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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大全11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3 14:34:35 頁碼:11
最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大全11篇)
2023-11-23 14:34:35    小編:zdfb

合同的簽署是商業(yè)活動中法律規(guī)范的必然體現。合同的審查和修改要充分考慮當地的文化和法律環(huán)境。下面是我們?yōu)槟峁┑囊恍┖贤侗?,供您參考和借鑒。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一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fā)糾紛,經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fā)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今天我作為被告(甲公司)的代理人,現在圍繞合議庭總結本案的三個爭議焦點: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在此逐一發(fā)表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理由如下:

(一)從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來看。甲公司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獲得借款,用以盤活其生產經營,張某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也無外乎是對甲公司放貸,爾后實現借款本息的回收,故從簽訂合同的最初目的來看,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該案訟爭的標的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針對原、被告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言該案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所以,本案屬于借款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二、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首先,在該借款合同中有兩項內容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

(一)是借款本金的確定。經過庭審查實:甲公司迫于資金壓力,同意了張某的條件,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將940萬元打入甲公司賬戶,甲公司向張某出具1000萬元借條,其中有現金60萬元,另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時就扣除當月利息,但借款金額不變”。依據我國合同法第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對于原告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違反我國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對于張某的借款只能按照實際提供的借款940萬作為本金,并以此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計息。

(二)是借款利率的約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利息按每月6%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在民間借貸中屬于生產經營性貸款的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原告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率也不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上述兩項合同內容不影響借款合同的其它部分的合同效力。故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

三、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從剛才的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我們不難看出,被告是在迫于巨大的資金壓力之與原告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在簽訂時明顯具有脅迫性質或顯失公平之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辈浑y看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張某明顯具有以以買賣之名掩蓋高利借貸之實的違法目的,該買賣合同嚴重挑戰(zhàn)和破壞了我國金融的監(jiān)管秩序,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此本代理人懇請法院依法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以還社會一個公序良俗,以案說法,依法維護國家金融宏觀調控政策。

綜上,該案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由始至終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于被告的借款本金只能認定為940萬并以此作為基數計算利息,另對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也懇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三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xx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xxx年3月29日至xxx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xx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xx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fā)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xié)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lián)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fā)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xù)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fā)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xxx年10月20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四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8月26日協(xié)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

”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

但20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

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

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guī)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

”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

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根據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fā)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

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一致,甲方自愿將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工程內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鋼材兩項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圖中包含的內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衛(wèi)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購的商砼及鋼材質量由甲方負責)。

四、工程造價:本工程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單價元,工程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衛(wèi)生清理后,再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質保金外)一次性結清,保修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工程質量并負責工地上與周邊的一切協(xié)調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本工程的`工傷保險由乙方自行購買,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工程款的按時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氣為能超出陸個月,如在超期陸個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懲罰乙方壹仟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八、保修責任: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在保修期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派人到場維修,否則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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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六

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姚晉川董事長:濱河新區(qū)是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qū)的核心區(qū),是銀川市產業(yè)轉型升級的主戰(zhàn)場和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增長極,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黨委書記李建華,政府主席咸輝,自治區(qū)黨委、市委書記徐廣國,市長白尚成等區(qū)市領導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新區(qū)發(fā)展,今年全區(qū)縣域經濟觀摩會銀川六個縣(市)區(qū)共計觀摩點只有七個,而濱河新區(qū)就占了四個。在觀摩點確定后,濱河新區(qū)按照銀川市委、政府的要求,開展了大干100天沖刺縣域經濟觀摩競賽活動。

作為濱河新區(qū)施工建設的主力軍,中冶建工集團旗下所有分公司,主動放棄雙休日、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長假等休息時間,倒排工期,全力以赴,發(fā)揚白加黑、五加二的實干精神,加班加點,搶工期、搶進度,特別是在工程建設的關鍵時期,中冶建工集團姚晉川董事長親自過問施工進度,親自調度資金安排,有力保障了工程項目的順利推進,確保了自治區(qū)觀摩點項目順利完成和觀摩點沿線項目順利推進,為濱河新區(qū)和銀川市增了光、添了彩,充分體現了中冶建工集團全體干部職工作為“國字號”企業(yè)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zhàn)斗、特別能奉獻的良好品質。

2016年10月8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七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fā)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fā)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lián)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guī)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yè)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fā)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八

工程建設中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關系,這種施工合同關系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xié)議等。該施工合同以施工單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為主要約定內容?!逗贤ā返?69條明確規(guī)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和范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根據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法〔〕41號),該規(guī)定第100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做了九個子項的劃分:(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其實,根據《合同法》第276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應當屬于委托合同,不屬建設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規(guī)定中將監(jiān)理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主要考慮因其與建設工程密切聯(lián)系而已。而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細化的結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臺前,這些爭議問題,往往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認定。隨著司法解釋及相關批復的出臺,在實踐中統(tǒng)一了大家的認識,有不同意見的,也只能叫學理解釋或“一家之說”,作為目前實務還應當遵循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才行。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guī)”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guī),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guī)章和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區(qū)分為管理性規(guī)范和效力性規(guī)范,把管理性規(guī)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qū)分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和管理性強制規(guī)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guī)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guī)定了施工企業(yè)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yè)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yè)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yè)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guī)模上馬,城鎮(zhèn)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yè)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yè)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guī)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guī)范了建筑業(yè)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yè)健康有序的發(fā)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yè)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詳細的規(guī)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中。凡屬規(guī)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那么,該直接發(fā)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guī)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guī)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guī)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guī)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無效施工合同是否應進行結算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而定??煞謨深惽樾危阂?、竣工驗收合格;二、驗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后合格。這兩種情況下,施工方可以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來結算。司法解釋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來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工程施工合同顯然不適合返還,而適用折價補償。實踐中,對“折價補償”在無效施工合同的適用中有爭議。一些法院認為,無效后的結算就是工程量據實計算、計價方式參照合同約定結算;一些法院認為,按定額計算,利潤、管理費等不能計算。但,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從文義上來看,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等來結算,涉及利潤、管理費等也應計算。在如此規(guī)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無效都不影響結算呢?顯然不一樣,合同有效,合同當事方均應全面履行約定;合同無效時,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才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結算范圍也應限于工程價款,涉及其他違約事項若參照合同尚存爭議。故業(yè)內人士認為,出現這樣的結果完全是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推導出的結論,而非鼓勵違法簽訂施工合同。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容易出現:實際施工人往往從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簽訂的合同價過低,實際施工人又如何主張權利?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否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是實際施工人的權利,而不是附帶的義務,那么,合同約定價款過低時,也可不請求參照該合同計算;同時,從《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系列規(guī)定來看,若是再分包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可主張參照發(fā)包人與直接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來計算。當然,這僅是理論探討,實踐中待考察。

三、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協(xié)議)等,在結算時,若該另行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黑白合同”問題,即備案中標合同(即白合同)與另行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對結算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針對黑白合同在結算時如何認定存在爭議,而目前實踐中需執(zhí)行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還存在問題待明確:一、黑合同是否當然無效,以及關于結算“實質性內容”的范圍。應當注意到司法解釋并未直接規(guī)定“黑合同”為無效合同,僅在涉及工程款結算依據存在爭議時,規(guī)定以中標備案合同為依據。實踐中,承包方起訴支付工程欠款時,與發(fā)包方往往對合同效力不持異議,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不必主動去認定合同效力問題,僅需確定按照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涉及黑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這個“實質性內容”的范圍如何確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投標人的報價、招標方式、技術規(guī)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項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約定的條款內容,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實質性條款。實踐中,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一般是指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如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二、需要區(qū)分在中標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協(xié)議是屬于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還是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這里的合同變更屬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主體的變更?!逗贤ā访鞔_了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變更。實踐中,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形成的協(xié)議,就不屬“黑合同”;涉及實質性內容的,也應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具體細節(jié)來認定;如工程價款有微調,工期有延期、一些分項目有調整等,這些調整跟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有關,一般工程施工中發(fā)生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諸多原因的工期變更等,在實際施工中因客觀原因導致的簽證、技術核定等發(fā)生的對原備案合同內容的變更就不屬“黑合同”;故,是否屬于對實質性內容變更的“黑合同”還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具體的分析,應當把握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變更權利不被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又應當考量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簽訂黑合同搞不正當競爭來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這又成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了。三、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結算的規(guī)定,應當有個前提,就是這個備案的合同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形成的中標合同;沒有經過招標投標形成的合同即或也備案了,但不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這里還需注意的是,備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屬行政監(jiān)管手段,并在出現多個合同版本時,備案合同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guī)則。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九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的真實性。

根據原告證據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收條”卻極其不規(guī)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币虼?,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還款的根據。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奔矗赫J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十

[提要]由多家單位聯(lián)合投資的建設工程有多種運作模式,其中一種就是由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此種運作模式下,一旦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對于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本文筆者依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yōu)先權進行推演,認為應當將全體聯(lián)建單位都列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

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而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一類獨立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存在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的特點,由多家單位聯(lián)合投資的情況較為普遍。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有多種運作模式,常見的有三種,第一種是投資各方共同組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對外簽約;第二種是設立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不進行工商登記),由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對外完成招投標及簽約工作;第三種是由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

第一種模式由項目公司直接承擔責任,第二種模式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關于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規(guī)定,由聯(lián)營各方承擔責任。目前爭議較大的是第三種運作模式。爭議在于是否要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lián)建單位確定為訴訟主體。如果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lián)建單位作為案件當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便會出現是否有依據判令其承擔合同責任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參與訴訟,由于合同相對方與其他聯(lián)建單位按約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權利,發(fā)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權利向承包方承擔債務,亦會產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護的問題。由于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影響了執(zhí)法的統(tǒng)一性。

二、目前的解決模式。

1、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該種模式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糾紛,法院就應當圍繞合同關系進行審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如果將合同關系以外的主體列入合同糾紛中一并解決,勢必將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有違一案一訴的基本訴訟原則。而且,合同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只及于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侵害債權等情況不屬本文討論范圍),對合同外的當事人不產生拘束力。因此,責任主體只能確定為簽約的建設單位。雖然如此處理,可能因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有限會對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響,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視交易風險,規(guī)范建筑業(yè)市場,逐步杜絕承包方只與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現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會因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受實際影響,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承包方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方可以在執(zhí)行階段直接申請拍賣建筑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十一

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答辯人:彭子富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據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省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附:證據材料份。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qū)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

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huán)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fā)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

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

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

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

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yè)務往來或經濟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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