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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簽署的一種法律文件,用于規(guī)范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可以參考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一份完整合同的示范樣本。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一
房屋買賣合同(分期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
分期付款:
2、乙方于 日之內交首付人民幣 元(大寫 )。
4、甲方于 日之內將房屋戶口遷出并辦理土地使用證,乙方將尾款人民幣 (大寫 )支付給甲方。
用結清,若發(fā)現有陳欠的采暖費、物業(yè)費,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甲方必須支付。
第四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并按規(guī)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xù)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xié)商,交易稅費各自承擔所需費用。
第五條 違約規(guī)定:
買賣雙方規(guī)定,違約方應按照房屋成交價(即總價)的 % ,即人民幣 (大寫: )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第六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七條 因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二
甲方:(浙江)215;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傳真:
郵編: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傳真:
郵編:甲乙雙方經過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貨物事宜,達成如下一致:
一、買賣標的和數量:甲方將下列貨物賣與乙方:名稱規(guī)格或型號品牌。
生產商數量。
二、單價和貨款總額:雙方約定的價格條款是: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
三、交貨時間和交貨數量:交貨時間為;美批次交貨數量的限制是:
五、質量標準和驗收條款: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是:封樣的方式和保存:乙方在甲方貨物到達交貨地點的當天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予以簽收貨物。不合格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接收。
六、包裝和標簽:雙方確定的包裝材料和方式是:貨物標簽商定為:
七、損失風險:貨物在送達交貨地點前的損失風險由甲方承擔,其后的損失風險由乙方承擔。
八、貨物所有權:在乙方如數、及時地支付完畢本合同約定的貨款前,甲方擁有對出賣貨物的所有權,乙方有義務保證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導致甲方的上述權利受到限制或者剝奪。
九、貨款結算和支付:結算和支付期限為:支付方式為:
萬元時,上述款項應當如數賠償給守約方十。
四、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十。
法定代表人: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買賣合同篇10甲方:阜陽xx公司,住所地阜陽樓西。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乙方:。丙方:。乙方為生產需要,特向甲方購買牌裝載機臺,由丙方為乙方的付款向甲方提供擔保?,F經三方友好協(xié)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一、裝載機的名稱、型號、數量、單價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購買型裝載機臺,機器編碼為:,發(fā)動機編號為:。
2、乙方購買的上述機械的單價為每臺元,合計為元。上述款項由乙方分期以方式向甲方支付,其中首付款元由乙方在接收裝載機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畢,剩余款項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分期支付,每期支付元。上述各期款項應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
3、在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款項后的____日內,甲方應將上述裝載機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在交接上述裝載機時,應根據所接收的實物,填寫交接清單,交接單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二、履約擔保條款:乙方自愿選擇下列第(可任選其一,或同時選)項擔保方式,作為其履行付款義務的保證。
1、保證金條款: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支付首付款時,應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元,如果乙方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項,甲方有權將所收取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如果乙方能夠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項后的____日內將上述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
2、抵押條款: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將其所有的座落于的房屋作為抵押,并向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三、關于機器所有權的特別約定:
1、甲方應保證對乙方所購裝載機享有完全所有權,如果因任何第三方對上述裝載機主張權利導致乙方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2、在乙方將上述各期款項支付完畢之前,甲方對上述裝載機享有所有權。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裝載機款項后,裝載機的所有權歸乙方,甲方應將代表裝載機權利憑證的有關單據移交給乙方。
3、在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項或在乙方將所有款項支付完畢之前因保管不善或人為因素損壞裝載機,或者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租、轉讓裝載機的,甲方有權隨時收回上述裝載機,乙方已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同時,乙方還應按總機款1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每月的使用費,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如果由于乙方擅自出租、轉讓、抵押、質押、拆卸、故意毀壞、藏匿或其他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收回裝載機,乙方已支付的款項,不予退還,對于乙方未支付的部分,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繼續(xù)支付。
四、質量約定:
1、甲方保證出售給乙方的裝載機出廠合格,如果發(fā)生質量問題,甲方應及時進行售后服務,若雙方對質量問題發(fā)生爭議,應以省級以上質量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準。
2、甲方按照裝載機隨機“三包卡”所載明的三包范圍和期限對乙方所購裝載機進行維修。超過三包范圍和期限的維修,乙方應按市場價格向支付相關費用。
3、自乙方接收裝載機后,應妥善保管,并及時對裝載機保養(yǎng)、維修,以保障裝載機能正常使用。甲方有權隨時檢查裝載機使用情況。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保證對出售給乙方的裝載機享有完全所有權,導致乙方收到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2、若甲方對三包期限之內的裝載機不進行維修,經乙方書面通知后的個工作日內甲方仍拒不維修,以至于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3、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項后,甲方未按照約定向乙方交付裝載機所有權憑證,以至于影響乙方行使所有權,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當予以賠償。
4、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除有權沒收乙方支付的保證金外,還可將裝載機收回,并按購車款總額15%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1)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裝載機款;
(3)擅自拆卸、改動裝載機部件的;
(4)擅自將裝載機抵押、質押的;
(5)在乙方付清所有款項之前,因其他因素致使甲方對裝載機行使所有權構成威脅的。對于收回的裝載機,甲方有權進行拍賣或變賣,以折抵乙方所欠款項。拍賣或變賣后的款項超出乙方欠款的部分,直接退還乙方。
5、丙方對乙方的付款行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在乙方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筆款項時,甲方既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所欠款項,也可以直接向丙方要求支付乙方所欠的款項。丙方的保證范圍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6、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的,應賠償對方因起訴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出現新的情況而影響合同繼續(xù)履行的,雙方可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對本合同進行補充,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應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三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條姨方預付元予甲方,余款自瓨月日至瓨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條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姨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姨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姨方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四
鑒于甲方與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貨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______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_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yè)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fā)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fā)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向______________法院起訴;。
9.2向__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xié)議。
第十二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五
「內容提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房屋買賣中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內容乃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該類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就具有重要的意義。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擔保條款除傳統(tǒng)擔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權條款、期限喪失條款、抵押權設定條款和所有權保留條款。文章對上述三種條款的法律構造及其效果作了較為細致的分析,同時認為,三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擇一行使,以確保其利益。
「正文」。
中圖法分類號:d941.8;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603―0184―(3)。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逐步發(fā)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大量出現。所謂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種房屋買賣形式。該種買賣的核心內容為使買受人確實地獲得房屋,而出賣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房屋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擔保條款所要承擔的任務。實踐中,擔保方式不同,擔保條款內容也因而各異,其中諸多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對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的意義。
典型的債權擔保方式,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房屋買賣中以保證、抵押等最為常見。保證系第三人以其信用為房屋買受人提供擔保,當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以人的信用為基礎,具有債權性,而且買受人尋找保證人也并非總是易事,故以保證作為房屋買賣的擔保方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價值較大的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性擔保,雖在擔保功能上有其優(yōu)越性,但由于房款數額較大,且一般房屋買受人未必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可資提供,所以其適用范圍也頗受限制。質押與抵押有著同樣的局限,留置與定金擔?;蛘啧r有適用可能,或者擔保功能不足,均很難適應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特殊需要。有鑒于此,實踐中逐漸發(fā)展出以下幾種擔保條款(方式),即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如買受人一次怠于付款,買賣合同當然失其效力(失權條款),或者買受人因此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支付全部價款(期限喪失條款);或者房屋所有權于合同成立后即轉歸買受人享有,但出賣人同時于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設定條款);或者出賣人在全部價款支付以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所有權保留條款),諸此等等。上述擔保條款效力如何,值得討論,以下分述之:
(一)失權條款或期限喪失條款。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皆規(guī)定買受人之需有一期價款未予支付,則出賣人得終止合同而取回標的物或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買受人基于經濟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預測的經濟困境發(fā)生,出賣人常得借其優(yōu)越地位,以買受人有輕微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對買受人極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規(guī)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得扣留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為顯然。為保護買受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損害,各國法律皆對此設有特別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瑞士債務法規(guī)定須買受人積欠兩期以上價款且所欠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10以上,出賣人方得請求全部價款的支付。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將前述價金比例提高到1/5.我國《合同法(草案)》第164條也規(guī)定:“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只有在買受人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才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薄俺鲑u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彪m然此法尚未獲通過,但司法實踐處理類似案件通過司法解釋途徑應參照此規(guī)定辦理,有不符上述規(guī)定的約定,應認定無效。當然,如當事人有高于上述標準的約定,為出賣人須于買受人連續(xù)三期遲延付款且遲延付款金額已達全部金額的1/4時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應予允許。因為上述規(guī)定意在保護房屋買受人,故當事人有優(yōu)于法律規(guī)定而予買受人更佳保護的約定當屬有效。應注意者,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時扣留買受人全部已付價金的,應為無效。出賣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房屋的通常使用費用,如有毀損情形,再加上損害賠償金額。房屋在交付與返還時減值是否應由買受人予以賠償,法無明文,我們認為應依過錯原則由過錯方賠付。但此減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對訂立合同所支出費用也不予賠償。
(二)抵押權設定條款。根據該條款,房屋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即歸買受人享有,為擔保價金債權實現,出賣人得同時對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當買受人不支付價金時,出賣人得依抵押權拍賣或變賣房屋并以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約定,較好地解決了抵押擔保方式的標的問題,即買受人毋需另尋抵押而在買賣標的房屋上直接設定抵押權。對于這種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如何與傳統(tǒng)抵押權理論相調和,學者有不同看法。因為依傳統(tǒng)抵押權理論,抵押物應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權設定條款與此顯有未合。有人認為,房屋所有權依買賣合同移轉給買受人后,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發(fā)生了質變,買賣合同變成了借貸合同,雙方合同變成了單務合同,作為買賣合同標的房屋已獨立于由買賣合同演變過來的借貸合同,自然可以為此合同作擔保(注:參見趙立紅:《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與房屋抵押》,《法學》1992年第3期,第24頁。)。此說雖然解決了分期付款抵押擔保設定與抵押物不應為交易標的物的傳統(tǒng)理論的一致性問題,但其論證卻存在嚴重缺陷,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怎樣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后變?yōu)閱蝿战栀J合同的,論者并未給出任何法理依據,在買賣合同作另造一個借貸合同,且不說欠缺理論基礎,是否合于當事人本意也大可懷疑。照這種認識,如甲將某物賣于乙,并先將買賣標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內付款時,均應有兩個合同存在,一為買賣合同,一為借貸合同,這一看法的錯誤,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論證不成立,對于分期付款房屋買賣抵押權設定基礎就應另尋根據。依筆者之見,不妨更正關于交易標的'本身不得為抵押標的傳統(tǒng)認識,因為抵押擔保核心在于以買受人所有財產擔保債權實現,究竟抵押標的物從何而來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釋上自不妨認可交易標的物在所有權轉移后得設定抵押,更何況分期付款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須支付首期價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價值可作為未支付房款的擔保。故以所買房屋為抵押標的完全可以實現擔保目的。至于出賣人在何種條件得實行抵押權,筆者認為應依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guī)定辦理為妥。
(三)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換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買受人雖占有并使用房屋,卻不享有所有權,出賣人雖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權,以擔保房款債權的實現。所有權保留擔保方式在很多國家都有規(guī)定,我國目前對此尚付闕如,所以,其中很多問題值得探討。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權并不即時移轉,故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無需辦理登記。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樣,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的核心是既要確保出賣人價金債權的實現,又要讓買受人能確定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在房屋分期付款買賣中,由于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完全可能發(fā)生出賣人再次出賣房屋而損害買受人的情況。為救此弊,法律上特賦予買受人以房屋所有權期待權,即買受人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價款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同時,為使期待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設有預告登記制度(注:參見崔建遠等著:《中國房地產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頁。),將標的房屋已出賣情事登記于有關登記簿上。我國目前雖無預告登記制度,但可借助登記備案制度(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此規(guī)定雖針對房屋預售合同,似可適用于所有權保留房屋買賣合同中。當然,這有待于法律的認可。)代替。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將該合同及有關文件交存房產機關登記備案,如出賣人再行重復出賣該房屋,原買受人得主張其出賣行為無效。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194―196頁。)。德國學者blomeyor教授主張所有權保留為質押說,否認買受人為期待權人,認為買受人仍是所有權人,不過出賣人于標的房屋上有質權存在。此說缺陷在于與當事人保留所有權意思不合,且與法律諸多規(guī)定相沖突,未獲廣泛贊同。日本學者鈴木教授認為保留所有權條款使出賣人與買受人共有所有權,標的物所有權隨價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漸轉歸買受人。德國raiser教授力主突破傳統(tǒng)物權法定原則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認可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待權為物權,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保留所有權條款上的諸多問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則認為買受人期待權是“在現行法之體系上,橫跨債權和物權二個領域,兼具債權和物權二種因素的特殊權利,系一種物權,但具有債權上之附從性,系一種債權,仍具有物權之若干特性?!保ㄗⅲ簠⒁娡鯘设b:《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第201頁。)筆者傾向認為買受人期待權為物權,理由是:物權法所規(guī)定物權種類,應依社會需要作出調整,在將來制定物權法時可承認這種特殊物權。而且,買受人期待權借助預告登記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權法關于一般物權的規(guī)定。
附保留所有權條款的房屋分期付款買賣,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構造如下:1.標的房屋的處分。合同成立后,出賣人應依約交付房屋給買受人(預售房屋須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時交付)。此時,出賣人雖保留房屋所有權,但不得再行出賣,其所有權受買受人期待權的限制。買受人雖享有使用收益權,但不享有所有權,故也不得出賣房屋。不過,買受人期待權為一種財產權,得將該期待權予以轉讓或設定質押,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權受讓人或質權人僅得在買受人實際獲得房屋所有權時才能行使其權利,法律也同時認可受讓人或質權人得代買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受人而后行使其權利。2.合同解除權。由于保留所有權并不改變分期付款買賣的法律性質,故解除條件應適用前述分期付款買賣的一般規(guī)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權時,出賣人和買受人均得提出侵權訴訟。不過,鑒于買受人的特殊地位,其僅能請求侵權人向買受人承擔責任,如返還房屋或賠償損失。4.強制執(zhí)行的排除。房屋雖仍歸出賣人所有,但受制于買受人期待權,故其債權人除對剩余房款得主張執(zhí)行外,對房屋本身不得請求執(zhí)行。如解除條件成立,出賣人得等債權人主張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執(zhí)行。買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故其債權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執(zhí)行,但可代為支付房款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而后執(zhí)行。5.破產處理。出賣人破產時,其債權人不得將該房屋列入破產財產,僅得對剩余房款主張權利,道理同于前述。買受人破產時,有認為出賣人當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們認為應視解除條件是否成立而定,如買受人或其債權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賣人不得行使解除權;如否,出賣人可以逕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擔保責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前,買受人除能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不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因其還不是所有權人,當然不得主張受讓房屋的所有權瑕疵。7.風險負擔。房屋因意外滅失所致風險損失應由誰承擔,外國法上有所有權人或占有人承擔兩種不同立法。筆者認為,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內容,無約定的,因占有人對標的物有更好的管領能力,令占有人承擔較為合理。
綜上所述,比較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的各種擔保條款,可以看出,失權條款和期限喪失條款均受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限制,當事人不得另為特級約。根據這類條款,房屋所有權于交付時即登記于買受人名下,可能產生買受人轉讓房屋,影響出賣人債權實現的問題,故對買受人信用應有較為可靠的評估,以防止履約風險。如買受人信用和程度較高,當無此弊。抵押權設定條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0條。),出賣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標的物;同時,其設定基礎有待法律認可,此為其局限。但其實現有《擔保法》規(guī)定可資運用,從而具有安全、確實的優(yōu)點。所有權保留條款在內容上則吸收了前述擔保方式的優(yōu)點,較好地實現了債權擔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問題尚需立法確認,在安全性上則不如抵押權設定方式??梢?,前書方式各有所長,當事人可依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一以資利用。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六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將其座落在某市市區(qū)的自有房屋一棟(二層樓房)出售。個體戶劉某聞訊后,主動上門洽談買房。經過協(xié)商,程某與劉某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房價總共15萬元,買方分三次給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萬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萬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萬元。賣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層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層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合同還規(guī)定,如果賣方將房屋又私自另賣給他人或者買方屆時悔約,不買此房的,違約方需賠償對方總房價的5%的違約金。同年4月17日,劉某支付房款4萬元,4月28日支付9萬元,程某依約將房屋第一層鑰匙交與劉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層房屋內。劉某遂將該房的一層進行了裝修,準備做為個體經營的店面。1999年5月,該市新設一個經濟開發(fā)區(qū),因程某的房屋鄰近開發(fā)區(qū),某貿易公司遂與程某洽談,愿一次性給付其房款17萬元購買此房。程某同意,雙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機關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手續(xù)。6月20日,劉某依協(xié)議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萬元房款時,得知房子已被別人買走,即與程某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第一個買賣合同有效,解除程某與劉某之間的購房合同。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哪一個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討論中形成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程某與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應當給予保護。因為根據民法理論,房屋是特定物,對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從雙方達成協(xié)議時成立,本案中雙方已經依約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見該合同已經生效,為保護先買者的優(yōu)先權,應當保護程某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某貿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將房屋賣與劉某,仍與程某簽訂購房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其主觀上具有惡意,所以其與程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應確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是一種特殊的特定物,其買賣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合同關系才生效。劉某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將該房出賣給他人。劉某在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即對房屋進行裝修,主觀上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劉某無權要求程某履行一個未生效的合同,也無權要求解除貿易公司與程某的購房合同。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劉某無法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劉某有權要求程某按約定實際履行合同,補辦登記手續(xù)。但由于程某已將房屋登記過戶給第三人,造成實際履行不能,所以劉某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擔違約責任。
三、筆者的觀點。
(一)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登記對于購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問題。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已為各國民法所接受,但各國對登記的效力卻有著不同的學說。一為成立要件主義,即物權變動如未進行登記,則確定的不發(fā)生變動的效力;一為對抗要件主義,即登記雖具有社會公信力,但并非物權變動的要件,未經登記的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的立法采納了成立要件主義。目前已有許多學者對成立要件主義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因為這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過錯而未進行登記情況下的利益保護。學者們的這些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我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應放在采納何種學說更為合理上,因為無論學說合不合理,法官在執(zhí)法過程中仍須按現行法的規(guī)定去判決,而不能脫離現行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而按學者們的理論學說去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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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七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本合同的標的物為,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元予甲方,余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付清,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條乙方可以就上述條件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一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條所列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乙方連續(xù)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八
一、案情:
1999年,程某欲將其座落在某市市區(qū)的自有房屋一棟(二層樓房)出售。個體戶劉某聞訊后,主動上門洽談買房。經過協(xié)商,程某與劉某于1999年4月12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規(guī)定:房價總共15萬元,買方分三次給付:1999年4月18日前付4萬元;1999年5月1日前付9萬元,1999年6月20日支付剩余的2萬元。賣方于第二次付款后交付第一層房屋,全款付清后交付第二層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合同還規(guī)定,如果賣方將房屋又私自另賣給他人或者買方屆時悔約,不買此房的,違約方需賠償對方總房價的5%的違約金。同年4月17日,劉某支付房款4萬元,4月28日支付9萬元,程某依約將房屋第一層鑰匙交與劉某,自己仍居住于二層房屋內。劉某遂將該房的一層進行了裝修,準備做為個體經營的店面。1999年5月,該市新設一個經濟開發(fā)區(qū),因程某的房屋鄰近開發(fā)區(qū),某貿易公司遂與程某洽談,愿一次性給付其房款17萬元購買此房。程某同意,雙方于1999年6月4日另行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于6月15日到房管機關依法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登記手續(xù)。6月20日,劉某依協(xié)議到程某家付剩余的2萬元房款時,得知房子已被別人買走,即與程某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第一個買賣合同有效,解除程某與劉某之間的購房合同。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哪一個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討論中形成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程某與劉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應當給予保護。因為根據民法理論,房屋是特定物,對特定物的買賣合同從雙方達成協(xié)議時成立,本案中雙方已經依約作出了部分履行,可見該合同已經生效,為保護先買者的優(yōu)先權,應當保護程某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某貿易公司明知程某已將房屋賣與劉某,仍與程某簽訂購房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其主觀上具有惡意,所以其與程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應確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是一種特殊的特定物,其買賣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合同關系才生效。劉某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程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將該房出賣給他人。劉某在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即對房屋進行裝修,主觀上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劉某無權要求程某履行一個未生效的合同,也無權要求解除貿易公司與程某的購房合同。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程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因程某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的劉某無法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劉某有權要求程某按約定實際履行合同,補辦登記手續(xù)。但由于程某已將房屋登記過戶給第三人,造成實際履行不能,所以劉某僅可就合同要求程某承擔違約責任。
三、筆者的觀點。
(一)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登記對于購房合同具有什么效力的問題。
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已為各國民法所接受,但各國對登記的效力卻有著不同的學說。一為成立要件主義,即物權變動如未進行登記,則確定的不發(fā)生變動的效力;一為對抗要件主義,即登記雖具有社會公信力,但并非物權變動的要件,未經登記的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的立法采納了成立要件主義。目前已有許多學者對成立要件主義的合理性提出質疑,因為這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在非因其自己的過錯而未進行登記情況下的利益保護。學者們的這些觀點是有道理的。但我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應放在采納何種學說更為合理上,因為無論學說合不合理,法官在執(zhí)法過程中仍須按現行法的規(guī)定去判決,而不能脫離現行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而按學者們的理論學說去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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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期付款合同篇九
甲方擬將位于______的房地產(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擬轉讓的房地產作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地產。該房地產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用權類型為,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整層內的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該房地產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申請產權登記,領取了《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碼為______,房地產權共有(用)證號碼為______。
第二條買賣房地產價格、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該房地產交易總金額為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______天內支付甲方定金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最后一期付款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在辦理好轉讓手續(xù)并核發(fā)新的《房地產權證》時付清。已付定金將在最后一期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現金;支票;匯款。
第三條登記過戶手續(xù)辦理。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甲、乙雙方應攜帶有關資料到辦理過戶手續(xù)。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購房款時,甲方應同時將辦理過戶后的《房地產權證》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房地產交接雙方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將該房地產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權利保證約定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fā)生買賣前即已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違約責任。
甲方決定中途不賣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產時,作甲方中途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應在悔約之日起七日內將所收定金及購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的違約金。乙方決定中途不買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慶繳購房款時,作乙方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甲方在七日內退回乙方,另賠償甲方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的違約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條稅務承擔辦理上述房地產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各自負責。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附件二),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雙方各存一份,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存一份。
簽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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