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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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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一
選人用人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是事關黨的事業(yè)發(fā)展,事關人民群眾對黨的信任,也是組織工作提高群眾滿意度的重點。黨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要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按照德才兼?zhèn)?、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如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重點研究和著力探索的新課題。
近日,中組部就干部的選拔任用問題提出了“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jiān)督制度”,該項制度的提出,強化了干部責任追究制度、健全了干部監(jiān)督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干部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本人就“思想干部監(jiān)督制度”談談幾點個人的想法。
一、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警示教育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自身防范意識。四項制度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深入整治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責任追究辦法》堅持了有規(guī)必嚴守、違規(guī)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對干部中的“那些”行為樹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壓線”,明確了責任的追究機制,提高了干部群眾的滿意度。作為領導干部,更要提高思想、注意防范,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潔身自好、清正廉潔。
二、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相互監(jiān)督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職能職責意識。《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guī)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對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四項制度在體制和機制上得到了規(guī)范,堅持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完善了領導干部的相互監(jiān)督制度,對班子內事項做到了集體領導、民主協(xié)商,嚴格規(guī)范了黨內民主生活會,提高了民主生活質量,保障了黨員的民主權利,為正確形式黨員民主權利營造了積極向上的民主氛圍。
三、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群眾參與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公眾參與廣度。根據《“一報告兩評議”辦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笔菍Ω刹窟x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有利于發(fā)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從而也擴大了群眾對干部選人用人的參與率、擴大了干部任用方面的知曉率和滿意率。
四、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條塊聯動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橫向方面:完善了黨政領導干部在政府整體運轉上的協(xié)調;縱向方面:擴大了群眾參與力度,健全了干部的監(jiān)督機制。如:在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中,各黨委組織部將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tǒng)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zhí)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進一步推動了聯動工作形成合力、條塊聯動、監(jiān)督合力、效能增強的良好效果。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二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四)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三
選人用人是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是事關黨的事業(yè)發(fā)展,事關人民群眾對黨的信任,也是組織工作提高群眾滿意度的重點。黨的xx大明確提出,要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按照德才兼?zhèn)?、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選拔干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如何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重點研究和著力探索的新課題。
今年4月,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fā)〔20xx〕9號)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中組發(fā)〔20xx〕8號),中組部就干部的選拔任用問題提出了“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jiān)督制度”,該項制度的提出,強化了干部責任追究制度、健全了干部監(jiān)督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干部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奠定了扎實的基礎。本人就“思想干部監(jiān)督制度”談談幾點個人的想法。
一、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警示教育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自身防范意識。四項制度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深入整治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敦熑巫肪哭k法》堅持了有規(guī)必嚴守、違規(guī)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對干部中的“那些”行為樹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壓線”,明確了責任的追究機制,提高了干部群眾的滿意度。作為領導干部,更要提高思想、注意防范,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潔身自好、清正廉潔。
二、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相互監(jiān)督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職能職責意識。《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guī)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對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范。四項制度在體制和機制上得到了規(guī)范,堅持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完善了領導干部的相互監(jiān)督制度,對班子內事項做到了集體領導、民主協(xié)商,嚴格規(guī)范了黨內民主生活會,提高了民主生活質量,保障了黨員的民主權利,為正確形式黨員民主權利營造了積極向上的民主氛圍。
三、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群眾參與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公眾參與廣度。根據《“一報告兩評議”辦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有利于發(fā)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從而也擴大了群眾對干部選人用人的參與率、擴大了干部任用方面的知曉率和滿意率。
四、要在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條塊聯動制度上下功夫,提高干部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橫向方面:完善了黨政領導干部在政府整體運轉上的協(xié)調;縱向方面:擴大了群眾參與力度,健全了干部的監(jiān)督機制。如:在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中,各黨委組織部將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tǒng)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zhí)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進一步推動了聯動工作形成合力、條塊聯動、監(jiān)督合力、效能增強的良好效果。
總之,新頒布實施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必先治官的堅強決心,必將推動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沿著更公開、更透明的軌道前進。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四
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四項監(jiān)督制度,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組織監(jiān)督和民主監(jiān)督、過程監(jiān)督和效果監(jiān)督有機結合起來,相互補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組合拳”,為干部選拔任用陽光化安上了“殺毒軟件”,減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證干部選拔任用機制“肌體健康”。
要建立完善社會推薦、監(jiān)督機制。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的心里是最有數的,干部的德、能、勤、績群眾看得最清楚,群眾最有發(fā)言權。因此,建議各級黨組織在選人用人時要考慮群眾的意見,建立群眾民主推薦和基層民意監(jiān)督機制,真正把那些“品德優(yōu)良、淡泊名利”的優(yōu)秀干部甄別出來。要不斷改進干部任用提名方式,鼓勵多種渠道推薦干部,廣開舉賢薦能之路。積極擴大群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擴大干部推薦環(huán)節(jié)的民主,以保證那些扎扎實實為群眾干實事、真心實意為群眾謀利益的優(yōu)秀干部能夠進入組織選拔的視野,使那些一心干事、實績突出的青年優(yōu)秀干部能夠推薦上來。
作為鄉(xiāng)鎮(zhèn)級別,要把握好股級干部的“出入口”,從而在干部隊伍中形成“一心一意干事受尊敬、受重用”的良好導向。同時要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注重從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關鍵時刻表現、對待個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善于在艱難工作、困苦環(huán)境的攻艱中發(fā)現人才,在名利位的謙讓中發(fā)現人才。對此,各級黨組織在考核干部時,就應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以科學的辦法作出客觀的評價。只有這樣才能讓想干事的有機會、能干事的有舞臺、干成事的有位子,進一步激發(fā)干部干事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整個干部隊伍才會始終充滿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
切實提高法規(guī)制度的執(zhí)行力?!疤煜轮?,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敝贫冉ㄔO的'效用,不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執(zhí)行,而制度的執(zhí)行力則體現了黨的執(zhí)政能力。作為面對居民群眾的一名基層領導,要以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的高度責任感為已任,認真貫徹落實、嚴格遵照執(zhí)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回應干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讓黨放心、讓組織放心、讓群眾滿意。
以及組工干部如何抓好落實的一點思考。 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重大意義的認識 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對選人用人權力監(jiān)督的重要舉措。近幾年,通過不斷加強整治力度雖然取得和大成績,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依然是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舉措,是深入整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chuàng)新;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根治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制度依據?,F實中,用人上的違規(guī)行為和失察失誤現象時有發(fā)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選拔任用責任主體不清、責權關系不明,致使出了問題往往難以追究到位;還使一些地方和部門該執(zhí)行的制度沒有嚴格執(zhí)行,該履行的職責沒有認真履行,該查處的問題沒有切實查處,損害了干部工作的嚴肅性。依據這四個監(jiān)督制度,就可以及時、有效地處理選人用人上各種違規(guī)違紀的行為。 組工干部如何貫徹四項監(jiān)督制度 一是要扮好角色,做嚴于抓落實的表率。對于我們組織部門、組工干部來說,既是制度的執(zhí)行者,又是制度執(zhí)行的監(jiān)督者,同時也是被監(jiān)督者。落實好四項制度,我們要扮好三種角色:作為執(zhí)行者,我們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嚴格執(zhí)行四項制度,作好表率,樹好組織部門、組工干部公道正派新形象。作為監(jiān)督者,要做到監(jiān)督到位不缺位,加強督查預防,及時發(fā)現和解決問題,對違紀違規(guī)事件不寬容不姑息,一查到底。作為被監(jiān)督者,我們要牢牢記住四項制度的規(guī)定,應該做的絕不疏漏,不能做的絕不越雷池一步,需要改進的及時整改到位,努力做到干部選拔任用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能擺得上桌面、經得起檢查、承得住輿-論。 二是要樹立正氣,做敢于抓落實的表率。首先要有勇氣。李源潮部長明確提出了要以最堅決的態(tài)度同用人上不正之風進行戰(zhàn)斗。用“戰(zhàn)斗”兩個字,可見整治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工作的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這要求我們應 具有不畏挑戰(zhàn)、攻堅克難的信心和勇氣。否則,制度落實就會成為空話。其次要能頂住壓力。在制度執(zhí)行,特別是在違紀行為查處過程中,肯定會遇到打招呼的、說情的,甚至還會有威脅。對此,我們必須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勇于堅持真理,敢于動真碰硬,自覺地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攏。再次要能守得住底線。對于我們組工干部來說,底線就是執(zhí)行制度不走樣、不打折。 三是要突出重點,做善于抓落實的表率。我們要在學深、學透的基礎,根據工作需要學習重點內容、重點環(huán)節(jié),主動找不足、找差距,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做到在檢查中加深理解,在整改中加強落實。要結合實際推進創(chuàng)新。四項監(jiān)督制度也給我們留下很多的創(chuàng)新空間,我們要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針對不同部門、不同單位的實際,細化具體操作辦法,創(chuàng)造性抓好落實。要進一步提升組工干部綜合素質。眾所周知,制度是靠人來執(zhí)行的。執(zhí)行者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制度執(zhí)行效果的好與差。我們組工干部一定要不斷加強修養(yǎng)、提升能力,為高效落實制度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為實現全區(qū)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五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tǒng)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q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六
一、認真學習宣傳
在我校黨總支的統(tǒng)一部署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組織了一次關于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專題學習宣傳活動,學校全體中層以上的干部參加。學習宣傳活動采取自學與專題輔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學習、輔導的基礎上,對學習情況進行自我測試,于2017年6月11日將測試題交學校黨總支。并將專題學習情況列為2017年中層以上干部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
學習內容: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中組部《關于認真貫徹實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見學校宣傳欄“黨建和組織工作之窗”專欄目。
5月下旬,學校對全體干部進行一次專題學習輔導;組織宣傳、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組織一次專題學習討論。
各部門學習活動要借助宣傳欄、黑板報等有效載體,大力宣傳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以及學習執(zhí)行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主要作法和成效。力爭通過廣泛深入地學習宣傳,切實提高各級領導班子成員、組工干部、紀檢監(jiān)察干部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知曉度和執(zhí)行力。
二、抓好貫徹落實
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集中出臺,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堅決態(tài)度和堅定決心。學校要按照學習培訓在先、嚴格貫徹執(zhí)行、加強督促指導、務求取得實效的總體要求,嚴格執(zhí)行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領導班子成員、組工干部要帶頭遵守,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做到有章必依、執(zhí)行必嚴、違規(guī)必究。
要結合學校和各部門實際,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措施,學校將審核、匯編《干部管理制度》。
為拓寬和暢通選人用人問題舉報渠道,學校黨總支辦公室設舉報電話在宣傳欄公布,讓廣大干部群眾真正了解監(jiān)督、參與監(jiān)督、支持監(jiān)督。
三、加強組織領導
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各部門要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大局意識,切實加強對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情況的組織領導和督查指導,確保學習培訓有聲勢,貫徹執(zhí)行有力度,匡正用人風氣有效果。
各部門學習貫徹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工作進展、經驗作法請及時報學校黨總支。建立和實施上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機制,進一步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抓好上述“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是中央關于干部選任工作規(guī)范化的一項重要部署。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不斷增強文體系統(tǒng)黨員干部學習四項監(jiān)督制度”自覺性和主動性。
首先,我們召開了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會上傳達了市委《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央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學習貫徹“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通過學習,統(tǒng)一大家的思想認識,增強了學習“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送到干部職工的手機上,通過內網將相關文件發(fā)送到每個科室,確保實現“領導干部100%熟知、組織人事(政工)干部100%精通、黨員干部100%知曉”的要求。
三是將學習“四項監(jiān)督制度”列入支部民主生活會、干部教育培訓重要內容,與開展的黨建創(chuàng)新課題、創(chuàng)先爭優(yōu)以及單位重點業(yè)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做到同步推進,共同開展。
1、把學習貫徹“四項監(jiān)督制度”貫穿在整個衛(wèi)生工作之中,擺到突出位置,嚴格落實,認真抓好,不斷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范化水平,公開干部選拔各項程序,自覺接受干部群眾的監(jiān)督。
2、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擴大民主,讓干部群眾更多的了解、參與、監(jiān)督干部選任工作,實行選拔職位、資格條件、程序和方法公開,堅持干部選拔預告制度,讓黨員干部清楚選什么樣的人、怎樣選人。
3、堅持選拔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制,凡是中層職位出現空缺的,嚴格按照競爭上崗的程序進行。
4、不斷健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保存好各項會議記錄、民主評議、競爭上崗綜合打分等原始記錄。
5、切實把落實“四項監(jiān)督制度”同系統(tǒng)業(yè)務工作掛勾,
一并考核共同推進,努力做到堅持“四項監(jiān)督制度”不放松,長抓不懈,積極營造文體系統(tǒng)公開平等、公正公平的用人環(huán)境,讓各級黨組織滿意、讓干部職工滿意。
1.學習四項監(jiān)督制度講話稿
2.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計劃
3.四項監(jiān)督制度宣傳標語
4.四項監(jiān)督制度的學習心得
5.四項監(jiān)督制度體會
6.學習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
7.四項監(jiān)督制度心得
8.四項監(jiān)督制度落實情況的匯報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七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qū)用人風氣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fā)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疾旖M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四項監(jiān)督制度學習體會篇八
制度實行內容
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
(三)對發(fā)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fā)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四)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一)選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二)本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干部;
(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級提拔)的由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可以只對本級黨委新提拔的正職領導干部進行評議。
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提前將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的具體安排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tǒng)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者巡視組本年度已經對該地區(q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過檢查和民主評議的,經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黨委常委會應當對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適當方式向全委會成員通報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整改措施。
第八條 根據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后,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督促進行整改。
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開展“一報告兩評議”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
第十條 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qū)用人風氣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fā)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疾旖M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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