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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某些事情上我們有很深的體會時,就很有必要寫一篇心得體會,通過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積累經驗。那么心得體會該怎么寫?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接下來我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心得體會吧,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一
承運人(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有關甲方化學危險品運輸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貨物信息及承運時間
車牌號: 司機電話: 司機姓名;
身份證號:
二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所運化學危險品的準確名稱,運輸的產品特征的準確信息,并向乙方說明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
2、 甲方要求乙方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將貨物安全送達交付地點,如變更交貨地點,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擔因此變更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
3、 在運輸過程中,乙方必須保證為甲方保守商業(yè)秘密。如乙方泄漏甲方商業(yè)信息,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三、雙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時卸貨而對乙方造成壓車經濟損失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應確保貨物安全,精心保管,保證貨物無泄漏,無污染。貨物數量以磅單為準,(裝貨、卸貨均需過磅)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標準千分之三,超出部分甲方按裝貨當天貨物價格在運費中扣除。
3、如乙方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運送貨物到達客戶,逾期造成甲方產生經濟的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乙方在裝卸貨物過程中造成事故,在運輸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以及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貨物損失而給甲方收貨客戶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運費結算
貨物運輸完畢,甲方按實際到貨數量為乙方結算運費,乙方應及時給甲方提供賬戶信息,缷貨打款。
五、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補充約定。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guī)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guī)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guī)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yè)或者藥品生產企業(yè);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huán)境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qū)域設置電視監(jiān)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yè)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yè)或者藥品經營企業(yè);
(二)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yè)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xù)的生產企業(yè),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麻醉藥品定點經營企業(yè)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yè),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yè)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fā)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yè)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y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fā)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qū)跨縣級行政區(qū)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fā)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yè)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fā)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fā)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fā)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y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yī)療機構或者麻醉藥品經營企業(yè)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麻醉藥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yī)用單張?zhí)幏降淖畲髣┝俊?/p>
醫(yī)用單張?zhí)幏阶畲髣┝浚蓢鴦赵盒l(wèi)生主管部門規(guī)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yè)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jiān)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yè)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毒品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guī)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guī)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xù)。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jiān)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區(qū)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huán)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fā)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wèi)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yè)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jiān)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guī)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yè)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guī)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guī)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yè)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yè)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guī)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由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易制毒化學品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許可證,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__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業(yè)務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重新申請許可。
危險化學品規(guī)范化管理制度2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
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指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見本辦法附表列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從事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的各類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學院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保衛(wèi)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及《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書》的簽訂工作。
(二)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監(jiān)督、審核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xù)的辦理和實施。
(三)相關系負責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
(四)各實驗室在本單位的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系,要定期在本系內部與各相關責任人逐
級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到責任到人。相關系要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系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相關系要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統(tǒng)一管理,加強安全教育,落實
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保證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購買管理
第七條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xù),須由系指派專人負責并經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和保衛(wèi)部備案。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集中辦理。
第八條相關系根據本系教學科研工作的需要,向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提出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計劃,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負責審核、匯總購買計劃,報保衛(wèi)部審核后加蓋學校公章,到公安部門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x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操作,
要有實驗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實驗室備案。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必須配備專用存放柜,嚴格執(zhí)行雙人保管制度,嚴禁超量儲存,并做好保管記錄。
第十條如發(fā)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使用人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單位和保衛(wèi)部,由保衛(wèi)部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轉讓易制毒化學品,因科研協作確需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須由申請方和調撥方分別出具書面請示報告,經保衛(wèi)部和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審核、備案,并報公安部門批準后方可接收和轉讓。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進、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院將給予相應處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網絡及實驗室管理中心、保衛(wèi)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附件: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危險化學品規(guī)范化管理制度3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內易制毒化學品在采購、儲存、使用、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445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儲存、使用、報廢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
職責
1、采購部負責向公安機關申辦易制毒化學品的準購證以及在裝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技術部負責制訂、修訂公司級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3、各使用單位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儲存、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
1、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由采購部負責向公安機關申辦準購證后,再進行采購.
2、采購部負責選擇有資質的生產廠家(或經營單位)采購易制毒化學品,并委托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運輸單位承擔運輸任務.
3、采購部負責要求供貨廠家提供相應的技術材料,如:貨物的品名、數量、標志、安全使用說明書(msds)等.
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及領用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合格,并熟知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室內,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3、易制毒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室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說明書(msds)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且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必須分開存放.
4、易制毒化學品到庫后,應及時卸貨,輕搬輕放,嚴禁撞擊,入庫時必須進行驗收,核對品名、標志、數量、規(guī)格、包裝、生產廠家等,并據實進行登記,做到賬、卡、物相符,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5、使用部門領用易制毒化學品,應落實固定人員,領料單需寫明用途.
6、領料人員憑領料單到倉庫領料,倉庫管理員應認真核實品名、數量后發(fā)貨.易制毒化學品發(fā)出后,倉庫保管員應立即對易制毒化學品臺賬進行核銷.
8、倉庫管理員每天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存放、領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儲存保管過程中的安全.
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2、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地點必須根據該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安全要求設置必要的安全標志,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該易制毒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使用計量必須經過復核,并做好使用記錄.
3、使用部門每月統(tǒng)計易制毒化學品使用情況,并做好使用情況月報表.
4、使用部門要按生產所需數量領用易制毒化學品,確保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規(guī)范性,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5、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每周對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
1、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必須根據需報廢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使用說明書(msds)相關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填寫《(易制毒)化學(危險)品報廢單》,報廢單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安全管理員或指定人員進行安全審核后方可報廢處理,并做好報廢記錄.符合危險廢物的易制毒化學品報廢,還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處理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2、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進行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學反應成新危害廢物的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檢驗合格后方可報廢.
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監(jiān)管
儲存或使用單位負責組織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及時處理,并做好相關檢查處理記錄;技術部負責對各儲存、使用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考核.
其他
1、凡發(fā)生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司領導及公安、安監(jiān)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除按照本制度的管理外,符合化學危險品性質的還必須遵守公司對化學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要求.
危險化學品規(guī)范化管理制度4根據《關于中小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學校經研究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1、學校的危險化學品由化學實驗室管理,化學實驗室設危險化學品專柜進行保管。
2、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實行專人專庫雙鎖管理,保管員應忠于職責,認真細致,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操作規(guī)程,嚴防偷盜、水災、火災等事故發(fā)生。
3、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不得離開實驗室且僅限于教學實驗使用,一律不準外私人借用,堅決制止危險化學品向外借和流向社會。
4、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入庫,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須有準確詳細的記錄,使用后剩余部分應及時歸還。做到帳物相符。
5、學校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整理,要求管理人員每月清點危險化學品一次,每次清點要有詳細記錄。
6、危險化學品的范圍見國家化學藥品及化學試劑目錄。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三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危險作業(yè)范圍,危險作業(yè)審批及實施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作業(yè)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
qj1424《安全生產管理通用表格》
3. 危險作業(yè)范圍
下述作業(yè)屬危險作業(yè):
a高空作業(yè)(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fā)生墜落的作業(yè));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yè);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yè);
d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yè);
e帶電作業(yè);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yè);
g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yè);
h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yè);
i有限空間作業(yè)
j其它危險作業(yè)。
4. 危險作業(yè)審批
⑴ 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yè)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yè)。進行危險作業(yè)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zhí)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yè)申請單”,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作業(yè)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⑵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xù)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安全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⑶ 危險作業(yè)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報請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作業(yè)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⑷ 作業(yè)人員由危險作業(yè)項目經理指定,有作業(yè)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tài)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yè)。
5 危險作業(yè)的實施
⑴ 危險作業(yè)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zhí)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yè)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yè)指令的危險作業(yè)。
⑵ 作業(yè)前,項目部或危險作業(yè)負責人應根據作業(yè)內容和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⑶ 危險作業(yè)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危險作業(yè)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guī)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 危險作業(yè)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yè)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⑸ 危險作業(yè)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⑹ 危險作業(yè)單位領導和作業(yè)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
⑺ 對違章指揮,作業(yè)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作業(yè)人員違章作業(yè)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yè)。
⑻ 危險作業(yè)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四
發(fā)包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甲方擬在龍岡地區(qū)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理處)并交由乙方承包經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經營授權范圍
1.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qū)(包含_________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除外)開展危險品運輸業(yè)務洽談工作。
2.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qū)(包含_________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除外)開展普通貨物運輸業(yè)務。
3.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的標志標識。
4.分理處承包利潤分配方式采取保證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二、優(yōu)惠條款
1.甲方批準給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專業(yè)物流交易網會員資格(在甲方與物流交易網合作期內)。
2.乙方分理處一年內完成業(yè)務量達成_________萬以上并且安全無事故或糾紛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對乙方的獎勵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公司宣傳資料。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分理處的前期業(yè)務開展進行全面的指導并給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積極宣傳推廣甲方分理處業(yè)務,維護甲方的企業(yè)形象和服務品質。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業(yè)務接洽時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員工身份來進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長期運輸業(yè)務或批量的運輸業(yè)務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給予審核,簽定合同時加蓋甲方合同章。具體的運輸由乙方實施,責任亦由乙方承擔。
6.分理處在招聘員工時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內分理處的各項支出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為經營者也是_________分理處的負責人。
9.乙方有權根據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需要設置分理處的內部機構。
10.乙方有權按規(guī)定任免分理處中層干部。
11.乙方有權決定企業(yè)工人工資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業(yè)務或單次運輸業(yè)務,乙方所承接的業(yè)務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名義。
13.所有承運乙方業(yè)務的危險品_____,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并與其簽定承運合同和責任狀,同時按照甲方規(guī)定辦理各種_____。乙方不得私自尋找車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14.分理處辦公場地的先期開辦費用.人員工資及水電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資金結算方式
1.甲方依據運輸合同和派車單與乙方結算。
2.乙方按照運費總額的7%上交利潤給甲方。
3.結算時間按月計算,每月的3號前結清上月費用。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協調所需危險品_____,如因甲方故意行為有損乙方利益的,甲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業(yè)務報審申請時,必須在一周內作出審核意見,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3.客戶運費采取匯至甲方賬戶的,甲方必須按時按標準支付給乙方,不得無故截留或挪用,否則,甲方承擔10%賠償。
4.如乙方私自承接單次運輸業(yè)務,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給予本次運輸費用的10倍賠償。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權范圍開展業(yè)務,確因特殊情況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開展。否則,乙方承擔預接洽業(yè)務總額的5%的罰款。
6.乙方必須加強人員及_____的管理,確保安全規(guī)范操作,因違法違規(guī)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第一年的業(yè)務基數為_________萬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補足,如連續(xù)兩年無法完成的當年基數的,甲有權利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8.乙方必須對甲的各種資料及數據保密,否則甲方有權追償乙主的損失。
9.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或變象以分理處員工以外的身份承接業(yè)務,本協議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約定期限而終止后,乙方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業(yè)務同樣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10.在協議執(zhí)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雙方認可的前提下,在雙方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
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xù)簽本協議。
11.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12.乙方必須因乙方原因導致六、爭議解決在本協議執(zhí)行期間如果雙方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簽字)
地址: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五
托運人 (甲方) :
承運人(乙方):
甲、 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有關化學危險品運輸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 運輸貨物名稱:汽油(柴油)
二、 運輸方式:槽罐車汽運。
三、 貨物計量及入罐、出罐驗收方式:以裝車入罐數量為準,入罐后由雙方取樣封存,運輸中的合理耗損標準為 公斤,超出 公斤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四、 貨物安全保障:
1、 甲方在合同簽訂的同時必須向乙方提供所運輸化學危險品的準確名稱、運輸物為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說明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的技術資料,甲方履行了告知義務后,由于乙方過失或對事故處理不當,造成貨物損失或環(huán)境損害的,由乙方承擔后果責任,與甲方無關。
2、 貨物在途中的保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貨物在運輸途中乙方應保障貨物的質量,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貨物質量出現問題的由乙方按出廠價承擔全部責任。
3、 除外責任:由于惡劣天氣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引起的違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雙方由于天災(如臺風、大風、大霧、地震等)、火災、戰(zhàn)爭以及動亂、國家法律、法規(guī)、條例、規(guī)定限制,導致無法或延遲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但應及時告知對方。
五、 運費結算:
卸車后無異議,打卡結賬,不開發(fā)票。
六、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六
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甲方擬在___________地區(qū)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理處)并交由乙方承包經營,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經營授權范圍
1.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qū)(包含_________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除外)開展危險品運輸業(yè)務洽談工作。
2.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__區(qū)(包含_________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除外)開展普通貨物運輸業(yè)務。
3.甲方授權乙方使用甲方的標志標識。
4.分理處承包利潤分配方式采取保證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
二、優(yōu)惠條款
1.甲方批準給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專業(yè)物流交易網會員資格(在甲方與物流交易網合作期內)。
2.乙方分理處一年內完成業(yè)務量達成__________萬以上并且安全無事故或糾紛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對乙方的獎勵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公司宣傳資料。
2.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在分理處的前期業(yè)務開展進行全面的指導并給以大力的支持。
3.乙方積極宣傳推廣甲方分理處業(yè)務,維護甲方的企業(yè)形象和服務品質。
4.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業(yè)務接洽時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員工身份來進行交流。
5.在乙方接到長期運輸業(yè)務或批量的運輸業(yè)務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給予審核,簽定合同時加蓋甲方合同章。具體的運輸由乙方實施,責任亦由乙方承擔。
6.分理處在招聘員工時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7.合同期內分理處的各項支出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為經營者也是_________分理處的負責人。
9.乙方有權根據企業(yè)的經營管理需要設置分理處的內部機構。
10.乙方有權按規(guī)定任免分理處中層干部。
11.乙方有權決定企業(yè)工人工資的分配方式。
12.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業(yè)務或單次運輸業(yè)務,乙方所承接的業(yè)務必須以甲方分理處名義。
13.所有承運乙方業(yè)務的危險品車輛,必須經過甲方審核并與其簽定承運合同和責任狀,同時按照甲方規(guī)定辦理各種保險。乙方不得私自尋找車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14.分理處辦公場地的先期開辦費用.人員工資及水電費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資金結算方式
1.甲方依據運輸合同和派車單與乙方結算。
2.乙方按照運費總額的7%上交利潤給甲方。
3.結算時間按月計算,每月的3號前結清上月費用。
五、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協調所需危險品車輛,如因甲方故意行為有損乙方利益的,甲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在接到乙方業(yè)務報審申請時,必須在一周內作出審核意見,如因甲故意拖延 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3.客戶運費采取匯至甲方賬戶的,甲方必須按時按標準支付給乙方,不得無故截留或挪用,否則,甲方承擔10%賠償。
4.如乙方私自承接單次運輸業(yè)務,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并要求乙方給予本次運輸費用的10倍賠償。
5.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權范圍開展業(yè)務,確因特殊情況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方可開展。否則,乙方承擔預接洽業(yè)務總額的5%的罰款。
6.乙方必須加強人員及車輛的管理,確保安全規(guī)范操作,因違法違規(guī)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第一年的業(yè)務基數為_________萬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補足,如連續(xù)兩年無法完成的當年基數的,甲有權利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8.乙方必須對甲的各種資料及數據保密,否則甲方有權追償乙主的損失。
9.在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或變象以分理處員工以外的身份承接業(yè)務,本協議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約定期限而終止后,乙方在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業(yè)務同樣或類似的經營活動。
10.在協議執(zhí)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在雙方認可的前提下,在雙方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xù)簽本協議。
11.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六、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zhí)行期間如果雙方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七
第一章:總則
1、為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局面的穩(wěn)定,特制定本辦法。
2、本規(guī)定所指重大危險源分為國家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公司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
國家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品,且危險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險數量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按照《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__)的規(guī)定,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監(jiān)管協調字[20__]56號文件規(guī)定,屬于申報登記范圍內的特種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公司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指:除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公司財產損失的其他特種設備、設施、場所、危險品等。
3、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生產單位和部門。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4、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全系統(tǒng)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標準;
2)制定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規(guī)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tǒng),嚴格劃分范圍,不斷完善預測、預警、預案工作;
4)部署、組織制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及開展演練,組織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
5)組織或參加重大危險源造成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對直接監(jiān)督管理的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備案。
5、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
1)組織所屬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2)根據公司規(guī)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tǒng),督促所屬車間、科室做好預測、預警、預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的檔案登記、檢測評估、監(jiān)控管理,對存在的問題落實技術方案和資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演練,落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協助或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重大危險源管理務必職責到人,完善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日常管理,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記、評估和備案
6、公司、各生產單位按二級安全職責主體,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各生產單位應定期或及時審核所屬車間重大危險源臺帳,并負責上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7、各生產單位要按照國家、公司的要求,認真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按規(guī)定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工作應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報告》按地方政府要求進行備案,并上報國投集團公司。
8、每年由公司組織開展定期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工作,各生產單位不定期自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公司將以《安全檢查通報》形式及時通報,要求限期整改。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重點為: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重大危險源設備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狀況、可能發(fā)生的事故類型和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資料。
9、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和環(huán)境等因素發(fā)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發(fā)生變化時,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上報國投集團公司。
10、對新設立或者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及時按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到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上報國投集團公司。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注銷。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應急救援
11、對涉及重大危險源運行、檢修、維護及監(jiān)督管理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以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防火防爆、機械和電氣、緊急應急救援等安全知識的培訓。
12、健全和完善現場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資料:
1)應急救援機構及其職責;
2)危險辨識與評價;
3)報警系統(tǒng);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7)保護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復程序;
9)培訓與演練。
13、各生產單位要定期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主題危險品貨物押運員心得體會及感悟八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就乙方為甲方運輸貨物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及地點:
1、貨物名稱:。
2、起至地:院內。
二、運輸時間:
20_年月日至20_年月日
三、運費:
元/噸(含稅)。此運費為乙方按甲方要求將所承運之貨物安全、及時、完好的全部運至甲方收貨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義務后的運費單價,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而改變。最終總價款以甲方過磅數量乘以單價為準。
四、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每季度結算一次運費,乙方開具運輸發(fā)票后,甲方支付給乙方全部運費。運費以承兌匯票方式支付。
五、內容及細則:
1、承運車輛到起運地點后,甲方負責裝車,乙方車輛須服從甲方人員調配。
2、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正常生產用量,若影響甲方生產,每次罰款5000元。
3、乙方車輛進廠后,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guī)定。
4、附則及約定事項:
(1)運費指起至地范圍內所發(fā)生的所有安全責任事故及風險和費用;
(2)若出現貨物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危險品專用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gb536-88)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4)在承運甲方貨物整個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其應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jiān)管。
五、該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如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處理。協商無效,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20_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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