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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中的快樂,產(chǎn)生于對學習內(nèi)容的興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歡學習的,只是學習的方法和內(nèi)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心得體會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主題二審案件審理心得體會和感想一
x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通告,向外界公開了犯罪嫌疑人孫小果案調(diào)查進展情況。這份通報公告的情況大多數(shù)在大家的預料之中,比如,孫小果屢屢逃脫法律的制裁,就是因為其父母在其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在其父母的四處活動下,孫小果因輪奸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卻神奇地“在監(jiān)外執(zhí)行”,在其父母的張羅下,孫小果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利用虛假的專利發(fā)明重大立功獲取減刑。而這些匪夷所思的操作之所以能得逞,也是因為在案件偵辦,審判,入獄服刑減刑等多個環(huán)節(jié)都存在嚴重的問題,有人失職有人瀆職還有一些人直接參與了犯罪,導致孫小果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大家的推測與事實如此吻合,不是因為推測的水平有多高,而是因為大家都明白,讓一個嚴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不是一兩個人都做到的,也不是一般家庭可以做到的,必然有人從中作梗,其中不乏位高權重者;也必然涉及到多個部門。
通報顯示,相關部門已對省監(jiān)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省監(jiān)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梁子安、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系人等11人采取了留置措施。
從這份名單可以解讀出的信息很多。一個是涉及人員之多,公安、法院、司法等多個部門有多人淪陷。另一個則是涉及官位之高,孫小果本人以及其家庭從目前看并不顯赫,卻能把位居司法部門高位的人拉下水,足見其破壞力之大。
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這些人原本應該是把關者、法治的守護者,卻搖身一變成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庇護者,法治的破壞者。他們沒有發(fā)揮想到監(jiān)督的作用,反而沆瀣一氣,狼狽為奸。所以,與其說是被拉下水的,不如說是信念動搖,主動下水的。
司法腐敗,后果非常嚴重,一個重要原因是司法是最后一條底線,司法不公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一起案件從偵辦,公訴到審判,入獄服刑,往往涉及的部門非常多,經(jīng)手的人員也非常多,這意味著犯罪成本非常之高,孫小果卻能長期逃脫法律的制裁,社會反響極大,給社會的觀感極差。毫不夸張地說,圍繞在孫小果身上的這張嚴密的保護網(wǎng)直接導致了司法公平正義被犧牲,也間接導致了孫小果沒有能及時吸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在犯罪道路上愈演愈烈。
如今案件調(diào)查基本塵埃落定,但留下的教訓還需要被認真吸取。司法部門之間有相互監(jiān)督的權力和義務,這么多錯誤,哪怕只有一個環(huán)節(jié)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也不至于像今天這么狼狽。
還有,不能放過每個疑點每個參與犯罪的人。目前,辦案部門正在對孫小果1997年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zhí)行和其他違法犯罪加緊開展調(diào)查工作,這意味著,還有更多的司法人員可能落網(wǎng)。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只有將每個疑點都弄清楚,將每個參與者弄清楚,才能將完整的真相呈現(xiàn)出來,這些暗藏于司法隊伍中的病毒才能被消除,才能立下讓后人不敢越雷池半步之威。
主題二審案件審理心得體會和感想二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xiàn)住在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jù)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fā)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fā)現(xiàn)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zhì)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北景甘窃?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zhí)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y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提供了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jù)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shù)刈o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jù)當然屬于有效憑據(jù),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jù)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nèi)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nèi)部規(guī)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該數(shù)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zhì)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斑t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主題二審案件審理心得體會和感想三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主題二審案件審理心得體會和感想四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聯(lián)系電話: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xiàn)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jīng)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jīng)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zhì)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zhì)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guī)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nèi)容,不具備發(fā)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 月 日
主題二審案件審理心得體會和感想五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xx(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xxxx年xx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nèi)匯入共計x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x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網(wǎng)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jīng)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jīng)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x基金。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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