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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優(yōu)質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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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優(yōu)質18篇)
2023-11-12 14:27:52    小編:zdfb

總結是對過去一段時間的經(jīng)歷和收獲做出有益回顧。如何成為一個優(yōu)秀的團隊成員?接下來是一些精選的總結樣本,希望能夠為大家寫作總結提供一些啟示和參考。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一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實施監(jiān)督檢查;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市、區(qū)交通、水利(水務)、林業(yè)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專業(y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已依法設立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體實施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工作等事項。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

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jiān)察對象實施監(jiān)察。

第四條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yè)人員信用檔案,根據(jù)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yè)人員在招標、投標、質量、安全、造價控制等方面誠信情況定期在行政監(jiān)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發(fā)布信用記錄。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根據(jù)建設單位的履約和管理能力,實行分級監(jiān)督管理,鼓勵履約和管理能力強的建設單位先行先試設立承包商預選庫、評定分離、異地評審等創(chuàng)新招標制度。

建設單位可以對承接其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企業(yè)和人員進行履約情況評價。

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建立計算機交易網(wǎng)絡信息系統(tǒng),保存場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文字、音像、電子資料備查,為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實施監(jiān)督和管理提供條件。記錄開標、評標活動的音像資料自評標結束之日起,保存期限為兩年。

第七條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根據(jù)《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發(fā)展改革委令第20號)的相關規(guī)定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jiān)督平臺。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推動相關平臺建設。

第二章資格審查。

第八條招標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除特殊性工程可以采用資格預審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采用資格后審。

貨物、服務招標的資格審查方式由招標人確定。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資格審查方式按前款執(zhí)行。

經(jīng)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各級政府設立的、有持續(xù)建設任務的建設單位,對其組織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設立承包商預選庫。建設單位設立承包商預選庫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九條采用資格預審的施工招標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擇優(yōu)制。每個標段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多于12個的,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擇優(yōu)不少于12個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十條除經(jīng)批準設立承包商預選庫外,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企業(yè)資質、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資格、專職安全人員培訓考核資格、工程業(yè)績5方面。招標人對投標人設置工程業(yè)績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第十一條對于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備完成過質量合格的類似工程業(yè)績,并可以對工程業(yè)績設置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置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對于招標項目所需企業(yè)資質級別已是最低資質等級的,不得設置業(yè)績要求。

上述指標僅限于工程規(guī)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有關造價、面積、長度等規(guī)模性量化指標要求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本身所對應的指標的2/3。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建設方案經(jīng)市、區(qū)政府批準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提出超出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不少于5名專家對資格條件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通過。

第十三條采用資格后審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采用先報名、集中組織答疑、集中組織現(xiàn)場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標文件前收集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四條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載明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具體情形、原因。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對資格審查結果及資格審查報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資格審查結果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招標。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投標人的疑問,并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參照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招標人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并預先告知行政監(jiān)督部門。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應當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同時發(fā)布。

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在網(wǎng)上開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標人、投標人對示范文本的咨詢。

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分別送市、區(qū)相應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二)在資格審查合格條件中要求總承包投標人確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四)除主體結構相連無法分割施工的項目外,將不同總承包資質類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捆綁招標并在合格條件中設置兩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否決性條款單列,招標文件的其他條款與該單列的否決性條款不一致的,以單列的否決性條款為準。如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中增加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重新單列完整的否決性條款,并依法發(fā)給所有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否決性條款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不得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十八條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及備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最高投標限價有異議的,按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情形向招標人依法提出。

第十九條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時參考。招標人應當將成本警示價與最高投標限價一并報送行政監(jiān)督部門并公布。

第二十條招標人不得將應當由1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標。

依法發(fā)包專業(yè)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資質類別劃分分別進行招標,并按實際情況劃分標段。確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標人可以將需交叉施工的3個以下資質類別的工程納入1個標段招標,但應當保證有12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滿足資格條件,否則視為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ǎn)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chǎn)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chǎn)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chǎn)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規(guī)定選用節(jié)能、節(jié)水、節(jié)地、節(jié)材、綠色環(huán)保的材料、設備和器具。鼓勵使用循環(huán)經(jīng)濟產(chǎn)品。

第二十二條具有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標人,可以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的,已取得相關文件,在項目資金已落實,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可以開展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已批復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對應項目的金額。不需要履行審批手續(xù)的,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法確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根據(jù)已取得的審批文件,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和造價的,可以先行開展招標工作;待取得相關批準文件后開標。根據(jù)審批文件需修改招標文件的,開標時間應當依法順延。若最終審批文件涉及改變投標人合格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在答復資格審查及評標異議時,應當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是否符合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做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配合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投訴調查時,應當對投訴或者調查提出的問題一一對應作出明確答復。

第四章評標方法。

第二十五條貨物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經(jīng)評審的性價比法和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綜合評分法評審的主要因素有財務狀況、信譽、業(yè)績、價格、技術、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的用戶需求和技術要求,結合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的分值權重,其中價格分權重應當不低于總權重的50%。

第二十六條工程監(jiān)理或者其他服務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yè)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業(yè)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監(jiān)理方案或者服務方案的優(yōu)劣、投標價格等。

第二十七條工程施工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及經(jīng)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技術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能力、綠色施工、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yè)勞務隊伍等。招標人可以將項目負責人答辯作為評審內容。下列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60%:

(一)特殊性工程;。

(二)復雜和大型工程。

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條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突出方案比選,可以采用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綜合評分法等評標辦法,可以通過異地評標、引入外地高水平專家等方式提高評標質量。設計方案標書應當采用暗標形式。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jié)能相關內容。

勘察、施工圖設計單獨招標的,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等方法。評審內容包括投標人業(yè)績及信譽、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能力、業(yè)績及信譽、團隊勘察或者設計能力、服務方案優(yōu)劣、投標報價等。

第二十九條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內容應當包括設計標部分和施工標部分。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jié)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能力、技術經(jīng)濟合理性指標、項目負責人的執(zhí)業(yè)能力、業(yè)績及信譽、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yè)勞務隊伍等。方案設計階段開始招標的,設計標部分的評標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執(zhí)行。

第三十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并帶有融資性質的項目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及綜合評分法,也可以與設計施工總承包、設計或者施工同標段招標。

第三十一條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項目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招標項目的具體評標因素、技術標評分細則和比例構成。

第三十二條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流程和評標方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數(shù)據(jù)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

第五章投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建立的信用平臺上自主申報信用信息,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投標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避免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投標人未及時更新維護,導致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負責。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質、業(yè)績、企業(yè)信譽、主要人員資歷等信息來源于行政監(jiān)督部門信用平臺的,評審信息以投標人在該平臺上申報并公示的相關信息為準,但投標人申報虛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否決投標的具體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需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情形且在評標過程中未被發(fā)現(xiàn)的,視為對中標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xù)開展招標活動。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信用和標后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組織招標、質量、安全、造價監(jiān)督機構、招標人和其他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標,建立各自的管理評價或者履約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變更的管理水平、履約能力、投標簽約過程中誠信狀況、市場占有率、納稅、承接工程獲獎、不良行為記錄、工程新技術(節(jié)能、節(jié)水、節(jié)地、節(jié)材與綠色環(huán)保技術)應用、委派的項目負責人的履約能力等情況,通過綜合評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在行政監(jiān)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上發(fā)布。

第三十八條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tǒng),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建立不良行為和不規(guī)范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下列不良行為或者不規(guī)范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為或者不規(guī)范行為記錄,記入信用檔案,并在行政監(jiān)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進行公告。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導致發(fā)生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為;。

(四)未按合同履約、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等引發(fā)群體事件的行為;。

(五)其他不良行為和不規(guī)范行為。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有不良行為的單位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依法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監(jiān)督檢查期間發(fā)現(xiàn)企業(yè)登記信息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不良行為,且未完成整改的,信用平臺將不提供該企業(yè)的投標信息直至整改結束。

不良行為和不規(guī)范行為記錄是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投標人資格審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推薦和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參照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相關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雙方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范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其支付方式、變更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擔合同管理責任的施工單位與其他施工單位的權利義務、驗收與結算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爭議時應當以備案的合同為依據(jù)。

招標人有證據(jù)證明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備??辈靻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及檢測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報備。

第四十一條鼓勵在合同中約定招標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及中標人履約擔保。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中標人須向招標人提供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價和中標價的差值,但不超過中標價的10%。最高投標限價和中標價的差額越大,擔保中現(xiàn)金擔保比例應當相應增大,但比例不得超過總擔保額的50%。

鼓勵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風險。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不誠信行為和不充分履約行為達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絕對方參與招標人后續(xù)工程投標。招標人拒絕對方參與后續(xù)工程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在相關網(wǎng)站進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監(jiān)督部門。招標人應當在后續(xù)工程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被拒絕參與投標的單位名單。

對于招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guī)定直接發(fā)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不接受本項目招標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再參與本項目投標或者承接項目。

第四十三條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檢測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和責任,對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項目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異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應當協(xié)助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監(jiān)管,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考核限價編制企業(yè)和限價編制專業(yè)人員的依據(jù)。

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及材料供應商應當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供造價信息。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有關規(guī)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guī)則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四十七條連續(xù)兩次以上招標失敗的項目,需要調整招標方式的,應當先經(jīng)行政監(jiān)督部門出具招標失敗證明。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出具證明前,應當審查招標項目中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為法定最低、評審標準是否合法。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招標投標協(xié)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實施行業(yè)自律,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及其監(jiān)管機構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本辦法所稱“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本辦法所稱“特殊性工程”,是指《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特殊性工程劃分標準目錄〉的通知》(粵發(fā)改稽查〔2014〕181號)中所列工程以及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公布的特殊性工程。

本辦法所稱“復雜和大型工程”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所稱“類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等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應當采用的資質類別與招標項目應當采用的資質類別相同的工程。對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標項目所設“類似工程”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類型細化至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huán)境衛(wèi)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辦法所稱“否決性條款”,是指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拒絕受理或者作無效標以及不合格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條款。

本辦法所稱“成本警示價”,是指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根據(jù)相關造價規(guī)定、造價信息及管理經(jīng)驗測算得出的招標項目的預計成本。若投標報價低于此價格,則投標人低于成本競價的可能性將增大。

本辦法中“日”指自然日。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shù)。

第五十條本辦法中公示期間的最后1天應當為工作日,否則應當將公示期的最后1天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jù)發(fā)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市以往發(fā)布的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交通、水利(水務)、林業(yè)園林等專業(y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使用集體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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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二

第七條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jiān)察;。

(二)對重要環(huán)節(jié)和關鍵程序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察;。

(三)開展事后的專項檢查。

第八條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察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據(jù)工作計劃和需要進行立項;。

(二)制定監(jiān)察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1.根據(jù)招標投標項目,制定監(jiān)察工作實施方案;。

2.確定監(jiān)察人員和檢查時間,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

3.通知被監(jiān)察單位;。

4.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

5.組織實施。

(三)向所在監(jiān)察部門提交監(jiān)察工作報告;。

(四)受理信訪舉報,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根據(jù)檢查與調查結果,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者提出監(jiān)察建議。

第九條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察部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加強與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配合與溝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三

第一條為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水利勘察(測)設計市場秩序,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結合水利工程勘察(測)設計的特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是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工作等;招標活動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的承包方的行為。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的勘察(測)設計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guī)模標準。

1.勘察(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第三條中規(guī)定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項目審批程序,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或緊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不應受工程所屬部門或所在地區(qū)的影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符合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八條招標人可以依據(j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同特點,實行勘察(測)、設計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實行階段性招標,或對勘察(測)、設計分別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整體建筑物人為分割進行招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項目審批管理規(guī)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勘察(測)設計的招標范圍(含發(fā)包初步方案)、招標方式(公開或邀請招標、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等內容,同時必須報送勘察(測)設計招標所需的各類基礎資料。

(一)勘察(測)設計項目已經(jīng)確定;。

(二)勘察(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三)必需的勘察(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已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及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勘察(測)設計應當公開招標。國家及地方重點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以及綜合性強的重大專題研究等前期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經(jīng)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三)公開招標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保證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測)設計的能力,并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xù):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發(fā)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經(jīng)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向招標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guī)烨闆r;。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四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guī)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四)發(fā)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五)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shù)量。

第十九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如進行資格預審,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及費用;。

(五)投標報名開始時間、截止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中規(guī)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在預審結束后10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一)投標須知;。

(三)上級審批、審查、評估等有關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設計合同主要條款;。

(六)設計基礎資料供應方式;。

(七)設計成品審查方式;。

(八)組織現(xiàn)場查勘的時間和地點;。

(九)投標起止日期及開標地點;

(十)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十一)投標報價要求;。

(十二)評標標準。

第二十三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于收到投標邀請書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是否參加投標。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說明的,視為拒絕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第二十七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xiàn)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文件,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測)設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自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二條當招標人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投標人須按招標公告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有關資質證書;。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主要機構組成;。

(四)主要人員、財務、設備狀況;。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企業(yè)近3年主要業(yè)績;。

(七)其他能證明履約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蓋單位印章的復印件,招標人審驗后退回投標人。

第三十三條有資格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由技術文件和商務文件組成,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勘察(測)設計投標文件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商務文件。

1.法人代表資格證明、與投標項目相關的資質證明;。

3.費用報價及計算書;。

4.近承擔的國內(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前期或勘察(測)設計項目;。

5.近10年獲獎情況;。

(二)技術文件。

1.對工程的認識;。

2.勘察(測)設計工作大綱;。

3.總進度計劃;。

4.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措施;。

5.組織管理;。

6.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想。

第三十五條投標文件中的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以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投標人除按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外,可以根據(jù)項目和自身情況,同時提交有關修改設計、技術、合同條件的建議方案以及選擇性報價,供招標人選用。除招標人要求外,投標人在技術文件中不得指定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產(chǎn)供應者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備選投標文件等,都必須加蓋所在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標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zhí)。

第四十條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裝封套、附件按要求加蓋投標人所在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標人身份的文字、標志和符號,但應在投標須知中提出明確要求。

第四十一條2個以上勘察(測)設計單位可組成1個聯(lián)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并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另外的聯(lián)合體投同一項目的標。

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聯(lián)合體中標的,應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xié)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四十四條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為招標文件中預先載明的地點。

第四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jiān)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四十六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八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7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2/3。

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jù)工程特殊專業(yè)技術需要,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shù)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部蓮乃炕蛄饔蚬芾頇C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但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中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外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總數(shù)的1/3。

第五十條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勘察(測)、設計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jīng)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1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五十三條評標方法一般可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業(yè)績、信譽和相關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技術方案的優(yōu)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第五十四條采用綜合評標法的,應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評標時分別打分,然后按照技術標評分占40%權重、商務標評分占60%權重評定最終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條建議綜合評標法評分標準如下:

(一)技術標評標標準:

1.技術方案的合理性占技術標總分的40%~50%。

2.技術創(chuàng)新占技術標總分的20%~30%。

3.質量保證體系占技術標總分的10%~20%。

4.項目進度安排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5.其他占技術標總分的5%~10%。

(二)商務標評標標準:

1.投標人業(yè)績和資信占商務標總分的25%~30%。

2.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業(yè)績與資歷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3.人力資源配備及服務方式占商務標總分的20%~30%。

4.投標人財務狀況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5.投標報價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6.其他占商務標總分的5%~10%。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封閉的環(huán)境中獨立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七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jù)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yè)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在評標委員會2/3以上委員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九條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六十條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shù)?,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做為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七)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測)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十二)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十三)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有2/3以上委員簽字;對評標報告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有權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但必須以書面形式闡明理由并署名,與評標報告一并報招標人。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六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2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3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簽訂合同書后,該中標人即為本工程的總體承擔單位。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察(測)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察(測)設計周期等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六十七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1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給予未中標人經(jīng)濟補償?shù)?,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jīng)中標人同意,可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在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后7個工作日內,逐一返還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六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投標人情況;。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經(jīng)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中標結果;。

(八)未確定排名第1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七十條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五)根據(jù)第六十條規(guī)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第七十一條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fā)生本辦法第七十條情形之一的,可根據(jù)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管理權限,報經(jīng)有關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直接發(fā)包。

第七十二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依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勘察(測)設計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

第七十三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階段以及重大專題研究、基礎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guī)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guī)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六)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章招標。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guī)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xù):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fā)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五)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guī)定和管理權限經(jīng)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guī)烨闆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jīng)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jiān)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jīng)批準;。

2、監(jiān)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jīng)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jīng)安排;。

3、監(jiān)理單位已確定;。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jīng)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jīng)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jīng)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fā)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guī)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xiàn)場踏勘;。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fā)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fā)布至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shù)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jīng)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準控制: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投標。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五

第十五條要求招標人將年度招標計劃及時報送監(jiān)察部門;列入監(jiān)察工作計劃的具體項目的'招標公告發(fā)布、招標文件出售、評標委員會成員產(chǎn)生等事項于三天前報送監(jiān)察部門;評標結果與報告按時報監(jiān)察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對標底編制、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合同簽訂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進行監(jiān)察。

查閱或者復制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第十七條要求涉及招標投標的被監(jiān)察的單位和人員就有關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十八條協(xié)調建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財務、審計、預算執(zhí)行、質量監(jiān)督等單位(部門)參與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要求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配合。

第二十條對違反招標投標規(guī)定的行為,行政監(jiān)察人員可以予以提醒、糾正或者制止;不及時進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監(jiān)察建議;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紀的,依法作出監(jiān)察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六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4號)和各地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

合同。

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wǎng)絡上發(fā)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

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guī)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

通知書。

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jīng)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xié)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根據(jù)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chǎn)地或生產(chǎn)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ǎn)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jù)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xiàn)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guī)定工程造價指數(shù)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huán)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jù)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xiàn)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根據(jù)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jù)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jù)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jīng)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xié)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對聯(lián)。

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guī)定調整后的報價經(jīng)投標人確認后產(chǎn)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yōu)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yōu)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ǎn)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jù)。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fā)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jīng)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監(jiān)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yè)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一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七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wǎng)絡上發(fā)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guī)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jīng)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xié)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根據(jù)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chǎn)地或生產(chǎn)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ǎn)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guī)定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jù)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xiàn)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guī)定工程造價指數(shù)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huán)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jù)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xiàn)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根據(jù)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jù)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jù)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八

第七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九

第二十一條參與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察的監(jiān)察人員應當依法辦事、遵守紀律、堅持原則,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批評教育;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撤換;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依紀處理:

(一)對監(jiān)察中發(fā)現(xiàn)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

(二)縱容、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項的;。

(五)不遵守工作紀律的;。

(六)其他有礙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行政監(jiān)察對象應當依法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配合監(jiān)察部門開展工作。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阻撓監(jiān)察人員監(jiān)察的;。

(二)未嚴格執(zhí)行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

(三)不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的;。

(四)循私舞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

(五)其他有礙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

第四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x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guī)定調整后的報價經(jīng)投標人確認后產(chǎn)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yōu)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yōu)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ǎn)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jù)。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fā)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jīng)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監(jiān)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一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jù)。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lián)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lián)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jiān)督。

第六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對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xù)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監(jiān)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弄虛作假,規(guī)避招標。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公開資格預審文件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fā)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采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二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辦法關于評標委員會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原則上采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

(八)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后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并已作出答復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jù)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的網(wǎng)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wǎng)站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lián)系方式等,公開時間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guī)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guī)定的網(wǎng)站。

第十九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書面答復。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復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guī)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于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yè)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yè)招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jù)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進行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于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前款所稱的歧視性條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二)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guī)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規(guī)模對投標人進行區(qū)別評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進行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禁止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招標項目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以及相應的招標程序。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上填報并發(fā)布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jiān)理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對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且評標方法為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的,或者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第三十三條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標人。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等,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有關分包的規(guī)定,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或者服務,中標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規(guī)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二步驟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對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投標人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及時將第二信封原封退還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審批或者核準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梁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可以從省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煜嚓P專業(yè)中隨機抽取。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九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鳌?/p>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guī)斓墓芾砉ぷ鳌?/p>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以協(xié)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jù)招標文件,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并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第四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jiān)理招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應當根據(jù)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僅依據(jù)評標基準價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shù)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數(shù)量不得少于3個。

綜合評分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采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梁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工程規(guī)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辦法。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包括評標價、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文件的優(yōu)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jù)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以及評分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除評標價和履約信譽評分項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各項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于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載明。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規(guī)模、技術復雜程度、投標文件數(shù)量和評標方法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如為評標專家?guī)鞂<?,招標人應當從原評標專家?guī)熘邪凑赵绞匠槿「鼡Q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數(shù)量。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發(fā)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在3個以上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開標;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

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開標,但評標委員會在進行報價文件評審時仍有權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未在報價文件評審時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二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jiān)督人員名單;。

(四)開標記錄;。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六)否決的投標人名單以及否決理由;。

(七)串通投標情形的評審情況說明;。

(八)評分情況;。

(九)經(jīng)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一)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評標附表。

對評標監(jiān)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第(十二)項內容中如實記錄。

除第二款規(guī)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的網(wǎng)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wǎng)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yè)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yè)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jù)和原因;。

(五)招標文件規(guī)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評標情況說明;。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五)中標結果;。

(六)附件,包括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說明等。

有資格預審情況說明、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和資格審查報告的,也應當包括在書面報告中。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還至投標人的基本賬戶。

第五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xiàn)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主要人員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單位以及主要人員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六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二)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報經(jīng)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依照本條規(guī)定不再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將談判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yōu)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yè)企業(yè)。

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shù)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yōu)惠措施。優(yōu)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得分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十三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四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復情況;。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規(guī)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未按規(guī)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進行投訴的,或者有證據(jù)表明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的,或者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對惡意投訴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投訴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jiān)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的網(wǎng)站上進行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jù)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zhèn)浒傅?。

(三)邀請招標不依法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

(四)不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六)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資格審查報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

(七)挪用投標保證金,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的;。

(八)投標人數(shù)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九)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十)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十一)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第六十九條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賄賂謀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進行惡意投訴等投標不良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shù)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

第七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未對招標人根據(jù)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guī)定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核查,導致評標出現(xiàn)疏漏或者錯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的違法違規(guī)或者惡意投訴等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將其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信息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三

第十條開標前的監(jiān)察:

(一)對招標前準備工作的監(jiān)察:

1.招標項目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項目審批手續(xù);。

2.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是否已經(jīng)落實;。

3.招標項目分標方案是否已確定、是否合理。

(二)對招標方式的監(jiān)察:

1.招標人是否按已備案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

2.邀請招標的,是否已履行審批程序;。

3.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是否已履行報批程序;。

4.委托招標的,被委托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三)對招標公告的監(jiān)察:

2.招標公告是否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投標截止日期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有關事項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

(四)對招標文件的監(jiān)察:

2.評標標準與方法是否列入招標文件,并向所有潛在投標人公開;。

4.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5.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五)對資格審查的監(jiān)察:

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

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六)對標底編制的監(jiān)察:

1.招標人標底編制過程及結果在開標前是否保密;。

2.招標人標底(或者標底產(chǎn)生辦法)是否唯一。

(七)對投標的監(jiān)察:

1.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實投標文件遞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當場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3.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終止投標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條對開標的監(jiān)察:

(一)開標程序是否合法、公開、公平、公正;。

(二)開標時間是否與接收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同一時間;。

(三)開標地點是否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四)有效投標人是否滿足三個以上的要求;。

(五)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實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七)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將所有投標文件均當眾予以拆封、宣讀。設有標底(或者標底產(chǎn)生辦法)的,是否當場宣布標底(或者標底產(chǎn)生辦法)。

第十二條對評標的監(jiān)察:

(一)對評標委員會的監(jiān)察:

1.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shù)以及專家?guī)斓氖褂檬欠穹嫌嘘P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2.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回避要求;。

5.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產(chǎn)生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6.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是否保密。

(二)對評標過程的監(jiān)察:

1.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2.評標標準與方法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3.招標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4.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紀律要求;。

5.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獨立評審,但確需集體評議的除外;。

6.評標委員會是否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對中標的監(jiān)察:

(三)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十四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其他情況的監(jiān)察: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否依法正確履行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

(二)是否存在非法干預招標投標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行賄、受賄等行為;。

(四)中標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jiān)察的事項。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四

第三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jiān)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七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部蓮乃炕蛄饔蚬芾頇C構組建的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 ?/p>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jù)工程特殊專業(yè)技術需要,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jīng)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jù)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yè)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七)未按規(guī)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采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五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jīng)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chuàng)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jiān)理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經(jīng)歷及主要監(jiān)理人員情況;。

3、監(jiān)理規(guī)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準。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jīng)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jīng)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yè)績、類似工程經(jīng)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于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六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jīng)原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xié)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lián)合體各方或者聯(lián)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lián)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lián)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七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4號)和各地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已經(jīng)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

合同。

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wǎng)絡上發(fā)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

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guī)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經(jīng)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

通知書。

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jīng)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xié)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根據(jù)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chǎn)地或生產(chǎn)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chǎn)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guī)定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jù)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xiàn)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guī)定工程造價指數(shù)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huán)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jù)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xiàn)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可根據(jù)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jù)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jù)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xiàn)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xiàn)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jīng)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lián)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或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xié)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對聯(lián)。

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guī)定調整后的報價經(jīng)投標人確認后產(chǎn)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yōu)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yōu)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chǎn)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jù)。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fā)出。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jīng)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xiàn)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監(jiān)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第六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yè)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一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八十三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第八十五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guī)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弊、濫用*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最新版篇十八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jiān)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六)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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