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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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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大全9篇)
2023-11-20 12:25:02    小編:zdfb

合同可以分為購買合同、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多個子類別。編寫一個完美的合同需要考慮各種情況和細節(jié)。在實際合同的起草和簽訂過程中,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范例,避免犯一些常見的錯誤。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一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xx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xxx年3月29日至xxx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xx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xx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fā)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xié)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lián)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fā)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xù)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fā)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xxx年10月20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二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qū)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fā)現,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三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只能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的日期即10月20日為準,至于被告在竣工驗收之后何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審查備案,則完全由其自主決定,原告只是應被告的請求予以配合而已。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四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fā)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fā)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lián)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guī)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jiān)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yè)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fā)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廈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fā)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guī)定,并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xié)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xié)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xié)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

3、補充協(xié)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zhí)行。(見補充協(xié)議第四條)。

補充協(xié)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xié)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__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fā)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xù)履行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廈門仲裁委員會。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六

[提要]由多家單位聯(lián)合投資的建設工程有多種運作模式,其中一種就是由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此種運作模式下,一旦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對于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本文筆者依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yōu)先權進行推演,認為應當將全體聯(lián)建單位都列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

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而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一類獨立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存在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的特點,由多家單位聯(lián)合投資的情況較為普遍。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有多種運作模式,常見的有三種,第一種是投資各方共同組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作為發(fā)包人對外簽約;第二種是設立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不進行工商登記),由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對外完成招投標及簽約工作;第三種是由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

第一種模式由項目公司直接承擔責任,第二種模式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關于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規(guī)定,由聯(lián)營各方承擔責任。目前爭議較大的是第三種運作模式。爭議在于是否要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lián)建單位確定為訴訟主體。如果將未參與發(fā)包、簽約過程的聯(lián)建單位作為案件當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便會出現是否有依據判令其承擔合同責任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參與訴訟,由于合同相對方與其他聯(lián)建單位按約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權利,發(fā)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權利向承包方承擔債務,亦會產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護的問題。由于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影響了執(zhí)法的統(tǒng)一性。

二、目前的解決模式。

1、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該種模式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糾紛,法院就應當圍繞合同關系進行審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如果將合同關系以外的主體列入合同糾紛中一并解決,勢必將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有違一案一訴的基本訴訟原則。而且,合同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只及于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侵害債權等情況不屬本文討論范圍),對合同外的當事人不產生拘束力。因此,責任主體只能確定為簽約的建設單位。雖然如此處理,可能因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有限會對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響,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視交易風險,規(guī)范建筑業(yè)市場,逐步杜絕承包方只與聯(lián)建單位中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現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會因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受實際影響,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承包方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方可以在執(zhí)行階段直接申請拍賣建筑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七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一致,甲方自愿將位于建筑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工程內容:除本工程所需的商砼及鋼材兩項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購至工地外,其余所有本工程施工圖中包含的內容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衛(wèi)生承包施工。(但甲方采購的商砼及鋼材質量由甲方負責)。

四、工程造價:本工程建筑面積共計平方米單價元,工程總造價。

五、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在每月底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余款在本工程全面竣工并做好衛(wèi)生清理后,再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除扣留2%的工程質保金外)一次性結清,保修期滿后,退還質保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監(jiān)督乙方的工程質量并負責工地上與周邊的一切協(xié)調工作。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后,本工程的`工傷保險由乙方自行購買,在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在施工期間,甲方必須保證工程款的按時支付,如果由于工程款的拖欠,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工期:有效天氣為能超出陸個月,如在超期陸個月后再超期,每超期一天,甲方懲罰乙方壹仟元人民幣,以此類推。

八、保修責任: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在保修期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必須派人到場維修,否則甲方有權自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從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

九、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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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八

原告: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住xx市xx區(qū)xx街號樓xx室,郵編:電話:。

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住xx市xx區(qū)號,郵編:電話:。

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x年xx月xx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梨園鎮(zhèn)某地的某項目b區(qū)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fā)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1、承包人沒有資質,導致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一些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以至于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蛘吆炗喓贤某邪耸菕炜拷洜I,自己根本不具備承包工程的資格。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發(fā)包人或者業(yè)主要嚴格的對承包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以免發(fā)生糾紛。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設工程合同發(fā)生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彼痉ń忉尀榱司S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規(guī)定了發(fā)包人對于欠付工程款的責任。因此在合同的訂立時,當事人最好約定違約金,這樣可以約束發(fā)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為。

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篇九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fā)糾紛,經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fā)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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