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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調研報告選題(優(yōu)秀1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1 00:22:17 頁碼:13
2023年法律調研報告選題(優(yōu)秀14篇)
2023-11-21 00:22:17    小編:zdfb

報告的撰寫是一個挑戰(zhàn)性的任務,但只要我們保持勤奮和專注,就能夠取得好的成果。報告的撰寫過程中,我們可以借鑒一些范文或經典案例,學習優(yōu)秀的表達方式。以下報告范文選取了不同主題和領域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一

法律是人類偉大的發(fā)明,它使人類學會了駕馭自己。因此,法律應有至高的權威;法律應有至尊的地位;法律應有至貴的價值;法律應有至誠的信仰。隨著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法律對于中國公眾來說已經由遠而近,由陌生到熟悉。如今,究竟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地位如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程度如何?我做為一名法律專業(yè)的在讀大學生,帶著這些問題對我的家鄉(xiāng)丹東20多名公務員、工人、農民、城鎮(zhèn)居民、執(zhí)法司法人員以及在讀學生進行了一次調查。

本次調查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內容為--1你作為行人時你會怎么做,2你的朋友或親人向你借錢(數額較大)時你是否會要求對方寫欠條,3你認為現在打官司是靠法律還是靠金錢人際關系。從調查的情況看,近60%的人認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較為完備,執(zhí)法情況總的較好,法律權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國家”的目標能夠實現。40%的人對法律的現狀表露出不滿、擔憂、無奈、失望,他們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實施。

(二)輕視法律、漠視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對法律賦予的權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維權。

(四)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夠深入,宣傳教育不夠廣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邊遠地區(qū)、農村、企業(yè)、基層單位、學校等還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規(guī)、規(guī)章)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部門利益傾向突出,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的現象,在地方立法中群眾參與還不夠。

現針對調查問卷提到的三個問題一一具體解讀。

第一:問題1“當你做為行人時你會怎么做”。目的:希望人們能遵守交通規(guī)則。存在問題:有人闖紅燈,竟然有人跟著一起闖紅燈!還有人在汽車飛馳時,竟然瘋跑過去,嚇得汽車連踩油門,一旁的人嚇得魂都沒了。當然總體上人們還是能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大部分人能遵守交通規(guī)則,警察要加強對行人的管理和教育,可以在路旁發(fā)放交通常規(guī),提醒行人不要闖紅燈,做好市民的思想工作,讓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學會保護生命。

第二:問題2“你的朋友或親人向你借錢(數額較大)時你是否會要求對方寫欠條”。目的:考察公民在經濟理財方面的法律意識。存在問題:對于欠條的真確使用還存在誤區(qū),也有人認為熟人之間使用欠條是對對方的一種侮辱更有甚者懷疑欠條的法律作用。雖然問題很多,但是大多數人對欠條的理解和使用還是正確的。但是在這里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解釋一下在法律中有關欠條的相關規(guī)定。在我國法律中規(guī)定有效,借條可以做為合法的證據使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超過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希望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是能夠真確的書寫使用已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同時希望有關部門能加強有關的宣傳力度。

第三:問題3“你認為現在打官司是靠法律還是靠金錢人際關系”。目的:全面考察我國公民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問題:不少人認為打官司難,訴訟難,民告官難,打官司成本高,執(zhí)法不嚴,沒有關系打不了官司,還有人認為打官司是有錢人的事與平頭百姓無關。我們可以看見的是雖然我國的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深,但是擺在我們法律工作者學習者面前的問題仍然很艱巨。法律應有“至高”的權威。在調查中,幾乎所有的調查對象都期望法律的權威高于一切。大家說,一個國家機器為了正常運轉,必須有一種權威,這個權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們從內心要求法律在國家社會生活中處于最高地位,一切社會組織及個人都要服從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當法律規(guī)范同其他社會規(guī)范如道德規(guī)范、政治決策不一致時,都要優(yōu)先適用法律規(guī)范。相對個人而言,必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領導干部還是普通公民,其個人主張都應服從法律。相對組織而言,特別是政黨更應該模范守法、帶頭執(zhí)法,維護法律的權威。當然,要實現法律的權威,首先必須提高立法質量,同時,要把立法與執(zhí)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為執(zhí)法不嚴的后果往往比沒有法律更糟。

通過這次調查,使我更加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的學習者應該做些什么。更使我明白了作為未來的法律工作者我們肩上的責任有多重。從調查中可以看出,人們對法律問題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大家普遍認為,在我國,法律應該是人民的意志、黨的主張和國家意志的有機統(tǒng)一和充分體現,它應具有極大的權威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

當然,實現上述愿望,還有一個過程,需要提高立法質量,普及法律知識,強化法治觀念,讓全體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引導群眾珍視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必須嚴格執(zhí)法,切實服從并積極維護法律的權權威,從而堅定人們對法律的忠誠與信心。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二

當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返鄉(xiāng)農民工越來越多,切實開展“應對金融風險,推進科學跨越”專項法律服務活動,大力推進“法律援助暖民心工程”尤為重要。切實抓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推進“平安株洲”、“和諧株洲”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法律援助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蓋了整個社會弱勢群體,實行法律援助,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滿足農村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動了農村維權工作的深入開展。

極發(fā)展現代農業(y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xiāng)協調發(fā)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

為切實加強我市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讓更多的弱勢群體享受法律援助,市、縣(市、區(qū))兩級法援中心在、市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司法局的領導下,采取了切實措施,全面加強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務保障。近年來,我市經濟迅猛發(fā)展,但同時也存在嚴重的城鄉(xiāng)差距,貧富差距拉大,經濟困難戶增多,法律援助事項較多,需法律援助的對象增加,每年籌措的經費不足需求總額的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經費短缺是開展援助工作的瓶頸,制約著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

近年來,隨著勞務輸出工作力度的加大,全市在外務工農民總量逐年加大,勞務輸出的主要在江、浙、京、津、粵地區(qū),大多數為青壯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從事建筑、服裝加工等工作。勞務輸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外出人員多,從事職業(yè)雜,分布地域廣。二是以年輕人為主,男性多于女性。近年來,婦女勞動力在勞務輸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術的年輕勞動力越來越成為勞務輸出中的骨干力量。由于客觀條件限制,在農民工維權方面力不從心,還不能做到應援盡援。從近幾年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情況來看,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勞動報酬得不到保障,工資被拖欠、克扣現象較為普遍;二是勞動休息權得不到保障;三是勞動安全防護措施差、缺乏安全教育,導致工傷事故、職業(yè)病發(fā)生,且得不到應有的救治;四是勞動保險不到位,非法剝奪農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勞動保險權益;五是缺乏合法、完備的用工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農民工的權益無法保障。

二、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困難

1、農民自身因素

由于農村人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低下,一旦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時,習慣于傳統(tǒng)的行政協調,而不愿意訴諸于法律解決問題,他們往往怕“官官相衛(wèi)”,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怕“打贏了官司輸掉了錢”,得不償失;怕復雜而漫長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也有些農民則根本不知道可以通過法律援助途徑維權自己的合法權益,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農民工依法維權成本高、難度大。

一是仲裁、訴訟環(huán)節(jié)多,農民工維權成本高。二是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序,大量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zhí)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工傷維權則程序更為復雜。三是農民工維權案件調查取證難。多數農民工不知道簽定勞動合同、不懂得如何簽定勞動合同,或在用人單位拒不簽定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使各方面權利得不到保障,造成農民工案件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yǎng)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四是農民工維權案件執(zhí)行難。

3、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將制約著農村援助工作的開展。

證和其他訴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不僅嚴重挫傷了援助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4、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員少,難以使符合受援條件的困難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三、對策及建議

做好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需要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環(huán)節(jié)多管齊下。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結合我們的工作經驗,對下一步加強農民工維權工作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完善體制、加強溝通協調,質量監(jiān)控、確保實效。

農民工維權涉及到部門很多,應當在各級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下,建立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有關機構和人員在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過程中,需要調取相關證據,勞動、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管理等部門要給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決農民工維權中取證難的問題。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為農民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過程中,要主動與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wèi)生、工商以及公、檢、法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動,更好地實現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執(zhí)法的銜接。

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方案》。同時,法律援助中心還要嚴格實施質量監(jiān)控,建立《援助案件質量監(jiān)控制度》和《三回訪制度》,將為民辦實事的對象拓展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廣大農民工。

(二)援助及時,開通“綠色通道”,簡化程序、降低標準。

對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或經濟困難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可能引發(fā)嚴重事件的,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者訴訟時效的,先予受理。積極探索以非訴訟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為農民工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要借鑒人民調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處理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訴調解的方式加以解決,解決不成的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既減輕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又促進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規(guī)定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審批時間限制在3個工作日內。規(guī)定農民工申請的一般案件當天審批、當天指派。對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農民工維權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補辦有關審批手續(xù)。對因公致殘的農民工案件優(yōu)先接待、優(yōu)先審查、優(yōu)先辦理。

難條件。在考察農民工的月平均收入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對農民工的各類法律援助申請一律免于審查經濟困難條件。

(三)統(tǒng)一部署、加大宣傳力度,破解難題,依法維權。

一是統(tǒng)一部署法律援助宣傳活動,加大-法律援助宣傳的廣度。根據省廳關于擴大-法律援助宣傳的要求,結合“3·15”、“12·4”等維權日、法律宣傳日等活動開展大型法律援助宣傳,在主要街道、社區(qū)懸掛過街橫幅,村鎮(zhèn)粉刷標語;制作法律援助公示欄。二是傳統(tǒng)手段與立體宣傳相結合,加大-法律援助宣傳的深度。加強農村法律援助站點建設,健全法援網絡。通過在農村發(fā)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送法下鄉(xiāng)、法律咨詢等傳統(tǒng)的宣傳形式和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宣傳,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深度,努力破解困難群體“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切實利用好與市電視臺聯合開辦的《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現場解答法律咨詢,以案說法。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調研報告#e#

隨著農村改革發(fā)展的深入推進,特別是今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影響的逐步加深,我區(qū)農村和農民工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何做好新形勢下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成為法律援助面臨的新課題。

一、當前我區(qū)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我區(qū)農村和農民工群體的基本情況

我區(qū)系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業(yè)省區(qū),農村人口比例較大,約340萬,占人口總數的55.02%,農村貧困人數近26萬人。目前,全區(qū)區(qū)內農民工近50萬人,其中來自我區(qū)農村的有35.4萬人,來自陜西、甘肅、內蒙古等周邊地區(qū)及河南、四川、湖南、江蘇等的有14.6萬人。主要分布在建筑、餐飲服務、采礦等行業(yè)。每年向區(qū)外輸出的農民工在40-65人萬左右,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新疆以及廣東、福建、江蘇、浙江等沿海地區(qū)。受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外出農民工返鄉(xiāng)率在10%-15%之間。以固原市為例,今年初全市外出務工人員返鄉(xiāng)34354人,占全市輸出總人數的12.67%。受金融危機影響返鄉(xiāng)的6767人,占返鄉(xiāng)總人數的19.7%,主要分布在電子、制鞋、紡織、食品加工、玩具加工等行業(yè);受季節(jié)性用工返鄉(xiāng)27587人,占返鄉(xiāng)總人數80.70%。從受援人的情況來看,我區(qū)農村受援人主要是老年人、婦女和兒童。受援農民工大多數為青壯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從事建筑、加工、餐飲服務等工作。從事職業(yè)雜,分布地域廣,男性多于女性。

(二)涉及農村及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類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取消農業(yè)稅、耕地補償等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行,使越來越多的農民更注重自己的土地。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fā)后,我區(qū)在沿海發(fā)達地區(qū)務工的農民工因企業(yè)倒閉大量返鄉(xiāng),紛紛要求租種土地,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成為農村新型案件,并呈快速上升趨勢。以青銅峽市為例,2015年前該市每鄉(xiāng)鎮(zhèn)年受理此類案件在10件左右,2015年迅速上升到20件左右,增幅達到1倍,且這類土地糾紛爭議較大,難以協調解決。

2、勞動爭議糾紛。2015年,我區(qū)辦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967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20%。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多由以下原因造成:一是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權利義務不明確;二是用人單位長時間無故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三是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缺乏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差,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事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四是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致使農民工在養(yǎng)老、失業(yè)、生育、工傷、醫(yī)療等方面待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雇傭人身損害賠償兩種,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較多,占此類糾紛的70%左右。

4、家庭婚姻糾紛。2015年,全區(qū)辦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案件434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8%,其中90%集中在農村。另外,農村中仍有一部分青年尤其是回族青年只是按民間習俗或宗教禮儀舉行婚禮,不辦理婚姻登記,發(fā)生矛盾后,彩禮返還、婚姻關系、分家析產等糾紛時常發(fā)生,婦女兒童往往成為弱勢群體。

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來,農村家庭中父母外出打工增多,許多農村未成年人缺乏父母管教,無心學習,拉幫結派、打架斗毆甚至盜竊、搶劫。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有所增加,不容忽視。

二、我區(qū)開展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作法

(一)建立了縱橫交錯,遍布區(qū)內外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在全區(qū)所有鄉(xiāng)鎮(zhèn)及村委會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點)。依托律師事務所建立了區(qū)、市兩級農民工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在所有勞務市場設立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窗口,在各縣、市(區(qū))相繼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與上海、北京、山東、陜西等12個省區(qū)(市)建立了省際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協作聯系,為外出打工的我區(qū)農民工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觸角實現了全面覆蓋。

(二)創(chuàng)新了法律援助服務方式。組建了全國首家“寧夏法律援助志愿律師服務團”,組織全區(qū)630余名志愿律師深入鄉(xiāng)村、工地等,無償為農村困難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對農民工實施“一送四抓”工程,即:外出前抓法律培訓、外出時送法律“指南”、進城時抓服務保障、務工中抓法律服務、回鄉(xiāng)后抓法律咨詢,把法律武器交給農民工。同時,與勞動、工會、信訪、法院等部門聯手開展農民工維權工作,建立了“農民工討薪快車道”,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擴大了法律援助覆蓋范圍。嚴格執(zhí)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法律援助條例》,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及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審查經濟條件,實行“零門檻”服務。今年,根據寧夏實際,制定印發(fā)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法律援助辦案程序規(guī)則》,將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拆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因企業(yè)改制、重組或兼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因勞務關系、雇傭關系請求勞動報酬和損害賠償的等事項納入到援助范圍內,做到了應援盡援。

(四)暢通了法律援助服務通道。在全區(qū)推行“農民工綠卡”制度,對持卡人簡化案件審批程序快速辦理,實行“三優(yōu)一上”服務,即:對因公致殘的農民工優(yōu)先接待、優(yōu)先審查、優(yōu)先辦理,對行動不便的農民工提供上門服務。針對涉及農民及農民工的案件普遍缺少證據,不愿訴訟的心理,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鎮(zhèn))司法所和社區(qū)人民調解組織以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2015年至2015年,全區(qū)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通過非訴訟方式成功辦理了2000余起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幫助農民工索回工資及賠償款額達650余萬元,為3000余名農民工維護了合法權益。2015年第一季度,全區(qū)涉農已結案件中有52件通過法律援助人員參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占已結非訴案件的75.39%,這種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援助形式得到農村困難群眾的歡迎,受援人滿意率達到100%。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一)農民和農民工怕“打官司”。由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又低,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采取極端方式或依賴于行政協調,而不愿意訴諸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他們一怕“官官相護”,二怕“打贏了官司輸掉了錢”,得不償失,三怕時間耗不起。也有些農民則根本不知道可以通過法律援助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石嘴山市的調查數據來看,有70%農民及農民工都不愿意訴訟解決,其中怕傷和氣的占25%,認為打官司很沒面子的占15%,而有60%的人是由于家里窮不愿意再額外拿出一筆錢去打官司。

證困難;三是案件執(zhí)行難。農村土地、婚姻家庭糾紛,由于其標的的特殊性,使受援人往往贏了官司卻沒辦法執(zhí)行。農民工勞動糾紛案件因程序多、時間長,一些案件到終結時,有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導致案件執(zhí)行困難或無法執(zhí)行。

(三)法律援助人員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近年來,我區(qū)農村和農民工請求法律援助的越來越多,每年增長近20%。2015年,我區(qū)將土地糾紛等涉農案件擴大到法律援助事項后,涉農法律援助案件呈大幅增長趨勢。據測算,一個縣(市、區(qū))法律援助機構要完成日常咨詢接待及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業(yè)務指導、經費使用與管理、統(tǒng)計及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至少需要5名工作人員,但全區(qū)26家法律援助機構只核定編制62個,有專職律師35名,其中9家機構沒有律師,難以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無專職工作人員,由司法所長兼任,一些社團援助工作站也因無專門人員導致有名無實,作用得不到發(fā)揮。

(四)貧困地區(qū)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不足,影響服務質量。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相對于其他案件來說,所需費用更多。據測算,我區(qū)法律援助平均辦案成本為:刑事案件800元、民事案件1000元、行政案件800元。隨著社會發(fā)展和物價的上漲,辦案成本還將不斷提高。但受經濟發(fā)展水平限制,我區(qū)貧困地區(qū)地方政府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足。全區(qū)26家法律援助機構,現列入財政預算的機構僅有15家,且預算資金保障較低,多為20000至30000元,多數地方辦案補貼只能依賴中央和自治區(qū)財政撥付的經費,很難滿足工作需要。2015年以前,我區(qū)辦案補貼標準執(zhí)行的還是2003年提出的每件200至400元標準,實際發(fā)放水平僅是應發(fā)額的三分之一左右。2015年,我區(qū)全面提高了補貼標準,但與現在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辦案成本相比是遠遠不夠的,無法有效調動社會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也造成法律援助專門人才的流失。同時,各地基本沒有宣傳和培訓經費,無法開展長期的培訓和宣傳工作,群眾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高。另外,《司-法-部財政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意見》要求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專項資金,但我區(qū)目前還沒有農民工工作的專項資金,經費不足造成法律援助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五)機構規(guī)范化建設水平較低,服務功能落后。我區(qū)各法律援助機構90%與司法局合署辦公,辦公設施普遍陳舊,辦公用房擁擠,沒有必備的接待咨詢工作場所。有些法援機構沒有電話、電腦、打印機、傳真機等基本的辦公設施,更沒有辦案交通工具,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規(guī)資料;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所處的樓層較高,無法建設無障礙設施,不利于殘疾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群眾前來咨詢或申請法律援助,影響了法律援助業(yè)務的開展。

(六)法律援助工作程序較為繁瑣,服務效率不高。我區(qū)各法律援助機構在辦理審查、指派時,使用的是司-法-部及自治區(qū)統(tǒng)一的文書表格,有申請表、審批表、援助決定書、告知書、指派通知書、援助協議、委托書、征詢意見書、結案報告等10多種,內容多,要求細。而農民及農民工案件往往是群體性案件,動輒幾十人前來申請,僅辦理相關手續(xù)就要耗費大量時間,有時會造成群眾的不理解,同時也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四、對策及建議

每季度為農民工至少解決一件維權方面的實事。通過宣傳,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在農村的知曉率,增強農民和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引導他們通過正常渠道維護合法權益。

(二)建立廣泛實用的協調協作機制,形成維權合力。一是建立法律援助與勞動監(jiān)察、工傷認定、勞動仲裁等部門的銜接協調機制,實現多渠道解決農民工勞動糾紛協調配合機制;二是與審判機關在案件承辦中的對接協調機制,對農村贍養(yǎng)、撫養(yǎng)糾紛,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落實訴訟費用的減免,實現快立、快結;三是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yè)聘請法律援助聯絡員,協調處理矛盾糾紛;四是進一步完善省際間法律援助協作,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異地協作通報聯席會制度,完善日常的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做好異地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和案件辦理。

(三)延伸服務到執(zhí)行,突出法律援助實際作用。對農村贍養(yǎng)、撫養(yǎng),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農民工因長期拖欠工資或因突發(fā)事故身體造成嚴重殘疾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案件協助執(zhí)行制度。在案件辦結后,承辦人員協助受援人申請執(zhí)行,通過積極協調執(zhí)行機構,幫助查找被執(zhí)行人及財產,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有效執(zhí)行。

(四)加大調解辦案力度,提高農民和農民工案件辦理成效。通過加強對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業(yè)務指導,發(fā)揮基層調解組織職能,將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對接,并做好與審判機關在案件調解工作上的銜接。鼓勵運用非訴訟途徑處理矛盾糾紛,以縮短辦案周期,降低辦案成本,解決農民和農民工訴訟難和勝訴難問題。

(五)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保證農村和農民工援助需求及時得到滿足。簡化審批手續(xù),精簡文書表格,提高工作效率。對于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fā)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農民工,采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承辦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事后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xù)。針對農民工追討拖欠工資時間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問題,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時間段,組織強有力的援助力量,保證求援農民工隨時給予援助。在一些重點地區(qū),設立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詢和投訴。對可能發(fā)生的緊急情況和群體性事件,還應設有應急機制,必要時組織農民工維權律師團,及時調處和解決重大事項和群體性事件。

(六)爭取財政部門加大資金投入,為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把法律援助經費全部列入財政預算。積極落實國務院5號文件,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項資金。推動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規(guī)范化建設進程,保證辦公用房和基本設施,有條件的地方達到無障礙標準。爭取為偏遠地區(qū)配備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務農村弱勢群體及農民工。同時,廣泛開辟財政撥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瘷C制,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到法律援助事業(yè)中來。

(七)進一步加強基層援助工作人員的配備和培訓力度,使農村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是通過改善和提高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將其編制納入公務員系列,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專職法律援助隊伍。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使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發(fā)揮其作用;二是切實監(jiān)督社會律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保證每名律師都能完成規(guī)定的年度法律援助任務;三是加強志愿者管理工作,引導他們深入農村和農民工中,運用各自優(yōu)勢提供援助服務,補充法律援助隊伍的不足;四是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提高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能力,建立健全和完善辦案監(jiān)督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八)加強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農民和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結合“五五”普法,指導有關涉農單位在為新農村和農民工服務中增加法律援助內容。加強對用工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規(guī)范企業(yè)管理行為,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與政策,預防和減少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問題的發(fā)生。協調各級新聞媒體,把在農村和農民工維權工作中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典型廣泛地予以宣傳、表彰,在全社會營造關心農民和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三

調查時間:20__年6月。

調查地點:農村、鄉(xiāng)鎮(zhèn)、就業(yè)辦事處等地方。

調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電話、網聊、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調查目的:了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深入剖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xiāng)差別,促進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普遍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__年春節(jié)期間,對大通縣的農民工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

通過調查大通縣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業(yè)、餐飲服務、批發(fā)零售、車輛修理、輕工業(yè)等行業(yè)。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志這些傳統(tǒng)媒體仍然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占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占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占到了總數的1.6%。

在農民工認為在哪里咨詢法律問題比較可靠這一問題上,有48%的人選擇了政府相關部門,44%的人選擇了法律服務所,33%的人選擇了律師事務所,還有13.5%的人選擇了熟人介紹。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項目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說明大部分農民工已有了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社會的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此外還有89.84%的農民工認為他們能夠或有時能在社區(qū)獲得法律幫助。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還處在初始和嘗試階段,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觀因素,造成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不斷探索新形勢下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將是今后一個時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沒有將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

5、農民工的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教育對象文化程度參差不齊,這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宣傳效果。

6、雖然建立了目標責任,但各部門的工作力度不盡相同,因此,在加強領導、健全機制,加強各部門密切配合、總結推廣經驗等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發(fā)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熱情不高,目前宣傳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規(guī)模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yè),分散在個體商業(yè)、服務業(yè)、私營企業(yè)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亟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群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筑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占23.08%,這說明建筑工地農民工人員較集中,有些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制,實現對轄區(qū)內農民工的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協調,形成政府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部門協調、各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各企業(yè)保證落實的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格局。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討,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探求開展工作的新機制、新途徑。協調解決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出現的問題,注重開展對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系統(tǒng)化和規(guī)范化的理論研究,以引導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fā)展。普法主管部門負責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對每一時期的具體工作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和檢查。要加強對本轄內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督促和檢查,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層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網絡。

2、將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積極營造氛圍,發(fā)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各相關職能部門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yè)”、“送法進鄉(xiāng)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回進行法制演講;二是注重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fā)揮法律專業(yè)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勵法律職業(yè)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種類型的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fā)揮各級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fā)的各類矛盾糾紛,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積極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征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學法考試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后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扎實、有成效地開展。

3、充分發(fā)揮企業(yè)的自身資源優(yōu)勢,營造學法用法氛圍。企業(yè)自身要發(fā)揮內部黨、團、工會組織的作用,加強企業(yè)內部普法的組織領導,圍繞企業(yè)生產經營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和監(jiān)督企業(y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促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要建立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企業(yè)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標、定人員、定形式、定內容、定時間,統(tǒng)一培訓后進一步進行考試的制度。同時制定培訓細則、學法制度、簽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證企業(yè)法制教育培訓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依靠和發(fā)揮企業(yè)自身的宣傳資源,利用已有的墻報、專欄、展板、內部刊物、內部網絡開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學法、講法的氛圍。努力探索依托企業(yè)內部法律顧問室、調解組織促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企業(yè)內部的法制部門,以及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業(yè)工會維權制度,通過職代會,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把評選“學法先進”同評選“名牌員工”、“守法員工”“優(yōu)秀農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動結合起來,激勵廣大農民工自覺學法用法,不斷奮發(fā)向上。

一些實用并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流通、金融、稅收、勞動社保,以及與市場經濟規(guī)則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組織一些質量較高,有一定層次的集中培訓或專業(yè)法講座,同時,鼓勵自學和積極參加政府部門、行業(yè)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在組織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門具體協調,行業(yè)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行業(yè)協會要充分發(fā)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與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企業(yè)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yè)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衛(wèi)生管理于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在教育形式和組織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靈活多樣。要抓好農民工的法律培訓工作,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yè)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yè)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策劃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yè)務培訓過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經過本次調查,我們發(fā)現,農民工群體的法律素質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還比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⒍鄻踊?。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司法行政職能,簡化程序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調組織,法律宣傳與法律服務相結合,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針對農民工法律知識需求量大的特點,在對農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過去的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guī)等傳統(tǒng)普法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

由于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已開始凸現,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繼續(xù)加強對農民工合理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返鄉(xiāng)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宣傳工作的調查,綜合大通縣的情況,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但可能會隨著金融危機的影響深化而趨向嚴重,不可掉以輕心,必須積極應對。我們要看到這是挑戰(zhàn)與機遇并存的新情況,要努力變不利為有利,化危機為轉機,確保農民工就業(yè)與增收不受影響,并借此促進現代農業(yè)和打工經濟的發(fā)展,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tǒng)籌兼顧,穩(wěn)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xù)較快發(fā)展。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四

美國卡特勒(kotlor)教授認為:產品是指市場上提供的、滿足人們各種消費欲望的所有實物、服務、人、場所、組織以及意見。繼而提出產品的三層次理論:產品核心層、產品有形層、產品延伸層。從產品消費角度看,產品核心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種產品時在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所追求和獲得的基本消費利益,即產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本質之所在。產品的有形層是指產品組成中消費者或用戶可以直接觀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產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內在質量及其促銷成分,即包裝、質量、價格、商標、品名、色調以及消費品的設計風格和工業(yè)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該層各因素的綜合作用,構成了產品的核心的基礎。產品的延伸層,包括了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所獲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務(消費者剩余)。如送貨上門、維修護理、質量保證、安裝調試、信息指導及資金融通,還包括制造商和經銷商的商譽「8」。由此可見,在卡氏關于產品的定義中,涵蓋了有物(包裝了動產與不動產)和無形物(智力產品、勞動力資源、服務)等。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它只歸屬應然層面,是理想類型,實然法基于各種考量因素并沒有給予足夠的回應。

而對于商品,馬克思將它定義為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包括四個層次的內涵:一是它是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們付出勞動的物品;三是它還是滿足他人或社會需要的物品;四是通過有代價的交換方式來滿足人們需要的物品「9」。

看來,依馬克思關于商品的定義,還不能實現商品與產品在價值內涵到形式外延的順利對接。不可否認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物我們稱之為商品,但法并不認可其是產品,如下文將提到的原農產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明星肖像的使用權等等。產品是與生產者密切相關的,而商品是與經營者密切相關的。所以,產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們是種和屬的關系。

2.實然法意義上的產品。

產品責任法意義上的“產品”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學意義上的“物”,也不同于經濟學(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學意義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內涵與外延。生產者、產品作為構成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實際承擔的基礎,有理由得到國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社會、企業(yè)、消費者及學界的關注。確定產品責任(甚或是產品質量責任、產品法律責任),是以抓住產品這一“綱”或“領”為已足的。

(1)國外之立法例。

美國商務部公布的《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條規(guī)定:產品是“真正有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體組織、器官、血液組成成分除外”可見,美國產品安全法律中的產品不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且包括工業(yè)產品和農業(yè)產品(無論是否進行過加工)。對于電,美國法院通過判例法將其確定為:“人類能夠制造或者生產、控制、輸送的一種可消費的能源產品”;對于書籍,美國法院規(guī)定:對于因提供不精確的書面材料導致的損害適用嚴格責任;對于軟件,普通軟件用于批量銷售,廣泛運用于工業(yè)生產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視之為產品,專業(yè)軟件以提供服務為目的,被排斥在產品范圍之外。對于血液,科羅拉多州法院在一個個案裁定中將其視為產品;對于天然氣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訴訟西北天然氣公司的案件審理中將其視為產品。

歐共體于1985年通過的《關于對缺陷產品的責任指令》中,將產品定義為“所有的動產,包括構成另一動產或者不動產之一部分的物以及電,但是不包括原始農產品和獵物”;但是歐共體允許成員國背離關于原始農業(yè)產品和獵物不屬于產品的規(guī)定。1987年英國將該指令納入國內法,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其中將產品定義為“任何產品或者電,且包括不論是作為零部件還是作為原材料的或者作為其他東西組裝到另一產品中的產品,但是未加工的捕獲物或者農產品不在產品范疇”。德國于1989年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將產品界定為:任何動產及電流,其中動產也指構成其他動產或者不動產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動物飼養(yǎng),養(yǎng)蜂業(yè)和捕魚業(yè)的農產品(天然農產品),只要未經加工,都不是產品;本法同樣適用于狩獵物品。由上可見,歐盟國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農產品易受到客觀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產生潛在的缺陷及難以確定缺陷的來源為由,將其排除在產品范疇之外。

(2)中國之立法例。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

(3)專家關于應然法之建議。

梁建議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條對產品作了如下定義: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導線傳輸中的電,視為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但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節(jié)規(guī)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下稱王建議稿)第九十一條對產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下列用于銷售的物,視為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導線輸送的電能,以及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二)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三)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薄跋铝杏糜阡N售的物,不屬于本法所稱的產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但是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除外;(二)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

(4)評說。

就我國法律關于產品的定義與外國立法例相比較,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美國、歐盟有關法律(前者并沒有成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筆者注)關于產品的定義相對較為科學,實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現實中對應然性之要求,產品所及范圍較為廣泛,特別是美國商務部出臺的《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產品的范圍由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擴大到了服務(如電能)及智力(如專利)等無形物。反觀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關于產品的定義,充分暴露了其滯后性,并且在定義上出現了概念到概念之語義重復錯誤,即用“產品”之語詞來解釋產品。二是大都將原農產品(種植業(yè)、漁業(yè)、畜牧業(yè))、狩獵物等排除產品范圍之外。三是關于產品之所以稱之為“產品”的條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給予明確的厘定。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給出涵義上的限縮。那么,農產品經過種植、施肥、收割、晾曬、保存等過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無形物)經過經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銷售才算產品?生產者將生產出來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時之物算不算產品?四是梁建議稿和王建議稿在對產品概念進行界定時采取了概括式和列舉相結合的模式,相對較為科學。從某種意義上講,梁建議稿比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前進了一步,用動產替換了產品,且范圍上增加了電能。由于過于強調概括陳述方式,所以在用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確產品概念外延時,在內容上就顯得不夠充分,沒有體現“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議稿在此基礎上又向前邁了一步,但其在對特殊性產品加以列舉時卻將商品房排除在產品之外,這在實踐中將會極大影響到消費者(購房者)的權益。另外,使用“僅經過初加工的農(林、水)產品”等話語不夠嚴謹,容易使人產生質疑。即用“初加工”之語詞修飾農產品極為不妥。根據我國目前有些農產品存在藥物殘留超標等實際情況,應將經過初加工的原農業(yè)產出品列入產品范圍,使消費者通過在產品或其包裝上傳達的信息進行責任溯源。因此,將其改為“未經加工的原農(林、水)產品,且采、摘等不視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們也沒有很好的解決產品的目的性問題。正如前面所述,經過加工、制作的物不是僅用于銷售才成為產品,物成為產品后還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國《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02條規(guī)定物品只有用于轉讓、貿易、商業(yè)銷售才可能成為產品。該立法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成為產品的條件不限于銷售,因為它可能還有更廣泛的途徑為人們所使用,如果將其限定于銷售,就會出現不能很好解決贈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產品責任問題。因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較為完善,所以,有必要將贈予、出租等方式下的產品流通形式,囊括于產品成為產品的條件中去。

所以,筆者以為產品的概念應定限為:經過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體物和無體物。銷售、租賃、贈予、展示、廣告等均視為使用。特殊情況下,自用也視為本法意義上的使用。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體物和無體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動產;(二)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三)電能;(四)書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該書籍提供指導性意見和方法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圖、菜式指導等;(五)著作權及工業(yè)知識產權;(六)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七)供別人食用或作為工業(yè)品原料的原農(林、水)產品。

(三)關于產品標識。

所謂產品標識,是指生產者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通過一系列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組合等形式向消費者、監(jiān)管者等相對方傳達的以便使其識別生產者、產品及產品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構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臺。對消費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區(qū)別,使消費者購買定向而不是轉向。對于監(jiān)管者來說,產品標識的功能在于為監(jiān)管指示方向。因此,規(guī)范產品標識意義重大,生產者必須依法披露產品信息。

在現實中,在產品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監(jiān)管者三個陣營間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橫向層面的不對稱。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使得消費者缺乏必要的知識和信息與生產者進行對抗,而監(jiān)管者由于體制的約束也很難跟上生產者對市場、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術生產的新產品面前顯得束手無策?;蛴诋a品的質量、性能、成份、技術狀況等因素具有的內在性、隱蔽性等特點,無論是消費者還是監(jiān)管者,實際上根本不清楚生產者的產品底細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對于生產者來說,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徹底性。

(二)縱向層面的不對稱。一方面消費者對生產者未來的所作所為只有一些可憐透頂的知識和信息,他們根本不清楚與其將來的交易是怎樣的,以及會發(fā)生什么樣的后果?另一方面監(jiān)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較少,從而影響到其做出決策的正確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終導致監(jiān)管力度和廣度出現折扣。在中國語境下,交易中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而得到的信息補償較少。不同于消費者,監(jiān)管者因為國家公權力執(zhí)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過執(zhí)法從生產者那里獲得信息補償。

(三)三維場景的不對稱性及擾動性?;谝陨蟽蓚€層面的產品信息上的不對稱性,在生產者、消費者、監(jiān)管者三元互動的資源配置架構中,即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jiān)管者之間,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為的控制。在這場控制與反控制的對抗中,最占優(yōu)勢的一方自然是生產者,最弱一方顯然是消費者,監(jiān)管者由于其公權性質,其一直在二者之間徘徊,成為三者架構中的擾動因素。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了監(jiān)管的力度和廣度,擾動性就會變小,架構就會更穩(wěn)定,交易就會趨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費者與監(jiān)管者之間,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溝通管道較少,成效不高。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響到了消費者獲得必要的信息,從而強化了擾動的相差。產品信息不對稱的產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產者會利用其占有信息優(yōu)勢,最大限度的為自己謀利從而置消費者、社會及國家利益于不顧。它們會通過隱蔽性方式(全面控制產品信息),進行道德冒險,實施敗德行為,以逃避監(jiān)管,并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取得不法或不當利益。如不法商人通過對產品信息的干擾,去影響消費者的注意力,將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隱匿(不依法在產品上進行標注)起來,并對自己的產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產品的正面因素來釋放信號,博取消費者對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變消費者的態(tài)度,產生購買轉向。將本來或潛在屬于他人的消費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轉向「18」。對于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監(jiān)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機會在生產源頭通過對產品的標識、標注、標簽等進行規(guī)范而達致扼制目的。而監(jiān)管者(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如果能夠積極采取“監(jiān)管關口前移”的方式,其產生的外部性通常會降低整個社會的監(jiān)管成本。

(一)披露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標準。該標準意味著生產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須是真實、準確的,不得存有虛假、遺漏、詐欺或誤導的內容。真實是基因于誠實信用的主客觀的一致性。真實的概念是如此的難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義。所以,它只能在個案中去找尋。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為68(忽略允差)。對此,可以判定該生產者標注不真實(本文不論及生產者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這對于那些喜歡純棉產品的消費者的欲望的滿足來說,就是一種莫大的損害,從而構成對消費者的侵權。從中可以看到,如果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實,則其披露的不真實的信息越多,對廣大消費者的危害愈深,監(jiān)管者的監(jiān)管成本也就越高。為了確保生產者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標準得到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等對此都作了硬性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生產者的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必須是真實的,并進一步規(guī)定了生產者披露不真實信息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二)披露產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標準。那種希望生產者全面披露產品信息的訴求超越了生產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圍,所以理性的判定標準是還有哪些消費者需要的信息生產者沒有披露出來。監(jiān)管者的監(jiān)管目的就在于讓這些被生產者占有的對消費者有用的信息越來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護生產者的商業(yè)秘密與規(guī)管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產品信息之間必須有一個界限,在商業(yè)秘密的界限以外,應盡量擠壓生產者信息容量空間。那種認為實話只說一半等于撒謊的觀點「19」過于偏激和狹隘。因為產品標識上的信息點大部分是獨立的,分別具有不同的功用。盡管從整體上看,它們會影響到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作出評估、鑒別、決定的過程)、公平交易權及監(jiān)管者的監(jiān)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況下,生產者的“真實的謊言”并不會對上述權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條件下,有些委托方(生產者)為了保護其商業(yè)秘密,就會要求產品實際生產廠,在產品標識上的“生產廠”欄中只能標注委托方(生產者)的名稱,在此種情況下,委托方(生產者)從形式上是在“撒謊”(即不符合真實性標準),因為它沒有全面披露產品的實際生產廠。但是,它卻并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相關規(guī)制。

(三)披露產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信息對消費者、監(jiān)管者來說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產者在其生產的t恤衫(半袖)上的標識上披露:產品是誰生產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溫條件下洗滌等信息,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對監(jiān)管者來說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標注了什么人穿著好看,應該夏季穿等信息,對消費者及監(jiān)管者來說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產品信息的最新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必須將其掌握或獲知的關于產品的最新信息在產品上或通過其他途徑(如向監(jiān)管者報告,通過媒體發(fā)布說明性廣告)向消費者、監(jiān)管者披露。如產品存在潛在的缺陷應予召回等情形。如果發(fā)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實,生產者就必須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對該信息予以持續(xù)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蘇丹紅1號的生產者,用上年度餡料生產月餅的生產者等,都必須及時、充分地披露其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時將缺陷產品召回。

(五)披露產品信息的易獲得性標準。該標準又稱易查找性、易查詢性標準。該標準是指生產者所披露的產品信息能夠比較容易地為一般消費者、監(jiān)管者獲得、查詢和查找。生產者披露產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產品上通過標識予以披露。實踐中,列入最難查找的信息是產品的生產日期,對此下文將會論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銷時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費者交付能夠公開的資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監(jiān)管者報告;四是將有關產品信息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種方式由于信息通過產品標識直接傳遞到消費者,所以對消費者的來說也最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產品本身特點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圍有較大的局限性;第二種方式雖然擴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圍,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處所,但對于居住地比較偏遠的消費者意義不大;第三種方式中,監(jiān)管者的地位決定了它獲得有關產品的信息在量上會遠遠大于消費者及社會,但是基于維護公共利益之考量,對在生產上有違法行為的生產者進行查處的同時,它會延遲和控制產品信息向外部傳遞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種產品信息披露方式雖然有量大、面廣的特點,但是,實際證明此種情形的出現往往是生產者基于消費者、社會及監(jiān)管者的巨大壓力而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車公司缺陷越野車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證。

(六)披露產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識別性標準。該標準要求,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應當能讓一般消費者較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時能夠使消費者、監(jiān)管者將此產品與彼產品分開,并據此作出合理的鑒別、評價、選擇、決定。根據這一標準,除因應行政監(jiān)管之需要,在產品標識上標注的信息及公開的資料、文件應當內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詞盡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過于冗長、專業(yè)化的用語。

由于產品安全是誘發(fā)產品責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規(guī)制的意義在于:一是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產日期——失效日期這一計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費者、監(jiān)管者等迅速計算出產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間,并以此為參照,做出消費定向或監(jiān)管決定;二是生產者的明示擔保表示。這就意味著該種產品只要按照生產者提供的信息正確使用,它就應該是安全的;三是對于一些特殊產品,如民用煤氣鋼瓶等產品,到期后消費者自己無法處置,又不能當作垃圾丟掉。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生產者負責召回(產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據經濟學中的委托與代理關系,消費者是生產者的代理人,生產者生產出產品,委托消費者來消費。從此關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產者,它有義務保證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氣瓶來說,生產者無異于把一顆炸彈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費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讓生產者去這樣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為一種明示的承諾,它對于生產者來說在安全使用期內無疑是一個時時刻刻都會存在的巨大壓力。所以,它們必須盡量提高產品的質量和安全系數,以保證他們極力“吹噓”的后續(xù)生產的產品在安全使用期內能夠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還是消費者、監(jiān)管者監(jiān)督生產者的一個有力證據。從生產者角度考量,產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為人們用新產品替換舊產品可能性越高,生產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產品銷售出去。所以,生產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產品安全使用期縮短。如一種安全使用期為6年的產品,生產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設定為3年。目前,中國還無相關的法律對此進行規(guī)管。這也就意味著前面提到的監(jiān)督僅能維系在道德的層面,這對于社會來說就存在著生產者肆無忌憚地“理性”選擇敗德行為從而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這種利益每增大一個幅度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如果消費者、監(jiān)管者等行動夠迅速的話,那么,這種敗德因為他們的宣傳從而變得社會難以容忍的時候,就會有可能由道德層面的強制上升到法律強制。所以,道德的監(jiān)督不能少。

我們還必須充分地注意到,隨著競爭的充分性的不斷提高,源自產品本身利潤的大幅度減少,生產者將產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務層面(前已述及)已變成了一個“不得不”的選擇。下游服務利潤的豐厚可能誘使生產者故意在產品或包裝上披露一些錯誤的信息,它可能不會導致產品本身的重大損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費者無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組建的專業(yè)應急機構(如維修公司等)。它的后續(xù)服務可能是優(yōu)質的,但是,它的價格也是畸高的。所以,為了盡量不讓一件新購的產品用了沒有多久就修來修去,我們就有必要對此予以規(guī)制。

另外,還需將產品的凈含量與產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區(qū)別開。前者是就整個產品而言,即一定計量單位下產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則是指組成或構成產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凈含量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為68。

生產者在其產品或其包裝標注定量,表明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生產的產品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等。它還承諾這一定量在相同的條件下具有持續(xù)地穩(wěn)定性、精確性,也就是說暗含著生產者已作了如下保證:售予a和售予b的產品在量值上的差別是微乎其微的。a和b獲得了消費滿足感或貿易機會是等同的,不會因為偏見使a和b之間有什么不同。另外,這也是對其商譽的一種檢驗。產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場,就意味著生產者會遭受千千萬萬挑剔的消費者的不停地諸如短秤缺量等指責。如果生產者不能迅速扭轉這種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該種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證他所“吹噓”的量值與實際含量的之間的差值在國家規(guī)定允許的范圍之內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過程中,生產者的商譽得以建立或進一步增值。

(一)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實面目首先要從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概念乃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問題「24」。究于此,筆者以為,瑕疵信息是指生產者基于某種價值考量,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不真實的、少披露的信息點從而被其這種行為玷污的整個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產者在產品標識上標注其含棉88,但實際上含棉僅為68。后者如應用中文標注足球的名稱卻未標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標注不真實或標注紕漏,導致整個信息集即標識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時刻影響著消費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費者對產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獲得了不該獲得正外部性(如商譽的增值、市場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歸屬。

依筆者之見,瑕疵信息雖然有屬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應過于獨立而游離于產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說它應被產品缺陷所整合。關于產品缺陷之定義,有以下幾種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國1965年的《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402a條將缺陷定義為:“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危險的缺陷狀態(tài)”「25」;二是《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6條將產品的缺陷定義為:(1)考慮到所有下列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限待的安全,即屬于缺陷產品。如a.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時間。(2)不得以后來投入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陷「26」;三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結合以上引述,可以將產品缺陷作如下分類:第一類是設計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車公司對某款越野車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動就是因為剎車系統(tǒng)存在設計上的缺陷所導致的;第二類是制造缺陷。如在生產汽車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導致的產品缺陷;第三類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谝陨戏治?,筆者以為,瑕疵信息理應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正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規(guī)定的一樣,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如果不符合該標準,即為產品有缺陷。事實上,絕大部分關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對產品標識標注(用語有“標志”、“標簽”等)進行了相應的規(guī)定和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gb7718—20xx《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如何進行標注進行了詳盡地規(guī)制。所以,那種認為瑕疵信息不屬于產品缺陷范疇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是沒有法律為依憑的。

(三)生產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責任。

無論生產者基于何種利益考量,如果他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產品責任(民事責任)。由于瑕疵信息歸屬于產品缺陷范疇,這就意味著生產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如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二是產品行政責任。生產者披露的產品信息有瑕疵肯定會承擔一定行政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就是警告(責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還有罰款、沒收、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產品刑事責任。生產者因披露瑕疵信息獲刑的情況極為少見,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我國刑法能夠對此予以規(guī)制的法條限于第一百四十條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guī)定中。該條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而生產者承擔刑事責任所依據的證據的起點就是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級等信息。

實踐證明,我國《產品質量法》在規(guī)范產品質量監(jiān)督,促進我國產品質量水平的提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起了極為積極地作用。但是,也應看到,由于法的滯后性造成了我國《產品質量法》與現實的嚴重脫節(jié)。因此,極需對其進行修訂。

(一)關于產品質量法的名稱。

產品質量法屬于經濟法,而經濟法區(qū)別于民商法的一個特征就是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從而更強調責任。所以,作為調整生產者(包括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行為的法律,主旨應指向生產者責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將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這一名稱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責任法》,以強化生產者(包括銷售者)責任。

(二)刪除關于認證認可等規(guī)定。原因在于,認證認可的商業(yè)性質遠大于監(jiān)管性質。況且國務院已經頒布了行政法規(guī)階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三)科學地對產品進行定義(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關于何謂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批發(fā)者等相關主體的闡述。由于生產者是產品責任和產品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考量,都應該有規(guī)制其本身的條款。

(五)科學界定標識、標注、標簽、標志等概念。標識不合格、標簽不合格、標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實務界爭議較大。往往是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標識上標注含棉88,但經過檢驗實際棉含量只有68。在這種情況下,依產品相關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品,但是在適用具體法條時卻出現了問題:是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處罰還是以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按標志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作責令改正處理呢?鑒于此,筆者以為《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應作如下修改: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充分、易得等,并標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1.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通用名稱;3.有中文標明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如生產者與產品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必須分別予以標注。上述名稱和地址必須是經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如果產品加工、制作過程中未添加某種成份或最終產品不含有某種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別要求,不得標注“不添加某種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種成份”等類似信息,也不得標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最大表面上的顯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數字的組合清晰標明產品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該標識必須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噴碼,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噴墨碼。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是,該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不是生產者、銷售者的免責、減輕責任的理由和證據,除非生產者、銷售者能夠提供極為充分地證據和事實證明警示標志或中文警標說明已足夠引起一般人而不是專業(yè)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這種注意就不會出現使用不當的情況。

(六)將《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未用中文標注產品的通用名稱、產品的生產者(如生產者與實際生產廠不一致時未分別予以標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冊登記的名稱和地址的,處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沒有中文表示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時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五

這次調研我走訪了兩家家附近的中小型企業(yè)。因為都是熟人,所以調研起來也格外方便啊,哈哈。兩家公司的基本情況以上十五個問題已經基本包含了,我就不作贅述。著重就一個問題“法律對企業(yè)發(fā)展的作用”進行研究討論。

在調研的過程中,我發(fā)現兩家企業(yè)都存在“應收賬款”的問題,于是我研究了一下發(fā)現這是個企業(yè)里的專業(yè)術語,之所以講這個是因為我認為這個術語牽扯到我們本課所學的法律問題,即商事主體在進行商事活動中會遇到的問題。而問題的解決當然缺少不了法律的途徑,從中就可以體現出法律的作用了。我希望通過這個具體的術語,具體的研究法律對企業(yè)發(fā)展的作用。

首先,我查閱了“應收貨款”的概念,它專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進而對顧客所發(fā)生的債權,且該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承諾。套用到我調研的企業(yè)中,即當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后,對顧客發(fā)生的債權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書面合同,從而造成客戶拖欠帳款,占壓企業(yè)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yè)面臨巨大的商業(yè)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yè)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為我調研的其中有一家企業(yè)是媽媽的企業(yè),所以我的體會也非常深刻,每年快要年底,大家都在開心的準備過年,媽媽還是要到處奔波先去欠債的企業(yè)討債,請求債務的履行?。。?!覺得這樣真的非常辛苦。是不是很多企業(yè)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呢?好奇心很重的我又查閱了資料。結果我發(fā)現,根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企業(yè)應收帳款占流動資金的比重為50%以上,遠遠高于發(fā)達國家20%的.水平,而且據專業(yè)機構統(tǒng)計分析,我國企業(yè)逾期應收帳款總額比率高達60%以上,遠遠高于發(fā)達國家的10%??磥聿粌H僅是我媽媽的企業(yè)有這樣的問題。

先來研究一下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共有三點:

1、迫于市場競爭,擴大市場份額。

2、企業(yè)缺乏風險防范意識。

3、企業(yè)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總結一下的話,產生的原因就是“賒帳”“企業(yè)缺乏風險防范意識”“企業(yè)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那么針對這三個原因,我就可以找一下解決辦法啦啦啦。來一個一個看,通過“賒帳”作為營銷手段在現在的市場競爭激烈的大背景下也無可厚非,就我媽媽的公司來講,雖然她的公司存在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但跟我媽媽做生意的其他商事主體對我媽媽的企業(yè)也有債權,由于我媽媽的企業(yè)貨款收不回,資金壓力大無法即使匯款又形成了其他商事主體應收貨款收不回的問題。按照這個可以推想,整個市場就好象由應收貨款形成的鏈條一樣,你欠我我欠他他欠他,是這樣的吧。但是我想這也是促進市場流通,保持市場年輕活力的一個原因。由此我就聯想到樓市的次貸危機,我想象力是不是很豐富,哈哈。聯想到這個的原因是,按照我個人淺薄的理解,貸款促進房市發(fā)展,但由于是次貸,就是貸款給一些支付能力不那么強,或者信用相對差的人而導致無法支付貸款從而形成樓市泡末,用王朔的一本書名來概括就是“看上去很美”,可能由于房貸的積極,樓市交易非常活躍,市場經濟也同時興奮起來,暫時可能是促進社會的發(fā)展。但我覺得畢竟貸款就是一種提前消費,而“提前”是建立在你自己的還貸能力可以,信用狀況良好的基礎上,那么如果市場經濟是一架馬車,貸款就是快馬加鞭和好車輪。否則,還貸能力不好,信用狀況不好,整個樓市如同馬車一樣飛快的奔跑然后散架的也格外重痛。再回歸到企業(yè)的話題,如同房貸,客戶信用不好,拖欠帳款,占壓企業(yè)大量流動資金,使企業(yè)面臨巨大的商業(yè)風險。特別是現在,客戶拖欠企業(yè)帳款者越來越多,帳款回收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從企業(yè)的經營狀況看,雖然每個月都有很多利潤,但總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應收貨款”“流動資金”。如果這個鏈條銜接不上,試問企業(yè)又怎能健康發(fā)展呢。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六

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以及其他要求,通過辨識適用條款,評價公司遵守執(zhí)行情況,特編制本報告。

一、評價時間:20xx年4月25日。

二、評價人員:

三、評價結論:

1、通過評價組辨識,有6項法律、44項法規(guī)、75項標準與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相關,并對其中1353項適用條款進行了評價。本次評價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文件全部都是現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內容,基本覆蓋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

2、通過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評審表》進行評價,公司整體遵守執(zhí)行情況如下:

(1)安全生產資質方面: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有《安全生產法》、《職業(yè)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按比例要求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職責,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公司正處于試生產期,正在積極申請安全設施、職業(yè)衛(wèi)生等驗收工作,確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產。

(2)職業(yè)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有《職業(yè)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工作場所職業(yè)健康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職業(yè)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用人單位職業(yè)健康監(jiān)護監(jiān)督管理辦法》、《生產過程安全衛(wèi)生要求總則》等,公司成立了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職責,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制定了應急預案;按要求進行職業(yè)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年度檢測,按時完成申報工作;每年編制職業(yè)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有效治理檢測結果超出國家標準的不合格項目;定期為員工配置或更換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和適用;為每個員工建立了職業(yè)健康檔案,每年進行職業(yè)健康體檢,認真執(zhí)行崗前、崗中和離崗體檢等。

(3)危化品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guī)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guī)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guī)定》、《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等,公司通過制定制度,對?;飞a、儲存、采購、使用、運輸等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管理,按標準要求編制了“一書一簽”,并加強了日常檢查,特別是對劇毒和易制毒?;愤M行了嚴格管理。

(4)特種設備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有《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工業(yè)管道》、《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第1部總則》等,公司嚴格按照以上要求從設計、安裝、改造、使用、檢維修等環(huán)節(jié)強化管理,完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所有特種設備均在質監(jiān)部門登記備案;公司組織人員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維護,特別是對安全附件、保護裝置的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隱患,所有特種作業(yè)人員均持證上崗。

(5)應急及重大危險源管理方面:適用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有《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控通用技術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qū)現場安全監(jiān)控裝備設置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應急管理機構,配備了應急管理人員,組建了150人(兼職)的救援隊伍,購置了必要的應急物資,日常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有效防止較大事故發(fā)生;公司結合實際情況,編制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市局專家評審,完成了備案工作,并根據演練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托山西省賽福特安全評價中心進行了重大危險源現狀評價,全廠為1處重大危險源,通過管理、技術等手段已將重大危險源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擴建項目、隱患治理、人員培訓教育、安全標準化建設、非常規(guī)作業(yè)、安全設施、安全費用等: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建設項目職業(yè)衛(wèi)生“三同時”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化工企業(yè)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guī)范》、《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等,公司從新建項目立項開始,認真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審查、預評價等,積極按照安全設施、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嚴格把關;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嚴格審批開停車、吊裝、動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規(guī)作業(yè),強化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有效控制了事故的發(fā)生;注重員工培訓教育,狠抓新員工和復工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將外施工單位人員按照本單位員工同等要求管理,規(guī)范了廠內人員的安全行為;建立安全費用專戶,按要求比例提取專項費用,嚴格審查使用情況,對安全設施進行了分類統(tǒng)計,安排專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校驗檢測,并在不斷加大投入,補充完善,確保本質安全;煤化工公司扎實按照相關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通過開展標準化,規(guī)范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

3、通過對照適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要求條款的評價,公司整體符合性程度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處需改進:

針對以上0項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確責任人、時間和措施進行跟蹤落實,不斷規(guī)范公司安全生產行為,努力做到依法依規(guī)經營。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七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qū)均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yè)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qū)“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xiāng)”,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xx市已建立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yè)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qū)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jiān)督管理本轄區(qū)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qū)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qū)村(居)委會(社區(qū))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qū)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qū)法律援助統(tǒng)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tǒng)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fā)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八

縱觀幾年來飛行員辭職事件,呈現以下發(fā)展脈絡:

一、至今涌現了兩次飛行員辭職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間,原因在于民營航空公司的市場準入。8月15日,國家民航總局頒布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yè)規(guī)定(試行)》正式實施,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yè)。由非國有投資主體投資的民營航空公司的陸續(xù)出現為飛行員流轉提供了市場環(huán)境。但實際上,飛行員辭職的浪潮從初就已經開始涌動,到變得一發(fā)不可收拾。

第二次浪潮發(fā)生于-間,原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致使航空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縮減飛行員福利待遇引發(fā)不滿,飛行員紛紛跳槽另覓它途。兩年間,該院共受理該類勞動爭議案件28件,其中,撤訴4件,調解18件,判決6件,調撤率高達78.6%。

二、飛行員解約訴辯方向發(fā)生變化。

之前,飛行員要求解除與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時,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則要求飛行員支付巨額的違約金及法定賠償金。因為在,五部委出臺規(guī)定:“航空運輸企業(yè)……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yè)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這表明,只有新東家向老東家支付了“轉會”費用之后,飛行員才能順利“贖身”。訴訟實踐中,當飛行員尚未確定新東家或新東家怠于與老東家協商時,航空公司便依據該規(guī)定將索賠法定賠償金的對象指向飛行員。法院在航空公司提供證據的基礎上一般會在判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基礎上要求飛行員支付航空公司招錄費、培訓費等各項損失。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xù)到《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秳趧雍贤ā焚x予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該法第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22、23以及25條的規(guī)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說明,即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條款,只要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條件的,違約條款無效。依此,只要飛行員能夠證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發(fā)出辭職通知,法院就會認定其為正當的行使權利,不構成違約,這與一般勞動者無異。

三、飛行員與航空公司解約后仍難真正“贖身”

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與飛行員解約,并要求航空公司在法定時間內轉移飛行員的飛行、人事檔案等,但判決卻很難執(zhí)行。因為飛行員的檔案仍在原航空公司內保存,由于未就飛行員跳槽達成一致意見,航空公司的損失尚未彌補,于是往往拖延履行轉移檔案的義務。而檔案是飛行員重新飛的必備條件,這樣導致很多離職的飛行員很難找到其他的飛行崗位,即使與新東家達成了簽約意向,也不能承擔飛行任務。民航總局109號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飛行人員辭職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復飛,該公司仍須按五部委文件的規(guī)定,與辭職飛行員原單位主動協商,對沒有經過協商而私自流動的飛行員,各地區(qū)管理局不得辦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簽手續(xù),不準予其參加新公司的運行飛行。“不能飛”使飛行員的薪資福利等待遇大幅縮水,造成經濟損失,即使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但交付轉移等行為義務難以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導致飛行員雖然勝了官司仍難以真正“贖身”重新飛。

五、飛行員辭職浪潮反映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飛行人才的供給難以滿足民航業(yè)迅猛發(fā)展的需求。民航業(yè)改革使得民營航空公司“白手起家”,國內航空業(yè)對飛行人才的需求急劇增加。有資料顯示,“十一五”期間民航業(yè)需增加飛行員9100人,但受教學資源、體制等多方面限制,飛行員培養(yǎng)數量難有大的突破,飛行員供給嚴重不足。因此,成熟飛行員成為各大航空公司爭搶的對象,尤其是民營航空公司提出誘人的條件到國有航空公司挖人,因此導致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屢屢對簿公堂。

二是航空業(yè)中的勞動市場管理尚不規(guī)范,缺乏有效流動機制。航空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很多諸如超時飛行、克扣工資、承諾不兌現、同工不同酬等現象,對飛行員缺乏有效的人性化管理,尤其航空飛行是一項高危行業(yè),很多航空公司對于飛行員的療養(yǎng)、休假制度都沒有完全落實。在直接關系飛行員工資薪酬的飛行小時的計算上,航空公司更是管理混亂,這些都是飛行員起訴時提出的解約原因。而現有的.民航有關規(guī)定特別強調對于飛行員流動性的限制卻缺乏對于航空公司的約束,引起飛行員對現狀工作的不滿,使得雙方的矛盾常發(fā)卻缺乏暢通的流轉渠道,最后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三是飛行員培養(yǎng)途徑狹窄,缺乏有效的新陳代謝機制。飛行員的培養(yǎng)是飛行員新老交替的必備條件,但就我國目前的飛行員培訓市場來看仍不能滿足要求,航校培訓能力沒有增長,民辦航校剛起步,經費師資力量弱,難以培養(yǎng)出符合市場需求的飛行員,新鮮血液供給不足,使飛行員短缺現狀得不到緩解。

六、為妥善處理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該院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針對民航業(yè)特點制定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規(guī)定,規(guī)范航空公司的日常管理行為,保障飛行員的各項福利待遇得到實現,以人本管理穩(wěn)定飛行員隊伍,預防和減少罷飛、返航等現象的發(fā)生,從而保障廣大乘客的飛行安全。

二、繼續(xù)完善飛行員培育市場,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辦校,提高飛行員培養(yǎng)扶植的力度。因為在現有條件內,飛行員的數量是有限的,各航空公司之間爭奪飛行員只是飛行資源的分配發(fā)生變化,不利于從根本上解決飛行員短缺的現狀,也不利于創(chuàng)造有序的飛行市場競爭環(huán)境。同時還可以通過引入外籍飛行員以及軍轉民等渠道擴大國內市場飛行員的存量。

三、建議飛行員在作出辭職決定時應持慎重態(tài)度,充分估計辭職事件給自己帶來的影響和損失。與航空公司發(fā)生糾紛后,本著協商的態(tài)度解決問題。因為通過訴訟的方式即使判決解除勞動關系后,航空公司仍控制飛行檔案等材料,飛行員將經歷一個較長時間的待業(yè)時間,不僅在經濟收入上造成巨大減損,而且對于飛行技術也有較大的影響。所以,發(fā)生糾紛后,希望飛行員能夠理性思考,爭取實現與新、老單位之間三方的互動協商,就“轉會”費用問題盡快達成一致意見,使各方利益保證最大化。

四、建議民航局、人事部門等聯合制定飛行員正常流轉的規(guī)范性文件。只有競爭才有活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飛行資源的配置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只有讓飛行員流動起來才能真正增強民航業(yè)的發(fā)展,最終讓更多的乘客受益。限制不是出路,探尋符合市場發(fā)展規(guī)律的飛行員流動機制,同時制定有效的“轉會”制度,既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也滿足飛行員跳槽需求。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九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加強社區(qū)建設,是新形勢下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它對于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fā)展、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xxx年9月,***文明辦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fā)了《關于開展科教、文體、法律、衛(wèi)生“四進社區(qū)”活動的通知》,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服務作為加強社區(qū)建設的重要地位。隨著社區(qū)建設的加快發(fā)展,社區(qū)法律服務的領域不斷擴大,社區(qū)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加豐富,社區(qū)法律服務的形式日益多樣。新的形勢下,為我們司法行政機關發(fā)揮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和廣闊的發(fā)展空間。

“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就是司法行政機關通過發(fā)揮職能作用,充分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層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務志愿者等法律服務資源,以社區(qū)為依托,以社區(qū)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的社區(qū)法律服務工作。司法行政機關通過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活動,可以更好地發(fā)揮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法律保障和法律參謀助手等職能作用,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提高群眾生活質量和水平、以及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對于提高社區(qū)居民自治管理水平、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社區(qū)建設離不開法制,法制建設是社區(qū)建設的重要保障,法律服務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為社區(qū)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法律服務,普及法律常識,增強社區(qū)居民法制觀念,調動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區(qū)事務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qū)”,還可以為社區(qū)管理組織當好法律顧問,為依法管理社區(qū)起到參謀和助手作用。另外,還可以對社區(qū)干部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社區(qū)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社區(qū)法制化管理水平,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

(三)“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一方平安具有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改革的深入,社區(qū)內居民的成份和生活方式發(fā)生很大的變化,大量下崗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涌入社區(qū),大量離、退休人員即將歸入社區(qū)管理,使社區(qū)管理面臨新的挑戰(zhàn)和巨大的壓力。同時,社區(qū)內存在著各種矛盾和糾紛,事關社區(qū)穩(wěn)定的大局。因此,解決好社區(qū)內的矛盾糾紛,是社區(qū)組織的一項主要職責和重要任務。通過“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為廣大居民提供及時的法律服務,用法律解決家庭中和鄰里間的矛盾,用法律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用法律消除不安定的隱患,切實有效地維護了社區(qū)的穩(wěn)定。

二、目前,我區(qū)“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區(qū)“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現狀。一是領導重視。我區(qū)領導高度重視“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切實把它納入區(qū)委和政府的議事日程,并充分體現在我區(qū)的工作之中。今年,我區(qū)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區(qū)政府為人民群眾辦十件實事之中,社區(qū)中許多弱勢居民得到了優(yōu)質、便利的法律援助,充分享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今后,要進一步把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區(qū)延伸,更好的為社區(qū)群眾服務。區(qū)司法局作為“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始終把它當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聯系群眾的亮點工作來抓,在工作中,統(tǒng)一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二是組織健全。我區(qū)把社區(qū)法律服務隊伍建設作為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好。通過一系列摸索,初步形成了“以社區(qū)為主體,社區(qū)法律服務站為陣地,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支持,社區(qū)居民廣泛參與”的法律服務進社區(qū)運行機制,建立了區(qū)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街道法律服務所、社區(qū)法律服務站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三級服務網絡。三是措施有力。區(qū)司法局切實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管理,強化指導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紀律,加強監(jiān)督和規(guī)范,促進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健康發(fā)展。四是效果顯著。通過開展社區(qū)法律服務活動,有力地推動了社區(qū)建設的快速發(fā)展,極大的滿足了社區(qū)居民的法律需求,普遍提高了廣大居民的法律意識。在社區(qū)中,家庭矛盾少了,和睦恩愛多了;鄰里糾紛少了,團結互助多了;丑惡陋習少了,文明行為多了。

盡管目前社區(qū)法律服務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總的看來,社區(qū)法律服務的發(fā)展還是不平衡的,還不能夠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我們的思想還不夠解放,工作思路不夠開闊,開拓創(chuàng)新的意識不夠強;二是法律服進社區(qū)工作平臺建設還不完善;三是社區(qū)法律服務的管理和規(guī)范還不太到位;四是社區(qū)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和業(yè)務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新形勢下,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搞好“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

“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發(fā)展的必然要求。xxx年,司法部《關于加強大中城市社區(qū)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法律服務要面向基層、面向社區(qū)、面向群眾、堅持服務的公益性、便民性。面對新形勢,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解放思想,開拓創(chuàng)新,緊緊圍繞“立足社區(qū)、服務社區(qū)、有為于社區(qū)”的思路,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領導,強化管理監(jiān)督,保證各項措施的落實,切實把“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抓出實效。我們要努力做好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四個結合”。

(一)“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與培育社區(qū)自身建設結合起來。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組織載體的培育和建設。社區(qū)設立“三個站”。1、社區(qū)法律顧問站。指派街道法律服務所和律師進入社區(qū)提供法律服務。全區(qū)每名律師都要和一個社區(qū)結成服務對子,簽訂服務協議,每個月進駐一次社區(qū)法律服務站,為居民提供法律服務。2、社區(qū)公證咨詢站。公證處進入社區(qū)提供公證服務,在每個社區(qū)設立公證咨詢點,定期派公證員面向居民提供公證咨詢服務,受理公證申請,指導社區(qū)法律服務工作者做好公證宣傳和日常解答工作。3、社區(qū)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站里,設立法律援助申請受理的條件以及相關的法規(guī)政策的公示牌,設立咨詢電話,發(fā)放便民卡,定期接待居民的咨詢。另一方面,在組織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專業(yè)法律人士做好“法律服務進社區(qū)”的同時,還要大力組織和發(fā)展社區(qū)志愿者隊伍?!吧鐓^(qū)是個家,建設靠大家”。要努力號召和動員社區(qū)內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熱愛公益事業(yè)的在職和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公證員和大中專院校的法律專業(yè)教授、學生積極參與法律服務活動,建立一支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充分發(fā)揮他們的專長,以社區(qū)為依托,為居民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

(二)“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與社區(qū)建設結合起來。隨著社區(qū)建設的不斷發(fā)展,法律服務不僅可以滿足社區(qū)居民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而且對促進、保障社區(qū)建設的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服務要和社區(qū)建設緊密地結合起來,要積極為社區(qū)建設服務。社區(qū)法律工作者要切實當好社區(qū)居委會的法律顧問,協助街道、社區(qū)制定普法依法治理規(guī)劃,完善管理制度,實行政務公開、財務公開,嚴格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社區(qū)事務,并組織居民制定《社區(qū)自治章程》、《社區(qū)居民公約》,把社區(qū)建設和管理引入規(guī)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與普法依法治理結合起來。為深入落實“四五”普法目標,為社區(qū)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我們要以普法依法治理作為社區(qū)法律服務工作的切入點。1、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深入社區(qū)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組織社區(qū)舉辦法制文藝演出,制作法制宣傳園地,營造社區(qū)法治氛圍。2、在街道、社區(qū)舉辦法律培訓班,對街道干部和居委會干部進行法律培訓。3、組織法律工作者、普法骨干深入到居民樓棟、工地和轄區(qū)單位宣講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掀起群眾學法用法的新高潮。4、加強對社區(qū)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采取法制演講、法律知識競賽、開辦法制板報,舉辦模擬法庭活動,以案講法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觀念,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

(四)“法律服務進社區(qū)”與人民調解工作結合起來。人民調解工作是我們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職能工作,是關系到每個社區(qū)、乃至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工作。因此,社區(qū)法律服務要把這項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社區(qū)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在加強社區(qū)調解委員會建設、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法律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以及協助調解社區(qū)內的疑難重大矛盾糾紛等方面當好顧問和助手。此外,法律服務還要積極參與對刑釋解教人員、違法青少年、“邪教”頑固人員的幫教工作,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它在服務人民群眾、普法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同時也是我們司法行政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聯系群眾,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我們堅信,在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廣大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志愿者的努力下,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支持下,“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一定大有作為,前景會更加廣闊。

社區(qū)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落到實處的著力點,社區(qū)穩(wěn)定直接關系到基層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隨著社會變革步伐的加快,社區(qū)建設進入了新的發(fā)展階段。社區(qū)發(fā)展作為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途徑,越來越成為當今社會所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社區(qū)民主法制建設也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近年來,我區(qū)法律服務工作積極響應省廳、市局關于法律服務“四萬”工程和“雙進雙聯”活動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在加強社區(qū)民主法制建設、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活動中,大膽實踐、努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法律服務工作涉及業(yè)務科室多,職能分散,人民調解、如律師、公證、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和基層法律服務等,我局注重把各業(yè)務處室及司法所職責落實到位,相互間協調一致、團結協作,將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帶入新的發(fā)展領域,取得了顯著的工作實效。

(一)加強人民調解,為社區(qū)營造和諧氛圍。人民調解工作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充分發(fā)揮行政職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了一系列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擴大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深入組織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推進矛盾糾紛“網格化”管理和信息預警工作,人民調解組織覆蓋所有社區(qū)、村居。二是加強輿論宣傳,營造人民調解濃厚氛圍。xxx年,《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后,我們以學習、宣傳和貫徹《人民調解法》為契機,著力提高廣大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和了解。舉辦了《人民調解法》宣傳月、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年暨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專項活動啟動儀式;表彰了全區(qū)“十佳人民調解委員會”、“十佳人民調解能手”和xxx年度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利用每月一次的“18”法律廣場、“民調月”等活動,深入社區(qū)(村)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營造了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三是堅持“三個第一”,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細劃矛盾糾紛責任單元,在村民小組、社區(qū)樓幢、企業(yè)車間等領域建立糾紛責任區(qū)和信息員隊伍。建立社區(qū)、村(居)每周排查、街鎮(zhèn)每半月排查、區(qū)每月排查工作機制,使糾紛在源頭上“第一時間被發(fā)現、第一時間報告信息、第一時間介入調處”。

xxx年,xxx區(qū)司法局被授予“全國人民調解宣傳工作先進集體”稱號;區(qū)調處中心獲全省首批“規(guī)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在全市綜合考核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可喜成績,其中,糾紛調解工作和基層司法所建設工作均獲單項第一名,并且代表全市接受了省調處成功率考評;羅加林等3名同志分別被司法部和省、市授予“調解能手”榮譽稱號。11月份,“全市司法行政基層建設暨區(qū)縣大調解中心實體化建設現場會”在我區(qū)召開,副市長等領導同志充分肯定了我區(qū)在人民調解工作和推進大調解中心實體化運作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省司法廳廳長繆蒂生等領導同志相繼來視察調研;市司法局先后在我區(qū)召開“全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會議”、“全市創(chuàng)建省優(yōu)秀司法所工作現場推進會”。

(二)擴大普法覆蓋面,提高群眾法治意識。全面貫徹落實“六五”普法規(guī)劃,以提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效為落腳點,以法治文化建設為主線,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方式方法,不斷創(chuàng)新普法載體形式,大力實施普法品牌建設工程,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和群眾安居樂業(yè)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一是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保障力度。建立了13支共171人的普法講師團和普法聯絡員隊伍,各街鎮(zhèn)成立了普法小分隊、法制文藝宣講隊和法制宣傳志愿者隊伍,依托區(qū)文化館、街鎮(zhèn)文化站,全區(qū)組建了業(yè)余演出隊伍、小分隊20余支200多人。利用各種時機,深入社區(qū)、村(居)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性法治文藝演出,宣傳和倡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二是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建設品牌。xxx年,創(chuàng)辦了《法治農民畫畫刊》,并向全區(qū)所有街鎮(zhèn)社區(qū)(村)發(fā)送,5月份,全市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會在我區(qū)召開,并成立了“法治農民畫畫刊編輯部”。在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以“法治農民畫”為載體先后共創(chuàng)作、編印xxx市法制宣傳掛圖27000余份,并發(fā)放到全市所有社區(qū)、村居。區(qū)法宣辦和區(qū)綜治辦還創(chuàng)辦了以“防盜、防搶、防騙、防火”等治安防范法律常識為主要內容的xxx年“法治農民畫年歷”30萬份,分發(fā)給全區(qū)每家每戶,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并以法治農民畫為主要載體,加強以法治農民畫燈箱大道、法治農民畫廣場、法治文化小區(qū)、法治文化社區(qū)、娃娃農民畫院為內容的冶山法治文化鎮(zhèn)建設。三是大力開展法治文化活動。充分發(fā)揮法治文化的引領作用,將傳播法治精神與基層群眾文化生活緊密融合,結合開展“法律六進”、“法律人在行動”、“18”法律廣場、“12.4”法制宣傳月等主題活動,深入開展法治文化廣場活動。并組織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宣傳志愿者、普法宣傳員走進社區(qū)、村居,深入群眾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2019年以來,我區(qū)“18”法律廣場活動共接受群眾咨詢12019余人次,免費發(fā)放法律宣傳資料15萬余份,受教育人數達20190人以上,在全區(qū)公民中不斷掀起學法用法的熱潮。四是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水平不斷提高。在開展基層民主法治創(chuàng)建過程中,不斷加大法治文化建設工作力度。強化社區(qū)、村(居)法治文化平臺建設,以社區(qū)、村(居)委會辦公樓為中心,建立村(居)民法制學校、法制宣傳欄、法律圖書角、法律咨詢室、法制文藝活動室、調解室等。各街(鎮(zhèn))、村(居)以交通主干道為軸心,設立了法制廣告燈箱或法制宣傳標語,既美化了農村道路環(huán)境,又營造了濃厚的法治氛圍。

(三)加強工作站建設,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法律援助工作圍繞“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chuàng)優(yōu)年”主題,加強窗口規(guī)范化建設,努力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yōu)援”的工作目標,使貧困弱勢群體享受到法律的公正。xxx年,區(qū)法援中心獲全省“十佳法律援助先進集體”稱號,被市婦聯授予“維護婦女權益示范崗”稱號、中心承辦的“周某工傷賠償案”入選“江蘇省法律援助十大優(yōu)秀案例”、“許某等187人勞動報酬案”等9件案件被省法律援助基金會列為資助案件。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深入推進“法律援助村村通”工程,加強對基層法律援助站的規(guī)范管理和監(jiān)督指導。從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出發(fā),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在《x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將六類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免于經濟審查的十二種情形,做到對社會和受援人公開透明。二是切實提升“窗口”形象。加強對區(qū)法援中心和街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業(yè)務素質的培訓,不斷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硬件建設,營造優(yōu)質的接待環(huán)境。三是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度。利用街(鎮(zhèn))、村(居)平臺,加強對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和程序等內容的宣傳。結合特定的時期,組織咨詢活動,向群眾發(fā)放法律援助宣傳材料,為群眾解答疑難法律問題。

(四)發(fā)揮法律服務職能,為群眾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貫徹落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法律服務“四萬”工程和“雙進雙聯”活動的一系列要求和指示精神,以促進企業(yè)轉型升級、服務民生幸福為主題,以加快構建覆蓋城鄉(xiāng)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目標,深入推進各項活動的開展。一是服務民生、服務企業(yè)。開展以促進企業(yè)轉型升級、服務民生幸福為主題的“雙進雙聯活動”,深化“法律服務進園區(qū)聯千企、進社區(qū)聯千村”工程。整合法律援助、公證、法制宣傳、人民調解等職能,加快構建覆蓋城鄉(xiāng)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民事、刑事、勞動爭議等案件工作,嚴格依法辦理各類法律服務投訴案件,不斷完善行業(yè)監(jiān)管機制。二是服務政府依法行政。落實政府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團建設,并積極向街(鎮(zhèn))發(fā)展。圍繞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共事務管理、處置突發(fā)事件等,強化法律服務行業(yè)保障科學發(fā)展的職能,從源頭防范和化解行政爭議。三是不斷強化公證職能。公證工作以群眾滿意為第一標準,窗口形象顯著提高。在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大局中取得了良好業(yè)績。xxx年,辦理農村土地復墾招標7宗,安置房建筑招標4宗;參與街鎮(zhèn)萬頃良田改造安置房、工業(yè)園區(qū)建設拆遷安置房、公租房分配2676套。公證員時常放棄節(jié)假日,深入社區(qū)、居民家中向群眾宣傳政策、法規(guī)。通過公證,有效預防和鈍化了大量社會矛盾,公證維穩(wěn)職能得到顯現。此外,公證處服務社會弱勢群體,為困難群眾減免費用。xxx年,全市公證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成果現場會在我區(qū)召開,與會代表現場觀摩了我區(qū)公證處規(guī)范化建設現場,提高了我區(qū)公證工作的知名度。

(五)夯實基礎,規(guī)范基層司法所建設。加強以硬件建設為基礎、制度建設為保障、隊伍建設為根本、業(yè)務建設為目標的司法所建設工作。為司法所配備了電腦、攝像機、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xxx年,為全系統(tǒng)所有人員配發(fā)了服裝。大力開展省優(yōu)秀司法所和“五好司法所”創(chuàng)建活動,不斷提高司法所履職能力和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的水平。xxx年,在市司法局評定的全市5家“五星級司法所”中,金牛湖、冶山司法所名列其中,雄州等6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四星級司法所”。冶山司法所被評為區(qū)十佳政法單位。

xxx年,是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全區(qū)實施規(guī)劃和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關鍵之年,也是青奧賽事籌辦的決戰(zhàn)之年。從當前形勢看,我區(qū)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大局保持和諧穩(wěn)定。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區(qū)和諧也面臨著新的挑戰(zhàn)。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因征地拆遷、勞資糾紛、環(huán)境污染等問題引發(fā)的矛盾時有發(fā)生,社區(qū)、村(居)的民主法治化進程還需要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工作與廣大群眾的要求和期盼還存在著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司法所工作任務相對繁重。近年來,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基層政法體系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huán)。人員少,工作負擔過重是司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他們既要履行司法所的9項工作職能,又要服務地方政府,參與各項政府行為,工作任務非常重,司法助理員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tài),影響了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定性不夠明確。隨著改革開放和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fā)展,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同律師制度一樣,一方面成為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獨立的按照事業(yè)法人體制運行,另一方面,基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所特有的任務、體制和發(fā)展水平,它與實行市場機制的各類中介組織乃至同律師機構都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定性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基層法律服務在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活動中發(fā)揮其重要作用。

三是社區(qū)工作者工作頭緒多、任務繁重。隨著社區(qū)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tǒng)的社區(qū)管理體制的弊病與矛盾日益顯露,又加以各個部門均打著“某某進社區(qū)”的旗幟,將所有冠之“社區(qū)”二字的工作推向基層,推向社區(qū),更使社區(qū)基層組織的工作量過多,負擔過重,從很大程度上講,社區(qū)居委會還充當著“政府的觸角”的作用,形成了“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的情況。社區(qū)工作者要完成來自于方方面面的工作,他們把大部分時間和精力用于上級布置的行政任務,幾乎沒有多余的時間投入自身的自治及社區(qū)的法律服務工作。

四是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專業(yè)人才不足。加強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是保證社會穩(wěn)定、依法治區(qū)的基礎,是現代化城市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是改革與建設的先決條件。但目前,專業(yè)人才缺乏,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造成少部分地區(qū)的進社區(qū)工作難以深入推進;目前,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活動在基層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承擔,由于司法所人員編制的局限,這在根本上造成了供需雙方比例的嚴重失調,而律師、公證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了自身的生存和業(yè)務發(fā)展,也不可能把工作重心長期放在社區(qū)。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制約著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健康有序的發(fā)展,而且對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和管理體制也造成一定沖擊和負面影響。

近年來的實踐證明,法律服務進社區(qū)活動在公益性社區(qū)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輔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等多個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其今后的發(fā)展道路上我們還要進一步的規(guī)范運作體制、加強制度建設。而且根據這項活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發(fā)展的要求,筆者認為,在今后一個時期應當堅持基層法律服務立足基層、貼近群眾的特點,根據城鄉(xiāng)不同特點對郊區(qū)和城區(qū)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加以分類指導,調整基層法律服務業(yè)務范圍,科學界定基層法律服務服務在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基層法治工作中的地位。從大局出發(fā),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構建一個更加科學、完整、規(guī)范、有序的法律服務體系。

(一)要進一步加強服務保障的效能。持續(xù)推進“雙進雙聯”深入開展,進一步明確主攻方向,不斷創(chuàng)新機制載體,更好更快地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能不斷完善社區(qū)法律服務的對接機制,在一站式服務的基礎上,推行網絡在線服務和延伸服務,拓展法律服務內涵。加強資源整合,打破地域界限,開放式吸納專業(yè)人才和專業(yè)服務機構進駐,進一步提升社區(qū)法律服務品質。

(二)按照司法所發(fā)展規(guī)劃,夯實工作基礎。把司法所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yè)務建設、設施建設等方面都提升到一個新的臺階;同時要全面理順管理體制,把雙管制全面引向垂直管理,使其與現行的法治建設相適應,與現有的工作職能相配套。通過司法所自身的規(guī)范化建設夯實工作基礎,增強自身的業(yè)務承載能力,盡可能地消化社區(qū)涉法問題。

(三)提高社區(qū)成員的法律素質。進一步推進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就要充分利用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在各社區(qū)的組織網絡、資源網絡、信息網絡,采取方便快捷、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現代網絡傳播手段在社區(qū)進行宣傳教育,通過普及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形成法治理念和意識。

(四)要不斷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一是加強業(yè)務培訓。法律專業(yè)知識是一種動態(tài)性的知識,需要經常補充和更新。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及時學習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提高專業(yè)技能和服務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堅持自學為主,培訓為輔,邊學邊練,邊練邊干。不斷提高現法律水平。要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多規(guī)格的業(yè)務培訓,實行年度限期培訓制度。采取短期培訓、以會代訓、以案說法、專項研討等多種形式。有力地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培養(yǎng)一批業(yè)務骨干,以推動法律服務進社區(qū)工作的開展。二是加強理論研究。通過近年來的工作實踐,各單位和部門都摸索出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但是有針對性、有重點的研討和交流還比較少。因此,要加強單位和部門間聯系,就如何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協同作戰(zhàn)、如何用制度保證進社區(qū)活動的工作質量等一系列問題,加快理論研究和經驗交流。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十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guī):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guī)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后,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于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guī):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后由國務院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guī)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于法律。

法規(guī)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guī)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guī)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guī)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guī)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guī)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guī)章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qū)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一、法律法規(guī)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guī)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規(guī)具有預防作用。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明示作用和執(zhí)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違法后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來自覺地調節(jié)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fā)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zhí)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guī)范效果。

三、法律法規(guī)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zhí)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規(guī)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huán)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wěn)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wěn)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十一

近幾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以科學發(fā)展為指導,從拓展著眼,從規(guī)范入手,我市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yè)和法律援助事業(yè)蓬勃發(fā)展,較好地發(fā)揮了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guī)范行為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了政府依法行政、企業(yè)依法經營、公民依法維權,在保障司法公證、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我市現有律師事務所5家,執(zhí)業(yè)律師38名;公證處1家,執(zhí)業(yè)公證員5名;基層法律服務所26家,法律服務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師(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鑒定機構1家,司法鑒定人4名。

1、律師成為法律服務主角。全市律師積極圍繞經濟工作“中心”,主動介入招商引資、沿江開發(fā)、園區(qū)建設、拆遷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等領域,已成為法律服務業(yè)的主體力量。20xx年我市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281家,辦理各類訴訟及代理893件,避免經濟損失1.6億元,實現業(yè)務創(chuàng)收551萬元。律師參政、議政的能力不斷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師擔任揚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師擔任**市政協委員,6名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

2、公證法律服務成績顯著。20xx年辦證9587件,比20xx年增長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3187件;公證業(yè)務收入達350余萬元,比20xx年增長18.9%。20xx年獲得“江蘇省文明公證處”稱號,20xx年榮獲揚州市公證工作第一名。

3、基層法律服務作用獨特。基層法律服務主要業(yè)務市場是面向農村。20xx年全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共擔任法律顧問834家,其中擔任鎮(zhèn)政府、事業(yè)單位、村居委會321家,開展各類業(yè)務1804件,避免經濟損失4234.2萬元,實現業(yè)務創(chuàng)收198.4萬元。

4、法律援助事業(yè)迅猛發(fā)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揚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鎮(zhèn)-村三級工作網絡,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20xx年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長41.7%,340名受援對象滿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規(guī)范與質量檢查活動先進機構,今年6月又被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5、司法鑒定逐步走向規(guī)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醫(yī)成立司法鑒定所,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法醫(yī)臨床類司法鑒定服務行為,初步建立統(tǒng)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自成立以來完成法醫(yī)臨床鑒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務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務業(yè)取得長足發(fā)展的同時,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務業(yè)在發(fā)展進程中暴露出的以下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guī)模偏小。主要表現為:從人數上看,每家律師事務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到4人,都屬于小型所。從執(zhí)業(yè)律師占總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市為萬分之零點三六,遠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萬分之壹點零八。我市法律服務組織機構規(guī)模偏小,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務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上,與我市經濟水平不相適應。

2、法律服務專業(yè)化程度較低。以律師為例,我市執(zhí)業(yè)律師文化程度在大學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師執(zhí)業(yè)總數的15.38%,其中還有高中學歷1人,且非法律專業(yè)3人。從律師業(yè)務來看,律師們還普遍缺乏專業(yè)化發(fā)展意識和提高專業(yè)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師出于“生存”需要,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或其他類型的案件,幾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萬金油”律師。從總體上看,我市法律服務隊伍素質不夠高,不僅表現為學歷偏低,而且知識結構單一,專業(yè)化程度低,外語能力不強,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務服務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務機構有12家集中在城區(qū),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務機構(全是法律服務所)分布在12個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場,競爭加劇,不少法律服務人員流失,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比改制前減少35%以上,平均每鎮(zhèn)服務人數不到6人。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布局不合理,服務渠道窄,基層法律服務力量薄弱,不能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法律服務需求。

4、法律服務管理手段。

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我市作為縣級市,其法律服務管理權限僅限于對法律服務人員批評教育、調查上報,對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行政處罰權,只能管事,難以管人,管理手段軟弱。

三、對我市法律服務工作的幾點建議。

序規(guī)范、管理科學的法律服務體系,適應建設“法治、和諧”的奮斗目標,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法治意識和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1、統(tǒng)籌規(guī)劃,優(yōu)先發(fā)展。一是提高認識。大力發(fā)展法律服務業(yè),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及發(fā)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加快發(fā)展法律服務業(yè)的重要意義。二是科學規(guī)劃。發(fā)改委、商貿局等相關部門應以前瞻、發(fā)展的眼光和科學、務實的態(tài)度,將法律服務業(yè)納入現代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總體規(guī)劃。司法行政部門應結合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高質量、高起點編制好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專項規(guī)劃,進一步明確發(fā)展目標、任務和措施。三是優(yōu)先發(fā)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時聽取有關法律服務工作的匯報,研究解決法律服務業(yè)在改革發(fā)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把法律服務業(yè)放在優(yōu)先發(fā)展、重點發(fā)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優(yōu)化環(huán)境。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市政府應樹立“政府購買服務”的新理念,加大對法律服務業(yè)的財政投入,設立扶持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的專項資金,建立完善經費保障制度。二是實行稅收優(yōu)惠。我市法律服務業(yè)的營業(yè)稅、綜合基金、個人所得稅稅率在11%左右,稅務部門應適當降低稅費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務業(yè)稅費政策。三是加強人才培養(yǎng)。市人事部門應積極落實“人才強市”政策,采取靈活措施,加快引進法律服務業(yè)高層次人才,加強對中青年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yǎng),進一步改善法律服務隊伍人員結構,提高法律服務業(yè)的核心競爭力。四是解決“三難”問題。公、檢、法等部門應進一步改善律師執(zhí)業(yè)環(huán)境,切實解決律師執(zhí)業(yè)過程中長期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保護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確保公民獲得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3、拓展市場,優(yōu)質服務。一是積極推介法律服務。發(fā)改委、經發(fā)局要積極推介法律服務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走進我市支柱產業(yè)、龍頭企業(yè),創(chuàng)造“法企合作”平臺,推動法律服務工作向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市場經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拓展。二是著力推進政府顧問工作。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拓展法律顧問的配備,提高政府行政行為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并積極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三是深入推進法律服務人員參與信訪接待。司法行政部門應探索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介入信訪、有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新途徑,協助政府運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訪和涉法涉訴等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四是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法律服務機構應努力擴大法律服務的覆蓋面,把法律服務延伸到農村,在全市實現“一村一顧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農村招商引資、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提供法律服務,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民增收。

4、規(guī)范管理,優(yōu)勝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嚴格審批、設立、年檢程序,嚴把法律服務機構進口關;嚴格法律服務機構合伙人審批制度,規(guī)范合伙人的進出行為,發(fā)揮好導向、準入、協調和監(jiān)督作用。二是市場管理。行業(yè)協會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建設,嚴格執(zhí)業(yè)紀律,推行法律服務執(zhí)業(yè)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務信用體系,完善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誠信檔案,順應市場規(guī)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務機構。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務機構應樹立自覺管理、自主管理、規(guī)范管理的意識,進一步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質量內控,規(guī)范業(yè)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逐步規(guī)范其自律性管理。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十二

加快法治進程,已是當下國家治理的一個緊迫的課題。很自然,人們總是將目光向著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領。同時,法治社會建設也當及時提速,它是主體,是根基。我們每一個人,都應是依法治國的參與者、捍衛(wèi)者、推進者。

知法,守法。其實,更重要的還在反省自身:我們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達,是指人們發(fā)自內心深處的認同和自覺自愿的依歸;法律信仰的實質,是它對公平正義理念的維護和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標識,是它深植于民眾的日常生活和心靈深處;法律信仰的踐行,意味著公民應當知法、守法,并更積極主動地投入法治社會的建設。

法律如何才能成為全民自覺的信仰?

首先,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參與。

位于中國政法大學校園里的“法治天下”石碑會,不同的社會群體,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訴求、不同的價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張。如何保障民眾的民主權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參與,建立通暢的表達渠道和有效的參與機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將那些不同的訴求、取向和主張,協調、凝聚、提升為法律規(guī)范和國家意志?我們必須清醒,擴大民眾的立法參與,既是一個體現人民當家做主的過程,也是一個將法律精神潛移默化融入民眾思想觀念的過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進步中,不可否認,我國立法中依然有待徹底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消除“國家立法部門化,部門立法利益化,部門利益合法化”的現象。

其次,這信仰源自法治環(huán)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輸出來的,被教導出來的。人們更多地是在社會生活的實踐中生發(fā)深刻的感知、與政府官員的互動中獲有現實的引領。

權大,還是法大?我們絕不能再掉入另一個陷阱:權大,還是法大?

再次,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顯。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防線失守,社會難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這也就是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是弄臟了水源?!?/p>

毋庸諱言,民眾對當下的司法狀況多有不滿。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碼的法律敬畏,喪失最基本的職業(yè)道德,批條子,打招呼,跑關系,權大于法,錢重于法,情過于法,甚至甘心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導致同案不同判,出現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錯案。本來,走進法庭的那些弱勢無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為維護自身尊嚴和合法權益的最后一線希望,在他們的意識中都把法官想象為公正無私、懲惡揚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敗,不僅嚴重地動搖威脅著法律的平等性、權威性,也極大地扭曲消解著人們的公平觀念、法治意識。

司法改革已經敲響鼓槌,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提升法官專業(yè)素養(yǎng),落實審判獨立原則,就是要努力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設人人有責。

今天的社會,已經從集體主義的遮蔽中再現個體,每一個個體的生存發(fā)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們已經擁有了人格的獨立和發(fā)展的自由。但是,這獨立有其社會的支持,這自由有其法律的邊界,我們不能生活在原子化、叢林化之中。今天的社會,已經從意識形態(tài)的高揚中解放利益,每一個百姓的利益訴求都是不可置換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過法律的堤壩,財富的追求也不能湮滅道德的光照,我們不能沉湎于社會欲望的極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會,已經從階級斗爭的極致中回歸法治,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必須保障的。依法抗爭,合法維權,本來就是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的踐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會矛盾多樣利益沖突中,將這種維權抗爭納入法治社會公共秩序的建構之中,更好地釋放這種維權抗爭對于治道變革、社會進步的良性效應,還是需要求解的問題。

歷史是人民創(chuàng)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設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進的。這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利器,是社會價值的核心,也是我們每一個普通民眾權利和力量的源泉。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十三

告法律調研報告4篇?為了拓展和規(guī)范我市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促進法律服務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更好地為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提供法律服務,市政協社法委組織部分市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和專業(yè)人員,在齊育華副主席的指導下對我市法律服務市場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后聽取了市司法局及xx區(qū)、xx縣司法局關于法律服務市場建設的情況通報,走訪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部分縣(區(qū))法律工作者、政府辦公室領導進行了座談分析?,F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的基本情況?近年來,我市法律服務市場有了長足的發(fā)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的法律服務隊伍,他們努力做好法律服務與和諧社會建設緊密結合的文章,引導群眾正確反映訴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服務保障民生,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在我市的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21人;基層法律服務所24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96人;法律援助中心10家,援助律師32人;司法鑒定所3家,執(zhí)業(yè)司法鑒定人20名。在法律服務隊伍穩(wěn)步增長的同時,今年以來加強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建設,以保證特殊群體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創(chuàng)建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并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聯絡點的建設,目前,全市已有156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總數的%,村、居法律聯絡點的建設也全面展開,同時合理規(guī)劃和配置鑒定資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醫(yī)精神病類司法鑒定所——xx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填補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鑒定技術的空白,也為當事人就近進行精神病類司法鑒定提供了便利。

例》規(guī)定的范圍外,對黨政領導交辦的、信訪部門轉辦的、工會或殘聯等團體要求辦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等青少年群體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確實需法律援助的事項,都擴大為法律援助的范圍,如慶元的法律援助案件從xx年的15件上升到20xx年的163件,使弱勢群體獲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五是服務基層農村。積極搭建法律工作者為基層服務的平臺,引導法律服務向基層延伸。成立了xx市律師協會農民工維權工作站,建立律師事務所與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結對制度,全市各律師事務所與有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居簽訂了法律幫扶協議,負責涉訟案件,積極為其提供法律意見,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開設“法制講堂”,為居民定期進行法律培訓,普及法律知識。全市9個公證處也分別與9個行政村建立了結對聯系制度,其中有7個公證處還與聯系村簽訂了書面的法律服務協議,無償提供公證法律服務,開設法律知識講座,協助調解重大疑難糾紛,幫助低收入農戶脫貧致富。

(三)服務機制不斷完善。近年來,我市法律服務行業(yè)開展了“教育規(guī)范樹形象”、“規(guī)范建設年”等活動,完善了工作機制,提升了法律服務人員的責任意識、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推進了法律服務市場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一是完善法律服務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力度,通過信息公開、誠信檔案等方式規(guī)范行政管理,加強行業(yè)管理,強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機結合、良性互動的管理機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務案件質量監(jiān)管制度。監(jiān)督和指導縣(市、區(qū))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便民措施,簡化程序,加大辦案力度,通過發(fā)放辦案情況反饋表、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法庭旁聽、自查抽查、評選優(yōu)質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務便民機制。暢通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農民工就近申請法律援助;采取積極措施,對農民、農民工追討工資和請求經濟賠償的案件,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確保需要法律幫助的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chuàng)新服務形式,采取代書、訴訟、非訴訟代理等服務方式,為農民、農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關于法律援助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2)|返回目錄?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著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戶,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涌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fā)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fā)展進行了調研。

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guī)范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guī)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制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fā)展。

竹溪縣轄15個鄉(xiāng)鎮(zhèn),總人口37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3人,各鄉(xiāng)鎮(zhèn)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yè)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

如何發(fā)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1、整合所有力量,發(fā)揮資源優(yōu)勢。

配備專業(yè)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鑒于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yè)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于律師業(yè)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fā)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xiāng)鎮(zhèn)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xiāng)鎮(zhèn)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fā)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著“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yōu)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群眾進行常態(tài)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qū)實際,著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tǒng)籌城鄉(xiāng)、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階段,各鄉(xiāng)鎮(zhèn)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qū)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fā)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群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咨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tǒng)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采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yè)務工作,著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fā)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guī)范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guī)范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群眾提供更方便、更優(yōu)質的法律援助服務。國土局法律法規(guī)宣傳培訓調研報告法律調研報告(3)|返回目錄?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活動中,結合我縣實際,我?guī)ьI政策法規(guī)股人員,對全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調研,通過調研,我就我縣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談點看法。

一、當前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幾個問題?(一)對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思想認識不足。

認為宣教工作投入大,見效慢,抓與不抓差距不大,還有的熱衷于轟轟烈烈造聲勢,總是應付一下就算完事,認為只要進行過宣傳,發(fā)放過資料,講過課就完成了任務,沒有真正去考慮這項工作到底使干部群眾法律意識提高了多少,干部群眾需要什么樣的法律宣傳等實際問題,導致了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于形式。

(二)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形式單一。

幾年來,我們在教育培訓上大多采用“灌輸式”

教學。

致使學習的同志始終處于被動狀態(tài)不能有效激發(fā)學習的積極性削弱了教育培訓工作的吸引力影響效果。教學者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討論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級領導干部更好的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基本內容。

(三)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專業(yè)隊伍。

基層國土資源部門缺乏專門的宣教機構,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中主要采取國土資源部門干部職工自行組織的講授人員,參與宣講的干部宣講經驗不夠豐富,整體的宣傳素質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講干部對知識掌握得還不夠準確,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對干部群眾提出的疑問不能正確解答。

二、抓好宣傳教育培訓的幾點建議?(一)進一步深化對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有效推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是黨中央明確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聯合下發(fā)的《關于開展全國縣(市)鄉(xiāng)(鎮(zhèn))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通知》,目的就是通過開展宣教活動,使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斷提高,鄉(xiāng)(鎮(zhèn))村基層干部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和國土工作人員要在學法、守法上作表率、當模范,做到依法行政?;鶎訃临Y源所工作人員要增強其使命感,避免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斷深入到基層,了解具體實際情況,注重教育的實效。要把國土資源普法重點放在增強基層群眾的權利義務觀念上,即從維護基層群眾權益的角度,促使他們增強國土法律意識。

(二)創(chuàng)新培訓方式,豐富培訓內容。

營造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確保教育培訓收到預期效果。

(三)提高國土資源宣傳教育培訓的宣教隊伍綜合素質。

宣傳教育是國土資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傳教育工作的創(chuàng)新不僅是全國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的有力舉措,也是落實國土資源宏觀調控的有效途徑,更是國土資源部門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直接體現。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隊伍培訓力度,培養(yǎng)一批熟悉國土資源法律,具有豐富專業(yè)知識的宣教人員,將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長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考核體系。

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教育培訓的實效。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確保取得實效。

請了5名資深律師擔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團成立后,在協助市政府做好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的法律咨詢和論證,參與招商引資、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合同審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動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進程,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存在的價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開展情況(一)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論證。市政府法律顧問團通過參加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對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同時,組織專家、職業(yè)律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決策進行法律論證,從而從源頭上把好法律關,保證政府決策的合法性。

(二)審核把關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顧問團協助政府法制辦,對政府起草或者擬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從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補充建議;同時,為政府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的各項改革方案以及具體措施提供法律意見。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團參與起草、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份,為我市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幫助和輔助作用。

護政府機關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fā)揮了政府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作用。同時,配合信訪部門,為依法處理疑難信訪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對上訪群眾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訪局目前實行律師信訪值班制度,讓專業(yè)律師與群眾面對面,幫助群眾解決法律方面的困惑和問題,有效化解了基層矛盾,維護了社會大局的穩(wěn)定。

(四)就行政復議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政府法制辦每年需要辦理大量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時還要涉及部分行政賠償案件。在辦理某些重大案件時,需要具備相當專業(yè)的法律知識,政府法制辦將法律顧問召集到一起,就案件處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討論,確保案件處理決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難和問題?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著以下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定位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法律事務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復雜,而且非常緊急。但是,由于時間原因,有的重大決策顧問前期沒有介入,不了解情況,又沒有足夠的時間去審查證據,更談不上深入研究了。這種法律顧問工作嚴重后置化的顧問方式,阻礙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發(fā)展、完善。

(二)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發(fā)揮。一個時期以來,由于政府法律顧問成員自身不斷發(fā)生變化,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補充調整,致使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不斷弱化,加上一些顧問團成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對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關工作,缺乏積極的參與,知識積極的提供意見和建議。同時,由于法律顧問自身職業(yè)原因,出于職業(yè)收入考慮,“訴訟型”顧問職能相對強一些。這樣的情況,導致法律顧問部分職能弱化,不能充分發(fā)揮他們的參謀、助手作用。

(三)長效機制不夠健全。從xx年到現在已有7年時間,在這7年時間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連續(xù)性不夠強。由于激勵機制等多種因素,法律顧團成員工作主動性下降,導致部分工作職能出現弱化趨勢。雖然我市政府法律顧問在經濟建設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從嚴格意義上講,從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從實現行政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的目的出發(fā),我們必須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建議?(一)關于工作定位問題。為我市各級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把握宏觀,搞好服務定位,突出服務重點,注重質量和實效,為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wěn)定,創(chuàng)造和諧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顧問服務。我們認為市政府法律顧問要做好以下工作:

1、論證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擔負著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責任,這些政府項目投資大,投資周期長,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且往往關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項目的法律問題尤為重要。法律顧問可以作為項目的專項顧問,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進行論證,設計法律框架。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協調相關各方的法律關系,起草相關法律文書,參與談判及決策過程,保障項目的依法進行以及政府資金的安全。

2、協助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各種糾紛。市政府作為一個主體,同社會其他主體發(fā)生經濟往來及其它民事法律關系是難免的。近年來,以政府為一方主體的經濟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賃、房屋拆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問題,以及經濟糾紛等較為頻繁。而且,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政府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時有發(fā)生。政府作為案件的一方主體,在案件起訴前解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長期以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yè)人員,訴前調解工作十分滯后。政府法律顧問的介入,可以大大減少政府成為訴訟主體的幾率,既解決了矛盾和問題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影響。

(二)關于工作潛力發(fā)揮問題。

首先,要提高法律顧問業(yè)務技能。法律顧問在提供法律服務時,遇到的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問題,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遇到最多的問題可能就是政策的適用問題。法律顧問要熟悉政策,并對政策合法性的適用后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及時給政府提供風險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提高法律顧問業(yè)務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顧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均經協商后用契約條款固定,法律顧問則由政府聘請,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再次,要建立激勵機制。由于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議政府建立相關的激勵政策和措施,激發(fā)其工作積極性,確保充分發(fā)揮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潛力,推動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臺階。

要是利用他們精深的法學理論,著重對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與補充建議。一般執(zhí)業(yè)律師則通過他們的訴訟經驗豐富政府法律顧問組的服務手段。具體條件是具備懂法律、熱愛政治活動、懂市場經濟、懂私權需求的基本素質,還必須具備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執(zhí)業(yè)記錄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guī)則。一是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市政府法律顧問團設在市政府法制機構內,在市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二是明確、強化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顧問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紀律要求、責任追究等,進一步明確法律顧問工作職責,提高法律顧問責任意識,切實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政府中長期工作計劃和目標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定期對有關負責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計入年終考核評價成績,作為干部晉升、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

法律調研報告選題篇十四

“六五”普法的重點對象應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國家工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包括個體工商企業(yè))、青少年、農民。

四、“六五”普法長效機制機制。

(一)構建普法工作領導機制。

建立以黨委、政府為核心的領導機制,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一把手”工程,實施黨政一把手問責制;堅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本地區(qū)、本部門的總體發(fā)展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統(tǒng)一實施、統(tǒng)一督促、統(tǒng)一檢查,形成以黨委統(tǒng)一領導,人大監(jiān)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普法體系。充分發(fā)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二)構建普法工作組織保障機制。

首先要從法律制度上確立組織保障機制。不僅要求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建立普法組織機構,而且還要賦予其相應的職能和權限,不能讓普法機構成為擺設。特別是普法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部門職責,必須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來確立,讓它們真正在全民普法中發(fā)揮服務和保障作用。落實普法經費保障機制,縣級普法經費按人均0.3元列入縣級財政預算,鄉(xiāng)鎮(zhèn)普法經費按人均0.5元列入鄉(xiāng)鎮(zhèn)財政預算,縣級各部門普法經費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門專項支出。

(三)構建普法工作責任機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要全社會來共同參與。一方面需要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另一方面又需要通過法律制度的形式來明確各自的責任,因此,必須要通過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來構建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責任體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擔大家挑,人人頭上有指標”,這樣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質量才能提高。

(四)構建普法工作資源整合機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擁有的資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部門之間不溝通、開展工作單打一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必須樹立“大普法”觀念,整合資源,使普法教育才能與其他教育互為侵透,協調發(fā)展,普法工作的質量才能夠提高。

(五)構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評機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學考核和評估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對部門、鄉(xiāng)鎮(zhèn)年度綜合考評的重要指標。要根據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制定出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標準,實現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上存在疲勞狀態(tài)。認為經過20xx年全民普法,該普及的法律法規(guī)知識已經普及了,再搞也沒有什么新花樣。因此對“六五”普法應搞什么、怎么搞還不清楚,特別是長期從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會存在憑經驗、憑老做法工作的情況,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創(chuàng)造力;二是各級普法辦公機構編制、人員、經費不足,縣級普法辦公機構一般是設在司法行政機關,普法辦公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又沒有相應的規(guī)格,很難承擔面大量廣普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三是農村絕大多數青壯年勞力外出務工,只剩下留守婦女、兒童和無勞動能力老年人,農村普法成為盲區(qū),難度增大。四是法制宣傳教育形式與法制建設的要求還不適應。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針對性和實效性還不夠強,法制宣傳教育形式有待進一步創(chuàng)新。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通過各種形式加大“五五”普法成果和“六五”普法宣傳啟動,增強全社會公民對開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自覺參與“六五”普法工作的積極性。二是明確各級普法機構編制、規(guī)格,人員,賦予相應的職權,保障必要工作經費??h級普法依法治理辦公室應為常設機構,3至5人,副科級別,鄉(xiāng)鎮(zhèn)普法依法治理辦公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2人,各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1人負責本部門普法依法治理業(yè)務工作。明確縣、鄉(xiāng)(鎮(zhèn))、部門普法依法治理辦公機構職權和職責。充分發(fā)揮組織、協調、指導職能作用。三是加強對外出農民工普法宣傳教育。有必要建立由勞動就業(yè)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培訓的普法教育模式,對即將就業(yè)的外出務工農民,勞動部門和中介組織可以將法制學習列入就業(yè)培訓的內容當中,通過考核、發(fā)證或推薦就業(yè)等機會引導外出務工農民自覺學習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源頭上杜絕外出務工農民不懂法,克服企業(yè)自行學法的片面性。利用春節(jié)期間和農忙季節(jié)大量外出務工農民返鄉(xiāng)的時機,到車站、碼頭等聚集地設立律咨詢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咨詢活動。四是適應新形勢要求,不斷創(chuàng)新法制宣傳形式。充分利用手機載體、網絡載體、報刊、電視等現代媒體傳播快、覆蓋面大特點,加大法制宣傳力度,促進“六五”普法扎實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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