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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區(qū)確權申請書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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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區(qū)確權申請書范文(大全9篇)
2023-11-19 21:45:41    小編:ZTFB

總結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讓我們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發(fā)現(xiàn)自己的優(yōu)點和長處。撰寫一篇完美的總結需要結合客觀事實和主觀感受。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guī)硪恍﹩l(fā)。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xié)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xié)議:

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xiàn)在申請人一家現(xiàn)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yè)經營到現(xiàn)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xié)議兌現(xiàn)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fā)生沖突,20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qū)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fā)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權屬: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xiàn)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王某海。

20xx年5月22日。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二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zhèn)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xx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xiàn)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qū)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并由鄉(xiāng)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zhèn)茂山村委會。

xx經濟合作社。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年××月××日生,××族,××××人,農民,住×××××××××。

被申請人:××××,××,×××歲,××族,××××人,農民,住×××××××××。

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痢痢痢了袡嗉皥龅氐恼加小⑹褂?、收益權歸×××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xù)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lián)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xiàn)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xiàn)在相比,不具備規(guī)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xié)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人至現(xiàn)在對口頭協(xié)議是一致認可的。

申請人:×××。

×××年××月××日。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情況發(fā)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fā)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fā)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xù)續(xù)的耕至2007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fā)生爭議,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984年發(fā)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yè)局。

申請人:組長:年日月。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xxx,男,漢族,1957年10月生,貴州xxx縣人,住xxx縣青山鎮(zhèn)黃家壩村黃家壩組。

被申請人(方)xxx縣青山鎮(zhèn)黃家壩村尾巴龍組,典型代表:xxx、xxx。

請求人民政府依法將青山鎮(zhèn)黃家壩村黃家壩組張家地橫路以上林地確權于申請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xx縣青山鎮(zhèn)黃家壩村黃家壩組東瓜凹小箐頭承包面積約為244.5畝荒山。其四至界線以林權證為準,申請人承包后按照林業(yè)部門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經林業(yè)部門驗收合格。于20xx年實行林業(yè)改革,申請人也向林業(yè)部門申請林權證辦理,在當年10月9日領取由xxx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當地遭受火災,申請人所承包的林區(qū)全部被燒毀,被火燒毀后申請人為了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向林業(yè)部門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請,并辦理了相關手續(xù),而申請人在進行更新造林時,被申請方無事生端進行干擾,以此林地是他們組的荒山,沒有任何依據,在我承包以來他們組沒有任何人對此區(qū)域進行過管理。被申請方在進行干擾時態(tài)度惡劣,當事人雙方多次調解未果,結果是不但沒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給申請人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一十七號《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貴州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貴人民領導提出申請,盼貴人民領導盡快給以解決確權為謝!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11月11日。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六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

請求事項。

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

事實與理由。

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yè)稅為止。2010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

習水縣官店鎮(zhèn)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請人: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是一個生產隊,1981年分成了現(xiàn)在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直屬于申請人所有的“魚田”處兩丘田1984年第一輪承包時,發(fā)包給了我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輪土地延包時的工作疏忽(當時土地延包各地都有類似情況發(fā)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fā)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fā)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xù)續(xù)的耕至20xx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fā)生爭議,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碧江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徐建四認為,滕明清承包的“魚田”處兩丘田,系其二輪承包的田,并在“魚田”赴有三丘田,其中兩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現(xiàn)申請人認為該土地一直屬申請人所有,并且1984年發(fā)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此致

銅仁市農業(yè)局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八

20xx年xx財政局、xx農委以xxx號和xxx號文件下發(fā)了《關于提前下達20xx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關于提前下達20xx年農業(yè)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下達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補助資金xx萬元。根據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資金使用實施方案如下:

按照xxxx有關文件要求,20xx年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根據我市國土部門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全市共有耕地xx萬畝,20xx年和20xx年確權面積xx萬畝,20xx年計劃確權面積xx萬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宣傳培訓、資料清查收集、經營權證書印制、底圖制作、土地測繪、權屬調查、公示審核、登記頒證、總結驗收、歸類存檔、建立數據庫等。

完成資料收集、底圖制作、權屬調查、土地測繪、公示審核、登記頒證、歸類存檔等工作。每畝需18元測繪費用,確權xx萬畝,計劃使用財政資金xx萬元。具體使用資金數額按招標采購價格和實際測繪的耕地面積計算。

該項目在市農業(yè)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市財政局的`監(jiān)督指導下實施。全市每個鄉(xiāng)鎮(zhèn)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各村成立土地確權實施小組。鄉(xiāng)鎮(zhèn)土地確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xié)調指導各村的土地確權工作,各村實施小組具體負責本村的土地確權工作。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監(jiān)管,確保把耕地確權到戶,經營權證書發(fā)放到戶。測繪和數據庫建設采取公開招標采購的方式進行,各測繪公司的工作要經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小組檢查驗收,檔案資料要經過市檔案局的驗收合格后轉交市檔案局保存,外測圖片和確權的數據資料要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系統(tǒng)要求,要錄入管理系統(tǒng)進行電子化管理。

小區(qū)確權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劉明山,男,漢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zhèn)先豐村灣頭組。農民。

被申請人劉天萬,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

第三人劉天樹,男,漢族,出生年月不詳,籍貫、住址、職業(yè)同上。系先豐村灣頭組組長。請求事項請求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將棕樹丘耕地(田)的使用權確定給申請人。

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將該耕地歸還給申請人。事實與理由1983年8月,申請人從同居一排房子的陸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轉讓金轉得土地一塊,地名為棕樹丘,當時在場人有劉明萬、劉光龍、劉應云等人,被申請人使用該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無理爭奪,當時鄉(xiāng)領導陸久堰、陸遠州先后來了解情況后宣布該土地的使用權歸申請人,仍由申請人管理使用,同時還給申請人增加公糧200斤。申請人在管理使用期間,一直按國家規(guī)定上繳農業(yè)稅和各項提留,直到國家免收農業(yè)稅為止。

20xx年9月被申請人劉天萬以該地為本組組長(第三人)以現(xiàn)金5300元賣給他為由,強行進行耕種,遂發(fā)生權屬爭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制止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望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為盼!

此致習水縣官店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20xx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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