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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一
相鄰之間因不動產物權的利用問題引起爭議,該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法律對此類問題規(guī)定比較原則,實踐中相鄰之間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樣,處理相鄰關系需要落實的一個基本思路是“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案情:西城區(qū)大后倉胡同的李某與劉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鄰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劉某于翻建,在建房時兩家缺乏溝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被告劉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劉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墻體上,影響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復原狀,同時李某認為劉家的建筑是“違章建筑”。被告同時提出反訴稱李家建房占壓劉家的宅地,屬于越界擴建,房頂滴水方向改換后給劉家房屋帶來安全隱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通過分析查知,雙方爭議的焦點:
1、劉家的房屋是否違章建筑,是否應當拆除?
2、法律規(guī)定的相鄰權的保護內容究竟是什么權利?
3、法院是否受理關于違章建筑的確認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guī)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guī)劃法規(guī)定,違章建筑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guī)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guī)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筑,就必須予以拆除。
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并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guī)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xiàn)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實建筑布局并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后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fā)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第四“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違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于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筑的理由,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于相鄰權的規(guī)定看,現(xiàn)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fā)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guī)定,法庭的職責并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fā)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準”,“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準”,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xiàn)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guī)定證據的質量規(guī)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并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fā)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墻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權限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guī)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yǎng)起來“于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二
公法權利使用的目的是約束行政機關,引導行政人員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作為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時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總結,公法權利可幫助行政人員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導他們從法學角度思考與運用權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眾利益,同時,法官也需要將公法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作為行政訴訟的標準之一。但當前行政法中對公法權利的界定與研究依然較少,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論不完善的關鍵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項規(guī)范與法律的履行將更加有難度。
行政法的出臺在于保障人權。包含人本身,還包含了“相關權人”、“受害人”等“間接相對人”,包含了與權利保障人無關的人員,稱為匿名公民。這一權利規(guī)范不僅將行政法作為基礎,還將物權法、憲法作為保障。此外,行政職權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者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申請權等均有著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平等,這種平等關系下才能形成規(guī)范的、有秩序的社會,也是各項人權法規(guī)建立的基礎保證。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實的憲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權利僅以一個課題形式出現(xiàn),必須成為一種行政學描述或者指導性研究才可以滿足人權要求。另一個值得緊張的問題是,公法權利實施的基礎是具備主觀訴訟標準,要想將行政訴訟功能真正實現(xiàn),就要在實踐中正視公法權利問題。但是理論上行政法僅是行政行為為核心的命題體系,“行政”與“法”的關系是核心,保障人權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員的各項行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審查上沒有體現(xiàn)出來,只要是權利受到任何威脅,均有權起訴。由此,不能簡單的將行政法學原理運用到行政訴訟法學中,對確保其穩(wěn)固的根基進行尋找,才能實現(xiàn)雙向流動的行政法學支架式結構。
二、構建與體系。
1、公法權利分析性結構“公民由公民法獲得權利”,這一觀點可以作為構建公法權利的起點,可以看出,公法權利與公法、權利等單一概念存在密切聯(lián)系。由此,必須圍繞權利命題將命題分解,逐層將問題本質揭露出來。個人或者組織權利予以支持有著正當理由,并且與法律地位、關系之間存在互通性,這些關系之間構成了三階層模式的基礎。第一層階層是權利立證問題,也可以說是問題層,法教教義學論證直接與法律相關;第三個階層圍繞“法力”問題,是主觀權利在某種意義上滿足既定義務的能力;第二個階層是權利分析與構造。具體來說,對于某件事或者某個人的主觀權利的了解,是以上關系之間的相互認識與了解。而定行為權利為權利人所具備時,義務人同時也具備了履行這一行為的基本義務。公法權利可以從層面上清除解釋公民權利,即免于國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國家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公民、國家、自由或者請求是構成的基本要素??梢赞D換為以下關系:個人或者組織這些都是公民范疇,面對行政機關享有的自由與平等,或者國家享有的請求權。人民一旦享有這種權利就同時享有請求權,國家不僅具備權利,同時還需要履行義務,這樣解釋,權利被認為是公法權利就理所當然了。但是這種權利與義務并存的情況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憲法賦予給行政機關的其他職權,也需要連同國家意志一起服從,針對行政法來說,可以將公法權利總結為: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時享有的自由,或者對行政機關享有的請求權。2、公法權利類型與體系分析性分類方法與類型化方法是公法權利分類時,法學上提供的兩種方法。前者通過抽象與模糊涵攝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體系。而后者則是借助功能關系,通過要素的變化,出于法律目的構建的'體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確,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著空洞的內容,而后者靈活性于針對性強,但是體系本身模糊有歧義。必須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將兩者矛盾化解,但是難以將要素關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開放性增強,但必須通過理性論證進行要素增減。
三、論證與應用。
1、法條規(guī)定的公法權利立法者立法過程中考慮到了公法權利,比如在《行政許可法》有如下規(guī)定:“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申辯權、陳述權是基本享有的權利”,這條法律將公民、法人作為了享有權利的主體,行政機關則成為義務人,通過法律清晰將公法權利基本要素體現(xiàn)了出來。因很多權利對應義務,可以非常容易的從法條規(guī)定中將公法權利推導出來。比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對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有保護權”,可以間接說明該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予以保護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義務,行政法教義學認為不能產生公法權利。但法條中給出了行政機關的義務,是否對應公法權利,此方面依然有爭議。一般來說,物權法作為私法,與公法毫無聯(lián)系,但是從法條上可以看出對公民權益的保護,《物權法》規(guī)定:“國家、集體、個人的物權、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均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侵犯”?!叭魏螁挝弧睂嶋H上將行政機關包含在內了。此外,行政權與物權之間形成了某種關系,比如“行政保護物權”、“行政消滅物權”等,如果轉化為公法權利,就是物權人針對行政機關享有自由以及請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由此可見,可以將“公民在物上的權利”稱之為“典型主觀公權利”。2、法條中對公法權利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法律條文中對公法權利的規(guī)定模棱兩可,這種情況具體體現(xiàn)在:法律條文在制定時就存在缺陷以及定義上存在模糊。法條缺陷可以稱之為續(xù)造問題,法律解釋問題則是定義模糊體現(xiàn)的。法律在行政原則上有優(yōu)先權,可以續(xù)造法律,這種情況就讓行政法的權限縮小了。但是憲法中的公平原則,促使行政法的要求發(fā)生改變,需要在行政法中滿足信賴利益要求,也就是續(xù)造出的權利。憲法對權利的定義較為特殊,分工結構促使行政機關對公法權利的解釋更加全面與具體,這是公法權利得以明確的基礎。由此,對于公法權利的清晰規(guī)定,重點在于法律解釋。
四、結束語。
公法權利問題一直是法學領域學術研究的重點,行政法學面對日益增大的法理壓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權利這一概念。當前,很多學者已經通過不懈的努力收集資料,運用更加成熟的法律進行公法權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權利在不久的將來會真正成為公民受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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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三
11月3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超市達成食品銷售協(xié)議,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乙方于貨款未全部兌現(xiàn)前,商品貨物法定處理權屬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購買糖果等食品,計貨款51830.06元。經原告催討,被告于3月2日支付1萬元,并書面承諾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屆期未按約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從被告處拉回部分貨物,價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審中,原告認為,雙方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的“法定處理權”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價款前,a公司享有的對所供貨物自由處置權利,當然包括拉回貨物。其拉回貨物正是依此約定。被告方b超市則辯稱,既然原告有此法定處理權,要求原告按協(xié)議約定拉回全部貨物,雙方就此清結,互不拖欠。原告稱,其放棄這一“法定處理權”,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貨款,應負違約責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b超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a公司貨款30186.21元、償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應該說本案事實清楚,雙方對案件事實并無爭議,最終判決結果也于法有據,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決中并未對“法定處理權”這一約定給予適當的說明,亦未對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拉回貨物這一行為準確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簽訂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適用依據當為新合同法。細究本案我們發(fā)現(xiàn),這起貌似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我國新合同法中有所規(guī)定但并未詳盡規(guī)定的所有權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合同法創(chuàng)設了諸項新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該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4條又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贝思礃嫿ǔ鏊袡啾A糁贫?。所有權保留交易實踐由來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則也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則第72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焙贤ㄕ抢^承了民法通則這一精神,明確規(guī)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按筆者理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雖未明確使用“所有權”一詞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處理權”一詞,然究其實質,此“法定處理權”的權利內容與所有權諸權能無異,所謂的“法定處理權”實質乃是所有權。本案所涉協(xié)議第七條即可理解為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據此可以認為當事人這一約定當屬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對方未付款時,拉回部分貨物是其依約行使權利的行為,于法不悖。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對所有權保留之性質,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有兩種不同看法,一說認為,所有權保留在法律上為一種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此為德國和日本的學說,此種理論并未將所有權保留作為擔保買賣價金取償的擔保權對待,仍然將之作為一種特殊買賣對待,即所有權保留買賣為所有權隨著買賣價金的付清而移轉于買受人。另一說認為,所有權保留為非典型擔保物權,其主旨在于通過保留標的物所有權以期保障買受人能按期支付價款或履行其他義務。
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作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特約,必然兼具物權和債權雙重意義。在第一層面即物權意義上,出賣人享有在買受人未全部付清價款時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時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買受人則享有在付清價款時請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到期支付價款的義務。所有權保留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在我國現(xiàn)行法體制下,尚需立法承認其地位。在第二層面即債權意義上,具有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可視為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合同,出賣人和買受人必須承擔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即出賣人享有取得價款的權利,承擔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則享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前一物權意義上權利義務為后一債權意義上權利義務實現(xiàn)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條規(guī)定屬于提示性條款,即提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所有權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權益,并無強行性。以合同法的一個提示性條款所構建的所有權保留制度顯然極不完備。盡管合同法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間,將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當事人自己約定,但是當出現(xiàn)當事人的約定非常簡約的情況,法律應對就顯得束手無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為此,結合本案,筆者認為有以下四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出賣人是否有權放棄所有權而徑直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
如前所述,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旨在實現(xiàn)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當然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yōu)橐话銈鶛嘁粯?此均由當事人權衡決定。放棄擔保物權,并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10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本案中,a公司從b超市拉回部分貨物是a公司作為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之行為,后a公司放棄其對未拉回貨物之“法定處理權”而要求b超市支付貨款,是a公司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b超市實際履行義務之行為,兩行為均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賣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權后是否還有權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權利人的主張按未拉回貨物之價款30186.21元的每日萬分之四計算出來的,法院支持這一請求于法有據。然而權利人a公司本可主張更多權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貨款51830.06元的每日萬分之四償付利息,也應支持。
第三,買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權為由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而非義務。按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自由選擇是否行使該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顯然被告b超市的抗辯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棄“法定處理權”,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義務,或行使“法定處理權”,取回標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利益如何保護。
權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則。本案由于買受人違約在先,故前文主要結合案例探討出賣人利益保護問題,并未直接涉及買受人利益保護問題,然買受人利益保護問題始終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中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雖然交付給了買受人,但所有權并不隨之轉移,買受人享有的僅是期待權。如果出賣人在買受人按約交付價金之后,不將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或出賣人在買受人交付價金之前將此物再轉讓他人,即一物二賣,買受人的利益如何保護?依傳統(tǒng)法律規(guī)則,買受人只享有向出賣人要求違約賠償的債權請求權,這顯然有違買受人簽約之初衷。合同法中雖也規(guī)定了實際履行原則,但合同法的權利屬債權,債權作為相對權,顯然不能對抗作為絕對權的物權,因此僅靠合同法中的實際履行這一違約責任形式尚不足以保護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傳統(tǒng)理論把買受人的期待權物權化,或定性為“不完全的”所有權等概念,但這一做法將導致所有權觀念的紊亂,不利所有權制度維護“靜的安全”之目標實現(xiàn)。筆者以為將所有權保留定性為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可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利益。依這一定性可產生如下規(guī)則:買賣合同成立之后,在買受人未付清價款和履行完義務前,出賣人雖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然其保留之所有權僅為擔保意義上的所有權,其時,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在買受人依約付清價金之后,所附條件即成就,所有權自然轉移于買受人,買受人當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據此,買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該標的物至合同約定期滿之日以對抗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在此之前,買受人依約支付了價款或履行完義務,即當然享有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如其未支付價款或未履行義務,出賣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標的物并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這一規(guī)則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具體操作中又稍有區(qū)別:在動產買賣中,先買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對抗后買人和出賣人;在不動產買賣中,由于涉及登記問題,必須完善登記制度??勺魅缦乱?guī)定: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在交付之后,雙方當事人將所有權保留約定登記在冊,在所有權保留約定失效之前,出賣人不得再次轉讓標的物。這一規(guī)則較好地兼顧了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xiàn)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權法正在緊張的草擬之中,將所有權保留這一非典型物權在物權法中法定化并確立相關具體規(guī)則,實屬必要。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四
辦公室對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辦公室工作應按科學發(fā)展觀相關要求,創(chuàng)新思維,努力探索,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筆者將分別從辦公室管理工作職能、行政管理工作中辦公室溝通協(xié)作對策研究這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辦公室管理工作的職能。
辦公室是一個單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辦公室人員應對辦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視,使其更好適應時代發(fā)展趨勢,促進辦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辦公室作為聯(lián)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橋梁,確保事業(yè)單位每個環(huán)節(jié)的有效銜接,樹立全方位服務理念,創(chuàng)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確保辦公室各項工作的一一落實。辦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項職能,包括:綜合職能、協(xié)調職能、參謀職能、服務職能以及督查職能,筆者將對其一一闡述。
(一)綜合職能。綜合職能作為辦公室管理的主要職能,是實現(xiàn)內外溝通、協(xié)調各方的重要樞紐,同時也是單位管理系統(tǒng)的心臟。一般來說,單位許多決策由辦公室來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實施情況應及時向辦公室反饋。
(二)協(xié)調職能。除綜合職能外,協(xié)調職能也是其中之一,該職能貫穿于單位各項管理工作當中,辦公室應協(xié)調好單位各部門間的關系,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辦公室起著承上啟下、聯(lián)系內外的作用,可使單位各部門工作步調一致,確保單位工作目標的有效統(tǒng)一,為自身發(fā)展創(chuàng)造更優(yōu)質的環(huán)境。
(三)參謀職能。辦公室作為領導的助手與參謀,平常與單位領導接觸較多,能第一時間獲取上級精神,了解單位領導工作思路,同時還參與到單位決策過程中,從而賦予了其參謀的職能?;诖耍k公室人員應依據領導意圖,把握上級決策,廣泛收集信息,聽取基層意見,實施改革創(chuàng)新,更好地輔助領導決策。
(四)服務職能。眾所周知,辦公室在單位行政管理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職責是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服務,在辦公室管理中,應圍繞中心工作,樹立服務意識,對人民群眾的訴求加以了解,盡自己的能力來解決各項問題。
(五)督查職能。所謂督查,實際上是指對單位或單位領導推行的決策落實情況加以了解,督查職能的落實是促進單位各項工作實施的主要動力,如相關決策無法有效執(zhí)行,便會對整體工作效率造成影響。辦公室管理在事業(yè)單位發(fā)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隨著事業(yè)單位的快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斷出現(xiàn),辦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隨之暴露出來。主要表現(xiàn)為辦公室管理體制不完善,尤其在事業(yè)單位綜合性監(jiān)督管理方面還需不斷完善;處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措施和方法;檔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辦公室工作人員對檔案重視程度不夠,意識較為淡?。幌嚓P辦公室人員業(yè)務素質較低,導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辦公室溝通協(xié)作對策研究。
綜上,筆者對辦公室管理工作職能進行了分析研究,為促進辦公室溝通協(xié)作,還應采取多種管理對策,如:對管理制度加強健全、進一步發(fā)揮各項職能,筆者將從以下方面來闡述。
(一)對管理制度加強健全。在單位行政管理工作中,為促進辦公室的溝通協(xié)作,首先應對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項工作有據可循,實現(xiàn)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在原本規(guī)則制度的基礎上,對工作程序加以規(guī)范,以防憑經驗辦事現(xiàn)象的發(fā)生。單位領導應從辦文、辦公、辦事等方面來制定嚴格的執(zhí)行程序,對操作方法加以明確。此外應對工作關系進行梳理,確保各項工作分工的明確性,為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還應將激勵機制應用其中,激發(fā)員工工作熱情,提高考核指標體系的科學合理性,將定性與定量方式結合在一起,強化考核的比重。
(二)進一步發(fā)揮各項職能。辦公室作為貫徹領導決策、反饋員工意見的主要機構,應提高自身服務意識,以發(fā)展為大局,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與計劃性,通過辦文、辦會、辦事等環(huán)節(jié)把握好程序關。最后,辦公室應樹立勇于創(chuàng)造、勇于進取的精神,依據新形勢要求來發(fā)現(xiàn)問題、提出問題最后解決問題。作為領導的“參謀”,辦公室應將工作重點放到主動參謀上,對當前形勢認真研究,對管理業(yè)務認真鉆研,對重要的民意、各種突發(fā)事件準確反饋,辦公室應善于發(fā)現(xiàn)新信息,把握事物發(fā)展規(guī)律,為領導提供更加科學更加合理的參考服務。
三、結束語。
綜上,筆者對辦公室管理現(xiàn)狀及職能展開了研究,就目前來看,辦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若得不到解決便會對其管理工作造成影響,基于這種情況,單位領導應對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強員工考核力度,促進辦公室自身職能的有效發(fā)揮。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五
[摘要]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fā)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fā)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fā)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fā)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zhàn)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fā)展。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互動辯證關系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tǒng)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剖析。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xiàn)方式及運作進行規(guī)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fā)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fā)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fā)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fā)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xiàn),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yōu)質的環(huán)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huán)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xiàn)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fā)展了憲法,其深入發(fā)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fā)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fā)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xiàn)為行政法的發(fā)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xiàn)在行政法的發(fā)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xiàn)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xié)調促進的發(fā)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fā)展所帶來的挑戰(zhàn)。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弊鳛椤胺ㄉ现ā钡膽椃?,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guī)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xiàn)。我國行政法的發(fā)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xiàn)行憲法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fā)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wěn)定,彌補憲法條文規(guī)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yōu)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xiàn),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皯椃ㄖ辽稀崩砟罹唧w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皯椃〒碛袡嗤年P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币虼?,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jiān)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fā)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fā)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fā)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fā)展及推動現(xiàn)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fā)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fā)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fā)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fā)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3。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六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如何不斷增強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管理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文章通過分析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出現(xiàn)的典型案例,意在強調物業(yè)管理者與學生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論文關鍵詞]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堅持以育人為出發(fā)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循教育規(guī)律,結合高校實際,采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旨在為教學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進入權與公寓管理權的沖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學生手持一張《學生公寓違章物品沒收通知單》,到公寓物業(yè)管理中心投訴,稱管理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入寢室檢查,他對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他認為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可以理解,但“乘無人而入”無異于竊賊所為,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其寢室。公寓內的很多學生也認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過分。他們認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費,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寢室鑰匙,萬一遺失了貴重物品責任該誰承擔?”而管理員則稱,公寓管理人員的這一做法是為學生著想,絕對不會偷拿學生的財物。物業(yè)經理對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釋,并將《學生公寓管理手冊》中關于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違章電器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讀給該學生聽,并說明“熱得快”只是由物業(yè)管理部門代為保管,而不是沒收,等到假期辦理相關手續(xù)后便可以領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可以說是在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學生公寓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學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英國著名哲學家、現(xiàn)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闭f的就是這種“住宅不受侵犯”的絕對權利。而在我國各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員處均存有各個寢室的鑰匙,這在我國已成為一種“慣例”。從公寓管理方面來說,管理員利用學生寢室的備用鑰匙,檢查學生寢室內的衛(wèi)生和安全情況,屬于日常性工作。這對保障學生公寓的安全,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經過學生同意,到學生寢室中檢查,并收繳違規(guī)違章物品,對于這一行為的確是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方面,擅自收繳學生的違禁物品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將給學生公寓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過去在對學生公寓的檢查中,只要發(fā)現(xiàn)違章物品就一律沒收,統(tǒng)一銷毀。學生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意見很大,經常與管理人員發(fā)生沖突,造成了師生關系的緊張,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難度。雖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員私入學生寢室的行為,我國法律上尚無明文規(guī)定。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仍然是有必要探討的:
1.學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場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問題很難界定,學生公寓也很難符合“公共場所”的概念。因為,從公共場所的概念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這里的“公眾”不是特定的,而學生公寓的學生個體則屬于特定的人。我國關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甚少,學生公寓管理幾乎無章可尋。根據教育部關于學生公寓的規(guī)定:本科生為4人一個房間,碩士研究生2人一個房間,博士研究生1人一個房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將研究生的房間也界定為“公共場所”。筆者認為,學生公寓或可稱為“準公共場所”。
2.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學生寢室無人時進行“檢查”。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的文件對此都沒有規(guī)定。從法理上看,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學校行政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得隨意進行檢查的,否則就是越權行政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企業(yè)(包括社會企業(yè))來進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權力的性質上則不屬于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不具有單方的意志性和強制性,而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依據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或其他大功率電器,其實是大可不必的,更沒有必要“私入學生住宅”。在科學技術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且教育部對此也有明確規(guī)定:“學生公寓內要設立火災預警監(jiān)視系統(tǒng)、惡性用電識別裝置等,通過技術防范設施,防止火災發(fā)生。要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wèi)工作人員的技術配備和條件保障,每年都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安全保衛(wèi)設施和裝備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宿舍的衛(wèi)生檢查應該安排在學生寢室有人時較好。
二、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
學生公寓作為學生集體生活的重要場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如果學校公寓管理規(guī)則的設置只傾向于對學生作出單純義務性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勢必難以為學生所普遍接受,并內化為其自覺的行為,也難以調動學生自覺遵守與維護規(guī)則的積極性。
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類案例時,筆者認為不應該只關注其表面現(xiàn)象,而應該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表面上雙方矛盾的焦點是:學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進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權。但從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分析,學生租住公寓(學生每學期向學校交納的住宿費可視同為租金,其標準由國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種租賃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壞房間基本設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說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時擅自闖入房間等。合同一旦簽署,那么,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約定條款遵守執(zhí)行,如有違反,則按違反合同約定來處理。這才是一種理性的、合法的處理此類問題的途徑。如果我們缺乏法律的思維和合同約定條款,就無法去判斷公寓管理人員私闖學生公寓行為是侵權行為,還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權利行為,這里的關鍵是要強調不得“非法侵入”。
其實關于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我國教育部是有規(guī)定的:“高等學校、學生、業(yè)主、物業(yè)管理等各單位和人員之間,要建立一種嚴肅、有效的契約關系,各自有關方面都要嚴格按契約規(guī)定辦事,以保障入住學生的日常生活,保證各項生活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边@是教育部的規(guī)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學校制定的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如果是學校單方制定的,則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難以獲得學生的認同和合法的地位。
過去我國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國家把有限的財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經實現(xiàn)了從精英型向大眾型的轉變。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關系已由傳統(tǒng)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倫理關系演變?yōu)槭浪谆钠跫s關系,也有必要對學校的權威進行重新審視。高校后勤管理隨之也由原來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市場經濟,進而體現(xiàn)為一種契約關系。在前文的案例中,為什么學生會對公寓管理人員私配鑰匙和私入學生公寓的行為產生質疑呢?筆者認為,一是因為缺乏合同約定,我們無法對此行為作出判斷;二是因為人們很容易將租住公寓行為視為住宅所有權行為(即學生所說的“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即將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賃法律關系理解為住宅所有權關系。但實際上,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由雙方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靠合同來約定,它是一種受限制的法律關系;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這同租賃法律關系的受限性有區(qū)別。就租賃法律關系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學生租住公寓同租住賓館飯店表面上看來并無差異,但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學生租住公寓應與租住私人住房無差異。
正因為如此,早在1861年,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研究古羅馬時代契約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論斷:“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的社會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边@個論斷已經成為一個著名的社會進步公式。而且“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狀態(tài)移動,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雖然現(xiàn)在每一個談論法律和社會進步的人都知道梅因“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但其內涵卻鮮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如果引進物業(yè)公司來管理學生公寓,則更需要維護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在學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確定,并不僅僅只是擅自闖入的問題,而其中的關鍵問題是要有合同約定,雙方平等地按合同約定辦事,真正體現(xiàn)一種契約精神,這也是現(xiàn)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結束語。
在本文的案例中,學生的維權意識值得推崇,但學校后勤管理層還沒有真正明確自己的權限。該案例的處理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認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問題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當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務是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在后勤社會化改革中面對社會和師生依法行使自主權。在實踐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僅要依據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在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參考憲法及民法的有關立法精神來處理。有關人士曾評論說:“學校屢輸官司,關鍵在于許多校內規(guī)定不能在法庭上獲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緩?!痹诂F(xiàn)實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門應是民事主體,其管理工作適用的應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本文對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體的身份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當然,目前專門針對高等學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guī)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該領域引入無過失責任制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霸谝髮W生履行義務的同時,應首先保障學生法定權利的實現(xiàn)。應當認識到學生作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雙重主體身份,他們不僅具有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作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權利,更具有作為普通公民應當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并通過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規(guī)范具體化的公民權,這些權利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剝奪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過管理規(guī)則為學生設定種種義務時,應首先考慮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否切實得到保障。”當代大學生的成長及其維權意識的提高又使現(xiàn)有的高校管理制度發(fā)生了變化,促進了制度創(chuàng)新。一方面,學生的發(fā)展內在地推動了制度創(chuàng)新;另一方面,制度創(chuàng)新有效促進了學生的發(fā)展。因此,必須要建立起學生發(fā)展與制度創(chuàng)新的良性互動。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七
摘要:。
行政執(zhí)法證據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鑒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仍有明顯區(qū)別,有必要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通過證據審查實現(xiàn)行政執(zhí)法證據成為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
關鍵詞:。
關于行政機關在行使職能進行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有了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行政執(zhí)法證據可在刑事訴訟中運用的原因。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當行政違法行為危害程度達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訴程度時,行政執(zhí)法機關就不再有處理權限,應當依法將行政執(zhí)法中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處理一般違法行為,司法處理刑事犯罪行為,時間經過的不可倒流使得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只要行政執(zhí)法機關已經收集了,司法機關就不可能重新收集。基于以上原因,行政執(zhí)法證據不能排斥在刑事訴訟之外,至于司法機關最終是否采信作為定案的證據,則視具體司法審查而定。
二、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基于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兩種不法行為性質不同,但兩種行為表征大體相同,行政違法行為由于危害程度的加重成為刑事犯罪行為,在案發(fā)時一般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先行調查取證,隨著證據的逐步收集,行政案件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進而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由于行政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的嚴厲性不及刑事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據收集要求上有以下區(qū)別:。
(一)證據收集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刑事訴訟中證據的收集程序要比行政執(zhí)法的證據程序嚴格,例如在詢問要求上,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單獨進行,否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排除,但在辦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中,證人、被害人不單獨進行詢問法律是許可的。
(二)證明標準和證據審查要求不同。刑事案件的查辦要求證據之間有印證關聯(lián),單一的證據形式和種類不能最終定案;相比于刑事訴訟,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時重點在穩(wěn)定行政管理秩序,偏向于執(zhí)法效率,證據收集過程中重點在某一種或某幾種證據上。
(三)全國行政執(zhí)法水平區(qū)域差距很大。很多行政機關取證能力有待提升,在行政違法案件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將行政執(zhí)法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后,先天的不足可能將直接影響到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進而不能實行刑事訴訟的目的。
三、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
(一)證據的關聯(lián)要求。證據要最終作為定案的根據需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審查行政執(zhí)法證據與待證事物間具有關聯(lián)性是證據審查的最低要求。
(二)證據真實性要求。客觀真實性是審查證據的基本點,在刑事訴訟中要著重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是否是對事物的客觀反映。司法機關在審查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來的行政執(zhí)法證據時,應當重點審查證據內容和證據形式是否客觀真實。
四、非法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排除情況。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行政執(zhí)法證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都規(guī)定了: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取得證據的行為是非法的,這也就指示出了非法行政執(zhí)法證據的排除情況。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比行政案件的證據要求更嚴格,所謂舉輕以明重,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當然要予以排除。但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只是一般違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就不能因為收集程序違法就必然予以排除。這一規(guī)定是基于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具有穩(wěn)定性、不受主觀因素影響而隨意變化。因此,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當要求行政執(zhí)法機關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才應當予以排除。
(二)行政執(zhí)法中采取秘密手段收集的證據。秘密錄音、隱蔽錄像等秘密手段隨著技術的成熟已成為常用手段,為了取證的便捷,部分行政執(zhí)法機關也開始嘗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guī)定》規(guī)定,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舉輕以明重,在刑事訴訟中同樣遵守這個規(guī)定。但是,采取秘密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的證據材料則不一定予以排除。秘密取證并不等同于非法取證,基于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只要行政主體的秘密取證行為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不能作為行政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五、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審查方法。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雖然這四類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中被明確規(guī)定了可以作為證據適用,但不能排除行政執(zhí)法機關收集的這四類證據被替換、被偽造的可能性。基于上述原因,司法機關仍然應當審查這四類證據的來源、收集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
(二)違法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當事人作為案件的親歷者,一般能完整陳述案件的整個過程,這樣的證據很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事實認定。雖然當事人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便捷途徑,但受制于言辭證據的固有缺陷,容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真實性存疑?;诋斒氯岁愂龃嬖诘膯栴},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重新收集。證人證言與當事人陳述均屬于言辭證據范疇,證人證言也具備當事人陳述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司法機關在接受移送后的偵查階段應當對證人證言重新進行收集,除非相關證人已死亡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重新收集,此情況下,在行政執(zhí)法階段收集的證人證言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時,證人證言不需重新收集也能作為刑事定案的證據。
(三)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證據。筆錄類證據的審查主要看是否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字以及現(xiàn)場勘查過程是否完整、是否有遺漏環(huán)節(jié)。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行政機關移送的筆錄類證據持有異議,在可以重新收集制作的情況下應當重新提取后再使用;而在重新收集提取不可能的情況下,在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可以直接將筆錄類證據在法庭上接受質證,如果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則可以采信,否則予以排除。
(四)鑒定類證據。在行政執(zhí)法中取材并鑒定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重點在審查是否超出鑒定機構的鑒定范圍、鑒定人是否依法取得相應的鑒定資質、另外還要審查鑒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情況。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衍生的鑒定在移送司法機關后,如果當事人提出異議,在重新鑒定可能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刑事訴訟中關于鑒定意見的要求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涉及到行政法、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兩法銜接”問題。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查要求,有利于實現(xiàn)行政執(zhí)法證據向刑事訴訟證據的轉變,既規(guī)范了行政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的證據收集要求,又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在刑事立案偵查及審查起訴等階段的證據規(guī)范要求。當然,最佳解決方案是最大限度地縮小行政執(zhí)法證據與刑事證據之間的差距,保證證據之間的延續(xù)性。
行政法治論文簡短篇八
古典文學常見論文一詞,謂交談辭章或交流思想。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行政論文初稿,請參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規(guī)避問題分析。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的發(fā)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出現(xiàn)了很大的變動。出現(xiàn)了法律的一些變動狀況。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存在著一些規(guī)避的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的存在是具有雙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規(guī)則化法制化的道路。對法律規(guī)避的一些現(xiàn)象,要去正確的指引,人們要對它也要有一個正確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發(fā)展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努力的去建設法治的社會。
關鍵詞:行政;管理;法律規(guī)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guī)避的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條令頒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guī)定規(guī)避現(xiàn)象就變得更為突出。如果長此以往,會嚴重地阻礙我國其他方面建設的發(fā)展。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guī)避的一些現(xiàn)象,我們要去仔細的針對他進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積極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極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決這些負面的東西,推動行政管理走向科學化法治化的發(fā)展道路。
一、行政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避的表現(xiàn)。
產生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內容的一些影響,容易出現(xiàn)內容繁雜交叉的現(xiàn)象。擁有管理權的一些部門,從自己部門的利益出發(fā),為了創(chuàng)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對于自己內部的職員他們就會來制定一些比較對于自己內部員工有利的一些規(guī)定。并且指定能夠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權力的一些法定規(guī)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門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規(guī)則對自己的某個方面有力,把同一個事情的問題制定出了兩個方案去解決,這種處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級別管轄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規(guī)避,有些法律法規(guī)對于行政管理的問題是十分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的,但是一些部門不愿意去行使這種規(guī)定,他們去逃避這種出現(xiàn)的問題。他們故意的將所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項目改成一些小的項目,不用去繳納巨額的資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關的標準。有些地區(qū)自行去設置一定的標準,設置對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標準,而不是顧全大局。在傳統(tǒng)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著一些責任分管的不明確的現(xiàn)象,如果發(fā)生問題之后,這些負責管理的部門只會互相的推卸責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決問題,這種職責不明的現(xiàn)象在某一些地區(qū)的行政機關中時有出現(xiàn)。還有一種情況是幾種部門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權,發(fā)生了一個事件由幾個部門去負責的現(xiàn)象,這樣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個地點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決。各種臨時的去處理行政案件的部門,也會失誤的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政府有時候設立去一些臨時的行政管理機構去處理緊急的案件,如一些打擊私方面的上層組織小隊或者緊急的城市道路擴建的.部門等等。這些機構的出現(xiàn),是為了協(xié)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和諧關系,解決所出現(xiàn)的矛盾處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存在著一些私底下進行自主處理的現(xiàn)象。處理的過于著急有時候會造成不公平的現(xiàn)象,不利于老百姓們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行政實體法律規(guī)避的現(xiàn)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問題,那么許多行政辦事機關就會受到一些利益的驅動,如果這個案件不屬于自己的管轄,也會自己去處理一些財務,甚至與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有一些公安系統(tǒng)查獲了一些案件的話,他們有些會不走實際的程序去將財務方面進行處理,法院也在逐漸的調查這種情況。有些原告在進行私了之后,可能會出現(xiàn)重新上訴的現(xiàn)象,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是被告會對原告進行撤訴的一些處理,而避免承擔更大的一些行政責任。這種現(xiàn)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不負責任,不能夠真正的做到為人民去進行積極的服務。在進行行政處理的時候,有些行政機關會與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協(xié)商,來減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煩。采取一些相對人能夠去積極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對人接受了有關機關所提出的意見之后,與行政機關簽訂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證之后才會行使某種形式的權利。而且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行政權力,違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對于法律進行規(guī)避。比如說一些衛(wèi)生檢查的機關對于飯店的某些服務不滿意,或者是沒有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就進行隨意的行政處決。或者在其他方面給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對待。還有些行政部門,對于一些態(tài)度惡劣的服務,也會給予一定的處罰。這種處罰都是自己私自決定的,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xiàn)象,人民群眾也會對此種現(xiàn)象有所反感。
三、對于行政現(xiàn)象中的一些規(guī)避現(xiàn)象的評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規(guī)避現(xiàn)象,這種現(xiàn)象雖然不能夠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進行減少。他出現(xiàn)這種狀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上,并沒有十分科學和先進經驗,停留在過去的一些處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規(guī)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備,地區(qū)差異在此方面表現(xiàn)的十分明顯,有些地區(qū)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顯的比其他區(qū)域較好。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會使行政的有關部門去作出相應的舉措。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盡量的去避免一些規(guī)避的現(xiàn)象,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積極的改進,努力的提高和改進所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盡量的去減少一些情況的發(fā)生。國家也要在此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控措施,讓政府能夠真正的為人民去進行服務。
四、結語。
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guī)避的問題,我們要針對所出現(xiàn)的這些問題逐一的去進行解決,要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遵循著國家的一些規(guī)定的道路,并且堅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為一點困難就放棄。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發(fā)展,如果在這方面發(fā)展成功的話,將會有力的促進國家經濟的發(fā)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要將行政管理中的問題變的靈活化和簡單化。要有一定的原則性和規(guī)則性,努力的發(fā)揮各種監(jiān)察管理機構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設行政管理方面。
參考文獻:
[2]陳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guī)避問題研究[d].外交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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