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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優(yōu)質9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2 23:50:49 頁碼:7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優(yōu)質9篇)
2023-11-22 23:50:49    小編:ZTFB

在總結中,我們可以找到自己的優(yōu)點和劣勢,以便更好地發(fā)展自己。合理安排時間和進度,按部就班地進行寫作和修改,以提高文章的質量。接下來是一些總結的樣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fā)。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對指導性案例的條件以及失效情況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指導性案例不能直接作法律依據明確規(guī)定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說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四類指導性案例失效明確了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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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訴訟指導性案例制度是打破行政訴訟障礙的一種嘗試,但由于建立時日太短,同時受限于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先天缺陷.司法長久的弱勢地位.行政訴訟指導性案例制度的簡陋等因素,行政訴訟指導性案例效力不明確,與法官自由裁量權沖突,和其他指導性案例界限模糊.因此,需要對行政訴訟指導性案例制度進行完善.關鍵詞:行政訴訟:指導性案例:效力定位:參考實踐一.行政訴訟案例指導制度的一般理論(一)行政訴訟...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二

縣婦聯在xxx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深入學習貫切黨的十九大精神、緊扣全縣工作大局,緊貼婦女發(fā)展需求、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切實組織婦女、引導婦女、服務婦女、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現將前半年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做如下總結:

今年以來,縣婦聯在構建社會化維權機制,健全和完善婦女利益協(xié)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方面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引導婦女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據統(tǒng)計前半年共調處3處矛盾糾紛,調解率100%。

通過發(fā)揮各鄉(xiāng)鎮(zhèn)、各個村、各大口、各單位家庭糾紛調查員、調解員的作用,確實把矛盾化解到基層,解決到萌芽狀態(tài)。聯合縣法院家事法庭,做好調解工作,切實維護婦女權益。

通過開展法律培訓、“女童保護”培訓、“家庭教育”培訓、農業(yè)技術培訓、技能培訓、女性健康培訓等各項培訓,使大家學法、知法、懂法,做守法好公民。

為推動全縣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工作,積極推進美麗黎城建設,增強人們的家庭社會責任感。今年,縣婦聯開展了“模范家庭”評選活動,通過尋找身邊的模范家庭,來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傳播社會正氣,樹立新風尚,傳遞正能量,以模范精神感染更多的人,充分發(fā)揮廣大人民在構建和諧家庭中的重要作用,以家庭和諧推動社會和諧。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三

永遠不要對婚姻,抱有太理想的狀態(tài),也不要期望太高。因為,你期望的越高,失望就會越大,最后可能會失去一份原本幸福的婚姻。

02吵架不可怕,懶得吵架的婚姻,才可怕。

夫妻之間,愿意吵架,說明彼此還想過下去,只是對看不慣的事情說一聲。如果夫妻之間不想吵架了,彼此之間充滿了冷戰(zhàn),那么這樣的婚姻,也就沒意思了。

就算別人會說幸福,怕是你自己也不相信吧?因為,你騙得了任何人,唯獨騙不了自己。

幸福的婚姻,從來不是相對無言而是,而是敢于吵架。

朋友小孟上個月離婚了,對于小孟的這個決定,我有些不理解,畢竟在大家的眼里他們的婚姻還是比較幸福的。

她離婚之后,我還覺得她抽風,并且告訴她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人自然沒有完美的婚姻。小孟告訴我她都知道,但實在過不下去了。

聊起這個話題,我問她:“是不是你們經常吵架,要是這樣就要學會調解,誰多說一句誰少說一句都無所謂啊?!?/p>

小孟看了我一眼,苦笑了一下說:“要是我們能吵架還好了,問題是我們不吵架,彼此之間也沒有話說,雖然我們是夫妻,過得都不如陌生人。”

小孟說完之后,我突然之間理解了,這樣的婚姻,要是換作我,可能也會選擇離婚。

因為,這真的太折磨了,明明是相愛的人,卻過得連陌生人都不如,怎么可能會幸福呢。

小孟借著問我:“你說,這樣的婚姻,我還要繼續(xù)嗎?”

我沒有直接回答她的問題,而是表示如果我處在這樣的婚姻中,應該不會繼續(xù)了。

網上看到一句話,深以為然: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四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長一次性賠償費用元整。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相關此事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學校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本協(xié)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六、本協(xié)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xié)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xié)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xié)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xié)議,本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見證方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xié)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年月日乙方:(簽字)年月日見證方:(簽字)年月日。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五

糾紛簡要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當事人申請,________鄉(xiāng)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組織雙方對此糾紛進行調處,經協(xié)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xié)議一式____份,雙方當事人、_______及____鄉(xiāng)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各存一份,自雙方簽字之后生效。

當事人簽名:________(蓋章)。

當事人簽名:________(蓋章)。

調解員簽名:________。

在場人簽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六

案例分析:題目類型案例分析:2015年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家庭婚姻矛盾糾紛案例分析【三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12年4月4日早晨,寒風凜冽,大雪紛飛,一個身著藏袍的年輕婦女蜷縮在天峻縣陽康鄉(xiāng)調委會門前,滿身雪花,瑟瑟發(fā)抖,不停地喃喃自語:“活不下去了,活不下去了……”

調解員熱情地把她請進調解室,一杯熱茶下肚后,該女子向調解員哭訴了自己的不幸:她叫才白,丈夫云登嗜酒如命,經常對她實施家暴,讓她更無法忍受的,是因夫妻矛盾丈夫還打罵她的家人。兩天前丈夫痛打她后將其逐出家門,她無處安身,只能暫時棲身親戚家中,要求調解員為她做主。

陽康鄉(xiāng)調委會調解員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頂風冒雪來到才白所居住的村社。經過走訪了解到,兩人已經結婚4年,因丈夫云登嗜酒后經常打罵妻子才白,致家庭矛盾不斷上升,夫妻感情交惡,吵嘴打鬧猶如家常便飯,社調委會多次參與調解,但效果不佳。4月1日,兩人又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丈夫云登對妻子才白拳腳相加,才白一怒之下離家出走,在親戚家住了兩天,丈夫云登對此不理不睬。

了解到詳情后,鄉(xiāng)調解委員會會同社支部書記和村調委會對此糾紛進行調解。調解現場,雙方親朋好友分為兩個對立的陣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不相讓,甚至發(fā)展為肢體沖突,事態(tài)有進一步惡化的危險。這時,調解員得知才白的舅舅曾擔任過社支部書記,參與調解過多起此類案件,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便邀請其參與調解,做雙方當事人及親朋好友的思想工作,以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使事件重新回到正常的調解程序。為使調解工作順利進行,調解員將雙方親朋好友分開,通過背靠背的方法做雙方思想工作,讓他們明白,離婚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本著維護家庭和諧的角度出發(fā),由他們自己做主,不要干涉他們的婚姻,不要將本來簡單的婚姻家庭矛盾上升為兩個家族的群體矛盾。接著,調解員又對云登進行了耐心細致的勸導和批評教育,指出了云登不承擔家庭責任,酒后實施家庭暴力的過錯,并講解了《憲法》《婚姻法》等相關條文。告知云登靠暴力解決家庭問題是違法行為,輕者要受到治安處罰,重者要承擔刑事責任。經過細致耐心地勸說,云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當場向妻子妻子賠禮道歉,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切實履行家庭義務,并寫下保證書,妻子才白在調解員的勸導下,也表示愿意原諒丈夫,兩夫妻又重歸于好。

據多次回訪了解,經過此次調解后,才白夫妻相處和睦,恩愛有加,再未發(fā)生過糾紛矛盾。丈夫云登按照承諾積極履行家庭責任,想法設法改善生活條件,倆人的小日子過得紅紅火火。

11月19日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廳召開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通報30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據介紹,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始終保持高位運行,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妥善審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婚姻類糾紛案件,通過公正裁判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孝老愛親傳統(tǒng)美德,切實維護家庭關系的和睦與穩(wěn)定。

總結整理出來30個案例的審判精華,供朋友們參考學習。

典型意義:夫妻互相忠實,不背叛愛情,不僅是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fā)現被告的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和交通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網戀”、“閃婚”已不再罕見,“千里之外”的異地戀也逐漸盛行,但隨之而來的大量離婚糾紛,尤其是子女出生后產生家庭矛盾而引發(fā)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年輕人本身感情經歷少,心氣過重,對待婚姻關系不太嚴肅,稍有矛盾就訴諸離婚并不是明智之舉,法院在審理時亦應當以引導當事人互相諒解、共同維護婚姻關系,不應輕易判決年輕夫妻離婚,而更應注意給鬧矛盾的雙方留下緩沖和解的空間。法院判決不離婚時亦在強調夫妻雙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溝通和磨合,增強責任意識,在面臨沖突時多相互體諒和寬容。同時,也要引導上一輩老人注意不可過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應擺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讓子女自行處理婚姻中的問題,為維護子女小家庭的和諧努力。

典型意義:伴隨著城鎮(zhèn)化飛速發(fā)展的步伐,圍繞農村土地的各種糾紛也出現上升趨勢。如本案中的情況,張某一家把獲取土地補償款等利益作為結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這樣的倉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礎而極不穩(wěn)固,對個人、家庭和社會也都是極度不負責的做法,更存在著法律和財產上的風險。金錢買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終身大事還是謹慎為好。

典型意義: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yè)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直接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yǎng)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典型意義:烏鴉有反哺之義,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yǎng)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社會和諧便成了無本之木。本案被告陳某領不但不贍養(yǎng)年邁的父親,而且還搶錢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為與中華民族良好的道德傳統(tǒng)背道而馳,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受案后,認為這是一件“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張貼開庭公告,以巡回審判的方式審理此案。庭審中,法官的教育、旁聽群眾的議論、父親的控訴指責,形成了一股不可辯駁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陳某領當庭承認自己的錯誤做法,跪求父親原諒,并保證認真履行法院判決義務。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判的方式,公開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進行審理,結合社會輿論打造“孝道紅黑榜”,不失為審判機關在培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道路上的一種探索形式。

典型意義:贍養(yǎng)老人是回報養(yǎng)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僅要贍養(yǎng)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積極扶助。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yǎng)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醫(yī)療費的權利。當父母年老、體弱、病殘時,子女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劉某作為原告七個子女中的贍養(yǎng)義務人之一,無論從道義上、倫理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對母親履行贍養(yǎng)義務,在老母親年老體弱且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被告應當與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擔贍養(yǎng)義務,使老母親能夠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yǎng)義務卻三番五次推諉履行,并公開放言不管不顧老母親,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引起民憤。法院在確認雙方關系和事實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贍養(yǎng)義務,彰顯了法治權威,同時也維護了道德風尚。

典型意義: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養(yǎng)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責任。本案原告夫婦收養(yǎng)被告的時間在1987年,雖然未按法律規(guī)定辦理任何收養(yǎng)手續(xù),但法院裁判時應充分考慮到原告夫婦的文化水平和鄰里鄉(xiāng)親的證言,如果僅因原告未能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便否定收養(yǎng)關系,不但會讓群眾不信服,也不利于保護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婦。被告馮某偉作為原告夫婦在河邊撿回的棄嬰,能夠健康成長并結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婦養(yǎng)育恩賜,原告夫婦含辛茹苦供養(yǎng)子上學接受教育,為其操辦婚姻,幫其照顧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種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原告夫婦的感情與合法權益,更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的公正裁判不僅是對忘恩負義行為的懲戒,更是民意所向。

典型意義: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時都遵循“兒童利益優(yōu)先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拔闯赡耆死鎯?yōu)先原則”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應當成為我國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盡可能預防和減少由于父母的離婚,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生活環(huán)境上的影響及未成年子女性格養(yǎng)成、思想變化、學習成長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進行判決、調解時,撫養(yǎng)費標準一般是依據當時當地的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而確定。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yǎng)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fā)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未成年子女有權基于法定情形,向撫養(yǎng)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審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準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依法支持其請求其父增加撫養(yǎng)費的主張。該判決契合了我們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tǒng)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典型意義: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yǎng)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yǎng)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前,對此一直存在爭議。而《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yǎng)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yǎng)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y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典型意義: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不直接撫養(yǎng)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方探視子女產生糾紛的原因較多,問題很復雜,其產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雙方“草率”離婚時對處理子女撫養(yǎng)及對方探望子女考慮不周,以致于產生矛盾隔閡。我國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僅有一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贝祟惏讣趯徖頃r,法院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上,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考慮,探望的方式亦應靈活多樣,簡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法院的有效執(zhí)行。

典型意義:本案是子女撫養(yǎng)糾紛,在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關系特殊。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考慮到這一特殊性,盡量協(xié)調調解結案。如果確實無法調解,對這類案件應盡快依法判決。另外,也應考慮到原告的生活環(huán)境,有時原告戶口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這時就應該考慮如何最大程度保護孩子的權益。本案中,原告雖是農村戶口,但原告從出生起就生活在縣城,并在縣城居住上學,而且被告也在縣城購買住房,考慮到這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支付原告撫養(yǎng)費。

典型意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guī)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情形,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支持。離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無辜的。父母與子女間的血緣關系,是一個永遠都無法改變的事實。父母雙方再婚時,均要客觀的、現實的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和感情,均應從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學習的角度出發(fā),給孩子一個健康、穩(wěn)定的成長環(huán)境。這樣,孩子的幸福才不會因為父母的分離而削減。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贍養(yǎng)糾紛案件。之所以發(fā)生,究其原因,在于人們法律意識的淡薄。我們不僅要提倡道德規(guī)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終保障力。當道德約束失效時,應當有完善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保護。同時,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維護,否則只是白紙一張。特別是面對弱勢群體權益被侵害時,法院發(fā)揮公正審判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該案告訴我們,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yǎng)工作是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典型意義:贍養(yǎng)扶助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yǎng)子女以及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樯优头腔樯优诜傻匚簧鲜窍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等看法來選擇是否贍養(yǎng)父母,也不能以要贍養(yǎng)親生父母為由而拒絕贍養(yǎng)養(yǎng)父母。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因拆遷引起的贍養(yǎng)糾紛也逐漸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為獲得拆遷款,不僅不贍養(yǎng)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門外,這種行為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yǎng)關系后,無論是不是親生子女,都具有贍養(yǎng)義務?!痘橐龇ā返诙粭l也明確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币虼耍斪优宦男匈狆B(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

典型意義:贍養(yǎng)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做好農村老人贍養(yǎng)工作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而繼父母的贍養(yǎng)問題更加復雜。當前農村存在很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性質,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進行全面調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法律規(guī)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必須對繼父母承擔贍養(yǎng)義務。針對贍養(yǎng)繼父母這一特殊群體,需在農村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形成正確認識,及時維護農村老人合法權益,確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原告陳某某的姐姐陳某,是否能代為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tài)。一般人的離婚可以通過協(xié)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jiān)護人系配偶,如果糾結于《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則會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配偶侵犯時,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則其永遠也離不了婚。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應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原告陳某某的姐姐作為監(jiān)護人代為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涉及婚內財產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當前,許多人在婚前婚內簽訂一紙“?;椤蔽臅罢l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成為婚內財產協(xié)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一心一意的經營好婚姻。但是,這些協(xié)議究竟有沒有效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的《協(xié)議書》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認可,且有見證人簽字,協(xié)議書簽署后雙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劉某某無相反證據證實楊某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時,《協(xié)議書》內容應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對于《協(xié)議書》所附“一方提出離婚,協(xié)議無效”的約定,因限制他人離婚自由,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其無效不影響協(xié)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爭議的一個主要焦點是離婚后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廣大農村是比較典型的。相當多的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guī)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像本案這種情況,盡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給付彩禮而導致非常困難,所以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這一點,希望廣大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予以特別關注,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婚。關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法院應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不應支持。

典型意義:本案是被執(zhí)行人有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拒不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費的案件。并且被執(zhí)行人還采取編造謊言欺騙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嚴重缺乏社會誠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彭某某作為彭小某的生父,對彭小某有撫養(yǎng)的義務,此種義務并不會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來說,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也明確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應給付彭小某撫養(yǎng)費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滿十八周歲時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不僅對其親生兒子彭小某不聞不問,還拒絕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未能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義務。在法院立案執(zhí)行后,彭某某雖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給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的執(zhí)行。這種行為不僅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法律義務,也背離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tǒng)美德。被執(zhí)行人不僅未主動履行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的義務,還編造謊言逃避法院執(zhí)行的行為是嚴重缺乏社會誠信的表現。人無信不立,誠信是為人處事的基本準則,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現代社會是一個講究誠信的社會,一個缺乏誠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會的認同。目前,我國正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被執(zhí)行人的信用懲戒。未來,誠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將會寸步難行。

典型意義:不少子女面對老人贍養(yǎng)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yī)療保險為理由不支付贍養(yǎng)費;有的子女以父母離異后長期未與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為由不愿意履行贍養(yǎng)義務;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間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時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將難以被法院認可。此外,法院在審理贍養(yǎng)糾紛時將酌情考量被贍養(yǎng)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贍養(yǎng)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況對贍養(yǎng)費數額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贍養(yǎng)人的情況,因為經濟條件不同,將可能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yǎng)費。

典型意義: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傳統(tǒng)從一而終的婚姻觀念已經悄然發(fā)生改變,在法院最直接的體現便是受理離婚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曾經如膠似漆的兩人,若在分道揚鑣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誠相待,無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現實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話小說,離婚中的雙方似乎總要將感情失利的不快轉移到對共同財產的錙銖必較。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公平分割,無疑能更好平息雙方因離婚帶來的不快,促進雙方好合好散。在調處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明察秋毫,既是對失信一方的懲罰,亦是對另一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無疑也對社會的安定和諧有莫大的促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孫某的現住房是其在與李某婚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而且其主張購買該房屋已經告知李某缺乏證據支持,因此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同時,對于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需要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孫某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存在錯誤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在夫妻緣分走到盡頭之時,雙方還應坦誠相待,避免日后對簿公堂,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既得不償失,也失了風度。

典型意義:本案例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卻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體現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yǎng)費理念、立法相對滯后之間的沖突。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yǎng)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yǎng)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yǎng)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yǎng)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yǎng)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當事人矛盾焦點集中在子女探望問題上的案件。雖然是離異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們不應該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嘗試開展“法庭親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本案是通過該項舉措成功促成糾紛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安排兩個家庭在溫馨平和的氣氛里,對焦小某進行探望,并順勢進行辨法析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胺ㄍビH情探望”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提供了與子女面對面溝通交流的機會,拉近了感情距離,有助于當事人從子女利益出發(fā),合理解決糾紛,也有助于喚醒父母對子女的關愛,鼓勵他們盡快走出離婚陰影,共同努力為子女創(chuàng)造一個和諧穩(wěn)定的成長環(huán)境。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橐鰬斠愿星闉榛A,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她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簽訂了夫妻分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婚生子由一方撫養(yǎng),另一方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并約定了遲延履行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撫養(yǎng)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yǎng)費的數額,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因父母雙方的協(xié)議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而予以約束。撫養(yǎng)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離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是以賦予未撫養(yǎng)一方法定義務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復到其父母離婚前的狀態(tài)。撫養(yǎng)費本質上是一種針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撫養(yǎng)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yǎng)費中獲利。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痹娆F已年邁,且體弱多病,喪失了勞動能力,確實需要子女贍養(yǎng),其子女均有贍養(yǎng)原告的義務。

誠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對的情況下,簽訂贍養(yǎng)協(xié)議分工贍養(yǎng)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許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yǎng)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yǎng)義務簽訂協(xié)議。贍養(yǎng)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和老年人的意愿?!钡牵绻陀^情況發(fā)生變化,比如某位子女明顯沒有能力贍養(yǎng)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贍養(yǎng)要求,其他子女無法免除。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題中之義,因為贍養(yǎng)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

現實中,很多子女之間簽訂贍養(yǎng)協(xié)議時,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農村地區(qū),如“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無贍養(yǎng)父母的義務”,女兒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被人為地免除。但從法律上講,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yǎng)義務,女兒不論出嫁與否都與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贍養(yǎng)關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對于贍養(yǎng)協(xié)議中免除次子郭乙對母親的贍養(yǎng)義務,屬于約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對母親的法定義務,應屬無效約定。故對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

典型意義: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wěn)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根據北京法院對2013年度東城法院、豐臺法院、通州法院結案的620件離婚案件抽樣統(tǒng)計顯示,涉家庭暴力類的離婚案件占選取離婚案件總數的9%,數量比例雖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調解率低、最終離異率高。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正在全國人大審議中的《反家暴法》也通過規(guī)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和賠償請求,對于家庭暴力這樣違反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旗幟鮮明地給予否定性評價。

典型意義: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xié)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后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典型意義:當前農村地區(qū)的贍養(yǎng)糾紛案件時有發(fā)生,如何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增進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給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質與精神照顧,已成為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法院審理贍養(yǎng)類案件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yǎng)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y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yǎng)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yǎng)老機構等照料。贍養(yǎng)老人不僅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隨著社會法治的不斷進步,老年人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2022年6月28日,新添鎮(zhèn)劉家溝門村村民賀某某與單某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單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新添法庭受理后,推送新添鎮(zhèn)調解。新添鎮(zhèn)綜治中按照“一訴訟兩推送”工作制度,將新添法庭對受理的離婚、家庭暴力、鄰里爭執(zhí)等案件及時對接,并加強與該村級組織訴調對接,持續(xù)跟蹤掌握,實現“訴源治理”。

在接到新添法庭“一訴訟兩推送”賀某某與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新添鎮(zhèn)綜治中心與劉家溝門村調委會銜接后,入戶走訪詳細了解了雙方如何戀愛的經歷、生育情況、鬧矛盾的原因、是否分居等基本情況。通過詢問基本情況,讓雙方能夠回憶之前的美好生活,珍惜美好婚姻,一起共同生活。但雙方異口同聲的要求離婚,不愿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矛盾的焦點就落到孩子撫養(yǎng)上了。在離婚后孩子由誰來撫養(yǎng)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利于孩子的學習生活,是調解員應當充分考慮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xié)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最終在調解員的不懈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協(xié)議:一、男方賀某某與向女方單某某賠禮道歉;二、女方單某某向新添法庭提出離婚撤訴申請;三、雙方和好,共同經營家庭,照顧教育孩子,好好生活。

離婚糾紛是民間糾紛中常見的一類糾紛,它與贍養(yǎng)、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等共同構成了婚姻家庭糾紛。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關系不睦影響家庭和睦,如果調處不當的話,也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確處理離婚糾紛,調解夫妻矛盾,對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有重要意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離婚糾紛,要在堅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則,提倡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同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得強行調解,不能生搬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更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人民調解充分發(fā)揮了調解的職能優(yōu)勢,開展了源頭化解工作,形成糾紛化解閉環(huán)機制,從而提高基層治理現代化水平,推進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整體防控鏈,提升社會綜合治理和矛盾源頭化解水平,實現‘降警情、解矛盾、控發(fā)案、促平安’工作目標。扎實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切實做到了矛盾糾紛第一時間發(fā)現、第一時間化解、第一時間穩(wěn)控。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七

20xx年,xx社區(qū)調委會在市,區(qū)人民*領導下在司法部門的領導下,認真貫徹xxx調防結合,以防為主xxx多種手段,協(xié)同作戰(zhàn)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堅持及時有效地調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減少矛盾糾紛的發(fā)生,一年來共調解各類糾紛15起,其中婚姻6起,鄰里糾紛9起,調解率達100%,防止矛盾激化率達100%,達到了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處的目的,現將一年工作總結如下: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宣傳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矗調解委員會一直把普法知識的宣傳當做一項長期的工作來抓,首先社區(qū)黨支部制定黨建工作計劃,明確方向,其次利用開設學習班,宣傳欄,發(fā)放宣傳單等各種形式,增長居民的法律意識,使調委會真正做到了以法來進行調解工作,調委會的工作人員還經常和小區(qū)片警深入到居民家中向他們講解防范知識,使老百姓樹立了為社區(qū)的安定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的愿望。

xx年7月29日xx新村23棟20號居民陳玉芳來我社區(qū)反映自家孫子在18棟門前玩耍時破18棟24號杜翠霞家小狗咬傷小腿,并不承認,找到居委會要求居委會出面解決,經過居委會了解情況屬實,并找18棟24號居民協(xié)商,杜翠霞同意賠償孩子的醫(yī)藥費事情圓滿解決。xx年8月11日晚11;左右18棟24號家杜翠霞家小狗再次把25棟23號家齊雪蜂家11歲的男孩咬傷,經過居委會的多次調解,18棟23號杜翠霞同意再次賠償孩子的醫(yī)藥費,第二天齊雪蜂的父親來我社區(qū)感謝居委會工作人員,并表示非常滿意。xx社區(qū)調委會作為基層的人民調解組織,幾年來堅持從維護大局出發(fā),從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發(fā),在社區(qū)居民糾紛的調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績對于美好的未來我們有信心,有決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為創(chuàng)造一個治安良好,環(huán)境整潔優(yōu)美,人際關系和諧的文明社區(qū)而努力奮斗。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八

婆婆:張正芝。

為構建*大社會和幸福小家庭,盡快實現小康家庭的美好理想,鞏固與婆媳*、幸福的家庭關系,現就吵架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xié)議!

一、作為兒媳,要多尊敬婆婆,更不能動手打婆婆,因為婆婆年歲大。做婆婆的也不要總是用惡意的語言來中傷兒媳。

二、婆媳長年生活在一起,難免會發(fā)生一些不協(xié)調的事情,這時就更需要雙方相互諒解,相互配合,彼此尊重。

三、婆媳之間的發(fā)生什么事要和平處理。不能相互辱罵。

四、不管誰對誰錯,吵架事件一旦發(fā)生,作兒媳的一定要先忍讓,萬不可針鋒相對。等事后雙方都心平氣和了,再探討矛盾的起因與解決方法。事后有錯一方有義務主動道歉,無錯一方有權利要求有錯方道歉。雙方認定都有錯時要互相檢討。

的就是“傳話”在人際關系中的不良作用。婆媳失和,向親朋鄰里訴說,傳來傳去,面目全非,只會加劇矛盾。作為婆媳,應引以為訓。

六、上了年紀的人,感情相對脆弱,怕孤獨,愛嘮叨。作為兒媳,要多與婆婆多聊家常,搞好感情交流,消除心理上的隔閡。

七、婆婆必須視兒媳為親生兒女。兒媳是孫子、孫女的母親,是地地道道的自家人。如果婆婆把兒兒媳看成是自家人,即便婆媳之間有些生活習慣、做事方法、說話待事不一致,也完全可以理解和諒解。

八、婆婆對兒媳不應要求過高,婆婆只有真心實意地把兒媳視為親生兒女,以心換心,以情換情,兒兒媳才會把婆婆當作生身母親一樣對待。

八、兒媳要關心婆婆的各個方面,尤其要關心生活和健康。

九、婆婆與兒媳如若出氣,不準亂砸(破壞)東西。

十、此協(xié)議一式三份。婆婆一份,*、兒媳一份,村委一份(并請監(jiān)督執(zhí)行)。

十一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開始實行。

兒媳(簽名):

婆婆(簽名):

執(zhí)筆人:

在*人:

新華村委會。

簽定日期年

家庭矛盾調解案例范文通用篇九

由于報警當天雙方僅有輕微肢體碰擦,并未構成傷害,且又涉及婚姻家庭糾紛,在民警進行教育后,鎮(zhèn)、居兩級調委會調解員隨即開展了調解工作。

先是分別談話了解事件基本情況。針對該起糾紛,調解員分別找了李某及其丈夫、婆婆及母親進行談話,找到癥結所在。通過各方的訴說,調解人員基本還原了整個家庭情況及矛盾的發(fā)展過程。小夫妻雙方是通過自由戀愛走到一起。從戀愛起,由于男方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在交往和生活過程中,男方家庭特別是男方的母親或多或少的吐露出一些不滿或不稱心。有了孩子之后,兩代人對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以及生活觀念上的差異,最終導致了小夫妻之間的矛盾升級到了兩家人之間的“搶孩大戰(zhàn)”。

在理清事件發(fā)展的脈絡及矛盾糾紛的發(fā)展過程后,調解員明確了分開做工作、說通清理、析明法理的工作思路,著力于緩和家庭沖突,引導各方理性思考,慎重選擇后期處理方式。

一是對李某夫婦對婚姻關系的主觀態(tài)度調適與引導。李某及丈夫之間的主觀態(tài)度是調解結果和處置方向的決定性因素。通過對夫妻雙方的工作,調解員發(fā)現,女方主見較強,而男方較為聽取家庭特別是父母的意見。通過反復溝通引導,最終小夫妻雙方達成一致,雙方分居各自冷靜一段時間,考慮到孩子還在哺乳期,暫時由李某照顧喂養(yǎng)。

二是由調解員根據李某夫婦之間的意愿與雙方父母進行溝通獲得理解。溝通過程與調解員料想的一致,最大的阻力是李某的婆婆。當得知兒子同意孩子由女方帶走時,立馬“暴跳如雷”,完全展示了其性格強勢的一面。此時,調解員采取的是傾聽和引導,并不否定或打斷其傾訴。待其傾訴告一段落后以案說理,介紹一些相關的案例,特別是法理上關于嬰幼兒的照顧和撫養(yǎng)、撫養(yǎng)人確定、監(jiān)護權等,之后再進行溝通引導。最終促使李某的婆婆認識到,如果小夫妻雙方最終不能走下去,這樣的沖突行為對爭取孫子的撫養(yǎng)權是非常不利的,而且撫養(yǎng)與監(jiān)護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此基礎上,婆婆陳某勉強接受兒子兒媳的決定,不再阻撓。

三是幫助共同分析家庭關系問題給出建議。在各方情緒基本平復的前提下,調解員組織所有當事方,共同來分析造成目前局面的原因,雖然各方各自的想法、主見各有不一,但有兩條是各方認可的:一方面是“好心辦壞事”,雙方家長不管是孩子的撫養(yǎng)和夫妻關系處理上,出發(fā)點都沒有問題,但最終結果不盡人意,所以日常的相處上都有要改善的方面;另一方面是小夫妻之間由于結合不久,又均為獨生,始終沒有小兩口已經自己組成了家庭概念,反而各自仍舊圍著自己的父母,導致一方個性張揚、一方又沒啥主見,處理家庭關系時時常是父母在前,小兩口在后。在引導梳理出大家均認同的原因后,調解員希望各方能從自己的角度,多思考怎么去改善或解決上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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