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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2-10-26 15:26:30 頁碼: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2022-10-26 15:26:30    小編:

在日常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肯定對各類范文都很熟悉吧。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一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流公司)分別與被告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x公司)、被告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x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前述三份合同、協議約定:由龍x公司銷售煤炭給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銷售給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x公司銷售給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銷售給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托杉x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xx物流公司、龍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還約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貨款前,龍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貨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x公司放棄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被告龍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稅發(fā)票(總額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fā)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fā)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x公司應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xx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x公司支付約定價款。而事實上,原、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并無真實煤炭交易發(fā)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在案證據證實, 簽訂合同時,被告龍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隱瞞了其公司和龍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爾后,邱某偽造了9份貨物運單,并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32份增值稅發(fā)票和5份收貨證明并交予xx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原告30 942 450元的債權。原告以兩被告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某中院,請求判決撤銷20xx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被告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

【裁判結果】

某中院認為,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xx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龍x公司、杉x公司的行為與該項規(guī)定相吻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xx物流公司關于撤銷其于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律師意見】

本案中,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使原告與兩公司簽訂了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了對原告3000余萬元的債權,從而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yè)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于保理業(yè)務壞賬的風險。兩被告不講誠實信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欺詐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以下簡稱《統(tǒng)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統(tǒng)計法》所指的統(tǒng)計,是指運用各種統(tǒng)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進行統(tǒng)計調查、統(tǒng)計分析,提供統(tǒng)計資料和統(tǒng)計咨詢意見,實行統(tǒng)計監(jiān)督等活動的總稱。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統(tǒng)計項目分類,由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調整。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tǒng)計信息自動化系統(tǒng)。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tǒng)的統(tǒng)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tǒng)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fā)展計劃。國家統(tǒng)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tǒng)計局統(tǒng)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分級負責。

第四條、統(tǒng)計機構和統(tǒng)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統(tǒng)計機構和統(tǒng)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tǒng)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tǒng)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tǒng)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tǒng)計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如實提供統(tǒng)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二)統(tǒng)計報告權――將統(tǒng)計調查取得的統(tǒng)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tǒng)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tǒng)計報告,不得篡改統(tǒng)計資料。

(三)統(tǒng)計監(jiān)督權――根據統(tǒng)計調查和統(tǒng)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進行統(tǒng)計監(jiān)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劃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tǒng)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tǒng)計機構、統(tǒng)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統(tǒng)計任務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tǒng)計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tǒng)計機構、統(tǒng)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zhí)行統(tǒng)計法規(guī)和統(tǒng)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tǒng)計工作任務,加強統(tǒng)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tǒng)計人員參加討論有關政策和計劃、研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問題的會議,發(fā)揮統(tǒng)計的服務和監(jiān)督作用;

(三)根據國家統(tǒng)一部署,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

(四)按照規(guī)定審批統(tǒng)計調查計劃,切實解決經批準的統(tǒng)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

第六條、國家統(tǒng)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是國家執(zhí)行統(tǒng)計法規(guī)和統(tǒng)計制度的機關,負責監(jiān)督檢查統(tǒng)計法規(guī)和統(tǒng)計制度的實施,維護統(tǒng)計機構和統(tǒng)計人員的職權,依法查處違反統(tǒng)計法規(guī)和統(tǒng)計制度的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tǒng)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統(tǒng)計違法行為;在國家統(tǒng)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組織實施的統(tǒng)計調查中發(fā)生的統(tǒng)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tǒng)計調查的調查隊負責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三

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

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

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

第九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fā)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guī)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xù)齊備交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zhí)?,發(fā)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

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yōu)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xù)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fā)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xù)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xù)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xù)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xù)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________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fā),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jié)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

第五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的規(guī)定。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

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

第五章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1)詢問有關當事人;(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yè)務資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

第一款、

第二款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fā)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fā)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fā)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四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注冊,依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注冊、轉讓注冊、續(xù)展注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fā)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guī)定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準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營范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說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給的證明文件。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xù)齊備交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zhí)枺l(fā)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xù)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guī)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xù),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yōu)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并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fā)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駁回申請,發(fā)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復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商標注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并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冊的,該商標的注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后,由商標局核準注冊。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xù)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注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注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經商標局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fā)還,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續(xù)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xù)展注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xù)展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準轉讓注冊或者續(xù)展注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人對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注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注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注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注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注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fā),商標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fā)商標注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渡虡俗宰C》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涂改《商標注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jié)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偽造或者涂改的《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并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jié)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注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但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做出的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復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注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注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原商標注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注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yè)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復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fā)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fā)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fā)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公布。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連續(xù)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批準修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guī)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

第八條?國防系統(tǒng)各單位申請發(fā)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guī)定外,專利局受理發(fā)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恚⑶彝ㄖ暾埲恕?/p>

第九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對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fā)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jié)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有關微生物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chuàng)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經展出或者發(fā)表,以及展出或者發(fā)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要求優(yōu)先權手續(xù)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zhí)柡褪芾碓撋暾埖膰?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yōu)先權;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的,該申請的優(yōu)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yōu)先權日起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fā)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yōu)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zhí)岢鲋掌鸺幢灰暈槌坊亍?/p>

第三十四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yè)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yōu)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zhí)岢龅膶儆谝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龅?,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申請?zhí)柡蜕暾埲铡?/p>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專利局收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zhí)?,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四十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要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铡L峤环职干暾垥r,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guī)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guī)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四)?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fā)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fā)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fā)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fā)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發(fā)給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yōu)發(fā)給獎金。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yè)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yè)單位可以從事業(yè)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本細則規(guī)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guī)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yè)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七章?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對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fā)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jié),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qū)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fā)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六)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九)專利權的終止;(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費用

第八十二條?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二)審查費、復審費;(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guī)定的附加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xù)。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二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三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xù),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fā)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應當標明申請?zhí)柣蛘邔@?、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guī)定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中國專利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六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guī)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的第____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____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____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本條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tǒng)各單位申請發(fā)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guī)定外,專利局受理發(fā)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________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fā)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jié)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215;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215;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15;22厘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chuàng)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215;30厘米215;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經展出或者發(fā)表,以及展出或者發(fā)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要求優(yōu)先權手續(xù)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zhí)柡褪芾碓撋暾埖膰?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yōu)先權;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的,該申請的優(yōu)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yōu)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fā)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yōu)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zhí)岢鲋掌鸺幢灰暈槌坊亍?/p>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yè)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yōu)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zhí)岢龅膶儆谝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guī)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龅?,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申請?zhí)柡蜕暾埲?。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p>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zhí)?,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guī)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guī)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guī)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fā)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fā)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fā)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fā)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發(fā)給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由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yōu)發(fā)給獎金。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yè)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yè)單位可以從事業(yè)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guī)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yè)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fā)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jié),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qū)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fā)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guī)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枴⑸暾埲嘶蛘邔@麢嗳说男彰蛎Q、費用名稱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____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

第二款規(guī)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xù)。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xù),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fā)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應當標明申請?zhí)柣蛘邔@枴l(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guī)定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________年____月十____日中國專利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七

年3月12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yè)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yè);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所有。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tǒng)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條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

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____省、自治區(qū)、____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tǒng)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fā)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

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

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觥R患庥^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觥?/p>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________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fā)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fā)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fā)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發(fā)明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發(fā)明專利的申請人、發(fā)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fā)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________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上款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本條

第二款、

第三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guī)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實施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發(fā)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fā)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________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

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并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

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有利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fā)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yè)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企業(yè);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所有。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tǒng)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條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上兩款所述用途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tǒng)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款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并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chuàng)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fā)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fā)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fā)現;二、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觥?/p>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fā)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fā)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fā)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發(fā)明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一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撤銷專利權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專利局撤銷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

發(fā)明專利的申請人、發(fā)明專利權人或者撤銷發(fā)明專利權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人關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fā)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fā)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專利管理機關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如果依照上款規(guī)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適用于被撤銷的專利權。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guī)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實施強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發(fā)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fā)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并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批準修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guī)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

第八條?國防系統(tǒng)各單位申請發(fā)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guī)定外,專利局受理發(fā)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九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對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fā)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jié)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有關微生物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chuàng)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經展出或者發(fā)表,以及展出或者發(fā)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要求優(yōu)先權手續(xù)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zhí)柡褪芾碓撋暾埖膰?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yōu)先權;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的,該申請的優(yōu)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yōu)先權日起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fā)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yōu)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zhí)岢鲋掌鸺幢灰暈槌坊亍?/p>

第三十四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yè)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yōu)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zhí)岢龅膶儆谝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龅?,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申請?zhí)柡蜕暾埲铡?/p>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專利局收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zhí)?,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四十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要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铡L峤环职干暾垥r,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guī)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guī)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四)?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fā)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fā)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fā)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fā)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發(fā)給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yōu)發(fā)給獎金。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yè)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yè)單位可以從事業(yè)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本細則規(guī)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guī)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yè)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七章?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對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fā)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jié),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qū)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fā)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六)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九)專利權的終止;(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費用

第八十二條?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二)審查費、復審費;(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guī)定的附加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xù)。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二年后不予保存。

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三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xù),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fā)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應當標明申請?zhí)柣蛘邔@枴l(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guī)定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準、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中國專利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哪個部門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十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fā)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guī)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的第____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____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____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本條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tǒng)各單位申請發(fā)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fā)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guī)定外,專利局受理發(fā)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zhí)幚?,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指優(yōu)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________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fā)生糾紛,并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guī)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并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并且能夠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除非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jié)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利于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區(qū)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fā)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215;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外,申請人并應當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說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215;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15;22厘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chuàng)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215;30厘米215;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fā)明創(chuàng)造已經展出或者發(fā)表,以及展出或者發(fā)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辦理要求優(yōu)先權手續(xù)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zhí)柡褪芾碓撋暾埖膰?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制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yōu)先權;要求多項優(yōu)先權的,該申請的優(yōu)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yōu)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fā)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yōu)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準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yōu)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zhí)岢鲋掌鸺幢灰暈槌坊亍?/p>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yōu)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yè)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yōu)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zhí)岢龅膶儆谝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于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guī)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zhí)岢龅?,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申請?zhí)柡蜕暾埲?。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p>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回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zhí)?,并且通知申請人?/p>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各種手續(xù)。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铡L峤环职干暾垥r,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并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guī)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并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guī)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復時,可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guī)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

(二)申請屬于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fā)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xù)。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fā)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fā)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fā)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fā)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yè)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盡快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fā)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發(fā)給獎金。一項發(fā)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________元。由于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yōu)發(fā)給獎金。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yè)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yè)單位可以從事業(yè)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fā)給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后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guī)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yè)可以參照執(zhí)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fā)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后,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屬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及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fā)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jié),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于跨部門或者跨地區(qū)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fā)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guī)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zhí)柣蛘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____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

第二款規(guī)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xù)。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yōu)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復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后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xù)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后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xù),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fā)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xù),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xù)時,應當標明申請?zhí)柣蛘邔@枴l(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guī)定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準、________年____月十____日中國專利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準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guī)定。原作者: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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