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閱讀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精選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12 19:40:59 頁碼:14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精選10篇)
2023-11-12 19:40:59    小編:ZTFB

自由是每個人的追求,但在現實中我們會面臨各種限制,如何在限制中保持自由度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總結中,重點突出自己的成就和進步,同時要客觀地分析存在的不足。閱讀這些總結范文有助于我們了解總結的結構和內容要點。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一

婚期財產協議內容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

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

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

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4:新人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guī)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一、基本案情。

小強和小麗戀愛兩年多了,準備結婚,但雙方各自都有財產,達成協議: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的財產也是給各自所有,個人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20**年10月,小強為結婚購買房屋一套,產權人登記為小強一人的名字。

20**年5月,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因孩子問題和老人贍養(yǎng)產生糾紛,反復協商無果,小麗遂于20**年3月起訴至法院。

二、審理結果。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因涉及雙方隱私,法院依法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

在審理中,小麗拿出了雙方的.婚前協議,該協議明確了雙方的財產與債務承擔,但同時協議中有涉及人身權利的約定,在庭上,雙方為協議的效力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婚前所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依法成立,涉及雙方財產與債務條款合法有效,但涉及人身權利的部分約定無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根據協議的約定及財產的狀況依法進行了財產的分割,小強和小麗的合法權益分別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三、簽署婚前協議要點。

1.婚前協議的效力:婚前協議屬于合同一種,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因此,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需要注意對于人身權利的限制和約束的約定,以免影響協議的效力。

2.婚前協議的內容:很多人簽訂婚前協議時常常會非常簡單,但是在實際中,婚姻關系涉及各個方面的問題,如果沒有詳細的約定,容易造成很多的麻煩和訴累,即使法院也無法明確認定。

因此,建議需要簽訂婚前協議的人,最好是委托專業(yè)的律師起草詳細的文本,以免出現簽了也等于白簽的情況,不能實際解決問題。

在婚姻法律關系中,協議約定優(yōu)先于法律規(guī)定,即“約定高于法定”。

但是,實際生活當中,很多人礙于情感或其他因素的考慮,不愿意簽訂婚前協議,往往因此導致在后續(xù)的事務處理中,產生更大的糾紛。

文檔為doc格式。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二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zhèn)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zhí)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

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被申請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解讀:

亮點一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相關條款:“第53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p>

解讀:該規(guī)定將大大減輕爭議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經濟負擔。以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仲裁費。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標準收取300元至500元,有爭議金額的.則實行累加收費。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交納仲裁費的,按撤回申請?zhí)幚?。實施新?guī)后,勞動者再也不會望“天價仲裁費”而止步了。

亮點二部分爭議實行“一裁終局”

相關條款:“第47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p>

解讀:終局裁決是新法的最大創(chuàng)新之一。新法中,實施“一裁終局”的這兩大類案件,前一類是關系到勞動者生活、生存情況的爭議,后一類是標準比較明確、爭議較少的情況。對于此類爭議案件,如果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可依裁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亮點三仲裁時效期延長。

相關條款:“第27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p>

解讀:仲裁時效也是一個明顯變化。原來規(guī)定申請仲裁的時效為“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這一時效規(guī)定是為了盡快解決爭議,但實踐中,由于不少勞動爭議情況復雜,勞動者往往難以在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

另外,針對一些勞動者擔心失去工作崗位,不敢通過仲裁主張權利的情況,還特別規(guī)定了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

亮點四仲裁審理期限縮短。

相關條款:“第43條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解讀:根據以往規(guī)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經批準可延期30日。為提高效率,新法縮短了仲裁審理時限,減少了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

亮點五用人單位應提供部分證據。

相關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解讀:此條款將有效解決用人單位“有證據不提供”的問題,比如工資發(fā)放記錄、考勤記錄、規(guī)章制度等,可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單位的惡意規(guī)避行為。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三

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為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生活中有很多關系是法律解決了不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四

甲方:(注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注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乙方××于×年×月×日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現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年月日;

二、乙方于簽署本協議三日后(前)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請求。

四、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已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a公司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薄罢{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边@里的“約束力”是一個什么樣的效力?調解協議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效力?對此有不同的認識。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于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賦予調解協議的效力,對于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等勞動糾紛,雙方達成勞動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調解協議的規(guī)定依然存在缺失。

(1)調解應有效力沒有體現。

勞動爭議調解和人民調解在性質上同屬于民間調解。我國法律規(guī)定人民調解協議民事合同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賦予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協議合同效力,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然沒有確認其民事合同效力,確實有很大的遺憾。對于勞動爭議調解效力,學界有許多觀點。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短期化。對于公共調解應當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對于社會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賦予其合同效力。有學者認為,應賦予調解協議的直接執(zhí)行力。

調解協議的達成靠自愿,調解協議的履行也靠當事人自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的調解協議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調解就很難解決勞動糾紛,調解成了多余的程序,不能樹立調解的權威,不能發(fā)揮調解的作用。調解協議的效力不能確認,當事人選擇調解的作用無從體現,在實踐中,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數量逐年減少,一個制度規(guī)定之后,很少有人遵照執(zhí)行,說明該制度本身存在許多合理性的地方。調解力的有限性,必然導致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形同虛設。因此,應相應地賦予其典型民事合同法律效力,并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

(2)支付令存在徒有虛名的問題。

為使調解程序落到實處,最大限度發(fā)揮調解在解決勞動糾紛的作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引入有條件的調解支付令程序。體現出該法注重發(fā)揮調解職能,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書可申請支付令。該法第16條規(guī)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與原《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設置的有條件調解支付令程序有很大進步。有人認為,它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維權開辟了又一保障措施。但是,在實踐中,這一美好設計可能存在徒有虛名的問題。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勞動爭議解決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原因:一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快解決勞動爭議;二是為了強化調解的作用,解決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但是,支付令作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利用此程序解決民事糾紛的微乎其微,《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引入的支付令程序解決勞動糾紛只能是空中樓閣。而且,支付令需要繳納費用,一旦對方提出異議,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可能會推倒重來,重新進行勞動仲裁,不但延長了糾紛解決時間,而且加重了勞動者維權成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設置的支付令程序與《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相矛盾?!秳趧雍贤ā返?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睂τ谝陨蟿趧蛹m紛,不需要達成調解協議,可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6條試圖解決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賦予調解協議書的執(zhí)行效力。但是,它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爭議雙方必須達成調解協議,導致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相矛盾,限制了勞動者申請支付令。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五

仲裁。

協議書。

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表示自愿將他們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

合同。

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評判和裁決的法律文書,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仲裁協議書的內容及效力。

按照仲裁法規(guī)定,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協議有明確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內容。該仲裁的意愿確定無誤,如果協議寫“發(fā)生爭議既可申請仲裁,也可提起訴訟”則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指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為便于爭議全部徹底解決。仲裁事項應該盡可能寬泛,具有包容性,如寫“因合同引起和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仲裁事項過窄(如合同部分糾紛),可能使同一案件須通過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審理,增加了訴累和扯皮。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于新組建仲裁機構一律為地名加“仲裁委員會”字樣,因此,當事人簽訂仲裁機構名稱時,一定將名稱寫準確,不要隨意添、減字,變更名稱。如將名稱寫成“北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機關”等等。否則,將引起仲裁協議效力異議,輕則拖延仲裁審理,重則導致協議被認定無效。

4.其他內容。如果爭議具有涉外性質,仲裁協議還應明確下列內容:

(1)仲裁地點。一般講,在合同或仲裁協議沒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地點是仲裁庭考慮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個國家仲裁,就容易適用該國法律。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將引起不同的裁決結果。對當事人來講。仲裁地點最好選擇我國境內。仲裁地點,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機構在國外,當事人的旅差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將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講仲裁協議約定在哪個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但是,有的仲裁機構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的仲裁規(guī)則。當事人要想排除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最好寫明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雙方有無約束力。我國法律規(guī)定仲裁是一裁終局。但有的國家規(guī)定如果仲裁協議沒有約定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以上訴。為避免這種麻煩,盡量寫明仲裁的終局性質。

(1)國內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涉外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簽訂仲裁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在談判中的較量,現在外商到中國投資是為了占領中國的市場,中方當事人應據理力爭,盡量爭取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我國境內的仲裁機構。

1.導致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1)約定的仲裁事項違法或超過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如規(guī)定走私交易仲裁,或規(guī)定婚姻糾紛仲裁等;(2)仲裁協議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事后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2.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處理方法:(1)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涉及爭議案件是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問題。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爭議,可申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進行確認;(2)在仲裁中,提出異議的時間應該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在訴訟中,為法庭首次開庭前。一方當事人在法庭首次開庭前沒有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3)受理的機構。當事人既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也可申請仲裁機構確認協議的效力。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另一方向法院申請的,則法院關于協議效力的裁定,為終局裁定。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xxx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fā)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guī)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xù)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六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3月19號在宿舍樓203室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報警后警方調解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全額支付乙方治療的醫(yī)療費、手術費等費用,此賠償款由甲方直接以現金形式當面支付給乙方。

二、如若乙方首次治療未果還需下一次治療,甲方還應全額支付乙方二次治療醫(yī)療費、手術費等費用。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八、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九、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十、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和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經雙方簽字并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十一、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年月日乙方:(簽字)年月日。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七

合同。

當事人往往約定仲裁協議管轄的范圍為“因本合同而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的爭議。表面上看,該仲裁協議盡可能擴大了適用的范圍,將所有可能發(fā)生的與合同有關的爭議均涵蓋在仲裁協議內。但在中國法下,這樣的仲裁協議是否能夠實現其原本目的?這是合同外方經常忽略的問題。

在“蘇州美恩超導有限公司與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國通電氣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中,美恩超導認為華銳風電和大連國通非法獲取其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軟件代碼并進行非法修改,并在風機上復制、安裝及使用該修改后軟件的行為侵害了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故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華銳風電與美恩超導之間的合同約定:“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者與執(zhí)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將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應對爭議進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仲裁規(guī)則通過仲裁加以解決?!睋耍A銳風電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提交仲裁解決。

一審法院認為華銳風電的管轄權異議成立,同時認為共同侵權之訴為不可分割之訴,應一并交由仲裁裁決。仲裁庭如果不處理大連國通侵權問題的,可向法院另行起訴。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美恩超導不服裁定,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后認定法院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理由在于美恩超導所主張的華銳風電的復制與修改軟件行為,并未包含在美恩超導與華銳風電簽訂的采購合同內容中,因此侵權行為并非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的爭議,不應受到仲裁協議的約束。同時,作為必要共同訴訟案件被告之一的大連國通并非采購合同的當事人,該仲裁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商事爭議一般由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而導致。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因違約行為導致的爭議自然應受仲裁協議約束,這點當無爭議。而對于侵權行為導致的爭議,則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對于非涉外合同爭議,目前實踐中對侵權行為受合同仲裁協議約束并無太大爭議。只是從上述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行為本身需與執(zhí)行合同有關,否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涉外合同爭議中,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七條規(guī)定:“涉外商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效仲裁協議約定了因合同發(fā)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原告就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轄權?!?/p>

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但也對侵權行為與合同的關聯性做出了要求。但一定情況下,判斷該侵權行為是否與合同有關本身會產生一定爭議。筆者認為,從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來看,應判斷導致侵權的行為本身是否在合同中有相應約定。對于引發(fā)侵權的行為未在合同中約定的,由此產生的爭議不受仲裁協議約束。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美恩超導所提起的訴訟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大連國通又并非《采購合同》當事人,不應受仲裁協議約束。同樣,在“美國wp國際發(fā)展公司訴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法院以同樣的理由認定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可見,對于必要的共同訴訟案件,在有一方不屬于仲裁協議當事人的情況下,案件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人民法院有權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綜上,雖然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因合同而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但實踐中訴訟的產生往往超出當事人的預期,仲裁協議的約定并不一定能實現。一方面以侵權為由的爭議中,侵權行為須與合同有關,否則不受仲裁協議約束。另一方面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只要有一方不是仲裁協議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就有權行使管轄權。

筆者建議,一旦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又希望突破仲裁協議約束的,可以從侵權角度出發(fā)尋求突破。同時,筆者認為法院在審查仲裁協議效力范圍時,也應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不宜從嚴把握,畢竟當事人無法窮盡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事項。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八

范文一:

申請人: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市xxx區(qū)xxx路xxx號。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qū)xxx路xxx號。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6月至6月加班費共54455.15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費24893.79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223.44元;。

以上二項合計: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1995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由公司保管,請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我的206月至206月間的考勤記錄)。另外,休息日也是隨時出車加班,我早上6時30分出車接送公司員工上班,直到18時10分接公司員工下班,送完員工需要到20時,除去中午吃飯和休息時間1個小時、平均每日延長工作3個小時以上,同時,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隨時候命出車加班,具體時間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記錄為準。我為被申請人加班,但被申請人卻沒有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給我安排補休,也沒有按規(guī)定為我支付加班費。從被申請人發(fā)給我的工資條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時數、加班工資均為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940元(年7月1日雙方協商將我的合同工資變更為940元)為基數計算,2008年6月至年6月間,被申請人拖欠我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個小時*4周*12個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時間加班費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個小時*3天*12個月*2年)未付。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guī)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此致

申請人:xxx(簽名)。

范文二: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zhèn)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zhí)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

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九

甲方:xx省xx市貿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乙方: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于xx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自愿提請xx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1999年3月簽定購銷鮮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鮮蘑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fā)生爭議,經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選擇xx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guī)則對雙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xù)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xx貿易公司(蓋章)乙方:xx縣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一、何為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在經濟商事交往中,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發(fā)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則無法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沒仲裁協議的任何爭議。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1、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在簽訂經濟貿易、海運合同時,在合同中制訂的將有關爭議交付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一道,在爭議發(fā)生前制訂,因此,仲裁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海運方面,仲裁條款一般在洽商租約fixture時由雙方直接或通過代理商定。而在一些著名的標準租約中,都有印備的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適當修改。gencon1994版本第十九條列出3種仲裁條款,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于1994年推薦了仲裁示范條款,供當事人選擇。

仲裁協議書獨立于合同之外,是雙方就解決爭議專門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書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前訂立,但更多是在爭議發(fā)生后,雙方訂立專門的仲裁協議書。在海事漲商方面,有的`當事人沒人使用標準格式租約,合同又未約定仲裁條款,于是另行單獨商定仲裁協議。在侵權案件中,如碰撞案件發(fā)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94年制定了船舶碰撞仲裁協議標準格式,供當事人選用。

相關閱讀:

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的處理。

盡管仲裁協議中有當事人請求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條款,但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仲裁內容不確的情形,需要加以處理,實踐中,有當事人自行完善和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三種方式:

1、當事人自行補充完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來講,出現了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后,最佳式是雙方對該協議加以補充完善,使其成為一個明確、完整的仲裁協議,從而使選定的仲裁機構能夠及時順利地受理該案。但是,在合同發(fā)生爭議后,一方面雙方的對抗情緒較強,另一方面有過錯方盡量逃避法律對其違約責任的追究,所以在此基礎上達成一致的補充協議較難,因此,盡量爭取在爭議公開前將協議協商補充完善。

2、仲裁機構補充完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請書及遞交的仲裁協后,發(fā)現仲裁協議欠缺必要條款,需要加以補充完善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該協議中不明確不完善的地方,也可以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仲裁委員會自己補充完善。為避免可能造成的糾紛和執(zhí)行中的異議,仲裁機構不宜受理仲裁協議內容不明確的仲裁案件。

3、人民法院補充完善仲裁協議。對內容不明確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該案,也可絕受理該案,還可以要求或幫助當事人完善仲裁協議。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一定方式要求或幫助當事人完善仲裁協議,但依據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人民法院審查仲裁協議時,完全可以盡量幫助當事人補充完善仲裁協議。

補充完善后的仲裁協議是有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開始仲裁程序。但是如果當事人無法完成裁協議的補充完善的,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文檔為doc格式。

仲裁協議書效力范本篇十

一般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要符合以下條件:

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效力性法律規(guī)定(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有、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您可能關注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