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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原告行政上訴狀范文(大全8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18 05:29:05 頁碼:14
最新原告行政上訴狀范文(大全8篇)
2023-11-18 05:29:05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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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行政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女,漢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市河南街,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省x市人民大街20xx號。法定代表人:于,職務:市長。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房屋征收決定糾紛一案,不服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上訴人享有的基本訴權。

首先,被上訴人x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開始至今,并未將梅政房征()3號《x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房屋征收的決定》(以下簡稱“征收決定”)以任何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上訴人作為涉案地塊的被征收人從未在征收范圍內看到過上述征收決定。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案上訴人作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經在聽說附近要進行拆遷時,主動找到拆遷部門詢問拆遷事宜,但是被上訴人的任何征收部門未曾以任何方式將征收決定進行公示,也沒有依法做好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其次,上訴人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于x年7月28日,從x市房管局處獲取到被上訴人作出的征收決定。上訴人在法定法定期限內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貴院立案庭也依法進行了審查,認為本案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情況的不了解,也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

再次,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供將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的充分證據。從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來看,無任何一份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征收決定依法進行了公示,也無法證明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了宣傳、解釋等工作。毫無疑問,征收決定依法應當公告后才能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盡管被上訴人聲稱其作出征收決定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于當日對征收決定進行了書面公告,也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在征收決定上寫的日期是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訴人從x年3月26日真正獲知該份征收決定及其內容。

二、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程序嚴重違法,其所作出的()梅行初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管轄。一審法院超越級別管轄原則受理本案后,又駁回上訴人起訴的行為,因其管轄行為的本身違法而作出裁定行為無效。

其次,一審法院行政庭違法受理本案違背了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從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8顯示,一審法院行政庭庭長李直接參與了對涉案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的論證,并且完全支持和贊同該項目征收及補償事項。另從梅河經貿報(梅河生活網)可知,x年5月7日,被上訴人市長于到城區(qū)調研棚戶區(qū)改造和龍須溝治理工作,副市長白、市法院院長李及相關部門領導陪同調研,并查看了松江路ab樓棚戶區(qū)(涉案項目)。一審法院院長李作為一審法院的司法機關一把手領導,直接對本院司法工作起干預作用。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法應當回避本案審理而未回避,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依法實行回避制度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剝奪了法律賦予上訴人的訴權,在未對被上訴人是否公告征收決定進行嚴格審查情況下,駁回上訴人起訴于法無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通知》之要求,人民法院要準確理解、嚴格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之外另行規(guī)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是對上訴人基本訴權的剝奪。一審法院限制訴訟渠道,必然導致上訪增多,非理性行為加劇,必將嚴重影響當地的社會和諧穩(wěn)定。

其次,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問題,提供了正當理由。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已經對征收決定依法進行公告,進而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同時,上訴人作為被征收人也曾經到政府部門當面要征收房屋的官方文件。被上訴人及其房屋征收部門也未予出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以上訴人這一行政相對人知曉為前提,在此前提下,才有訴權保障的可能。x年7月28日,上訴人通過當地村民從x市房管局領取到該份征收決定,才真正獲知涉案地塊以“松江路西側ab樓地塊”名義進行房屋征收,也才從該份政府信息的內容獲知自己享有起訴的權利。作為對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及權利等并不清楚的當地百姓,一審法院不應就此剝奪上訴人基本訴權。也并不能在房屋征收部門未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的前提下,因此強加上訴人清楚知道對房屋征收提起訴訟的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其所作的裁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違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屬程序嚴重違法。故,上訴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上訴,請求貴院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基本訴權,維護法律的正確公正實施。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qū)72號。電話:xxxxxxxxxx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fā)回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x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信息有錯誤所造成的后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因為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為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繼續(xù)、持續(xù)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偽”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fā)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復議決定:認為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復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qū)“法匪、偽”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jié)之一。因為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為、不查超范圍經營的行為,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么,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持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yè)超范圍經營行為的“復議決定”。是怎么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為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持部分。從不予支持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為: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為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復議行為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并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5年2月17日。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三

1、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正文的第一項內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的目的。根據行政案件的特點,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提出賠償損失等。如例文一,訴訟請求有兩個:

(1)撤銷被告發(fā)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

(2)責令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

訴訟請求要表述明確、具體。原告可以針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以及自己的權益受損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請求。

2、事實與理由。這部分要寫清楚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事實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起訴狀必須寫明被告侵犯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及造成的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復議后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復議行政機關作出復議決定過程和結果。

理由是在敘述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guī)進行分析,論證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例如,對被告侵犯起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案件,原告要著重論述被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證據不充分;或者違反了法定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被告純屬超越職權范圍、濫用職權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處罰過重,侵害了原告正當權益等。其理由應根據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但引用法律、法規(guī)條文必須準確,理由務必充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這部分內容要求原告就訴訟請求、列舉的事實、闡述的理由所舉之證據,應當詳細、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核對查實。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四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薄缎姓V訟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本C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相關知識: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使起訴被司法機關接受,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提起訴訟?!庇纱丝梢姡鳛樾姓V訟的原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如果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2.有明確的被告。這一條件要求,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具體清楚地向法院表明告誰,即被訴行為是由哪個行政主體作出的。原告如僅有被侵害事實,而沒有明確的侵害主體,起訴亦不能成立。因為人民法院最終要使一個具體的行政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當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起訴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法律、法規(guī)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如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提起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表明希望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司法行為來對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例如要求法院責成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或者要求法院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等;其次在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原告還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根據。事實根據主要指原告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與證據。原告在起訴時即使不能提供行政決定書等行政文書,至少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情況或相關證據。否則,法院難以對之進行審理。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件要求,首先原告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超出此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不能接受其起訴;其次受訴法院必須對起訴的案件有管轄權,符合《行政訴訟法》第3章管轄的規(guī)定。行政審判權必須由一個具體的法院來行使。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有分工的。所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必須確定是否對相應案件有管轄權。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五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

上訴人因不服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誠請貴院撤銷新鄉(xiāng)市***區(qū)人民法院(20xx)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所發(fā)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序違法。

1、本案屬于行政復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復議前置”程序,但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從沒有申請過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案屬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序違法。

2、退一步講,即使不考慮行政復議前置,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仍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88年,到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之時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違法。

本案事實是:1985年,上訴人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分戶條件,經村委會批準批劃宅基地一處(系涉案所爭議的宅基地)。1988年,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對本轄區(qū)內的個人建房用地統(tǒng)一清查。因上訴人具備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并且在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上均有當時戶主的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簽章,故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根據統(tǒng)一清查的實際情況為上訴人頒發(fā)村民宅基地使用證(0000001號),其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認定事實不清嚴重錯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依據有當時戶主簽名和行政村干部簽章的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依法頒發(fā)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權證(0000001號),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為上訴人頒發(fā)宅基地使用證,并限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2、被上訴人王阿貴、李素素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審判決其勝訴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訴訟時效情況下受理其行政訴訟顯然不妥,一審判決其勝訴更屬錯誤。

綜上所述:新鄉(xiāng)市牧野區(qū)某某鄉(xiāng)人民政府頒發(fā)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應予支持。被上訴人的起訴無理,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則是錯上加錯,應予撤銷。

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

20xx年11月27日。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六

第二上訴人:許**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1**弄*號*室。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另行作出公正判決或再次發(fā)回一審法院再次重審。

2)上訴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中的“本院認為”一共三點:。

1)一審法院認定,“《收條》,上訴人周**、許**收到《收條》時間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里,針對系爭房屋的權利歸屬、針對《收條》上僅載有周筠簽名,上訴人從沒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卻以《收條》為據主張系爭房屋的權利,因周女與上訴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血緣關系,故在被告姜*對《收條》內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上訴人原告的這一證據明顯不能佐證爭訟事實。”

本案上訴人于被上訴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是客觀事實,正因為有這層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才引發(fā)了這場訴訟(家庭婚姻訴訟因此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識、無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緣”和“法律”的正是主審法官而非上訴人。(在調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周女替上訴人放棄權力······)當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錯亂不堪。

2)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說明書》,該《說明書》產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簽名日。盡管現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說明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p>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說明書》,是真實有效的證據(姜*第一個簽,并且鄭重的寫下了日期)可以證明本案系爭房屋是二上訴人出資委托二被上訴人購買的。既然一審法院認為,“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應該推斷出只要無證據證明姜*當時無行為能力,那在《說明書》簽字時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競荒唐到要上訴人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根據《民事訴訴的證據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有行為能力是普遍現象,無行為能力是例外,對這種例外舉證責任應該就是被上訴人。一審法院這種認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當了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資金記帳憑證,訴訟中,原告把若干資金記帳憑證作為支撐,以證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購買系爭房屋的資金進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資金記帳憑證與被告作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被告作為購房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所顯示的事實無法吻合。因此,這些資金記帳憑證,亦難以印證涉訟事實。

原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不僅提供了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還提供了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上訴人的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的取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存款時間及金額能夠吻合(有資金及其流向圖為證)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這二份經庭審質證過的(對上訴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決書的書寫貫例,是在故意隱瞞事實偏袒被上訴人。

而且被上訴人代理人在重審及重審的前一次審理中都明確表態(tài):周女確實拿錢回來,但這是周筠的工資收入或是其父親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法院對這資金的來源還是置之不理。

4)一審法院認定,“簽訂購買系爭房屋合同時的首付款僅為59261元,其余款項由姜*、周女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10萬元、商業(yè)貸款萬元),且貸款亦從姜*名下的帳戶逐筆清償,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明知?!?/p>

上訴人認為,這是一審法院做出的又一個荒唐之極的認定,二上訴人委托二被上訴人購房時自認為已經將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訴人申請貸款又不需要上訴人簽字畫押,銀行又不可能上門通知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從何渠道應當明知呢?就這么個常識性的問題,一審法院不知何故競會出錯。

二、一審法院還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法律規(guī)定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對所有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而一審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姜*還有個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審判決書本院查明中沒有涉及,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進行審查,而上訴人在二審時已經收到的關于姜*《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因為按《最高院的證據規(guī)則》規(guī)定“庭審中的所有證據必須經法庭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痹诒景付徟c重審中雙方均沒有對這份證據進行過質證,本案被上訴人姜*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一審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程序。正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實體審理的不公。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年2月1x日,漢族,駕駛員,住x市xx區(qū)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xx區(qū)人民政府就xx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x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1)x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xx區(qū)人民政府就xx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xx區(qū)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xx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讓時間是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x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xx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精神”?!皒x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原告行政上訴狀篇八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20xx)皖xx民初x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特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產生的糾紛,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zhí)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fā)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界定的范圍是職工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向單位借款沒有及時沖賬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顯然與本案的事實是不一致的。

本案中,上訴人并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沒有及時向公司沖賬的憑證向其索要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向其索要借款。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于xx在公司財務掛賬及未交辦公用品的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在職期間執(zhí)行公務的預支款項,但是20x年x11月份已經從xx公司離職。20xx年4月1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一份關于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向公司借款的情況說明,被上訴人對上述借款表示認可并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該份《情況說明》所要證明的內容是被上訴人雖然已經從公司離職但仍然欠公司借款共計人民幣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表示認可上述事實。因此,該份《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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