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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還可以幫助別人了解我們的工作和研究成果,促進交流和合作。報告的結構應該合理,包括引言、正文和結論等部分,以使讀者能夠清晰地理解和整理信息。這些范文中的觀點和分析可以給我們帶來新的啟示和思考。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一
1974年,美國臨床心理學家freudenberger首次提出“職業(yè)倦怠”這一概念。從此,諸多心理學者就一直傾心研究,并開始向不同的行業(yè)延伸,研究成果也層出不窮。通俗地說,“職業(yè)倦怠”又稱“職業(yè)枯竭癥”,是指人們在職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因職業(yè)缺乏目標、生涯缺乏規(guī)劃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的某些因素,造成工作熱情喪失,工作績效下降,并連帶出現各種生理、心理兩方面的不適反應和疲勞癥狀。作為長期處于職業(yè)壓力下的高危人群——警察,特別是基層xxx民警,深入而細致地研究職業(yè)倦怠十分必要。
毋庸諱言,當前民警隊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士氣低落、能力不強、對工作疲于應付甚至得過且過等職業(yè)倦怠現象。我們必須承認,產生職業(yè)倦怠是正常的,無需遮掩,因為敢于承認問題才有可能解決問題。xxx警察職業(yè)倦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多角度的綜合性問題,不是單單解決某一個方面就可以解決的。消除xxx警察的職業(yè)倦怠感,需細致分析,探究根源,從而對癥下藥,解決實際問題。
xxx是國家的刑罰執(zhí)行機關,xxx人民警察是刑罰的具體執(zhí)行者,其職責是依法管理xxx、執(zhí)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但隨著社會轉型和變革,引起人們在思維方式、思想觀念、價值取向、人生態(tài)度等方面的一系列變化,xxx民警也無可避免的遇到競爭壓力、子女讀書就業(yè)、住房購車等一系列問題。認知上的矛盾、思想上的彷徨、心理上的迷惘必然伴隨著情緒上的煩惱、沮喪與焦慮,容易產生無所適從的心理狀態(tài),從而導致xxx民警思想上的困惑和心靈上的焦慮,久而久之,產生煩躁、自卑、抑郁等嚴重心理問題。
職業(yè)倦怠大致有兩個方面的表現。一是生理上的表現,主要表現為生理呈現亞健康狀態(tài),如寢食難安,反應遲鈍、行動遲緩、注意力分散、記憶力下降、精神恍惚萎靡等。二是心理上的表現,其主要癥狀為失去工作樂趣,職業(yè)的價值感和認同感降低;對工作任務產生厭倦,工作激情逐漸消退;工作過程中極易產生疲憊感,對工作的新異事物敏感度降低;對辦公場所有強烈排斥感甚至恐懼感等。
職業(yè)倦怠的行為表現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職業(yè)價值感和成就感降低,僅僅把職業(yè)作為一種謀生的手段,“混一口飯吃”是其典型的語言形式;二是缺少職業(yè)效能感,成功的體驗甚少;三是平庸體驗強化,把干工作看成是“苦海無邊”,盼望早日“船到碼頭車到站”;四是工作“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沒有激情,缺乏創(chuàng)新意識,僅僅滿足于完成任務。
“職業(yè)倦怠”心理源于兩方面因素,即內在的心理原因與外在的社會原因。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二
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作為公安機關“三項建設”之一,是提高公安機關執(zhí)法權威及公信力的基礎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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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認真落實士官探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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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大練兵活動“一性三化”組訓法調研報告,公安機關大練兵活動轟轟烈烈開展至今,全國上下呈現學習練兵與工作緊密結合的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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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部長指出,在新形勢下,信息化已經成為推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重要載體,也是我們推進“三基”工程建設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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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xxx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調研報告,從廣義上講,依法行政作為我們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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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化執(zhí)法規(guī)范化和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是xxx黨委員在科學判斷準確把握公安工作發(fā)展態(tài)勢的基礎上,為推動公安長遠發(fā)展的重大戰(zhàn)略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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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xxx同志視察我區(qū)時的重要指示和全國公安機關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座談(一)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必須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解放思想是改革創(chuàng)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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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現役部隊出臺士官建設調研報告,為加強公安現役部隊士官隊伍建設,提高士官隊伍整體素質和戰(zhàn)斗力,根據有關規(guī)定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一高度重視抓好士官隊伍建設,(一)深化對士官隊伍建設重要性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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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建立辦案質量考評制度調研報告,一考核考評指標情況:,(一)適用“寬嚴相濟政策”引起執(zhí)法問題的思考,中央政法委在刑事執(zhí)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聯(lián)發(fā)(20xx)69號《關于在刑事執(zhí)法活動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施意見》根據該“意見”的規(guī)定,省檢察院公安廳《關于不批準逮捕案件適用條件的規(guī)定》省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因生活無著落偶然盜竊等五種情形不起訴》等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對“寬”的尺度,公安檢察法院理解執(zhí)行不相同,導致在工作中經常發(fā)生疑問,為有利于工作正確執(zhí)行“寬嚴相濟政策”,保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對違法犯罪分子予以懲治教育感化,制定一個標準和程序規(guī)范,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解決執(zhí)法中的誤區(qū)。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三
近年來,我市信訪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績,信訪形勢多年來保持總體平穩(wěn),沒有發(fā)生影響較大的信訪問題和群體性事件。但同時和全國一樣,我市也正處于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沖突等原因,在加快發(fā)展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多,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多,信訪總量仍在高位運行。從20xx年到20**年,各級信訪總量連續(xù)攀升。
(二)我市非正常信訪有關情況。
我市赴京非正常上訪處于多發(fā)頻發(fā)態(tài)勢,20**年度,我市進京上訪實際發(fā)生量385批689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6、2%、人次上升18、8%。其中非正常上訪239人次,同比上升54、2%,重復非正常上訪現象比較突出。
我市在處置赴京非正常上訪工作中,按照中央聯(lián)席辦總體要求,通過采取及時勸返接回赴京非正常上訪人員、認真規(guī)范處置工作、促進解決問題、落實責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使絕大部分赴京非正常上訪得到妥善處理,基本做到了有理的解決到位,無理的疏導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違法的依法處置到位,多數非正常上訪人員沒有發(fā)生回流現象,沒有發(fā)生惡性的影響大的赴京非正常上訪問題,較好地維護了我市和首都重要地區(qū)和敏感部位的秩序和社會大局穩(wěn)定。
二、連云港市非正常信訪的特點分析。
綜觀我市非正常上訪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社保福利、土地征用與流轉、涉軍人員、民間借貸、涉法涉訴、房產糾紛等方面。其行為呈現出三個特征:
(一)頻率高發(fā),人數批次明顯增加,連鎖反應明顯。今年非正常上訪同比上升54、2%,而且出現了此類問題解決又引發(fā)其他問題的現象。如前幾年我市通過多種渠道解決了企業(yè)軍轉干部問題后,又連續(xù)出現退役士官、復員軍官等其它涉軍人員反映待遇等問題。
(二)規(guī)模較大,手段方法靈活、行動組織性強。隨著上訪次數的增多,上訪人在跟政府有關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經驗”。為達目的,他們往往想盡辦法,嚴密組織,統(tǒng)一口徑。如民辦教師、涉軍人員、“殘疾車主”,“銀行協(xié)解人員”串聯(lián)、抱團集體上訪的傾向非常明顯。
(三)行為過激,對抗性明顯增強,社會影響大。有些上訪人不管自己反映問題是否有理,就直接到天安門、xxx、使館區(qū)等場所,拉橫幅、靜坐、圍堵大門、攔截車輛等行為進行上訪。
三、非正常上訪形成的原因。
(一)上訪人心理因素加劇進京非訪。
隨著利益格局調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貧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廣大群眾中顯得尤為突出。上訪群眾心理心態(tài)偏激失衡,片面理解政策法律,過分強調自身利益形成一些錯誤心態(tài):主要有“官本位”心理,認為“誰的官大就找誰”;“人治”要比“法治”管用;“不鬧不解決,大鬧大解決”的投機心理;“盲從”、“賭氣”、“盲訴、盲訪”心理等。再加上現實中確有一部分人以訪謀生,因訪得利,從而導致非正常上訪逐年增多。
(二)體制的負面效應誘引進京非訪。
1、勸返機制的負面影響。對非正常上訪,隨有隨接,隨接隨返,對減少正常上訪總量效果明顯。然而從實踐中看,上訪人產生了去北京上訪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負面效應,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惡性循環(huán)。
2、考核通報制度存在一些不足。發(fā)生非正常上訪后一級通報一級,為降低數量,后移名次,基層就會采取“攔”、“堵”、“截”等手段,這就給上訪人造成基層黨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訪的錯覺,以此要挾責任單位滿足其過高訴求或不正當要求。
3、責任劃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訪條例》規(guī)定解決信訪問題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但在特殊時期、敏感時節(jié),涉及到三跨三分離、涉法涉訴等信訪問題時,強調讓戶籍所在地穩(wěn)控,有時迫于壓力,為完成穩(wěn)控任務,就可能答應了一些不該答應的條件,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群眾通過非法上訪能解決問題的想法,導致工作越做越被動。
(三)政府職能缺位助推進京非訪。
非正常訪反映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是在基層受理過。但鄉(xiāng)鎮(zhèn)、村基層組織功能弱化,力量薄弱,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成為一句空話,導致矛盾上行。同時基層干部在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過程中,確實存在方法簡單、工作拖沓、推諉扯皮的現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進而群眾情緒失控,采取進京上訪。
(四)法律遏制不力致使老戶肆意非訪。
1、在適用法律上有難度?!缎旁L條例》內容欠缺,導致上訪秩序混亂。首先,《信訪條例》沒有對上訪案件做終結的法律規(guī)定;其二,對正常上訪和非正常上訪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其三,對纏訪、鬧訪、無理訪等行為缺乏剛性的管理措施。由此,降低了《信訪條例》的法律約束力,導致上訪秩序混亂。處置非正常上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有關法律依據分散規(guī)定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且多屬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則性規(guī)定。
2、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的主體不明確。非正常上訪行為違犯了《信訪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本應由公安處置的違法行為,但由于“三個慎用”的出臺,導致公安機關不敢處置,信訪部門無力處置。尤其是勞教制度取消后,老戶活動更加頻繁,組織更加嚴密。7月1日那天在北京參與非訪的將近1萬,對于這些老戶如何教育疏導,沒有什么好的對策,導致加入非訪隊伍的人員不斷增加。
四、我市處置非正常信訪的做法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市處置進京訪的一些做法。
1、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構建應急處置小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駐京工作,專門成立接訪二處,主要負責群眾進京上訪的應急協(xié)調和處置工作。
2、精心組織,快速反應。駐京工作組成立以來,按照“遇有情況,快速反映,提前布控,靠前化解”的處置原則,發(fā)現人員失控進京,主動對接有關部門,主動到敏感地區(qū)布控,果斷處置,迅速勸返。多次成功勸返,如海州區(qū)張某等6人多次進京,有兩次在xxx帶出,蘇紅酒業(yè)一批33人次進京被成功勸返。
3、全力協(xié)調,多措化解。每次發(fā)生非訪以后,市駐京工作組在第一時間向省駐京工作組及國家xxx等部門及時匯報,爭取理解和支持,盡可能地核減。同時,對于事發(fā)單位發(fā)函交辦,跟蹤問效,及時化解矛盾,防止因處置不力再次回流非訪。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盡管我市在處置非正常信訪問題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
1、非正常上訪人員的勸返接回、穩(wěn)控和處理工作難度大。一是接回難。如果上訪人在北京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愿意返回,信訪部門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將人接回。二是穩(wěn)控難。非正常上訪人員在北京發(fā)生違法行為之前,任何執(zhí)法機關對他們都不能拘留、關押,采取人盯人、死看死守的方法穩(wěn)控也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嫌。三是處理難。由于法律依據和證據不足,即使公安機關對非正常上訪人做出拘留、勞教等處理,被處理的非正常上訪人若對處理不服,就會提起公訴,而公安機關往往會被裁定為敗訴,還要對非正常上訪人進行賠償,致使許多公安機關不敢依法處理。
2、現有的信訪終結機制不健全。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問題確已解決并且已經三級終結的信訪案件,“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而事實上,只要上訪人不息訴,上級就交辦,原來的終結隨之成為一紙空文。尤其是對已經法律程序終結的無理非正常信訪,缺乏相應的終結機制。
五、遏止非正常信訪的對策思考。
針對非正常上訪的行為表現、發(fā)展趨勢和產生的原因,筆者結合在實踐中化解非正常上訪的探索,提出如下對策:
(一)創(chuàng)新體制,整合資源,構建一元化“信訪大格局”。
化解信訪矛盾的理想路徑是把信訪資源的整合與政府機構改革結合起來,把信訪與監(jiān)督結合起來,建立起統(tǒng)一、權威的社會矛盾處理機制。
從目前組織架構來看,市級黨委政府應該轉變觀念,優(yōu)化信訪的社會環(huán)境及運行機制,根據市情,加強統(tǒng)一領導,建立黨、政為主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種力量積極參與、信訪部門適時協(xié)調的信訪新格局。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群眾工作部,以群眾工作統(tǒng)領信訪工作,發(fā)揮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系的優(yōu)勢,全社會共同擔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責。
(二)創(chuàng)新機制,完善功能,構建一體化“社會大協(xié)同”。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四
近年來,社會矛盾不斷增多,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為了有效解決社會糾紛,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民警調解案件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也是一種重要的工作職責。通過長期的實踐經驗,我深刻認識到民警調解案件的重要性,并且對此有著一些心得感悟。
近年來,社會矛盾與糾紛日益復雜化,隨之而來的就是涌現出大量的案件。在這樣的背景下,民警調解案件作為一種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應運而生。調解不僅可以緩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可以有效減輕司法機關的負擔,提高司法效率。同時,通過民警調解案件,可以使人民群眾更加深刻地認識到法律的威嚴與權威,提高了公民的法律素養(yǎng)和自我保護意識。
民警調解案件的過程有一些基本原則。首先,公正、公平、公開是民警調解案件的基本要求。民警調解案件必須要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調解。其次,以法治思維引領調解工作。民警作為公安機關的一員,必須牢固樹立依法治警的理念,確保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再次,強調調解的自愿性原則。當事人自愿參與調解,才能取得滿意的解決結果。
民警調解案件的工作方法是整個調解過程中最為關鍵的部分。首先要注重對當事人的尊重和傾聽。只有真正傾聽當事人的要求和訴求,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其次,要做好信息收集和訊問,確保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為調解提供有力的依據。同時,要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和現實情況,進行分別是非的分析,提供專業(yè)性的指導和建議。最后,在調解過程中要注意言行舉止,注重語言的技巧和溝通的藝術,使當事人感受到溫暖和善意。
通過這些年的民警調解案件工作,我深刻意識到調解并非一帆風順,其中常常伴隨著困難和挑戰(zhàn)。在每一起案件中,我都會遇到各種不同的當事人和背景的案件,需要我做出不同的判斷和決策。但是,正是這些困難和挑戰(zhàn),讓我更加堅定了自己對于公安工作的理解和熱愛。通過調解案件,我能夠更加深入地走進人民群眾,了解他們的生活現狀和問題。只有真正了解了人民群眾的需求,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希望繼續(xù)以準確的判斷和高尚的職業(yè)品格,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調解服務。我相信,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我的調解工作會越來越有針對性和成效,為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做出更大的貢獻。我也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夠加入到這個光榮的崗位上,共同努力為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安寧做出貢獻。
總結:民警調解案件是公安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調解可以化解矛盾、減輕司法壓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關鍵性,通過傾聽、信息收集和言行舉止等方法,可以達到更好的調解效果。通過這些年的工作,我也收獲了很多,并將繼續(xù)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調解服務。同時,希望更多的人能夠加入這個光榮的崗位,共同為社會穩(wěn)定和人民安寧努力奮斗。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民警調解案件是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手段。作為一名參與調解的民警,我在過去的工作中積累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在此,我愿與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民警調解案件中所得到的心得。
第二段:案件調查和了解(200字)。
作為民警,案件一旦發(fā)生,我們首先需要進行調查和了解,了解案件的起因、經過和相關人員的訴求。通過細致入微的調查,我們能夠更好地掌握案件的事實,為后續(xù)的調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撐。此外,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交流,了解他們的想法和需求,也是有效開展調解工作的重要一環(huán)。
第三段:溝通和傾聽(300字)。
在調解案件過程中,溝通和傾聽是極其重要的一環(huán)。首先,我們要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意見,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為爭端的解決提供基礎。大家都知道,“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是調解工作的前提”。其次,我們要善于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化解雙方的矛盾和沖突。通過換位思考、引導性提問等方式,我們能夠更好地發(fā)現問題的癥結所在,從而制定更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第四段:公正和權威(300字)。
公正和權威是民警調解工作的核心價值觀。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我們要始終維護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作為法律的執(zhí)行者,我們要樹立起公信力,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夠信任我們的調解結果。同時,我們也要具備權威性,讓當事人對我們的判斷和決策產生認同感,從而達到更好的調解效果。
第五段:維護社會和諧(300字)。
最后,民警調解案件的終極目標是維護社會和諧。通過妥善處理各類民事糾紛,我們能夠化解矛盾、減少沖突,為社會創(chuàng)造一個安定、和諧的環(huán)境。作為一名民警,我時刻銘記著自己的職責,努力為社會和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相信,只要我們持之以恒地進行調解工作,就一定能夠為社會的繁榮與發(fā)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結語(100字)。
民警調解案件的心得體會是我們日常工作的總結與反思。通過溝通傾聽、公正權威的工作方式,我們能夠更好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xù)努力,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養(yǎng),為推進法治社會建設貢獻力量。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六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更好的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zhèn)“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組織轄區(qū)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qū)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zhèn)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xiāng)鎮(zhèn)干部(包括鄉(xiāng)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qū)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xiāng)鎮(zhèn)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zhèn)開展“警治聯(lián)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xiāng)鎮(zhèn)政法干警通力協(xié)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xiāng)鎮(zhèn),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xiāng)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xiāng)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xiāng)鎮(zhèn)開展“聯(lián)防聯(lián)調”模式??h、鄉(xiāng)、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qū)簽訂聯(lián)訪聯(lián)調協(xié)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fā)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yè)管理等容易引發(fā)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fā)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fā)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zhàn),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tǒng)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fā)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huán)境。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七
第一段:引言(120字)。
調解案件是民警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huán),我在這一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心得。通過與當事人的溝通和協(xié)商,我理解到調解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對于緩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重要作用。在調解過程中,要注意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養(yǎng)和溝通能力,以實現最佳的結果。
第二段:提高業(yè)務素養(yǎng)(240字)。
在民警調解案件中,業(yè)務素養(yǎng)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民警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熟稔于心,了解案件性質和相關規(guī)章制度。其次,民警還需要具備較高的職業(yè)道德和思想道德修養(yǎng),將調解視為一種責任和使命,以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為指導。此外,民警還需要掌握調解技巧,善于處理各類糾紛,并能夠靈活運用各種調解方法,采取恰當的方式解決案件。通過不斷提高業(yè)務素養(yǎng),我在調解案件中能夠更加理性和客觀地分析問題,找準問題的癥結,有效解決糾紛。
第三段:加強溝通能力(240字)。
良好的溝通能力對于民警調解案件尤為重要。在案件調解中,民警需要與各方進行溝通和協(xié)商,理解他們的需求和利益,推動雙方達成一致。我發(fā)現,積極傾聽對方的意見和陳述,及時反饋自己的觀點和建議,是構建互信和共識的關鍵。同時,我還學會了運用非語言溝通技巧,比如姿態(tài)、表情和肢體語言等,使當事人感受到我真誠的關懷和關注,從而更加愿意配合調解工作。通過持續(xù)地實踐和學習,我逐漸提高了自己的溝通能力,使調解工作更加順利和高效。
第四段:注重心理輔導(240字)。
在民警調解案件中,注重心理輔導是極為必要的。很多案件的背后都隱藏著當事人的情緒問題,如憤怒、焦慮、恐懼等。作為調解人員,我們需要通過專業(yè)的心理輔導技巧,對當事人進行疏導和引導,幫助他們緩解情緒壓力,增強彼此的理解和包容。我通過多次實踐,了解到有效的心理輔導不僅能夠促進案件的調解進程,還能夠幫助當事人真正解決問題,達到雙贏的結果。因此,我在調解案件中注重引導當事人正確看待問題,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給予及時的傾聽和建議,并推薦他們適時尋求專業(yè)的心理咨詢。
第五段:總結和展望(360字)。
通過調解案件的工作,我深刻理解到,調解不僅僅是解決案件的一種方式,更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手段。為了更好地進行調解工作,我將繼續(xù)提升自身的業(yè)務素養(yǎng)和溝通能力。同時,我將加強心理輔導技巧的學習和實踐,更好地服務于當事人的需求和利益。我會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改進自己的調解工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
通過撰寫這篇文章,我進一步回顧了自己在民警調解案件中的心得體會。我深刻認識到調解案件需要提高業(yè)務素養(yǎng)和溝通能力,注重心理輔導,并把調解視為一種責任和使命。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成為更好的調解員,為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八
作為社會主義建設重要組成力量的人民警察,其“幸福感”程度直接決定著其維護社會平安穩(wěn)定作用的發(fā)揮。提升人民警察幸福感是提升整個社會幸福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經濟社會的急劇轉型中,過多地強調警察義務而忽視了警察權益保護,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觀念、執(zhí)法實踐經受著來自社會各個層面的挑戰(zhàn),警察的“幸福感”不容樂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安隊伍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
“幸?!痹诤艽蟪潭壬鲜且环N感受,這種感受來源于對現實生活的客觀體驗。當前,民警的“幸福感”不強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式造成了沖擊,無形中增加了民警的思想壓力。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民主法治進程加快,部分民警無法順利跟上新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執(zhí)法形勢的需要,在角色轉換過程中面臨著諸多不適應,也給民警帶來一定壓力感。
人民警察“幸福感”事關隊伍的長遠發(fā)展,應統(tǒng)籌考慮。
民警多個層次的需求,抓住最迫切、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措施予以解決。
民警調解案件調研報告篇九
縣xxx會:
按照縣xxx會工作要點安排,本次xxx會將聽取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報告。4月10日至5月6日,由縣xxx會副主任代祥菊帶隊,縣xxx會內司工委全體人員和委員組成調研組,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會前專題調研。
調研組。
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座談走訪等方法,分別到十四個鄉(xiāng)鎮(zhèn)和縣司法局、縣人民法院、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進行了調研。調研的主要內容是: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程度,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機制創(chuàng)新以及人民調解經費保障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人民調解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以及今后工作的意見建議?,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yè)。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調研中感到,廣大人民調解員工作認真負責,特別是村(社區(qū))調解員,盡職盡責,為維護當地社會穩(wěn)定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勞動。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如土溪鎮(zhèn)與接邊地區(qū)共同簽訂了做好跨界接邊地區(qū)聯(lián)合人民調解工作的協(xié)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fā)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特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yè)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yè)管理等容易引發(fā)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wěn)定成效顯著。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fā)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近兩年來,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700多件,調解成功率達,防止群體性上訪43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21件,防止民間糾紛轉為治安案件8件,防止群體性事件15件,充分發(fā)揮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有待進一步加強??傮w上看,全縣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仍存在發(fā)展不平衡、重視不夠的情況。如按照上級要求和以前的慣例,縣里應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進行總結和表彰。但近年來,縣里未召開過人民調解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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