償申請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于x年xx月xx日時分,在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交警隊。

申請人: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三

被上訴人;重慶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南坪東路6號,法定代表人;雷軍(董事長)。

上訴人殷素蘭因汽車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35號民事判決,因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實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認定證據證明對象錯誤,認定證據的合法性及效力錯誤。

請求事項;。

1、撤銷一審判決;。

2、支持上訴人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另加二審訴訟費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

出租汽車總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剩余期限,依法取得了原始承包人的相同的法律地位,隨即;合同雙方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6月1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fā)出(重慶市主城藍天行動方案)(-)年的通知,已經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要求主城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實施,其實施方案規(guī)定;a類控制區(qū)的出租車,公交車必須限期改造cng(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否則禁止在a區(qū)內行駛,未達到報廢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標的車輛必須治理,經治理仍不達標的,強制提前報廢。20—25座公交客運柴油車不能在a類控制區(qū)營運。達標排放的新車和在用車發(fā)放環(huán)保標識,未達標排放的不發(fā)環(huán)保標識,未取得環(huán)保標識的車輛不允許年審和上路行駛,上訴人經營的車輛已經過車輛管理部門年審,足以證明其排放已達標,行駛證等證據足以證明其是26座公交車,也就說可以在a類控制區(qū)營運。

從文件內容看;重慶市藍天行動(2005)41號文件以序言標明。要求有關單位,有關部門需認真組織實施,并對出租車,公交車限期改造以“必須”這種行政命令要求提出。可見,出租車,公交車只能限期改造使用cng(天然氣)第清潔能源。

209月13日被上訴人出具通知,稱根據渝府發(fā)(2005)159號文件,即日收回車輛,其行為已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

會議要求“市交委對上述方案進一步完善后,報市政府批轉實施”。進一步完善;“說明還不完善,需要重新作出或補充作出相關內容予以完善。根據行政法的有關規(guī)定;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作出或補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該明白;該請示內容必須進一步完善(重新完善或補充完善)后,同時還必須獲得市政府批轉實施前,該請示內容是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上訴人在這種情況下引用該文件內容顯然是錯誤的。

對一審判決書認定審理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能以足夠的理由說明其馬馬虎虎,未認真細致,全面客觀的審查事實真相及證據證明的對象。

1、一審判決書審理查明中稱,渝交委財()60號文件能證明,確認,上訴人承包的車輛是非公共交通企業(yè)的車輛,不得享受公交減免規(guī)費政策,認定事實錯誤,其批復主題詞就是;(關于公交集團所屬巴士公司871等線路公交客運車輛減免交通規(guī)費的批復),渝公交文(2004)52號也是;(關于要求減免公交客運車輛規(guī)費的緊急請示),其內容明確了上訴人所經營的車輛在接收前與公交公司經營性質不同,接受后,在原包繳比例基礎上又下降了十五個百分點,足以證明是公交車,享受了公交減免政策。

個街道,鎮(zhèn)),其這80個街道(鎮(zhèn))以外的出租車,公交車就不需改造。

1、一審判決書審理查明中稱;根據渝府(2005)159號文件規(guī)定,上訴人領取了保證金2萬元,未領補償款4.1716元,被上訴人收回持922線路牌的107輛車后,根據159號文注銷107塊線路牌,并對107輛車完清了報廢手續(xù),也嚴重錯誤,其被上訴人單方制定的補償辦法總額為4.1716萬元包含2萬元保證金,其2萬元保證金合同約定為財產保證金,被上訴人已將車輛收回,不存在需要保證的財產,上訴人是以合同約定領回,與被上訴人單方制定的補償無關,被上訴人雖然注銷了107塊線路牌,但并未對107輛車全部報廢,現如今仍有這107輛車內的部分車輛在繼續(xù)營運。又怎能以注銷線路牌推斷為報廢車輛。

因此,上訴人對一審審理查明的`相關內容持否認態(tài)度。

針對一審判決書中對爭議焦點,分析評議,法院認為。上訴人亦認定該大項的內容嚴重錯誤。

復也是對公交客運車輛的減免批復,其根本就不能說明公交車免交養(yǎng)路費;上訴人舉證(1)、(4)、(5),也只能證明上訴人的車輛在被上訴人接收前是有社客編號31290接收后已變更為5222860(重慶市營業(yè)性運輸車輛登記表),也只能證明現為公交車。減免的意思應該是既可以減少也可以免除,不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減免”等于“免”,雖一定之差,卻有千差萬別,根據渝府發(fā)(2005)28號文件,第三條規(guī)定:城市公共汽車必須交養(yǎng)路費,本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五十條規(guī)定: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核準,按規(guī)定承擔榮譽軍人、殘廢人和70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車等公益性義務的城市公共汽車免交養(yǎng)路費,其它沒有承擔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益性義務的公共汽車只能按規(guī)定減交養(yǎng)路費。所以不是所有公共汽車都享有免交權利,如果以免交養(yǎng)路費來定是否屬公交車,那么警車、救護車不就成了公交車了。(況且也不是所有警車、救護車都能免交養(yǎng)路費)。

2、一審判決書中稱,依據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0(重慶市營業(yè)性運輸車輛登記表),一審稱159號文規(guī)定持922線路牌為社會客運車輛,簡直太錯,159號文規(guī)定調整退出的為主城區(qū)內持922線路牌運行的20座及以上的社會客運車輛,人家持922線路牌的面包車等就不屬其調整范圍,還有持922線路牌的公交車等。

到一審法院的認為必須達到的條件,就不用選擇“一換一”了,并且其對持922線路牌置換這四大項明確指明還必需完善后報批,其正確說法是:(選擇“一換一”方式的車輛必須是持922線路牌的20座及以上的社會客運車輛)。

4、一審判決書又稱,持922線路牌營運的107輛社會客運柴油車,對主城藍天行動舉足輕重,159號文件規(guī)定對持922線路牌的社會客運車輛必須退出,上訴人持的正是持922線路牌的社會客運車輛,又犯了對認定事實審查證據未客觀細致、粗枝大葉的錯,持922線路牌運行的107輛車,就有許多不是柴油車,有許多早已更新(已注銷牌照),也無任何證據證明都是柴油車,159號文件也是對持922線路牌的一部分車退出,而上訴人承包的車早就不使用922線路牌了,有自己的線路標號(875)。又以何證據為依據認定上訴人承包的車是社會客運車輛,被上訴人單方制定的875線終止經營合同退款表就能證實是公交編線。

訴人的行為認定為合理,又根據什么證據證明合理的呢?

8、對原一審稱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被上訴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被上訴人無過錯和違約的說法是無根據的、是錯誤的。被上訴人依約、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合同目的就能實現,被上訴人依法履行渝府發(fā)(2005)41號文件合同就能全面履行,然而被上訴人用與自己毫無關聯(lián)的渝府發(fā)(2005)159號文件中還未完善的內容來張冠李戴,其主觀用意是為了獲得更大利益,而違法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過錯和違約責任。

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中稱損失金額是否成立的問題,上訴人舉證。

(9),雖為復印件,但有胡仕權提供的證明書,其證明書中稱可以進行司法筆跡簽定。在開庭前上訴人的代理人拿到一審人民法院,法院沒接收,該單車經營書中明確說明被上訴人每月收到9970元,其它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該經營車輛營運記錄有原件,上訴人的代理人親自拿原件到一審法院的審理該案的審判長處,審判長稱復制其中的部分就可以了,為此上訴人的代理人才交部分復制記錄,此二份證據,其中一份是來源于事實本身,屬原始證據,另一份也可以通過鑒定等方式證實其真實性,以此結合其它證據證實上訴人的損失才能起到客觀證明的效果,一審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是不對的。

從以上簡述一審人民法院判書中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guī),認定證據證明對象,證據的合法性及效力方面的錯誤,歸納如下:

1、對渝府發(fā)(2004)60號文件內容理解認識錯誤。

2、對渝府發(fā)(2005)41號文件內容理解認識錯誤。

3、對渝府發(fā)(2005)159號文件內容理解認識錯誤。

4、對被上訴人提供的107塊線路牌報廢手續(xù),推斷為是107輛車報廢錯誤。

5、對被上訴人單方面制定的補償表內容認識錯誤,以此據以推斷上訴人同意按159號文終止合同錯誤。

6、在被上訴人沒有出示任何能直接證明上訴人承包的車輛為社會客運車輛證據的情況下,在多種證據都能直接客觀證明是公交車和座位數為26座的大型普通客車(即與159號文件)無關的情況下,誤認為全部公交車都免交養(yǎng)路費,以此推斷上訴人承包的車為社會客運車輛錯誤。

7、將上訴人承包車輛在明知現已有公交編號的情況下用其以前早就不用的社客編號認定為社會客運車輛錯誤。

8、對159號文件規(guī)定調整退出“922”線路牌的部分社會客運車輛理解為所有持“922”線路牌的車輛都全部退出的認識錯誤。

9、對選擇一換一置換方式的車輛的本身條件理解錯誤。

10、對被上訴認提供的107塊線路牌報廢手續(xù)推斷為107輛車為柴油車錯誤。

11、對被告提供107塊線路牌報廢手續(xù)推斷為是社會客運車輛錯誤。

12、對被告提供的補償清單在判決書中引用其內容又與補償清單內容不符錯誤。

13、將上訴人承包的車輛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納入政府要求退出客運市場的認定錯誤。

14、對合同客體不復存的事實認定錯誤。

15、對被上訴人作出無過錯和違約的認定錯誤。

16、對合同不能履行是被告意志之外的認定錯誤。

17、對認定上訴人的損失金額是否構成錯誤。

18、對其它證據沒有認真細致、全面客觀審查錯誤。

19、在上訴人有明確證據清單順序遞交證據的前提下將順序予以顛倒錯誤。

20、判決不支持上訴人一審中的請求錯誤。

據此:一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審的確存在馬馬虎虎,未認真細致、全面客觀的查明事實真相及證據證明的對象,當然就構成了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認定證據的合法性及效力就錯誤,不以客觀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本身,存在過多的主觀推斷、想象。在被上訴人舉證(1)渝府發(fā)()51號文上訴人只認可其真實性,并沒有認定其合法性的情況下,并且此文件又于政府網公布,不依法審查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將已經于2005年4月就廢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拿來作為依據,并且認可其合法性。來認定案件事實足以證明一審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735號民事判存在過多的錯誤。

因此,起訴于你院,請求你院查明事實真相:

1、撤消原判。

2、支持上訴人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另加二審訴訟費用。

3、或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殷素蘭。

附注:以上是以一審法院認定證據順序展開。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四

申請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馬鋒等人侵占財產糾紛一案,貴院現已受理,因客觀原因,申請人無法調取被告馬鋒、劉兵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相關案卷材料。該證據對確定本案當事人有關鍵作用。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17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特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該證據。

此致

張灣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人:

20xx年1月13日。

民事糾紛申請書簡短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建國,男,1980年3月19日生,漢族,農民,靈寶市大王鎮(zhèn)西路井村4組,現住靈寶市五畝鄉(xiāng)臺頭村5組。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靈寶市人民法院()靈民一初字第934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訴人返還我彩禮及修房現金2萬元。上訴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

1、(2011)靈民一初字第583號民事判決書第2頁倒數第3至1行與第3頁第1—4行已明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時,上訴人給被上訴人拿彩禮40000元現金,金耳環(huán)1對、金戒指一枚、白金項鏈1條。原被告用被告給付的4000元購臵摩托車、冼衣機、電視、家具以及請客、修房等與(2012)靈民一初字第93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被告給付原告的4000元現金,原告除留10000元作為彩禮外,剩余的30000元用于購臵家電家具以及結婚待客、裝修房屋、拍婚紗照等花費”。前后認定事實不一致。

屋、砌院墻、蓋門樓、廁所的花費共計10000元,為什么判決只字不提被上訴人應當返還上訴人的修房花費呢?由此看來判決是明顯錯誤的。

3、既然判決書認定4000元用于彩禮、買家具、修房、待客花費,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應承擔一點責任嗎?況且上訴人是男到女家,結婚花費修房按農村習俗都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但法院沒判被上訴人承擔一點費用,顯然判決不公。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因被上訴人提出離婚,導致我居無定所,外借3萬多元無力償還,家庭經濟十分困難,就連孩子買奶粉錢都成了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彩禮及修房現金共2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原判對上訴人要求返還彩禮以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顯然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對我所花40000元用于彩禮、買家俱、結婚待客、修房判決不公。為此,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返還我修房款及彩禮現金20000元。

此致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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