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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 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和感想(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2-12-17 20:52:30 頁碼:14
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 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和感想(9篇)
2022-12-17 20:52:30    小編:ZTFB

我們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啟發(fā)后,應該馬上記錄下來,寫一篇心得體會,這樣我們可以養(yǎng)成良好的總結方法。心得體會對于我們是非常有幫助的,可是應該怎么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一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親作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賈某返還潘某的賠償金和受贈款。 法院認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為原告領取的賠償款35萬元為原告交納醫(yī)療費,被告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合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代領的35萬元事故賠償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的27萬余元應返還原告,另在被告處的原告同學捐款1萬元也應一并予以返還。

點評

點評這個案件,我的感覺是:無理、虧心。

最近幾年,我特別注意研究對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植物人的法律保護是其中之一。其實,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中,對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沒作特別規(guī)定,也就是說,按照現(xiàn)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沒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個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因此,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國都開始修訂監(jiān)護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以保護好植物人、喪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必須建立這個制度。

要保護好植物人的合法權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與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違法行為。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受傷害成為植物人,接受的賠償款和捐贈款是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占有。

有人認為,這種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是受害人繼續(xù)生存的財產保障,必須歸屬于個人。捐贈款明確歸屬于個人,《婚姻法》有明確規(guī)定。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離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賠償金和捐贈款,將會使植物人喪失生存的物質基礎,何以忍心!?

本案判決還了社會一個公平,給了植物人一份關愛。好!

鄭州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號房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號房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全部內容,改判婚生女兒許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200元直至女兒許思穎年滿18周歲止;

2、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全部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市xx區(qū)號房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熊海相應房屋補償款;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女兒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承擔1200元撫養(yǎng)費用直至女兒18周歲;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fā),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yǎng),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xiàn)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huán)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后狀況如何,也愿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guī)定: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優(yōu)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200元,直至年滿18周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為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于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于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后續(xù)治療費很大,現(xiàn)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xiàn)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fā),給小孩一個健康穩(wěn)定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y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fā)現(xiàn)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續(xù)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xiàn)在卻因為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xiàn)在什么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fā)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chuàng)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6月 日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三

委托人名稱/姓名:

簽訂時間:

承辦律師:

甲方: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電郵:

乙方: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電郵:

甲方因與糾紛訴訟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為此,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師在上述案件中擔任甲方的訴訟代理人,代理下述訴訟工作(根據約定在“”內打“√”或“x”;“√”為委托代理事項,“x”為非委托代理事項):

第一審訴訟;

第二審訴訟;

再審訴訟;

執(zhí)行。

第二條委托代理權限

甲方對乙方的授權如下(根據約定在“”內打“√”或“x”;“√”為授權事項,“x”為非授權事項):

代為調查取證/申請調查取證;

代為申請證據保全;

代為申請財產保全;

代為起訴/撤回起訴;

代為出庭參加訴訟;

代為提出管轄權異議;

代為申請回避;

代為申請鑒定/重新鑒定、勘驗/重新勘驗

代為提出答辯;

代為提出、變更或者放棄己方訴訟請求;

代為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

代為提起反訴/撤回反訴;

代為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代為提起上訴/撤回上訴;

代為申請執(zhí)行;

代為收取執(zhí)行標的;

代為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如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陳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xiàn)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法、及時;

3、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和其他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lián)系的聯(lián)系人,負責轉達甲方

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lián)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5、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因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訴訟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出專業(yè)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風險;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委托代理事項;

5、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進展情況,對甲方了解委托代理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6、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本所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訴訟或者仲裁代理人;

7、乙方及其委派的律師/律師助理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應當對委托代理事項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yè)務檔案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

1、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按照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1)收費方式(根據約定在“”內打“√”或“x”;“√”為選擇方式,

“x”為非選擇方式):

風險收費方式;

非風險收費方式;

(2)雙方約定采用風險收費方式的,按如下約定計付律師費(根據約定在“”內打“√”或“x”;“√”為選擇方式,“x”為非選擇方式):

按勝訴的訴訟標的額的百分之(%)計付律師費,暫計金額為人民幣萬仟佰拾角分(¥)。

甲方為原告的,以甲方的訴訟請求確定的訴訟標的額為計算基數(shù);甲方為被告的,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的訴訟標的額為計算基數(shù);實際律師費均以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的數(shù)額為準進行結算;

按實際執(zhí)行到位的執(zhí)行標的額的百分之(%)計付律師費,暫計金額為人民幣萬仟佰拾角分(¥)。

(3)雙方約定采用非風險收費方式的,根據政府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規(guī)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共計人民幣萬仟佰拾角分(¥)整。

(4)支付期限:

①雙方選擇風險收費方式的,甲方應當自乙方將生效裁判文書送達甲方之日起日內支付律師費,或者自甲方收到執(zhí)行財產之日起日內支付律師費(甲方委托乙方代收執(zhí)行財產的,乙方可直接從執(zhí)行財產中扣除律師費)。

②雙方選擇非風險收費方式的,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律師費。

2、辦案差旅費/交通費

甲方應按照如下約定向乙方支付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根據約定在“”內打“√”或“x”;“√”為選擇方式,“x”為非選擇方式):

實報實銷:選擇該方式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出報銷申請之日起日內據實報銷;

包干:選擇該方式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萬仟佰拾角分(¥)整,并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現(xiàn)金、轉帳或者支票方式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及其他工作費用。采用現(xiàn)金支付方式的,甲方應當在乙方辦公地點將款項直接交付給乙方財會人員;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為“廣東同益律師

事務所”;采用轉帳支付方式的,甲方應當將款項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帳號:

乙方戶名:¥¥¥¥

乙方開戶行:######

乙方賬號:######

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及其他工作費用應當直接支付給乙方。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認。

4、甲方逾期支付律師費或辦案差旅費/交通費的,除仍須按約定金額支付外,每逾期一日,還應當按遲延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yè)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或者因案件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增加律師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委派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6—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因此而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七日仍未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或者其他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視違約情況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絕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單方面另行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理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作為被告的案件中乙方律師已經開始工作而原告方撤訴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擅自單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四條第6—8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已投保的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辦案差旅費/交通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違反約定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第五條第4款的規(guī)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支付/未報銷的辦案差旅費/交通費、其他工作費用以及違約金。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項: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與案件其他當事人達成和解的;

2、本合同生效后,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和解做出生效的裁定、調解的;

3、本合同生效后,原告撤訴、上訴人撤回上訴、申訴人撤回申訴導致案件終結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導致案件終結的。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訴請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或終結之日(以本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準)止。

第十二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一方變更送達方式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變更送達方式的一方承擔。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未盡事宜的處理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當以書面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另行約定。雙方沒有達成書面補充協(xié)議的,雙方仍應當嚴格按本合同執(zhí)行。

第十四條其他特別約定:

1、略

2、略

(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人:承辦律師:

日期:日期: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四

答辯人:周xx,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qū)xx街xx樓。

因上訴人文xx不服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為什么這樣講,答辯人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guī)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xié)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guī)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為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為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于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著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為附著物或定著物。二是因其附著于土地而不可動。由于土地屬于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著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為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橋梁、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于房屋成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著固定不變的聯(lián)系,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了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為靜態(tài)的聯(lián)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lián)系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后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yè)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制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qū)劃范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么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fā)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為與不動產有任何聯(lián)系的糾紛,比如關于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于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為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于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guī)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tǒng)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彼痉▽崉仗貏e是對于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guī)定,對于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系更為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fā),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痹摋l規(guī)定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伙糾紛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钡囊?guī)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為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法律關系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fā)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伙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伙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采信。

答辯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五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xx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xiàn)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xiàn)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xié)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xié)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zhí),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xié)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xié)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六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闞××,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x5年5月16日(x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昆明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闞××所有”。

二、請依法對胡××于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闞××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shù)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胡××于97年結婚后至x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胡××個人,我當時作為胡××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胡××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x4年7月18日、國發(fā)[x4]43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shù)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zhí)行市場價?!薄独ッ魇谐鍪酃凶》繒盒修k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qū)城鎮(zhèn)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薄独ッ魇谐鍪酃凶》繉嵤┘殑t》第四條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guī)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备螞r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x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guī)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xiàn)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xiàn)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xiàn)住房,購買了現(xiàn)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x0年初搬進去居住,x1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胡××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胡××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胡××所有,至少應判胡××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胡××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xiàn)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fā),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p>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yǎng),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guī)е鴦倓偽鍤q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胡××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xù)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胡××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xiàn)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笨梢钥闯?,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shù)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xiàn)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胡××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我不要闞××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胡××應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胡××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000元補給胡××,胡××補給我銀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00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胡××于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奶?。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shù)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xiàn)金700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xiàn)在尚欠8000元未還?!痹瓕徟袥Q書第六頁倒數(shù)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xiàn)金700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xiàn)金,現(xiàn)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苯又鴶⑹觯骸瓣P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p>

首先,胡××于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胡××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x4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胡××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胡××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胡××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既然700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胡××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胡××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胡××仍然應當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胡××在離婚前(x4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胡××應向我補償35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00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闞××

x5年5月20日

<>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fā)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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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 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八

原告潘某與被告賈某系夫妻,在20xx年9月5日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均受傷,賈某傷勢輕微,恢復較好,潘某傷勢嚴重,一直昏迷,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經鑒定構成一級傷殘。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共同生活了5年的賈某卻生異心,在代替丈夫領取交通事故賠償款35萬元以及潘某的同學捐款1萬元后,沒有用來支付潘某的醫(yī)療費及生活費用,竟占為已有,于20xx年4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后又撤訴。

20xx年10月,潘某的父親作為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法院起訴離婚,請求賈某返還潘某的賠償金和受贈款。 法院認為,被告至今未用其代為原告領取的賠償款35萬元為原告交納醫(yī)療費,被告也曾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結合交通事故后夫妻二人的實際情況,可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代領的35萬元事故賠償款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的27萬余元應返還原告,另在被告處的原告同學捐款1萬元也應一并予以返還。

點評

點評這個案件,我的感覺是:無理、虧心。

最近幾年,我特別注意研究對民事行為能力不健全的人的法律保護問題,植物人的法律保護是其中之一。其實,在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中,對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沒作特別規(guī)定,也就是說,按照現(xiàn)行法律,植物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并沒有受到限制,仍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植物人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植物人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個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因此,上個世紀90年代,各國都開始修訂監(jiān)護法律制度,普遍建立成年人監(jiān)護制度,以保護好植物人、喪失心智的老年人在內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在制定民法總則時,必須建立這個制度。

要保護好植物人的合法權益,就包括依法制裁本案中與潘某共同生活5年的妻子的違法行為。

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受傷害成為植物人,接受的賠償款和捐贈款是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配偶無權占有。

有人認為,這種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賠償款具有人身屬性,是受害人繼續(xù)生存的財產保障,必須歸屬于個人。捐贈款明確歸屬于個人,《婚姻法》有明確規(guī)定。面對植物人的丈夫,妻子提出離婚,是可以理解的;但公然侵吞植物人的賠償金和捐贈款,將會使植物人喪失生存的物質基礎,何以忍心!?

本案判決還了社會一個公平,給了植物人一份關愛。好!

鄭州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最新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怎么寫九

答辯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鎮(zhèn),系巴林右旗某局職工。

答辯人因再審申請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訴巴林右旗西拉沐淪蘇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終字第344號判決,提出再審,答辯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現(xiàn)根據申請人再審請求、該案已有證據及相關事實,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某嘎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所謂無效的主張沒有證據與法律的支持。

從承包程序上講,答辯人的承包行為經過當時村民超過三分之二(共計180多戶,已簽字124戶)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議事規(guī)則,且得到蘇木政府鑒證(法律意義上的批準),完全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土地承包法》48條,將農村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因此該承包行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請人所謂主體不適格的說法,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無視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的說法。

申請人對承包荒沙荒灘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現(xiàn)在又想以證據虛假為由推翻,但并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答辯人承包土地當時因為由村民對治理荒灘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戶同意治理荒沙荒灘的簽名),且有蘇木政府對承包荒灘的招商廣告,并且承包事宜的辦理都在同一時段,因此沒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簽字,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簽章進行鑒證的保障,答辯人認為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直接把全體村民的生產資料拱手送給外地人”的事實。村民同意答辯人等人治理的行為,就等于是放棄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談侵害其優(yōu)先治理的承包權問題。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況下,申請人又提出答辯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一提法,事實上又與他們前面的所謂承包行為不符合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村民議事規(guī)則相矛盾,又等于承認該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這一理由又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響應了政府治理荒沙荒灘、改良水土、改善環(huán)境的招商引資號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請人所計算)就是損害了他們的利益?答辯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況下造林成型與村里2:8分配,所有投資風險由答辯人承擔。申請人現(xiàn)在的說法毫不顧及歷史事實,沒有客觀評估答辯人治理土地給村里帶來的整體利益。申請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經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顧及歷史事實、違背大多數(shù)民意及法律規(guī)定的自說自話、自相矛盾的主張,因此不應被法律支持。

二、答辯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對土地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權證也對這一承包行為進行了確認,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擁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合法權益應受法律堅定的維護。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5條規(guī)定,即使違背民主議事程序越權發(fā)包,“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1年,或者雖未超過1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卑凑者@一規(guī)定,即便在違背民主議事規(guī)則的情況下,承包人已經對土地進行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也是不輕易使一個承包合同歸于無效的,因為這違背承包法及相關國家政策中有關穩(wěn)定承包關系的基本原則的,更何況答辯人的承包行為沒有證據顯示違背了這一民主議事規(guī)則。在申請人訴訟后,答辯人等四名承包人對承包林木申請了鑒定,答辯人承包地塊成活率已達到91%,林地已經成型,對水土、環(huán)境的改善作用基本顯現(xiàn),目前多數(shù)林木已經成材。申請人合法取得的林權證也證明,政府對答辯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經營權進行了確認,應受法律堅定地保護。申請人“百折不撓”地纏訴,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辯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這一無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誠信、村民整體的對外形象(我至今不認為申請人的意志就代表整體村民的意志)都將受到毀滅性的破壞,社會中損人利已的不良風氣就會肆意橫行,其負面的示范作用將影響深遠!申請人曲解法律,以無效作為前提,說明赤峰中級法院對這一法條的引用屬“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上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最高院對于認定無效合同的審慎態(tài)度和穩(wěn)妥精神,是對承包人權益的保護態(tài)度。離開了這一原則就是保護對他人物權的任意侵害行為,就是公然保護對他人財產的隨意掠奪!

三、申請人提出對村民簽名名單質疑,在之前的幾次審理中并沒有提出鑒定請求,按證據規(guī)則,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申請人對村民的簽名所提出的質疑,只是以證人出庭作證的形式進行了抗辯,其一兩個人的主張不足以支持申請的主張,因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數(shù)人為準,極個別人代表不了多數(shù)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請人沒有對證據真實性提出鑒定,證人之間的證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證明力,申請人無法自圓其說,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請人所謂赤峰中級法院(20xx)344號民事判決“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等說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識,不足在法院判決中給予論證,答辯人在此稍事一談,以息其呱噪。

其關于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申請人并沒有就被告為什么不適格作出說明,是不適格發(fā)包還是不適格作被告?作為申請人自己都沒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給你作出回答?申請人提出答辯人偽造證據,但其提供給法庭的抗辯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辯人這一證據的真實性;申請人提出答辯人實際多占用了集體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請人應以侵權之訴訴答辯人,要求歸還,而不應在本案中解決,讓法院在確認無效之訴中確認剩余土地歸屬問題(答辯人承包的地塊四置清楚,沒有爭議),顯然超出請求范圍,法院沒有回答也是正確的,申請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應按內蒙古自治區(qū)紀委文件精神無條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張也是無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應是本案無效之訴審理范圍,法院不予作答也是應該的!

綜上,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終字344號判決對證據的采信合理合法,認定事實的證據切實充分、答辯人的承包行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得到法院的支持。懇請高院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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