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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產生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合同應當合理規(guī)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持平衡和公正。如果你需要合同范例,下面是一些可以幫助你起草的示例。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說想解除就能隨便解除的,法律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在哪些條件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上述二、三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法律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從以上方面就可以看出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但是勞動者們也不要以為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只是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而已。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二
內容摘要:根本違約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fā)展出來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有著比較重大的影響力,在《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中均有所體現。根本違約將合同后果與合同目的實現結合起來,以此作為確定違約嚴重性的依據,從而為確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權的行使奠定了基礎。根本違約制度,一方面作為一種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發(fā)生事由,另一方面實際上又對解除權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對于促進交易、限制解除權的濫用必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合同的全部意義和終極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主客觀世界紛繁復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行為時有發(fā)生。按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方法。那么如何認定根本違約?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樣?筆者將從一則因一方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與英國乙公司簽訂451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法國產青霉素針劑15萬瓶,總價款8萬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國衛(wèi)生部申請并取得了333號進口藥品許可證。許可證規(guī)定,青霉素針劑的生產廠為:teajonco.原產地為法國。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獲取許可證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guī)定了麥頭標志、藥品產地、單價、總價款和價格術語。
1995年5月30日,貨到目的港。經目的港海關查驗,發(fā)現該批藥品的標簽、批號、合同號、麥頭標志與333號許可證允許進口的藥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藥品檢驗機關出具藥品檢驗證書,確認“本品由于生產廠牌與提供的進口藥品許可證的生產藥廠名稱不符,不準進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書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將重新申請臨時進口許可證。雙方為此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但時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結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將貨物退至法國馬賽港,但乙公司拒絕收回該批貨物,貨物又被退至中國大連港。
由于雙方的爭議得不到解決,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稱,乙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451號合同,請求乙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總貨款價值10%的預期利潤,承擔退貨運費及利息和貨在馬賽港因乙公司無理拒收而發(fā)生的倉儲保管費用以及中國海關關稅等。
乙公司辯稱,已經正確履行451號合同,所交貨物完全符合合同規(guī)定。由于甲公司遲開信用證,導致生產廠商無法及時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實際品質與乙公司向中國衛(wèi)生部申報的樣品的品質完全一致。在貨物未能通關的情況下,甲公司不積極向中國醫(yī)藥部門申請一次性進口許可證,導致貨物最終未能入關。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自交貨時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損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貨物,不同意承擔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損失。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英國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否根本違約,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與乙公司的合同。為了厘清這一問題,筆者認為關鍵首先應分析一下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筆者將分兩部分來闡述。
一: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
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可以追溯到英國普通法,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條款與擔保條款是英國法的重要內容。所謂條件條款就是由一個事實陳述或一承諾所構成的合約的實質性重要條款,如果這一事實陳述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者這一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將把這種破壞條款的行為視為動搖了合同根基的嚴重違約而取消合約或提出索賠。而擔保作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屬性的條款,當它被違反時,并不能使非違約方以毀約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形態(tài)劃分為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構成根本違約,受害方就有權利去終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或者并不去終止合同而僅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即擁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對于非根本違約,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終止合同,他只有權就遭受的損失要求賠償。根本違約(fundamentalbreach),又稱為重大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方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的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根據該公約的規(guī)定,如果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引起的嚴重程度“實際剝奪了相對方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則構成根本違約。按照《公約》的規(guī)定,構成根本違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第二,違約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損害,這里的損害應作廣義解釋,應涵蓋商業(yè)利益損失、標的物損壞、商業(yè)機會損失等各種情況。“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這句話表明了違反合同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后果,會剝奪當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認定“實質上剝奪的利益”完全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國際貨物種類繁多,交易條件也差別很大,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例如,賣方交貨時單據不符、交貨地點或商品規(guī)格不符,逾期交貨這些行為,看起來較為普遍,但是單據的性質或作用,不符點的多少,逾期`交貨的動機是什么,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會給守約方造成不同的損害。此外,還應該看合同條款是如何規(guī)定的,應考慮合同訂立時的具體情況,評估當事人是否把相關合同條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時間是否是合同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則遲延交貨可能會造成根本違約;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根本違約。同樣,cif條件下賣方辦理保險的義務對于買方轉售貨物(特別是運輸途中的貨物)很重要,如果由于賣方不履行此義務造成買方不能轉售貨物,則構成根本違約。至于貨物與合同不符至何種程度才算實質上剝奪了…的東西,是個相當不能預測的東西。這也是一個由法官解釋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權加以判斷的事項。第三,違約方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預知會發(fā)生根本違約的結果。這就是說,如果一個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不能預見到違約行為的嚴重后果,便不構成根本違約,并對不能預見的嚴重后果不負責任,在這里,《公約》為貫徹過錯責任原則,采用了主客觀標準來確定違約人的故意問題。主觀標準是指“違約方并不預知”,他主觀上不知道他的違約行為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惡意。例如違約方并不知在規(guī)定時間不交貨可能會使買受人生產停頓,而以為這批貨物遲延數天對買受人是無關緊要的,這樣,違約人的違約行為雖已造成嚴重后果,但他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其次是客觀標準,即一個合理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如果一個合理人在此情況下能夠預見,則違約人是有惡意的。應當指出,在這兩種標準中,客觀標準的意義更為重大,因為此種。
標準在判斷違約當事人能否預見方面更為簡便易行。一般來說,違約人或一個合理人能否預見,應由違約人舉證證明,就是說,違約人要證明其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不但要證明他自己對造成這種后果不能預見,同時還要證明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不能預見,從而才不構成根本違約。至于違約人應在何時預見其違約后果,公約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
二:根本違約的法律效果。
一旦構成根本違約,那么在法律上又會有什么樣的效果呢?筆者以為根本違約的效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責條款則在解釋上通常阻卻債務人援引該免責條款。下面分別討論。
(一)根本違約與合同解除權:解除權的發(fā)生與限制問題。
1、根本違約場合解除權的發(fā)生?!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提出了根本違約的一般含義,并在以下條款中對根本違約場合可以解除合同作了規(guī)定《公約》第49條(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第51條(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guī)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第64(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第72條(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3條(1)“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會發(fā)生根本違反合同,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一方違約后,《公約》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因為在一方違約以后,受害人僅接受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如果受害人不愿繼續(xù)保持合同的效力,則應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而根本違約則旨在于確定允許合同被廢除的情況、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機會。我國新《合同法》第94條也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體情形,其中第2~4項是針對違約情形所設的規(guī)定,包括: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些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均可以歸納為違約所造成的結果嚴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實即根本違約。
2.根本違約對合同解除權的限制一方違約,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解除合同。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于使債權人在另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在于嚴格限定解除權的行使,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5這一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例如,違約方交貨造成遲延,但非違約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貨;或交付的產品有瑕疵,但非違約方希望通過修補后加以利用,這就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假如在任何違約的情況下都要導致合同的解除,將會使非違約方被迫接受對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無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xù)履行,而非違約方愿意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xù)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xù)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內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財產,將會耗費不必要的費用、造成資源浪費。從各國的立法規(guī)定來看,對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違約是嚴重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我國《合同法》第26條修改了原來《經濟合同法》第27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非違約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此處并未言及不履行之結果的嚴重程度問題,對解除權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以致在實踐中帶來了一些濫用解除權的事情,這種教訓是應該吸取的。
(二)根本違約與免責條款:免責功能之阻卻。
對于免除根本違約或重大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應予以限制,這一法政策為多數國家所奉行,在我國也應如此。不過,在立法技術上卻有不同的選擇,一種是以德國《一般合同條款法》第9條的規(guī)定為代表,認為對依合同之本旨應發(fā)生的重要權利義務予以限制以致合同目的有不能達成之虞者,應以該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如此,免除“根本違約”責任的條款在德國定式于消費者合同中,即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無效,不妨稱此種做法為無效論。另一種選擇則是采取靈活的解釋方法,以根本違約為由阻卻免責條款效力的發(fā)揮,此種做法不妨稱為效力阻卻論。筆者認為無效論過于武斷而不具合理性,而效力阻卻論較具靈活性和合理性。
以根本違約作為免責條款功能的阻卻事由,即謂在發(fā)生根本違約時,原則上違約方當事人不得援引該條款尋求免責,因為根本違約破壞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許這種免責條款發(fā)揮效力,即等于允許一方當事人說:我締結合同要做如此如此之事,但如果我沒有做如此之事,我不負責任。依通常觀念,甚不合于公平理念。當然,免責條款作為當事人分配合同風險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發(fā)揮。如果當事人使用了明白無誤的語言,且系真實的意思表示之結果,欲免除一方根本違約的責任,那么也并非絕對不可以,這種情況在風險承擔社會化背景下是可能發(fā)生的,這時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讓免責條款發(fā)揮免責功能。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保證貨物規(guī)格與申領的許可證上載明事項完全一致是本合同執(zhí)行的必要條件。進口到中國的藥品是否允許其進口并如何履行進口手續(xù),應當按照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根據中國的《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進口藥品必須申請《進口藥品許可證》。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藥品品種,方準許辦理進口。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品種和廠商有效。
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見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第29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以致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違約行為,合同項下的貨物無法通關進入中國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訂立的目的則不能實現。此時,應當賦予另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樣,作為雙務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對待給付的義務,解除其合同義務同時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其受到的經濟損失。
從本案的情況結合筆者上文對根本違約構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實際上乙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根本違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關損害賠償。《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而公約第49條第1款同時規(guī)定:“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對于根本違約,公約強調的是違約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對違約后果的預見,而一旦根本違約的情形出現,守約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以減少自身的損失。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現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這時應當允許守約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方式來尋求對自身利益的全面保護。
參考書目:
1:鐘建華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問題》p20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2:《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3:《涉外經濟合同的理論與實務》第229頁。
4: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出版社,1996年版。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三
步驟/方法。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眲趧硬哭k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边@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guī)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痹诎l(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xié)商解除。
協(xié)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薄逗贤ā返?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辈还苁恰秳趧臃ā愤€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四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fā)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确煞ㄒ?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p>
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fā)生爭議,最好還是像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guī)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痹诎l(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xié)商解除。
[1][2]。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五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yè)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xié)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企業(yè)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準確。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六
第一條?協(xié)議有效期。
本協(xié)議有效期為協(xié)議簽訂日起至采購合同簽訂為止。
第二條?委托范圍及計劃完成采購時間。
2.1?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內,甲方就下列各項委托乙方實施:編制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發(fā)布采購信息、報名、制定評標辦法、組織實施采購程序等。
2.2?計劃完成采購時間為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3.1?向乙方提供委托采購項目的標的品目表,作為采購的依據。內容包括詳細分項清單、技術參數或規(guī)格、相應服務、質量要求、驗收標準等資料。同時附《政府采購計劃執(zhí)行書》。
3.2?有權指派專家,技術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甲方參與采購活動,出任評標小組成員。
3.3?協(xié)助乙方編制采購文件。甲方應派人協(xié)助乙方編制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制定評標辦法。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代表應對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審核并簽字確認,以形成正式的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
3.4?根據確定的中標人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四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4.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甲方的委托,精心設計和組織采購工作,及時向甲方通報采購計劃和進度,保證采購計劃順利實施。
4.2?在甲方的協(xié)助下,負責編制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并負責對招標(或談判、詢價)文件進行解釋。
4.3?負責及時公開發(fā)布采購信息,向潛在的供應商發(fā)出邀請。
4.4?根據《政府采購操作流程》規(guī)定,在市采招監(jiān)管辦監(jiān)督下會同采購人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4.5?負責組織開標、評標、組織采購小組編寫采購報告。
4.6?負責收取報名費,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履約保證金等費用。
4.7?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將采購文件送采購人存檔,采招監(jiān)管辦備案。
5.1?甲方接受乙方經合法采購程序產生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5.2?政府采購合同由甲方與供應商簽訂,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和中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
5.3?甲方應在簽訂合同七天內將合同副本等資料送采購代理機構報采招監(jiān)管辦備案。
第六條?雙方的共同責任。
6.1?在采購活動進行過程中和采購活動完成后,甲乙雙方均有責任對評標情況以及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其他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
第七條?其他事項。
7.1?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7.2?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份自簽訂之日起3日內報_________采招監(jiān)管辦備案。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委托,不得拒絕確認評標結果。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七
合同解除后,意味著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終止。在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后,合同雙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須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那么合同解除的程序是怎樣的?對于這個問題,將在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應履行一定的程序。協(xié)議解除的,雙方達成合意,成立解除協(xié)議時合同解除;按《合同法》第 96條的規(guī)定,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須由解除權人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規(guī)定。
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第14條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如發(fā)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guī)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xié)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 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 償損失。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債權的影響。如果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不一定采用恢復原狀。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根本無意義,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根據合同的性質,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會約定合同解除條款,也就是約定在出現某些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解除合同必須要按照上述的程序辦理,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雙方的利益。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您向網站的合同糾紛律師咨詢具體的解決辦法。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八
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的或者用人單位對工會的意見不予理睬不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有效?對于這個問題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歡迎參考閱讀。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通知書。
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fā)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yè)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fā)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xù)。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1、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xié)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guī)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秳趧臃ā返谌粭l規(guī)定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條文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維護勞動自主的權利。勞動力是勞動者用以謀生并且儲存和依附在勞動者身體內的一種能力。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首先擁有是否要讓自己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以及與什么生產資料結合的決定權;其次擁有通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選擇能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自身勞動力效用的最佳崗位的權利。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能進行合同流動,以滿足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就業(yè)崗位對各種不同素質的勞動者的需要?!秳趧臃ā返谌粭l的規(guī)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擇業(yè)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2、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于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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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九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guī)對試用期的規(guī)定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guī)定。
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guī)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qū)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二、試用期內,勞動者要具備自我維權的心理素質和法制觀念。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guī)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2、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試用期限要合法。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guī)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guī)范,對于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yè)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試用期內特殊的權利。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因為對試用期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和錯誤,導致了濫設試用期、濫用企業(yè)權利等情況的發(fā)生。這是不利于企業(yè)人才開發(fā)和管理的,也與現行的政策法規(guī)背道而馳的,會給企業(yè)和勞動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害,希望企業(yè)和勞動者正確的認識試用期,以便正確的對待和處理有關問題。
政府采購合同解除程序篇十
,不僅要嚴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而且還要履行相應的程序。否則,程序不合法,也會導致敗訴的結果,增加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 。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guī)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采取如下應對方法:1、制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fā)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文件,并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guī)違紀、工作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guī)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yè)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愿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注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并簽字,并在工資單上注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xié)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并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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