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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匯總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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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匯總18篇)
2023-11-25 04:36:43    小編:admin

嚴格履行合同是維護商業(yè)信用和良好合作關系的基礎。合同的修改和變更應當經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查看合同范本可以對比不同類型的合同,更好地理解各類合同的要求。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依據(j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等有價證券。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fā)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yè)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以及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等等。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睹穹ǖ洹芬?guī)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民法典規(guī)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的問題:(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xiàn)“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yè),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yè)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yè)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民法典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二

在現(xiàn)代社會中,金融業(yè)發(fā)展迅猛,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也時有發(fā)生。作為一名專業(yè)律師,我曾經處理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通過這次案件的經歷,我深刻體會到了金融借款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相關法律的適用與弊端。下面我將從案件背景、雙方糾紛、司法處理、案件啟示、個人收獲五個方面來談談我對這起案件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案件背景。

該案件涉及兩家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貸款方企業(yè)A將資金借給借款方企業(yè)B,而企業(yè)B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歸還借款,導致貸款方企業(yè)A遭受了巨大的損失。這起案件的背景引起了我的興趣,并激發(fā)了我對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司法處理的進一步思考。

第三段:雙方糾紛。

在審查案件相關材料時,我發(fā)現(xiàn)貸款方企業(yè)A在借款合同中沒有詳細規(guī)定利息的計算方式,而且借款期限和還款方式也表述不明確。而借款方企業(yè)B則聲稱由于項目延期導致借款還款困難,請求減免利息和延期還款。雙方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出現(xiàn)了分歧,形成了糾紛。

第四段:司法處理。

在此案件中,根據(jù)我對金融借款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了解,我首先對借款合同進行了分析,確定了合同的基本約定,例如借款額、利率、還款期限等。然后,我梳理了雙方的主要爭議點,并找到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了詳細解讀。最后,我運用相關的判例進行了類似案件的比對,尋找合適的理論依據(jù)。通過這些分析,我成功地為企業(yè)A提出了合理的主張,并在法庭上取得了勝訴。

第五段:案件啟示和個人收獲。

通過這個案件的處理,我深刻認識到金融借款合同的重要性。借款合同的編寫不僅要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要充分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尤其是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關鍵內容。另外,這個案件還讓我意識到法律的適用有時并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特殊案例的處理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和判斷。最重要的是,作為一名律師,我要時刻保持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和技巧,才能更好地為客戶維權。

總結。

通過這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處理,我深刻認識到金融借款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和解決方法。通過對案件的分析、解讀和判例比對等全方位的工作,我成功地為企業(yè)A爭取到了利益,并取得了勝訴。這個案件的處理使我對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適用和司法處理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對我的職業(yè)發(fā)展也有了積極的影響。我將以此為鑒,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為更多的客戶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三

引言: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是經濟領域中常見的法律糾紛之一,對于當事人來說,不僅僅是為了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對法律條款的理解和經驗的積累。通過參與一樁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我深刻領悟到了在此類糾紛中應注意的關鍵要素,也體會到了法律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

第一段:訴訟主體。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訴訟主體的身份非常關鍵。此類案件通常存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因此在了解借款合同細節(jié)之前,必須明確當事人的身份。在案件中,我發(fā)現(xiàn)一方當事人以多種形式進行借款,如企業(yè)借款、個人借款等。因此,確定當事人身份非常重要,可以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和訴訟程序。

第二段:借款合同的解釋與適用。

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的核心文件,其解釋與適用直接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在實際案件中,我發(fā)現(xiàn)借款合同的解釋常常會有爭議。因此,了解借款合同的解釋方法和適用規(guī)則,可以更好地指導案件的辯護策略。例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利息、期限等關鍵條款,可以通過強調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與債權保全。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及債權保全是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亦是當事人訴求的核心。在案件中,借款人往往以無力償還、經濟困難等理由抗辯,而出借人則通常會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履行和債權保全將成為案件的焦點。了解合同的履行義務和債權保全手段,可以更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訴訟行動,確保自身權益的實現(xiàn)。

第四段:調解與裁判。

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訴訟程序通常包括調解和裁判兩個階段。調解是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利于減少案件的成本和時間,并維護當事人的關系。在實際案例中,我發(fā)現(xiàn)調解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對方的訴求和利益,促進雙方達成和解。而裁判則是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判決。了解訴訟程序的不同階段和特點,可以更好地參與和引導案件的解決過程。

第五段:法律的作用和啟示。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體現(xiàn)了法律在金融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法律通過合同解釋、履行與債權保全、調解與裁判等方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經濟秩序。鑒于此,我們在金融交易中應當更加注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加強對金融法律規(guī)定的學習和理解,以避免或化解潛在的法律糾紛。同時,也應該充分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確保公平和正義在金融交易中得到體現(xiàn)。

結語:通過參與一樁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我深刻領悟到了在此類糾紛中應注意的關鍵要素,也體會到了法律在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確認、合同的解釋與適用、合同的履行與債權保全、調解與裁判等環(huán)節(jié)都非常重要。唯有理解和把握這些要素,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確保金融交易的公正與合法。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四

金融借款案件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類型,無論從貸款人還是借款人的角度出發(fā),都能夠從中獲得不少啟示和經驗教訓。在經過一次次的法庭審理,我對金融借款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對其中的細節(jié)與要領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處理金融借款案件中所得到的心得體會。

首先,金融借款案件中的法律程序是至關重要的。在案件開始之前,雙方當事人應當謹慎審查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并在簽署合同之前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另外,對于合同中的法律規(guī)定和借款條件,雙方也應當明確理解和遵守。在案件開始之后,法院會依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庭審并公正判斷。因此,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學會了重視細節(jié),注重法律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其次,金融借款案件中的證據(jù)是決定勝敗的關鍵。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要求。作為貸款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貸款合同、還款記錄等證據(jù)來證明借款人確實存在欠款問題。而作為借款人,需要提供還款憑證、交易記錄等證據(jù)來證明自己沒有拖欠還款。通過對案件證據(jù)的審查和分析,我明白了證據(jù)確鑿性的重要性,并學會了如何有效地搜集和呈現(xiàn)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第三,金融借款案件中的法律知識是不可或缺的。無論是貸款人還是借款人,在面對金融借款案件時,都需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對于貸款人來說,需要了解貸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處理欠款問題的法律程序和手段。而對于借款人來說,需要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以及如何應對貸款糾紛。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通過學習和研究相關的法律文獻和案例,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在金融借款案件中能夠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金融借款案件中的調解與和解是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在處理金融借款案件過程中,調解和和解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友好協(xié)商,共同商定解決方案,以避免較為復雜和費時的訴訟過程。調解和和解有助于雙方當事人保持合作關系,減少法律費用的支出,并提供更加滿意的解決方案。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積極推動調解和和解的進程,以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負擔。

最后,金融借款案件中的公正和公平是司法實踐的基本原則。無論是貸款人還是借款人,都應當依法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對待。法院作為公正第三者,應當在提供正當程序的同時,確保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要始終堅守公正和公平的原則,真正做到以法為準,公正司法。

總之,在金融借款案件中,法律程序的重要性、證據(jù)的關鍵性、法律知識的必要性、調解與和解的有效性、公正和公平的原則性,都是我通過處理金融借款案件所得到的心得體會。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將繼續(xù)提升自己的業(yè)務水平和法律素養(yǎng),為更多的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五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xiàn)“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yè),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yè)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yè)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yè)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fā)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yè)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逗贤ā返谖迨l(三)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北热缬械钠髽I(yè)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逗贤ā返谖迨l(一)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督栀J意見》第10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guī)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qū)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xiàn)錯誤。

3、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逗贤ā分栽谝?guī)定兩大類借款合。

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yè)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yè)務,如果任何企業(yè)都可以經營金融業(yè)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目前,司法實踐中企業(yè)間的借貸合同不是一概認定無效,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yè)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yè)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yè)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yè)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shù)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yè)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xiàn)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guī)規(guī)定,學校、醫(y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zhí)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y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fā)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保證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jù)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guī)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jù)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稉7ń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侗WC規(guī)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五條規(guī)定“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guī)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guī)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說明其已經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原告xx銀行的委托,擔任該行訴x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現(xiàn)結合相關事實證據(jù)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第一 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多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車消費貸款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根據(jù)證據(jù)x借據(jù)顯示,原告將7萬貸款發(fā)放給被告。根據(jù)合同約定,該筆貸款期限為三年共計36期,自實際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額本息還款的方式償還原告貸款本息,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對應日。被告若未能在還款日足額償還當期本息,即視為違約一次。連續(xù)違約三次或累計違約六次,則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償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息。 現(xiàn)在根據(jù)證據(jù)x銀行提供的.被告的還款明細顯示,在前十二期,被告還款的記錄非常良好,能夠在還款日當天或之前,足額償還當期貸款。但從20xx年x月開始,也就是第十三期開始,被告的還款情況就出現(xiàn)了不良記錄。第x期、第x期是超過還款日還款;第x期、第x期未足額還款,甚至還有第x期未還款的情況。原告信貸部工作人員多次打電話、發(fā)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頭表示愿意還款,但卻未見實際行動。至起訴時止,已累計違約x期,共計拖欠貸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罰息xx元。 第二、被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根據(jù)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若未能在還款日足額償還當期本息,即視為違約一次。連續(xù)違約三次或累計違約六次,則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償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息。根據(jù)證據(jù)顯示被告已累計違約x次,大大超過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未還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罰息xx元,共計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七

為正確審理。

借款合同。

糾紛案件,保護貸款人、借款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調整借款合同類型)。

本規(guī)定適用于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自主承擔貸款風險的自營貸款合同和委托貸款合同。其中自營貸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機構為借款人的自營貸款合同(含信托貸款合同)和以金融機構為借款人的同業(yè)拆借合同。

非金融機構企業(yè)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借貸關系,亦按本規(guī)定處理。

第二條(非法金融活動債務處理)。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第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貸款債權再轉讓及糾紛處理有關規(guī)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其已從原債權銀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其受讓人可以是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為外國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自債權轉讓協(xié)議簽署生效后,享有對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約定收取利息的權利。

貸款債權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至其他受讓人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人既可以采取已有相應規(guī)定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對受讓人直接將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可以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涉及擔保人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商業(yè)銀行債權時或者再次轉讓債權的沒有隨同主債權一同轉移擔保權利或者對擔保物權單獨作出處分的,新債權人不得向從債務人主張權利。

貸款銀行虛假剝離如隱瞞剝離前的抵債、訴訟、破產資料、或在債權轉移確認。

通知書。

中私刻債務人、擔保人公章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

國有商業(yè)銀行貸款債權的主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保證債務也超過保證責任期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后向債務人發(fā)出債權轉移通知書,債務人在相應回執(zhí)上簽章的,構成主債務的重新確認,具有效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原保證人發(fā)出具有要求繼續(xù)履行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轉移通知書,原保證人在回執(zhí)上簽章的,視為對保證債務的重新確認。

第四條(借款合同履行地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履行地為合同所載明貸款人的住所地。

委托貸款合同和信托貸款合同的履行地為受托人住所地。對于第二、三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委托貸款合同訴訟主體)。

委托貸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訴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

借款合同訴訟時,當事人應如實向法庭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授權。

委托書。

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jù)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及其它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材料。

第七條(借款合同訂立形式)。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未訂立書面借款合同,但簽訂有要素齊全的借款借據(jù)的,視為采用了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也無借款借據(jù),但當事人各方對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無異議的,合同亦成立。

第八條(簽名蓋章)。

借款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簽名并蓋章為合同成立的,而實際簽訂只有簽名或者蓋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當事人約定合同簽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實際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簽字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約定簽字即成立,但只加蓋個人私章,應認定與簽字有同等效力。

對于簽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簽名主體應限于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經當事人加蓋公章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

借款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以加蓋財務專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簽訂合同的,但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加蓋了財務專用章并為合同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簽約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簽署簽約時間的,應以借款借據(jù)上記載的日期為合同簽訂時間或者以貸款人依借款合同發(fā)放第一筆貸款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簽署簽約日期的,一方所簽署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條(貸款人審查義務)。

借款人或擔保人,其公司章程對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是否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作出決議規(guī)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之前,可以責令借款人和擔保人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第十一條(借款金額確定)。

發(fā)放貸款后,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jù)記載的金額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據(jù)所記載的金額為確認依據(jù);借款借據(jù)記載金額與實際發(fā)放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發(fā)放金額為準。

第十二條(未經行政批準的效力)境內機構未履行法定的批準手續(xù)借用境外貸款或者向境外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十三條(企業(yè)借貸效力)。

企業(yè)之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二)銀行信譽好的企業(yè)接受銀行信譽差的企業(yè)的委托,從銀行貸款進行轉貸,中間無加息牟利而簽訂企業(yè)間借貸合同。

(另一種觀點主張,企業(yè)之間相互借貸原則上認定有效,除外部分無效。除外部分列舉無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情況的效力)。

借款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提供與借款有關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虛假情況,從而使貸款人違背真實意志簽訂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借款合同。第十五條(迫于強令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任何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強令商業(yè)銀行發(fā)放貸款構成侵權的,商業(yè)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變更借款合同。

第十六條(約定利率的限制)。

借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的浮動上下限,超出部分無效。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八

原告不服_______勞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現(xiàn)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何時提起仲裁:______,裁決內容: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______份。

____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原件一份。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九

金融借款案件,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糾紛類型,對于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和金融機構的信用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近年來,我國金融借款案件逐漸增多,這不僅需要改善金融監(jiān)管機制,更需要我們在實際生活中有一定的理財和風險意識。通過筆者參與的一起金融借款案件,我深切地認識到了這一點,也明白了作為個人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的責任和義務。

首先,作為投資者,我們需要對金融產品有足夠的了解和認知。在這起案件中,原告作為借款人并未詳細了解貸款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導致后續(xù)發(fā)生糾紛時無法有效維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選擇金融產品和簽署合同之前,務必仔細閱讀并理解其中的內容。如果遇到不明確的條款,應主動咨詢專業(yè)人士或律師,并尋求法律意見。只有真正了解金融產品的風險和收益,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其次,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是避免金融借款案件的重要手段。在這起案件中,原告在借款時未對貸款機構的合法性進行仔細調查。對于金融機構及其業(yè)務的合法性和信譽度,我們應該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管機構的信息來確認。此外,如果發(fā)現(xiàn)貸款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應及時向有關機構舉報,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

再者,金融借款案件中的合同糾紛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本案例中,借款人未能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導致最終判決結果不利。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人,在發(fā)生糾紛時,應當及時尋求法律援助并委托專業(yè)的律師代理。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并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另外,同樣需要強調的是,投資者應該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金融借款案件往往涉及資金安全和投資回報的問題,我們不能追求高風險高回報而忽略了中風險平穩(wěn)增長的基本原則。在進行金融投資時,應根據(jù)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收入狀況合理配置資產,并避免參與非法集資和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只有在保證自身的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才能穩(wěn)健地實現(xiàn)財務目標。

最后,金融借款案件也提醒我們要關注金融監(jiān)管的改善和完善。在這起案例中,貸款機構的合規(guī)性和監(jiān)管存在一定問題,這給借貸雙方帶來了不必要的風險。為了避免類似問題的發(fā)生,我們作為個人投資者應該關注和支持相關金融監(jiān)管政策的推進,同時也要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避免過度依賴外部監(jiān)管。

綜上所述,金融借款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和投資者個人意識的不足。通過這起案件,我認識到了作為個人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加強金融知識學習,了解法律法規(guī),建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并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才能有效避免金融借款案件的發(fā)生。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的特點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導致的這類糾紛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農村信用社,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合同,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總數(shù)的85%;個人借款的占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xiàn)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并且擔保人人數(shù)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后兩年或三年。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xù)貸轉貸的現(xiàn)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shù)腵轉貸、續(xù)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xù)貸多次。有的貸款到期后,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在訴訟時效內也不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fā)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確認。在庭審中,絕大部分當事人提出簽字認可是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簽的名,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比較大,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也占一部分。如我院審理的某銀行訴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02年某銀行與周某、李某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請借款 5000元,借款期限和擔保期均為兩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該款逾期后信貸人員向擔保人送達了《履行責任通知書》,李雖在通知書上簽了名,但在審庭中查明,在擔保期限內某行沒有向李某主張還款權利,從通知內容看,雙方沒有形成新的擔保合同,本院以已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某行的訴訟請求。

4、《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xù)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合同的內容均寫明了借款的種類、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xù),沒有擔保人的,用房產設置了抵押。

二.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

3、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人,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在擔保期限內承擔還款義務,但絕大多數(shù)擔保人,因法律知識欠缺,認為擔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續(xù),也不明白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qū)別,有不少擔保人還振振有詞的說:“我沒有實際花銀行的款,憑什么讓我還錢?”。

4、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常年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決結案,給法院審理和執(zhí)行案件帶來許多困難,向此類案件,占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而擔保人也無能力償還的占所審結案件的5%。如我院審理的某信用社訴唐某、陳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03年3月30日,該信用社與李某、唐某、陳某簽訂了《借款擔保合同》,李某向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和擔保期均為兩年,由唐某、陳某提供擔保,后李某病故,兩擔保人為農民,也無能力償還借款,致使該款至今無法執(zhí)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一

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fā)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yè)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以及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我國的民營企業(yè)要想獲得外源性融資不僅要面臨“規(guī)模歧視”。做得少。即使效率低下。民營企業(yè)與國有企業(yè)在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地位不同,即使目前的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固然對民營經濟開始全面放開。若把錢貸給民營企業(yè),假如產生壞賬。假如把錢貸款給國有企業(yè)。不足以典質。風險責任加強。所以。

從體系體例角度來分析。但其設置的門檻太高。風險損失由國家承擔。國有貿易銀行對國有企業(yè)貸款比較激動激動激動慷慨大方大方大方,規(guī)模沒有限制;而對民營企業(yè)借貸。長期以來。責任要由自己承擔。

民營企業(yè)典質擔保不足。結果是議得多。但因為財力不足。解決不了大標題標題題目。阻礙了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所有制歧視存在的原因就是我國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擔保機構的仍是依賴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且因為市場經濟體系體例不完善。但民營企業(yè)要想獲取公然發(fā)行股票。運行后僧多粥少。典質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yè)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碰到的最大難題之一。相稱一部門的民營企業(yè)置身于資本市場之外。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情況看。另一方面。國有貿易銀行對民營企業(yè)實施規(guī)模歧視,是由于在市場化過程中。國家鼓勵國有貿易銀行向國有企業(yè)提供金融支持。責任在國有企業(yè)。債券的資格仍舊相稱困難。一些民營企業(yè)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xiàn)象發(fā)生。

民營企業(yè)不可避免會受到“所有制歧視”。強化國有企業(yè)在市場施展競爭上風的一種策略。結果就是民營企業(yè)融資困難。而對民營企業(yè)進行限制。資本市場是作為國有企業(yè)融資及產權轉換的一個具有特定功能的軌制,盡管現(xiàn)在正在改變這一狀態(tài)。固然不少地方創(chuàng)辦各類經濟、民營企業(yè)擔保機構。損害了自身的信費用。貸款受到限制。一方面。這種所有制歧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營企業(yè)的競爭力。

2、借款主體資格: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貸(除企業(yè)跟企業(yè)之間的外,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皆為民間借貸,一般認定為有效,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有如下幾種情形:×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的)。

3、關于企業(yè)之間的借款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lián)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5、增列當事人問題:根據(jù)省高院處理銀行借貸糾紛案件的實施意見,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債務人或保證人的上級主管單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作共同被告:×債務人或擔保人經營期滿,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吊銷、解散后,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雖經營期限未滿,但已停止經營活動達一年以上,未辦理注銷手續(xù),也未進行財產清理(但對債務人,擔保人是否停止經營活動,銀行負有舉證責任。搬離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為認定停止經營的唯一依據(jù)),(當然,如果上級單位主體資格也滅失的話,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單位、開辦人或投資人負責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以該法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說這部分案件應該單列一個訴訟請求,要求其清算。

6、是否有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1、級別管轄(略)。

2、地域管轄:民訴法規(guī)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該點有爭議,因為銀行有開設帳戶的問題,還款時銀行是接受給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選擇管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

4、有否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1、普通時效。

2、特殊情況注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

通知書。

上簽字問題的批復》相區(qū)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4)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證的時效:×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羷偛胖v到的保證期間屆滿在催款通知上簽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證合同的,無需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任何一個案件(不僅僅是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都要緊緊把握好這四個方面的因素,只要這四個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師在辦案方面,起碼不會犯大錯,所以這點要謹記!

1、利息利率:

3、罰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按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執(zhí)行,2019年以前,是日萬分之二點一,2019年公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個人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利率,就按該利率加30-50%,沒有的話就按基準利率,我個人操作一般是參照這個按基準利率加收50%計算,在利率高的情況下是比萬分之二點一高的。

4、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這里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企業(yè)間的借貸被確認無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繳的,但依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的《關于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和1999年下發(fā)的《關于審理幾類金融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企業(yè)之間的無效借貸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出借人的利息損失。這與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下發(fā)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處理這類案件只返還本金,出借人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繳的規(guī)定有所區(qū)別,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如法院行使釋明權后的變更訴請),應當同時主張利息的。

1、未辦理抵押登記問題: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擔保法生效前保證期間如何明確: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6個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逾期不主張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2、抵押、保證并列問題: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擔?;虮WC問題的,必須同時主張抵押擔保責任和保證責任,因為債權的受償有先后問題,如果你放棄抵押物擔保,有可能導致保證的免除。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xié)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元整。

二、借款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期限屆滿,乙方保證返還借款,否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后二日內將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時將借款交付或者乙方未按時還款,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名并加蓋公章(是單位的加蓋公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二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巖市永定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xiàn)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于2014.12.17向其下屬龍?zhí)缎庞蒙缃杩?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zhí)缎庞蒙绱钍鄣奶窖蟊kU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

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yōu)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優(yōu)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xiàn)公平原則,體現(xiàn)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并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范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jù)。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后,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xiàn)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fā)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jù)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張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jù),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于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后繼續(xù)計算借款利息,于法無據(jù),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三

2、判令被告二對以上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二),雙方約定被告二為上述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合同簽訂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通過行轉賬的方式將3000萬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賬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還,但被告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時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請求其代被告一償還借款,但被告二卻拒絕償還。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卻未能清償,被告二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二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希依法公判。此致人民法院具狀人: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月____日附:

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5份。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四

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歸還已經到期而借款人尚未歸還的貸款的行為。以貸還貸行為的認定,存在兩個要素:一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主觀上有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二是客觀上借款人有將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以貸還貸合同的效力,過往是有爭論的。一種觀點認為:以貸還貸不是真實的貸款。而是規(guī)避國家關于貸款規(guī)??刂?,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是相違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對以貸還貸行為沒有強制性的禁止規(guī)定,該行為是否損害國家的利益也不好確認,如果以貸還貸行為確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則應當認定為有效,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以貸還貸是一個普遍現(xiàn)象,如果認定為無效,則反而危害金融安全。因此也逐漸形成現(xiàn)在司法實踐中的統(tǒng)一作法。

另外應特別注意,以貸還貸行為對擔保合同的影響,應按《擔保法》第24、25、26條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和處理。即《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9條規(guī)定的,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對以貸還貸的問題的審理原則是: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有效;如果前后兩個合同均為同一保證人,推定明知或應知,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前一合同無保證人或前后兩個合同并非同一保證人,保證人對以新貸還舊貸不知或不應知情況下方可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保證資格的認定問題。

保證本質上為人保,也就是說以保證人的信用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其實質是以保證人所有的財產為限提供擔保,因此法律上要求保證人具有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哪芰Α!稉7ā芬?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稉7ā芳捌渌痉ń忉屚瑫r還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民事主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1、企業(yè)分支機構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

在實踐中存在著以企業(yè)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情形。企業(yè)分支機構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在一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部門。法人分支機構包括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在核準的范圍內可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和非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一般情況下,企業(yè)的分支機構不能作為保證人,但在有法人授權的情況下,依法設立的企業(yè)分支機構可以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并以法人撥付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有法人書面明確的授權,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法人有事后追認行為,也應認定為擔保有效。

2、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否可以作為保證人?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爭議?!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村民委員會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冻鞘芯用裎瘑T會組織法》也明確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是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yè)。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肯定,村民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是從事公益事業(yè)的自治組織,其不具備保證人資格,不應作為保證人。

3、私立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保證人資格的認定問題。

學校、醫(yī)院、幼兒園多為國家開設,其公益事業(yè)的目的也很明顯。但隨著多種經濟形式發(fā)展政策的深入,私立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也逐漸增多,而這些主體是否可以作為保證的主體,在《擔保法》第9條有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民事主體不得為保證人。即使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民事主體具有代償能力,因為其具有公益性,承擔著公益目的,其充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會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有了上述的規(guī)定,另外,《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關于教育設施的認定問題,既然法律禁止以教育設施抵押的目的是為了無損于公益事業(yè),所以應以實際用途作為判斷標準。應注意的是即使是公益性單位的財產,如果不是以公益目的而存在,則可以作為抵押物,如學校校長乘坐的小轎車、醫(yī)院專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房屋等。

而關于上述主體違反規(guī)定作為保證人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擔保法》第29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yè)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yè)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是:《擔保法》第5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8條的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有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因保證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故不受保證責任期間限制。擔保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合同未生效,《物權法》規(guī)定只是不產生物權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從而明確賦予未登記的抵押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三、保證方式和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1、保證方式的約定問題。

依據(jù)我國的《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的概念: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2、一般保證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對主債務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該權利被稱為先訴抗辯權或檢索抗辯權。3、對債權人的限制:《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債權人一般保證責任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力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4、對保證人的限制:《擔保法》司法解釋又對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形式進行了限制,即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執(zhí)行等情況。(2)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方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不論主合同債務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只要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保證人即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對保證方式的認定,其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問題的批復》[]法釋38號第2條的規(guī)定:擔保法生效之前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認定為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j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四、多重擔保并存的處理順序問題。

《物權法》第176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8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應當分擔的份額。

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提前還貸的處理問題。

在實踐中存在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情況。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問題在以前是有爭論的,在《合同法》頒布以后,則已經明確,《合同法》第208條規(guī)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1、法律是允許借款人提前還款的,但該條未規(guī)定借款人提前還貸是否需要經過貸款人同意。《合同法》第71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從實際情況看,在一般情形下,借款人提前還貸,可以使借款人減少利息的負擔,也可以促進貸款人資金的流轉,增加其效益,不會給貸款人造成利益損害,基于上述理由,《合同法》作出了208條的規(guī)定。2、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另外有約定,就要按約定辦理。這里說的“另有約定”,一般指的是消費貸款合同:如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等。3、《合同法》第208條的規(guī)定和《合同法》總則關于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是相互矛盾的,即借款人在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下,貸款人如果接受了提前歸還行為,則喪失了該借款合同可以獲得的至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時的利息收入,這種損失屬于可得利益的損失,借款人也應予以賠償。

如果提前還貸情形形成訴訟,金融機構在訴訟中提出此種可得利益的賠償主張,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應對此項賠償?shù)臋嗬鞒隽思s定的,予以支持,否則,則不予支持貸款人的請求。

六、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和計算期間的問題。

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的形式,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違約責任在于借款人逾期還貸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償還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與以往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借款人在逾期歸還借款時所應當支付的罰息時有所區(qū)分的,罰息實際上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還款時,貸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過正常借款利率的帶有一定懲罰性的利息。而逾期利息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本息時支付給貸款人的超期使用資金的利息。逾期利息與罰息的關系是:逾期利息既包括罰息,又包括法定利息,確定逾期利息的標準本身就含有懲罰性,計算標準一般要高于一般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借款人在逾期歸還借款時的逾期貸款利息,應自借款到期后的次日起算,但對于逾期貸款利息計算到何時為止,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止,因為履行期限是法院判令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的期限,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寬限期對于債務的履行有積極的意義;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時止,因為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寬限期沒有必要;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利率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起止,因為法院僅對已經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和做出裁決,而不得對將來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和裁決;第四種觀點則認為:逾期貸款利息應當計算到借款人償付完畢之日止,因為借款人一直在占用貸款人的借款,借款人既然非法占用貸款人的借款,即應有義務支付逾期貸款的利息。

債務利息。這種延遲履行金具有懲罰性,它的作用主要是對債務人施加壓力,迫使其按期履行義務)。這時,對貸款人來講會出現(xiàn)請求權競合的情形,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違約金,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按遲延履行金給付,但是不能同時行使兩種請求權,不能獲得雙份賠償,否則有悖公平原則。在貸款人的任何一個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或遲延履行金請求權)滿足后,另一個請求權因此而消滅。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實際上剝奪了貸款人的競合選擇權,加之遲延履行金按雙倍給付,遠遠高于逾期違約金,這樣,不利于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也達不到設立遲延履行金的立法目的。

綜上,我個人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所確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借款人在法院判決所確定的寬限期內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只能行使違約金請求權。寬限期屆滿后借款人仍未履行的,這時應該由貸款人行使競合選擇權,可以選擇行使違約金請求權,也可以選擇遲延履行金請求權,但不論選擇何種請求權,另一種請求權即喪失。(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沒有另行提出請求,則自動套用遲延履行金請求權)這樣,既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又保證了法院判決書的既判力。

七、貸款人直接扣收貸款的認定問題。

實踐中,金融機構常有直接扣收貸款的行為。借款合同中,常有貸款人直接扣收貸款的約定。司法機關對此也有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是:貸款人和借款人在民法上是平等的主體,借款人對其賬戶內的存款享有所有權,而所有權是不允許他人隨意侵犯的。根據(jù)存款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貸款人無權從他人帳戶直接扣取存款,所以貸款人扣款還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借款人對其存款賬戶內的存款享有所有權,但民事主體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有權授權他人出分自己的財產,而且法律對于符合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的自救行為并沒有給予否定的評價。

所以對于當時人之間約定,于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歸還借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的存款帳戶內扣取款項予以償還貸款人的借款本息的,因該條款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該認定為有效。

八、提前扣息的問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五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的。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六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是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一類糾紛案件,涉及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隨著金融業(yè)的不斷發(fā)展,這類案件不斷增加,并且涉及金額巨大,影響深遠。因此,了解和掌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處理的技巧和心得體會對于提升法官的綜合素質和辦案能力非常重要。

二、案件分析與解決:深入剖析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特點和判斷方法(300字)。

在處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時,我們首先要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款項的借出和歸還方式、利息和期限等。其次,要關注證據(jù)的收集和審查,包括借款憑證、還款記錄等。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金融機構是否存在不當催收、高額利息等違法行為。最后,在判斷案件結果時,我們應當注重權益平衡,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最大程度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心得總結與啟示:總結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處理中的經驗和教訓(300字)。

通過處理一系列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我深刻認識到每一個案件背后都有著一定的經濟背景和社會影響。處理這類案件需要既要讓金融機構得到合法利益,又要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能一味偏袒某一方。另外,金融機構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利用其強大的實力對借款人進行不當催收或設置過高的利息。此外,審理這類案件需要充分調查取證,確保案件的客觀公正。最后,我們還要加強對金融借款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綜合素質。

四、合同履約與法律維權:探討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和維權問題(200字)。

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問題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huán)節(jié)。當當事人一方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采取相應維權措施,如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償、采取仲裁或者協(xié)商調解等。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金融借款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特殊的,借款人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時歸還借款本息,借款機構也不能將借款用于非法經營或者無效的投資。只有在合同履行中達到雙方的權益平衡,才能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五、結尾與展望:對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未來發(fā)展做出展望(200字)。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是金融領域發(fā)展的必然產物,隨著金融業(yè)的創(chuàng)新和進步,這類案件還將不斷涌現(xiàn)。未來,我們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人民法院的審理能力和專業(yè)素質,確保案件公正公平。同時,借款人也應當提升金融風險意識,合理規(guī)劃借款用途和還款計劃,避免陷入不良債務的困局。只有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才能實現(xiàn)金融借款合同的和諧與穩(wěn)定發(fā)展。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七

(2009)一中民初字第10867號。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yè)部,住所地北京市某區(qū)西三環(huán)北路100號金玉大廈。

負責人劉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青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區(qū)某路5號燕園三區(qū)某青鳥樓三層。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篇十八

金融借款案件是指在金融領域中,借款人與貸款機構因借貸事宜產生爭議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通過參與金融借款案件的訴訟和調解工作,我深刻理解到了金融借款案件的復雜性和嚴肅性。在這個過程中,我學到了三個非常重要的教訓:了解合同條款的重要性、加強風險管理意識、注重保護借款人權益。

首先,了解合同條款的重要性是金融借款案件中最基本的要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貸款機構,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都必須詳細審查合同條款。特別是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充分了解并確認合同中的利率、還款方式、還款期限等關鍵條款。經常有一些借款人因為對合同條款不了解或者未仔細閱讀合同而陷入了困境,無法按時還款,最終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務必要一字一句閱讀合同內容,對于不理解的地方要及時向貸款機構咨詢以免發(fā)生意外。

其次,加強風險管理意識在金融借款案件中非常重要。在金融借款過程中,貸款機構和借款人都要嚴格遵守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和規(guī)范。貸款機構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還款能力進行認真評估,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審核。而借款人則要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進行借貸,確保貸款金額能夠正常還款。同時,借款人還應當定期進行貸后管理,保證按時還款,并妥善保管與貸款相關的文件和證明。只有加強風險管理意識,才能預防金融借款案件的發(fā)生。

最后,注重保護借款人權益是金融借款案件中最核心的問題之一。作為貸款機構,應當定期向借款人公示貸款利率、還款方式等關鍵信息,并指導借款人正確使用貸款。貸款機構還應當制定合理的還款時間表,方便借款人進行還款,并提供及時的還款咨詢和幫助。對于借款人而言,應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債權與債務關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借款人還應妥善保管與貸款相關的文件和證明,留好交易記錄以備查證。只有注重保護借款人權益,才能有效解決金融借款案件中的糾紛,維護金融市場的良性運行。

總之,通過參與金融借款案件的訴訟和調解工作,我深刻體會到了了解合同條款的重要性、加強風險管理意識、注重保護借款人權益等方面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進一步加強對金融借款案件的學習和研究,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為金融借款案件的解決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我也呼吁廣大借款人加強對金融借款的風險認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以避免因為不慎而陷入金融借款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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