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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優(yōu)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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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優(yōu)秀13篇)
2023-11-11 15:55:40    小編:ZTFB

感謝信是一種以表達感激之情和傳達誠摯祝福為目的的書信??偨Y要真實客觀,不夸大不夸張。深入研讀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總結范文,你會發(fā)現寫作的樂趣和技巧。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一

廣東“單獨二孩”正式實施并開始受理“單獨二孩”的申請。那么,生育二胎的審批如何辦理?南山區(qū)粵海街道辦計生科科長吳先浩和海珠社區(qū)工作站的計生專干陳寧紅對此進行了詳細說明。

單獨家庭涵蓋4種情況。

據了解,單獨家庭涵蓋如下幾種情況:男女雙方戶籍在深圳的,須在深圳辦理再生育審批;男方戶籍在深圳,女方戶籍在外省份的,也可在深圳審批;男方戶籍在深圳,女方戶籍在省內,或是單獨非深戶但雙方戶籍都在省內的,則要回女方戶籍所在地審批;雙方戶籍都在外省份,則不能享受深圳的單獨二孩政策,必須回其戶籍所在地按當地政策辦理。流動人口若在深圳有生育保險的,只要符合政策取得再生育審批,到街道辦辦理計生證明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遞交申請須準備6個“證”

吳先浩介紹,辦理生育二孩申請須準備6個“證”,分別是。

6類證件準備齊全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領取并填寫《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表》。

《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表》上須加蓋6個章,分別是:

如果沒有工作單位的,出具相關證明也可受理。

最快約15天可完成審批。

陳寧紅表示,按照正常的流程,社區(qū)工作站接到申請表和齊全的材料受理后,會在3個工作日內審批,5個工作日內轉送到街道辦,街道辦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通過后公示15天,之后申請人就可領取到《二孩生育證》了,整個流程為一個月左右。而對于即將出生或其他一些特殊情況會給予加急辦理。工作站當天將申請材料送達街道,街道當天完成審批,只需等待15天的公示期即可領取《二孩生育證》。

陳寧紅提醒,在政策正式實施前已經懷孕,但尚未生育的單獨夫婦,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請補辦再生育審批手續(xù);逾期未補辦審批手續(xù)的,按當地違法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計算基數,征收2%的社會撫養(yǎng)費。符合“單獨二孩”政策的夫婦,6月30日后計劃再生的應該先申請,獲得批準后再懷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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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二

1、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渡兆C》經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蓋章后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guī)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后逐級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鄉(xiāng)計生辦、區(qū)縣計生委審批?!渡兆C》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區(qū)縣計生委蓋章后方為有效。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2、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guī)定填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fā)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二)注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

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審定通過的頒發(fā)《生育服務證》。

2、未通過審核的,書面通知,申請材料退回申辦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2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三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生育第二個子女”兩種。

《生育服務證》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第1、2位為各區(qū)縣編號,第3、4位為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編號,第5、6位為年度編號《從00開始、第7-9位為辦證編號(從001開始〕。前4位區(qū)縣、街鄉(xiāng)編號與計算機編碼相同。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由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編號,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由各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編號?!渡兆C》編號統一用號碼機打印,封二與第3頁副頁的編號應一致。

第三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到女方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由雙方單位負責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注明當事人婚姻狀況并加蓋公章。當事人持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有關手續(xù),由計主辦審核并在第3頁正、副頁及騎縫處加蓋公章后,《生育服務證》即主效。

第四條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持書面申請到女方單位領取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后分別由雙方單位審核、注明當事人婚育狀況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填寫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務證》,并在第3頁正、副頁及騎縫處加蓋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發(fā)給當事人保存。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五條已婚育齡婦女戶籍所在地發(fā)生變更后,應持《生育服務證》到遷入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變更手續(xù),由計生辦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背面及變更登記欄中簽署意見并蓋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yī)療機構《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人戶手續(xù);到父親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的,要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的變更手續(xù)。

符合《條例》規(guī)定,女方為外省市戶籍、男方為北京市戶籍申請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入戶的,應憑女方戶籍地有效的生育證明,到男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是指市、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勞務市場、人才中心及中直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駐京單位。

第七條辦理了《生育服務證》的育齡夫妻,如離異或喪偶的,女方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生育服務證》注銷手續(xù),注銷后的《生育服務證》仍由女方保存,憑證可接受各項生殖保健服務;男方喪偶的,由計生辦收回《生育服務證》。如再婚且符合《條例》規(guī)定可以生育子女的,應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生育服務證》,并交回原《生育服務證》。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到婦幼保健部門在其辦理登記的同時負責查驗《生育服務證》,對未持《生育服務證》的已婚育齡婦女,應要求其盡快辦證,并在登記冊上予以注明。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每個月到所在地婦幼保健部門了解圍產期保健登記情況。

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每個月與所在地醫(yī)療機構聯系一次,掌握育齡婦女生育情況。

第九條當事人持《生育服務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部門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如發(fā)現《出生證明》中父母基本情況與《生育服務證》內容不一致,應由當事人到《生育服務證》核發(fā)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再給予登記;如發(fā)現父母戶籍所在地與《生育服務證》核發(fā)地不符的,應由當事人先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生育服務證》副頁背面最后一次變更登記須與嬰兒母親或父親戶籍所在地一致,戶籍部門方可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由戶籍部門留存。

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主辦每個月與公安戶籍部門聯系一次,掌握新生兒出生登記及育齡婦女遷移情況。

第十條育齡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兒擬入本市戶籍,符合本市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港、澳、臺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況的有效證明,不需要單位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未達晚育年齡的夫妻,應動員其推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對其中已經懷孕的夫妻,給予批評教育并補辦《生育服務證》,但不得享受晚育獎勵,待達到晚育年齡后方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二條對私自偽造、涂改、出賣、轉借《生育服務證》的人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guī)定處理。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四

如何辦理生育證明。

所需證件:

1、本人(女方)戶口本。

2、本人(女方)身份證。

3、結婚證(任意一方的均可)。

4、一寸照1張(可有可無)。

備注:不一定非得本人去,本人如不能親自去的,也可把所有證件郵寄給親屬,托其代辦。

程序:

1、先帶著所有證件,到戶口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居委會(或社區(qū))。

告訴他們,你是嫁在西安,但戶口仍在該城市的人。需要他們開一個初育證明,還有張介紹信(憑該介紹信去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備注:這個初育證明,可千萬少不得——這個就是你的準生證。其實就是讓街道居委會的人,用該單位的信簽紙,寫證明你是該轄區(qū)的人,哪年結的婚,最重要的是。

2、辦好以上手續(xù)后,再帶齊所有證件,到戶口居住地所在的計劃生育辦公室。

好啦,這兩樣東西一拿到,你需要在戶口所在地辦理的事情就算搞定了,接下來就是西安方面要辦的`事啦!

【第二步】:在西安你所居住的街道居委會或者政府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聯系卡〉。

所需證件:

1、1寸照一張(這個好象必須要了)。

2、夫妻雙方戶口本2本。

3、本人身份證(女方)。

4、結婚證(任意一方均可)。

5、初婚初育證明。

6、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程序:

1、找到你現在在西安所居住的轄區(qū)居委會,如果沒有居委會的,那你就要找到你的小區(qū)所在的轄區(qū)人民政府。

2、把上面那講到的6個所需證件全部交給負責人,他會幫你填一系列的表格,并問一些簡單問題(比如是否初婚等等)。隨后,就會交給你一張粉紅色的〈西安市流動人口婚育聯系卡〉。并讓你帶著這張卡,去規(guī)定的地段醫(yī)院或者街道衛(wèi)生院去檢查身體。

【第三步】:去地段醫(yī)院(衛(wèi)生院),做常規(guī)檢查。

所需證件:〈流動人口生育聯系卡〉。

程序:

1、掛號(婦產科)、交掛號費。

2、到婦產科,說明你的來意,醫(yī)生便會給你開一堆的單子,需要你去檢查的。(有b超、血常規(guī)、尿常規(guī)、白帶、骨密度)。

3、去交費處根據要檢查的項目一一交錢。

4、交好費以后,就拿著單子一一去檢查了。

5、待全部檢查完,便回到婦產科。醫(yī)生會給你講你檢查下來的情況,并詢問一些你懷孕以來的情況。

6、讓你某天來聽課,并給你〈孕婦體操手冊〉、〈孕期營養(yǎng)基本指導〉需要你回家看的。最后還會向你推薦(或者說推銷)一些產品。

7、好了,現在你就可以抱著一堆的單子回家了——建小卡圓滿結束。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五

第一條辦理對象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申請再生育具體條件的夫妻。

第二條受理地點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所需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證明和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戶主頁、人口增減頁、申請人本人人口登記頁及小孩登記頁或者出生醫(yī)學證明)。

(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本市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法人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市外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張。

(六)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者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組織的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第四條辦理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

1.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在戶籍地領取并如實填寫《重慶市再生育審批表》,按要求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

2.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持規(guī)定材料到一方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注意見。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下列程序審核再生育申請。

1.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對申請作出處理:

對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應當受理,并當場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2.收到再生育申請后,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兩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

(三)區(qū)縣審批。

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應當在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申請人再生育服務證,并通過fis通報其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对偕兆C》編號共十八位,第一位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務證;第二位至第十八位為阿拉伯數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為登記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為區(qū)縣代碼,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為區(qū)縣辦證順序號。

第五條以虛假承諾獲得再生育資格,一經查實,由發(fā)證機關書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務證作廢;已生育的,按生育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高倍數計征社會撫養(yǎng)費,并將失信記錄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第六條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應按照要求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婦女生育后,《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失效,不得憑原《再生育服務證》再懷孕生育。

第八條遺失《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發(fā)證機關報告并補辦有關手續(xù)。

死產、新生兒死亡、《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fā)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fā)證機關收回。

第九條《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可按照規(guī)定重新申請《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

第十條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發(fā)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fis通報另一方戶籍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各級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對拒絕受理、互相推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持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違法生育的,按《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施行非醫(y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實,騙取《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作廢。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六

第一條辦理對象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申請再生育具體條件的夫妻。

第二條受理地點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所需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證明和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戶主頁、人口增減頁、申請人本人人口登記頁及小孩登記頁或者出生醫(yī)學證明)。

(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本市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法人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市外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張。

(六)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者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組織的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第四條辦理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

1.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在戶籍地領取并如實填寫《重慶市再生育審批表》,按要求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

2.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持規(guī)定材料到一方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注意見。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審核。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下列程序審核再生育申請。

1.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對申請作出處理:

對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應當受理,并當場發(fā)出受理通知書。

2.收到再生育申請后,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兩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

(三)區(qū)縣審批。

區(qū)縣(自治縣)衛(wèi)生計生委應當在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申請人再生育服務證,并通過fis通報其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对偕兆C》編號共十八位,第一位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務證;第二位至第十八位為阿拉伯數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為登記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為區(qū)縣代碼,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為區(qū)縣辦證順序號。

第五條以虛假承諾獲得再生育資格,一經查實,由發(fā)證機關書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務證作廢;已生育的,按生育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高倍數計征社會撫養(yǎng)費,并將失信記錄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第六條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應按照要求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婦女生育后,《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失效,不得憑原《再生育服務證》再懷孕生育。

第八條遺失《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發(fā)證機關報告并補辦有關手續(xù)。

死產、新生兒死亡、《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fā)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fā)證機關收回。

第九條《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在規(guī)定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可按照規(guī)定重新申請《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

第十條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發(fā)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fis通報另一方戶籍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各級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對拒絕受理、互相推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持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違法生育的,按《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一)施行非醫(y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實,騙取《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6月15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作廢。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七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和“生育第二個子女”兩種。

《生育服務證》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第1、2位為各區(qū)縣編號,第3、4位為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編號,第5、6位為年度編號《從00開始、第7-9位為辦證編號(從001開始〕。前4位區(qū)縣、街鄉(xiāng)編號與計算機編碼相同。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由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編號,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由各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編號?!渡兆C》編號統一用號碼機打印,封二與第3頁副頁的編號應一致。

第三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到女方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領取《生育服務證》,由雙方單位負責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注明當事人婚姻狀況并加蓋公章。當事人持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有關手續(xù),由計主辦審核并在第3頁正、副頁及騎縫處加蓋公章后,《生育服務證》即主效。

第四條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持書面申請到女方單位領取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后分別由雙方單位審核、注明當事人婚育狀況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填寫生育第二十子女《生育服務證》,并在第3頁正、副頁及騎縫處加蓋公章后即生效,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發(fā)給當事人保存。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五條已婚育齡婦女戶籍所在地發(fā)生變更后,應持《生育服務證》到遷入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變更手續(xù),由計生辦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背面及變更登記欄中簽署意見并蓋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yī)療機構《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人戶手續(xù);到父親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的,要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的變更手續(xù)。

符合《條例》規(guī)定,女方為外省市戶籍、男方為北京市戶籍申請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入戶的,應憑女方戶籍地有效的生育證明,到男方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是指市、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勞務市場、人才中心及中直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駐京單位。

第七條辦理了《生育服務證》的育齡夫妻,如離異或喪偶的,女方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辦理《生育服務證》注銷手續(xù),注銷后的《生育服務證》仍由女方保存,憑證可接受各項生殖保健服務;男方喪偶的,由計生辦收回《生育服務證》。如再婚且符合《條例》規(guī)定可以生育子女的,應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生育服務證》,并交回原《生育服務證》。

第八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到婦幼保健部門在其辦理登記的同時負責查驗《生育服務證》,對未持《生育服務證》的已婚育齡婦女,應要求其盡快辦證,并在登記冊上予以注明。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每個月到所在地婦幼保健部門了解圍產期保健登記情況。

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辦每個月與所在地醫(yī)療機構聯系一次,掌握育齡婦女生育情況。

第九條當事人持《生育服務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部門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如發(fā)現《出生證明》中父母基本情況與《生育服務證》內容不一致,應由當事人到《生育服務證》核發(fā)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再給予登記;如發(fā)現父母戶籍所在地與《生育服務證》核發(fā)地不符的,應由當事人先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生育服務證》副頁背面最后一次變更登記須與嬰兒母親或父親戶籍所在地一致,戶籍部門方可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育服務證》第3頁副頁由戶籍部門留存。

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主辦每個月與公安戶籍部門聯系一次,掌握新生兒出生登記及育齡婦女遷移情況。

第十條育齡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籍公民的,如新生兒擬入本市戶籍,符合本市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港、澳、臺同胞或外籍公民一方需提供本人婚姻、生育情況的有效證明,不需要單位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未達晚育年齡的夫妻,應動員其推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對其中已經懷孕的夫妻,給予批評教育并補辦《生育服務證》,但不得享受晚育獎勵,待達到晚育年齡后方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二條對私自偽造、涂改、出賣、轉借《生育服務證》的人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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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八

【受理機構】: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鎮(zhèn))計生機構。

【辦理對象】:廣州戶籍居民。

【辦結時限】:8個工作日。

資料準備1、結婚證、戶口簿、雙方身份證;。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張;。

3、有工作單位的,需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4、網上申請的,需網上申請回執(zhí)。

現場辦理流程。

1、申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居委會領取并填寫好《領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提出申請。

2、居委會、街道人口計生辦加具意見,辦理時限為8個工作日內。

3、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發(fā)證。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人登錄婚育服務中心,在線填寫《領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提交,打印網上申請回執(zhí)及在線提交后的業(yè)務表單。

2、申請人攜帶辦相關資料及網上申請回執(zhí)去女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辦理,女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加具意見。

3、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后發(fā)證(申請人根據在線申請回執(zhí)或結果反饋信息去指定地點領證,或者通過送件上門方式獲得。)。

一、提交齊所有資料后,街道辦多久可以出具計劃生育服務證呢?

答:根據規(guī)定,在8個工作日須出具計劃生育服務證。

二、廣州辦理計生證,需要哪些資料?

答:需準備結婚證、戶口簿、雙方身份證、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張。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工作單位的需所在單位出具婚育狀況證明,如果是網上申請的需帶上網上申請回執(zhí)。

三、如何在網上申請辦理廣州計劃生育服務證?

答:申請人登錄婚育服務中心,在線填寫《領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提交,打印網上申請回執(zhí)及在線提交后的業(yè)務表單。然后攜帶相關資料到女方戶籍所在地居委會辦理即可。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九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第一個子女”和“再生育子女”兩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到女方存檔單位(無檔案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下同)領取《生育服務證》,雙方存檔單位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注明雙方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進行核準辦證。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到本市一方存檔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條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領取《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或從市或區(qū)縣人口計生委網站下載),填寫個人情況及申請理由后,由雙方存檔單位分別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注明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提交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區(qū)縣人口計生委分別進行審批。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按前款規(guī)定填報《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五條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向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歷次離婚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還應當提交符合《關于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guī)定》(京人口發(fā)〔〕12號)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因第一個子女屬于非遺傳性病殘而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提交《北京市區(qū)(縣)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

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已懷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請人應當向負責核準或審批的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包括《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內的相關材料。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后,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其工作單位的當事人,由工作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人事部門負責出具其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本市失業(yè)人員,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出具相關證明。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市或區(qū)縣人才交流中心、職業(yè)介紹中心,由存檔部門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人事檔案的本市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為其出具證明。

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七條夫妻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請人應當提交定居證明、護照、國外或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經公安部門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

第八條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國人口發(fā)〔〕103號),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第九條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明材料,除個人證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辦理《生育服務證》條件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答復申請人。

第十條雙方戶口均在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后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5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頒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廢止。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十

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衛(wèi)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

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二)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guī)定填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fā)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對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y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yī)療保健部門聯系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y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范圍內長期有效。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在領取《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xù)。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

違反《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持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證明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系,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jié)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jié)育服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

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5月30日市計劃委員會、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發(fā)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計劃與生育指標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十一

市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本人,身份證號:,現委托,身份證號:,負責為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相關事宜,本人對受委托人在此事項內簽署的一切文件均予以認可,并曾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授權有效期限至上述事項辦結為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看了辦理餐飲服務證委托書的人還看。

1.辦理餐飲許可證委托書。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十二

第一條為實施《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衛(wèi)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

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二)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guī)定填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qū)(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發(fā)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對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y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yī)療保健部門聯系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y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范圍內長期有效。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在領取《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xù)。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

違反《條例》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持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的證明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xù)。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系,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jié)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jié)育服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

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5月30日市計劃委員會、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發(fā)布,根據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計劃與生育指標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范文如何寫篇十三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生育服務證》分為“第一個子女”和“再生育子女”兩種。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到女方存檔單位(無檔案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下同)領取《生育服務證》,雙方存檔單位在《生育服務證》第3頁注明雙方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進行核準辦證。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到本市一方存檔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條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到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領取《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或從市或區(qū)縣人口計生委網站下載),填寫個人情況及申請理由后,由雙方存檔單位分別在《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上注明申請人婚姻、生育情況并蓋章,提交女方戶口所在地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區(qū)縣人口計生委分別進行審批。

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申請在本市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按前款規(guī)定填報《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請人應提交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街道(鄉(xiāng)鎮(zhèn))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第五條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向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及歷次離婚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還應當提交符合《關于審批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guī)定》(京人口發(fā)〔2004〕12號)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

因第一個子女屬于非遺傳性病殘而申請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提交《北京市區(qū)(縣)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

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已懷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請人應當向負責核準或審批的本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提交包括《出生醫(yī)學證明》在內的相關材料。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后,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其工作單位的當事人,由工作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人事部門負責出具其婚姻、生育情況證明。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的.本市失業(yè)人員,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出具相關證明。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在市或區(qū)縣人才交流中心、職業(yè)介紹中心,由存檔部門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人事檔案的本市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為其出具證明。

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七條夫妻一方為本市戶口、另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申請辦理本市《生育服務證》,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港、澳、臺同胞或外國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請人應當提交定居證明、護照、國外或境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經公安部門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

第八條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華僑,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內定居,申請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公安部國務院僑辦關于涉僑計劃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國人口發(fā)〔2009〕103號),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務證》。申請人除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由僑務部門辦理的華僑身份證明。

第九條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明材料,除個人證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請人。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辦理《生育服務證》條件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答復申請人。

第十條雙方戶口均在本市,應當在女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新生兒擬隨男方入戶的,應在新生兒出生后持《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頒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于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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