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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 融資租賃心得(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08 18:59:46 頁碼:10
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 融資租賃心得(4篇)
2023-01-08 18:59:46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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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寫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要求,由乙方自行選定下列設備(見附表)。甲方同意融資支付設備價款及有關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并租賃給乙方使用。融資實際發(fā)放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租賃期間,甲方具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乙方具有使用權,不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轉讓、轉租、分租、充做訴訟保金或抵償債務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

2.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情況,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工作方便。

3.對于租賃物的質量、性能、規(guī)格等與購買合同不符時概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改變融資金額及拒絕融資權力。

4.對于租賃物在租賃期內的維修、保養(yǎng)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5.租賃物如發(fā)生非自然損壞、滅失,甲方有向乙方索賠權利。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_________年。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租賃手續(xù)費:按融資總額_________%計算,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由乙方一次交付(納入租賃費總額分次交付)。

3.租金收取辦法:乙方在租賃期內應交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租金按季(月)收取,每次收租月份的

_________日為收租日,由甲方以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收取,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加收萬分之三的遲付金。

第四條 租賃期滿甲方出售租賃物時,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五條 乙方自購進租賃物之日起,按不低于購置租賃物總價金額,以甲方為受益人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保險單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 如租賃物發(fā)生保險人的滅失或損害保險公司賠付的款項應直接劃歸甲方,抵作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該賠款多于乙方應付租金的部分,甲方轉付給乙方;如該賠款少于乙方應付租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及時如數補交甲方。如租賃物發(fā)生部分損害或滅失,保險公司賠付的款項可由乙方使用,但僅限于更換或修復被損害或已滅失的部件,自發(fā)生至恢復使用時止,乙方仍應按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條 _________同意作為本合同乙方的擔保人,承認并負責監(jiān)督乙方恪守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條款。如乙方不能履約,擔保人愿意無條件地承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義務的責任,甲方認為必要時,有權從擔保人在銀行的結算存款中扣收全部應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

第七條 甲、乙雙方如有一方不履行以上各項責任和義務,即視為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本合同附件為:

1.租賃物財產轉讓證明書;

2.租金償付表;

3.租賃物購貨發(fā)票設備清單; 4.金融租賃借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修訂。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寫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二

編號: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xù)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注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xù)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其注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為了開展租賃業(yè)務,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關事項。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資租賃代理服務并協(xié)助劃轉租金。受托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xù)費。

3.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xié)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系指委托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協(xié)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營業(yè)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系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xù)費”: 系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xù)費。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并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文件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對任何文件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 除影響受托人手續(xù)費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義務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托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托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yè)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 委托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托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賬戶,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 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賬戶,該資金賬戶應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并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托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審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托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托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托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yè)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 委托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并對租賃物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性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注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委托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發(fā)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 承租人確認委托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并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后附屬于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于委托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于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 對租賃物的品質、規(guī)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fā)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zhí)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 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guī)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性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注所有權標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托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9 在任何涉及對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的說明時,承租人必須聲明、說明或解釋本設備的所有權情況。

4.10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認購權費(應該說清楚一點)(應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fā)之日起由委托人轉移至承租人。

4.11 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經協(xié)商一致,決定撤銷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雙方名義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續(xù)費無須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導致指令變更或撤銷的一方承擔。如指令變更或撤銷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雙方原因導致的,手續(xù)費由雙方分擔。

4.12 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載明的劃轉日期(必須為工作日),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由委托人資金賬戶劃轉至委托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的賬戶。

4.13 委托人與承租人確認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時雙方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約定的各種違約情況。

4.14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和承租人通過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進行融資租賃的金額(即本合同標的)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

5.1 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進行協(xié)商確定,詳見收租表。

5.2 租金支付見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達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賬戶日為準。

5.3 承租人應當將應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賬戶。受托人為委托人代扣代繳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的營業(yè)稅和其他任何可能產生的稅費,同時把剩余的資金劃轉至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資金賬戶。委托人承諾:基于本融資租賃業(yè)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委托人承擔。

5.4 租金支付經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連續(xù)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

第六條 保證金

6.1 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的金額和期限,于融資租賃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的融資租賃保證金,計______萬元。

6.2 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定日起3日內劃入委托人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賬戶。

6.3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現違約時,委托人有權處置保證金;合同執(zhí)行順利的,經協(xié)商,保證金可沖抵最后幾期租金。

6.4 保證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租金的償還

7.1 如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則委托人有權對逾期租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加收罰息。

7.2 受托人按照約定將融資租賃租金或罰息劃轉至委托人的資金賬戶后將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確認函件。

第八條 手續(xù)費

8.1 各方商定,融資租賃受托人手續(xù)費按照本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收取,共計______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 在本合同項下,受托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xié)助委托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 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 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10.2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xù)費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續(xù)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優(yōu)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yōu)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并違反本款關于優(yōu)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合同提前終止

12.1 如出現以下情況,委托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托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yè);

(b)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使用融資租賃的項目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承租人發(fā)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承租人出現分立、合并、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yè)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zhí)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xù)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yè)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委托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yè)信譽;

(j)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 委托人向承租人發(fā)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托人。承租人應當在委托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資金賬戶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劃轉至委托人賬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聲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zhí)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guī)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fā)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接受委托人的檢查與監(jiān)督,并給予足夠的協(xié)助和配合;

(e)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

(g)承租人保證當發(fā)生如下事件時將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受托人的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控股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fā)生違約事件;

承租人發(fā)生隸屬關系變更、股本結構的變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承租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fā)生惡化;

承租人發(fā)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將有可能發(fā)生的清算、破產、注銷、解散等事項。

13.3 承租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xù)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承租人重復作出。承租人同時承認,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4 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委托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zhí)行未違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委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guī)和合同。委托人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5 委托人的保證如下

(a)融資租賃資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發(fā)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委托租賃本金和租金時,自行決定對承租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追索。

13.6 委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xù)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委托人重復作出。委托人同時承認,受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擁有良好聲譽,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資質;

(b)受托人簽署和執(zhí)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zhí)行未違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guī)和合同。

(c)受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證如下:

(a)自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受托業(yè)務,不將受托事項轉委托;

(b)按照本合同約定劃轉融資租賃的資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租金;

(c)保證將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處賬戶的租金扣稅后劃入委托人指定賬戶,未經委托人書面許可,不將任何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挪做它用或主動代委托人清償債務;

(d)在發(fā)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及其他費用時,協(xié)助委托人通過法律及其他途徑進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受托人喪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資格或條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會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處理本合同項下資金,充分保護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f)如受托人發(fā)生組織形式的變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組、兼并,受托人將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變更過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變更后的主體繼續(xù)承擔本合同項下受托人的義務。

13.9 受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xù)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受托人重復作出。受托人同時承認,委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第十四條 違約

14.1 發(fā)生以下情況時即構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申請資料及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條約定的各項文件)有虛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委托租賃租金、各種罰息、提前還款租金補償金、費用以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d)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

(e)承租人在與受托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下發(fā)生了違約事件,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fā)生違約事件,可能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僅在本合同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適用);

(f)承租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g)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14.2 出現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違約事件,委托人應當在知道后的5日內決定是否分別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擔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賃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日期償還全部委托租賃本息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c)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

14.3 發(fā)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處的資金賬戶中留存足夠的租賃資金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zhí)行的;

(c)委托人的資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執(zhí)行租賃合同的;

(d)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e)委托人違反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約定的。

14.4 發(fā)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違約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糾正上述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及要求委托人賠償。

14.5 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償的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受托人已經收取的手續(xù)費不予退還且不得用來折抵損失。

14.6 發(fā)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資金賬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賬戶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向委托人劃轉的;

(d)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其他約定的。

14.7 發(fā)生本合同第14.6中違約事件,受托人應賠償因過錯給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費用

15.1 因承租人沒有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導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作為債權人參加承租人破產、清算、重組等法律程序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預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協(xié)助委托人追索或協(xié)助委托人參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zhí)行費等,委托人均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15.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繳融資租賃業(yè)務所發(fā)生的營業(yè)稅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擔保

本合同□采用擔?!醪徊扇?本條僅在各方選擇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方適用)。

在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

16.1 承租人應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如采取抵押或質押方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如采取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擔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簽署保證合同。

16.2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內,如遇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時,委托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更換經委托人認可的擔保人或提供其他經委托人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程序的參加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約定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此事。

17.2 若承租人發(fā)生不按期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受托人在知曉該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曉該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權自行決定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受托人亦有義務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協(xié)助委托人提供訴訟所必要的文件。

17.3 對于承租人針對委托人發(fā)生的其他違約情形,按照本條17.2的約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

18.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依其解釋。

18.2 本合同當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

19.1 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9.2 在受托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20.1 本合同經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書面同意后可以修改、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實踐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失去強制執(zhí)行性,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zhí)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各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成為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zhí)行性的有關條款。

20.3 如遇地震、臺風、瘟疫、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執(zhí)行的,當事人各方及時協(xié)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 本合同項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種通訊聯系均按下列地址送達對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fā)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另外兩方。

21.3 本合同項下發(fā)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通知可以通過電傳、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發(fā)送,以電傳、傳真、電報等方式發(fā)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發(fā)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以信函方式發(fā)送通知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

22.1 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執(zhí)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經對本合同進行了充分的閱讀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為表達三方協(xié)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特進行如下簽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描寫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fā)起“藍天*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xié)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fā)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yè)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yè)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guī)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fā)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yè)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fā)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fā)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fā)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yè)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本基金存續(xù)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guī)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guī)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發(fā)行規(guī)模:本基金最高發(fā)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fā)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fā)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xù)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fā)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xù)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fā)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fā)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xù)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yè)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tǒng)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yè)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yōu)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yè)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fā)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fā)售對象、發(fā)行辦法和發(fā)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fā)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fā)售價格3%的首次發(fā)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fā)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是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xù)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guī)定的發(fā)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fā)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fā)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guī)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guī)則執(zhí)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印花稅和手續(xù)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xù)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分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yè)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等業(yè)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guī)模或范圍有下列限制: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將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fā)行總數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yè)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②由于受投資的企業(yè)出現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③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起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fā)行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yè)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可以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guī)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②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③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yè)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xié)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fā)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guī)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guī)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fā)行費,包括發(fā)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fā)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fā)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guī)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guī)或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fā)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qū)會計準則執(zhí)行;特區(qū)會計準則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zhí)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yè)會計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guī)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guī)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yè)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fā)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的收益及時派發(fā)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分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2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fā)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fā)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fā)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未見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fā)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過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fā)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紀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議案;

(4)本基金存續(xù)期的延長或轉變?yōu)殚_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yè)的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yōu)榱硪幻碌耐顿Y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yè)。

2.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yè):

(1)由于現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xù)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xù)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fā)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fā)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yè)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yè)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yè)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過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yè)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一切未以現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yè)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yōu)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12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xié)助經理人發(fā)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qū)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jiān)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xù);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guī)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jiān)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保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zhí)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xié)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和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的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fā)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yè)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fā)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yōu)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于無關職員)泄本基金現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可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本契約規(guī)定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則分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議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guī)或違約所引致的情況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yè)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簽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zhí)行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zhèn)危?,或依據上述簽名或蓋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fā)現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guī)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guī)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外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guī)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yè)/專業(yè)協(xié)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guī)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guī)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chuàng)立一個與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guī)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guī)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guī)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利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guī)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yè)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guī)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guī)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xù)滿10年并繼續(xù)存續(xù)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xié)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guī)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fā)生單位總份額____%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數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zhí)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zhí)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zhí)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規(guī)和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上述法規(guī)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guī)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xié)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fā)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律規(guī)定;對于上述法律或規(guī)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guī)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描寫金融租賃心得體會怎么寫四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guī)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guī)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信托的設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 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guī)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guī)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xù)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guī)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

2.3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4.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3)參與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4.2.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2)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3)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4.3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依法轉讓和承繼,并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計劃資金投資物業(yè)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買賣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不含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計劃資金 × 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 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3款的規(guī)定確定的受托人報酬后的余額部分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對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權利。

5.2.3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分配時間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10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yè)日,簡稱“工作日”)內。

5.2.4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第12.5款規(guī)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可以轉讓其擁有的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根據信托計劃等文件的規(guī)定,前往受托人營業(yè)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未到受托人營業(yè)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的受讓人,不能成為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合法受益人,無權主張其權利,且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其他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不變。

受托人在認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權時將以受益人已與原委托人、受讓人到受托人營業(yè)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xù)所依據的最后生效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中的文字為準?!顿Y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1‰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xù)費。

受托人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受益權的轉讓手續(xù)進行修改的權利。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時請咨詢受托人,并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辦理轉讓手續(xù)。

第七條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7.1.1 本信托設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資格喪失的,受托人將進行變更外,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托。

7.1.2 受托人依法終止其職責時,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選任或依法根據監(jiān)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7.1.3 受托人變更,原受托人應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xù)。自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7.1.4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xié)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并根據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財產凈值確定追加部分的價格。

7.2信托終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受托人根據本信托計劃第七條之規(guī)定,將信托計劃資金購入的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物業(yè)產權轉讓,單獨或與其他資產一起上市;

3.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信托提前終止;

4.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另有規(guī)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7.3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后,按信托資金占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扣除根據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規(guī)定的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后(簡稱“可歸屬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貨幣的形式歸屬于受益人或其承繼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第八條稅收處理

本信托當事人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通知

10.1地址變更的告知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fā)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在發(fā)生變化后的15日內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如變更信托利益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托人,并持與認購時相同的證明文件到受托人處辦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xù)。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規(guī)定就聯系地址變更、聯系人更換或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變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不承擔責任。

10.3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fā)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zhí)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fā)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

11.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與本信托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2合同組成

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guī)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guī)定的內容沖突,優(yōu)先適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其所簽署的《資金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書》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3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guī)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并交付信托資金;經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填寫事項

(請委托人務必確保填寫的資料正確有效,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的任何損失,受托人和代理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12.1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金額¥_______)。

12.3委托人應在信托計劃推介期間簽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額信托資金。

12.4受益人

(在選擇的項目前劃“*”,并填寫相應的內容)

□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個

□委托人指定多人為本合同受益人,詳見本合同受益人附頁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為單一受益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5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銀行卡卡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簽署本合同時,信托各當事人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附頁

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合同

受益人附頁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下列_________位人士為受益人:

受益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受益人擁有的受益權所對應的信托財產為人民幣大寫金額______(小寫金額¥____)

備案號(京icp備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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